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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

2014-11-11张勇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4年10期
关键词:连带张晓军益阳市

农民工,一个工作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虽然社会已给了他们很多关爱,但其处境依然令人堪忧。在此,笔者结合法院审结的3起打工受伤典型案例,提醒打工者该如何维权,用工者该如何尽到雇主责任。

帮工受伤受助一方担责吗

2013年魏学峰打工期间结识了李某,并成为朋友。当年12月7日16时许,李某找魏学峰帮忙在自家建材店内墙上钉钉子,魏学峰不慎将左眼崩伤,造成10级伤残。

魏学峰失去了打工能力,又因治病使自己生活陷入困境,向李某求助,李某竟称两人不是朋友,只是认识,他没有请魏学峰帮助干活。李某想推卸责任,让魏学峰彻底寒了心,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伤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李某请魏学峰去他家建材店内钉钉子,其实质形成了一种无偿帮工关系,魏学峰在给李某帮工过程中受到伤害,且在李某没有证据证实其明确拒绝魏学峰帮工的情况下,被帮工人李某是受益者,魏学峰是在为李某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故李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结合本案实际来看,魏学峰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其对此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20%责任。法院判决李某赔偿魏学峰4.4万余元。

【说法】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案提醒大家,受助者在接受帮助时,对人员选择以及安全技术方面均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而作为助人者,在义务帮工的过程中也应恪尽职守,注意安全,这既包括他人安全,也包括自身安全。

发包不慎,坠井骨折谁赔偿?

2013年8月,刘兴通过同乡赵某介绍,到某公司承建的一楼盘工地干活,口头约定每日工资400元。2013年8月6日,刘兴在工作时不慎掉入工地现场的地下井中,造成肋骨骨折、十级伤残的后果。刘兴将某公司告上法庭。

公司辩称,公司与刘兴并不存在劳务关系,作为工程承建方,已将其外墙镶贴工程部分分包给他人,所以刘兴受伤应由他人负责。

法院认为,某公司未向法院提供分包合同等相关证据证明,也未提供证明接受分包业务的雇主系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某公司应当与接受分包业务人对刘兴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兴有权向某公司或接受分包业务人任何一方,主张其赔偿责任,故某公司应对刘兴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刘兴在工作中存在一定的疏忽导致自己坠入井坑中并受伤,应承担20%的责任。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刘兴4.2万余元。

【说法】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案给我们一个警示:签订工程承包或分包合同时,作为发包企业的领导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对承包人的资质进行核实,切实保障务工人员安全,以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疏于管理,电击致残谁买单?

2012年底,张晓军受雇于关某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一工地建设的一钢架大棚,大棚上方两三米处架设有6600伏高压线路。张晓军手拿6米长的卡槽准备安装棚顶时,突然卡槽被高压线吸附,张晓军被电击倒,双手损伤评定为二级伤残。张晓军将关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关某与某后勤服务公司私下签订了供电协议,并架设电线杆、安装将6600伏变为380伏的变压器。然后关某在自己架设的裸露高压线下建筑大棚,后勤公司也未对其行为予以制止,二被告共同的行为致使该高压线路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晓军在大棚顶上作业时,应当了解高压电线的危险性,尽量远离棚顶上方的高压线,张晓军在本事故中存在过失,应承担10%责任。法院判决关某赔偿张晓军经济损失共计53万余元,后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说法】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给使用雇工的雇主敲响了警钟:一方面,雇主在选择雇工的时候,要认真履行选任职责,不能雇用素质不高的人员。另一方面,雇主还要加强对雇工的管理,使雇工严格按照规章制度从事工作,否则,疏于管理就要担责。(文中人名系化名)

作者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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