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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电动车获刑引争议

2014-10-27

党建文汇·下 2014年9期
关键词:缺位时速机动车

日前,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对一起醉酒驾驶电动车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因为事故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本案被告被判决犯危险驾驶罪,被处以2个月拘役。照此判例认定标准(时速大于20公里、重量超过40公斤),那么穿梭在大街小巷的电动车几乎都可能被划到机动车范畴,可现实情形是,这些车没有机动车牌照,驾驶人也无驾照,车辆更没有投保强制第三者险,出了事,以机动车追究当事人责任,没出事,这些“三无”机动车却没有任何管理措施。在超标电动车的定性与管理上,凸显法律的缺位。

电动车是实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国家轻工业局于1999年制定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了电动车的产品设计标准:“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有脚踏骑行功能等。”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电动车基本都靠限速线来让出厂的产品符合速度标准,可消费者买车后,只要将这两条位于后座下方带有插头的电线一拔,所谓标准立即成了笑话。

速度提升之后,随之而来的是车辆安全性能的降低和事故发生率的升高。2012年全国因交通事故共造成59997人死亡。其中,因电动自行车死亡的人员共5314人,受伤者近2.7万人。面对事故频发,执法部门一般会选择对事故电动车进行鉴定,如果超过国家标准,就按机动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赵三平告诉记者,如果贸然将超标电动车划为机动车,会引发一系列问题。

赵律师表示,“在目前有关电动车管理法规缺位的情况下,司法部门应该慎重处理相关案件。在上述案件中,如果将事故车辆认定为机动车,那么除了醉驾的问题,是不是还涉及有无驾驶证、行驶证、有无交强险等一系列问题。”

(摘自《北京晚报》 张 宇/文)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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