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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国企领导人员监督工作

2014-10-23巫仁泽

企业文明 2014年10期
关键词:中层干部领导人员事项

巫仁泽

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的有效措施;也是国有企业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有效回应企业职工关注和期待,以及国企领导人员加强自身廉洁自律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厦门远洋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厦远公司)将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在强化对领导干部权利运作的制约、完善公开透明的监督体系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动源头防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健全和完善领导人员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厦远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严格执行中央和集团党组的规定,及时上报个人重大事项,并从2006年开始在企业内部实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重大事项向全体员工公开,在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信息公开透明、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监督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完善,厦远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构建起了一套程序较为完整、运行有序的报告与公开机制。

多年来,厦远公司领导班子及成员结合企业厂务公开和职工民主管理的特点,坚持通过述廉议廉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渠道,向全体员工报告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班子成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及个人重要事项,形成了班子成员自觉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良好传统和常态化机制。2009年,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厦远公司从制度设计入手,制订了《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报告制度》),并在2010年进行了修订完善。《报告制度》将报告对象的范围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扩大至全体中层干部,进一步细化了报告的内容,将报告重大事项的要求转化为管用、可操作的规章制度。

报告的主体。根据《报告制度》,报告的主体不再限定于有决策权的公司领导,还包括了有操作权的部门负责人、委派至合资合营企业的高管等全体中层干部。我们认为,中层干部队伍既是本部门、单位党风建设、反腐倡廉工作和监督工作的责任人,又是生产经营与重要业务的主要操作者,掌握了一定的人、财、物管理与操作权,既承担监督职能,又是被监督的重要对象,从而使报告主体的范围得到进一步的扩展,界定也更加科学合理。

报告的范围。《报告制度》规定的需要报告的事项范围共有十一项,进一步突出了个人和家庭财产信息的比重,更加接近“财产申报”的性质。根据规定,报告对象必须对以下个人及家庭的财产情况进行如实申报:1.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购买房产(包括境外房产)情况;2. 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购买私家车的情况;3. 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处置重要财产(包括境外财产)的情况;4. 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在海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股票等金融产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5. 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企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6. 本人兼职及薪酬情况。在报告内容上更加突出细节性和准确性,比如对于住房事项,不仅要报告个人何时何地购买了住房,还要报告住房面积大小、单价、总价和资金来源渠道等;购车事项中需要报告车辆数量、型号、单价、资金来源等,从而有效避免了个别干部在报告时避重就轻或有意模糊的情况,确保了信息的完整及可核查。

报告的程序。报告采用书面形式,由公司班子成员和全体中层干部在每年的7月1日前,填写《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提交公司党委审核后,由公司纪委统一受理保管,收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洁从业档案;另外,如有本人认为应及时报告的重要事项要随时报告。通过每年一报和特事特报的规定,使组织能及时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动态变化情况,做到了有据可循、有案可查。

切实抓好企业领导人员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落实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否能按预期起到遏制腐败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度是否得到真正的落实。厦远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在不断健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同时,切实抓好落实,更加突出公开,努力构建运行有序的监督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好制度的功效和作用。

上级监督。厦远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严格按照要求,定期向中远集团党组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主动接受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检查。

组织监督。公司党委、纪委把党员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考察、个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纳入干部廉洁从业档案,要求党员干部准确、及时、实事求是地报告有关事项,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对于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职工监督。领导人员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关键是公开,只要不是涉及绝对的个人隐私,就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不仅能满足职工的知情权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更发挥了“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的功效。厦远在探索领导人员个人及家庭信息公开的渠道上,主要采取了两方面的措施:一方面,采用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除了每年提交一次书面报告外,还坚持在每年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前的述廉议廉会、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让全体员工了解班子成员个人及家庭财产等相关情况的变化;另一方面,结合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不定期组织中层干部向全体职工述职述廉。每位中层干部在报告履职情况的同时,还需详细报告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反腐倡廉“一岗双责”职责和履行廉洁从业承诺等情况,并按规定翔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特别是个人财产信息情况,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和测评,有效提升了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勤勉敬业精神。

通过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公开机制,厦远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深化了企业党风建设和干部监管工作,有效实现了反腐倡廉关口的前移。主要体现在“三个力”:一是增强了领导干部自身廉洁自律意识,树立了良好的公信力;二是有效增强了各级、各部门抓好党风建设和廉洁自律工作的责任感,提升了“一岗双责”的执行力;三是拓展了监督的渠道和形式,扩大了职工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提高了监督的约束力。为打造一支廉洁高效、勤勉敬业的领导干部队伍,营造企业风清气正、共谋发展的良好氛围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公司已连续11年保持了零举报、零违纪、零案件的良好纪录。

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应注意把握的重点

落实企业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和公开制度是一个不断完善和渐进的过程,只要我们朝着制度防腐、源头防腐的目标不断探索,企业的反腐倡廉建设就一定能渐入佳境、日臻成熟。我们在实践中体会到,要顺利实施并充分发挥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终端反腐”作用,需要重点注意和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思想认识要到位。厦远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得到了公司领导和绝大多数中层干部的拥护和支持,但也有个别中层干部思想认识还不到位,自觉接受监督和主动报告的意识不够强,认为报不报、报多报少无关紧要,或者避重就轻,造成部分报告内容不真实不准确。对此,要进一步做好教育宣传工作,提高思想认识,让党员干部真正地认识到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仅是完善监督体制的重要举措,也是组织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主动接受监督不仅给职工群众一个明白,也是还自己一个清白。

主要领导要带头。正所谓公生明、廉生威,正人还要先正己。多年来的实践使我们深刻地体会到:领导率先垂范是执行好反腐倡廉各项制度的重要保证。特别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和公开上,要敢于“晒家底”“亮账本”,主动接受上级和职工群众的监督。厦门远洋之所以能比较好地实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和公开制度,得益于党政主要领导的率先垂范与带头执行。可以说,厦远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多年来坚持向全体员工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和廉洁自律情况,为在中层干部队伍中顺利推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挥了很好的表率作用。

纪检监察要履职。落实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主渠道作用。主要把好三个“关口”:一是“提醒关”,在对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时,或在日常的廉洁从业教育与谈话中,要及时提醒相关领导人员主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防止事前不报告或对报告不认真、不负责的情况;二是“监督关”,要对领导人员的有关报告内容进行认真核实,加强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管理、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三是“预警关”,要善于从报告中发现不良苗头和有关问题,通过善意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方式,最大限度地让各级领导干部不犯错、犯不了错,有效保护干部的政治安全。

职工群众要参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最好的监督。领导人员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既是反腐倡廉的需要,也是落实企务公开和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重要拓展和延伸。“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要充分发挥领导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和公开制度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需要广大职工群众的参与,只有职工群众切实参与到“公开、监督、评价”的流程中,才能更加有效地发挥制度的监督功效,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才能不断得到加强、才能得到职工群众的充分认可和信任,以更加有利于领导班子团结带领广大员工拼效益、保安全、谋发展,同心同德为企业的科学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责任编辑:罗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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