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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刑事诉讼中的视听技术作证研究

2014-10-21张亚雨

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 2014年17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

张亚雨

摘 要: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其给刑事诉讼的手段也带来了一定的革新。这其中,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进入司法实践,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和必然结果。随着我国公安技术装备的不断改进提高和视听处理技术的不断成熟,它在刑事科学技术中的应用将会越来越广。当然,其在司法实践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和完善。基于此,本文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视听资料;证据

中图分类号:D925.2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声光以及电子技术等都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也使得视听技术逐渐扩大了应用领域。尤其是当前将视听资料引入到刑事诉讼作证中,已经成为当前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在我国,虽然视听资料已经作为一个正式的证据出现,但是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多需要完善的问题。因此,本文通过对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进行详细研究,首先对视听资料作证的内涵及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应用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及作者的建议,希望可以为相关的研究提供借鉴意义。

1 视听资料作证的内涵

1.1 视听资料的定义

视听资料是指采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利用录音资料、录像资料和储存在电子计算机中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科学技术设备所储存的电子信息资料,生成、存储、传递或保全与案件有关的声像信息资料并以此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类型。

视听资料的定义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涵:首先,它强调了视听资料是通过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获取了客观事实;其次,是有关刑事诉讼的前提,无论是刑事公诉还是刑事自诉;第三,它同时还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候的基础,对于认清刑事案件客观事实具有重要作用。

1.2 视听资料的特点

虽然视听资料能够客观的展现刑事犯罪的客观事实,但是我们还要看到,视听资料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起来的一种证据形式,它具有不同于其他证据形式的特点,需要我们仔细识别和采用。

1.2.1 客观性

视听资料大多都是通过一定的媒介材料,利用现代的技术手段保存的一种资料,不会受到司法人员、收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感情影响,更不会受到当事人以及诉讼相关人员的制约。因此,通过正确途径获取的视听资料,对犯罪事实能进行客观的采集,反映了其客观性。

1.2.2 便利性

由于录音、录像的磁带和电子计算机贮存的资料具有容量大、体积小、重量轻、便于保存、易于使用的特点,利用相应的设备可以重复使用且内容不发生变化。因此,视听资料的利用极大地节省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同时有利于证据的利用率提高,具有极大的便利性。

1.2.3 易伪造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音像设备的普及,掌握电子计算机工作原理及操作

方法人员的增多,视听资料也越来越多地暴露出其致命的弱点。视听资料容易被冲洗、消磁、剪辑,电子计算机数据容易被“计算机病毒”破坏或者变换输入、输出数据。而且,视听资料被篡改、伪造后,非经专业人员和科技设备检测,仅凭人的直接感观,往往难以发现其真伪。因此,最好依靠专门的精密仪器等进行检测后,才将其在刑事诉讼中运用。

2 刑事诉讼中视听技术作证的分析

上文中已经对视听资料在刑事诉讼中作证的内涵及相关定义、特征进行了探讨,接下来,作者将对刑事诉讼中如何有效利用视听技术作证进行仔细分析,对其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也进行了研究。

2.1 视听资料的采信

当前,我国法律对证据的规定上明确提出,证据必须要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标准,而视听资料更不能除外,之后才能作为证明客观事实存在的证据存在。由于视听资料容易被伪造,因此,在将其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之前,务必要使用有效措施证明该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对存疑或者秘密制作的视听资料等要进行详细分析。

由于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视听资料的伪造变得方便而且容易,只要掌握一点原理的人都可以进行作假。因此,法庭在采纳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之前,务必要持有十分谨慎的态度。

2.2 视听资料的法律明确

通过对我国现行的诉讼法进行研究,可以看出,它们对视听资料的立法说明都过于简单。从现在来看,我们也只是知道,视听资料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存在,但是没有对其内涵和外延做以明确的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在视听资料的制作、采集以及保管等方面的合法程序进行明确界定。同时关于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以及排除等具体运用规则也应该做出规定。有法可依是执法工作顺利进行的一个前提,对视听资料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也是探讨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作证的关键所在。

2.3 提升视听技术相关人员的素质

由于视听资料是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其在司法实践上正处于逐渐广泛应用的阶段。且结合当前实际,视听资料对收集和审查人员的依赖性较强,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在提升视听技术相关人员的素质上下足功夫。

首先,我们应该纠正刑事诉讼中视听技术相关人员的观念,使他们能够明确法律中视听资料的重要诉讼地位,以增强他们对视听资料的收集意识。可以通过相关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和教育来达到该目的;其次,对相关的视听资料收集、保存等程序进行完善。

2.4 完善视听技术基础设施建设

视听资料的收集需要一定的基础设施。比如,视听资料中的一大类视频图像需要构建网络化监控设施。而结合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各级相关机关的建设情况来看,在视听资料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上,还有一定的差距。

视听资料在刑事诉讼作证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国家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在相关资金的投入上也应该有所倾斜。同时,各级检察机關也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进行视听技术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人员的配备和培训上。

综上所述,视听资料是当前刑事诉讼中作证的有利条件,同时也是对人权保护的有效手段之一,其运用途径之广,证明意义之大,首先,这就要求我们充分认识利用视听资料的同时,正视其存在的问题。加强管理、严格审批相关手续;其次,我们还要谨慎妥善地处理非规范手段获取的视听资料;第三,妥善处理秘密侦查手段取得的视听资料证明力的问题,切实贯彻公开、公平原则,严肃诉讼程序的正义性。

3 结束语

目前,由于科学技术手段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多地通过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贮存的数据等来保存多种资料。而在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不但缺少司法实践的经验,而且其被篡改、伪造和销毁等也变的越来越容易。因此,笔者认为,采用高科技技术来进行视听资料的检验工作变得非常重要。相关部门应该不断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不断适应视听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需要,为相关的司法实践寻找更广阔的途径。

参考文献:

[1]王瑶.刑事诉讼中的视听资料问题研究[D].四川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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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崔景旭.论建立视听刑事技术的迫切性和现实性[J].公安教育,2004(08):38-41.

作者单位: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河南许昌 46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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