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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思考

2014-10-21谭辉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4年11期
关键词:注册资本市场经济

谭辉

摘 要 国务院于2013年年底召开常务工作会议,部署推动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以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这一变革更重大的意义在于,它有助于破除政府监管体制对市场和企业的“不信任”状态,是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的。不过在长期实行较为僵化的实缴登记制的中国,认缴制的来临必将在法律制度和商业模式上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给人的思考也是颇多的。

关键词 市场经济 注册资本 法律冲突 商事自由

一、现实背景

中新网10月27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①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内容主要有: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在重中之重中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二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三是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四是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五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b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

二、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冲突

《公司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由此可以看出《公司法》属于法律范畴;法理学中行政法规专指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据宪法的权限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②与此同时,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它发布的行政命令,亦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此可以看出此次常务会议的决定是一种行政法规,那么对于这种行政法规与《公司法》的效力如何,我们应该遵守那个制度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根据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的原则,③首先明确法的效力位阶,可以看出《公司法》不管是从制定机关还是其指定的程序严格程度,都是高于此次常务会议的规定的。根据上位法由于下位法原则,同级权力机关的立法高于同级行政机关的立法。当同级的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发生冲突时,权力机关的立法处于上位、优位,同级行政机关的立法无效。这样我们在适用法律时原则上是先法律后行政法规,现实中确实适用行政法规(常委会决议),这便产生了法律冲突。

我们知道《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设立登记等做了严格的规定,④但是此次决定确定这些内容就行了大修改,可以说与我们的《公司法》内容背道而驰。按照法律规定,适用规定可以说是违法的,适用公司法又违背了制定者的意愿,这对法律冲突又体现了出来。

公司注册登记制度改革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冲突问题从公司资本注册制度改革实际操作层面分析,改革面临着诸多的法律冲突。本次国务院力主实行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旨在降低开办公司门槛、放宽公司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手续,对于鼓励投资、提高经济效率角度看,无疑有着积极意义。但公司资本注册登记制度改革的实际操作将面临着诸多的法律制约和现实问题。因此,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需要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等进行统一修订,否则,将面临法律方面的冲突,这种冲突如果不能顺利解决,将会影响社会经济活动交易安全与秩序制度的建设。

在此背景下,我们不适用此项规定可以说与本次会议精神背道而驰,如适用,亦违背《公司法》之规定,但是按现实来看,我们可能会修改《公司法》来适应这项规定,随之而来还有其他配套的法律保障措施期待我们去解决。

三、商事自由的高调

在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中,这是新一届政府转变职能总体部署和改革方案中又一项重要举措,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调动社会资本力量,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成长,带动就业,推动新兴生产力发展。这一句又一句的解释让我们看到了中国商事活动的未来,也让我们每个大学生瞬间有了创业的冲动,接下来让我们看看公司设立的一些问题。

(一)自由与监管

自由是法律实施的目的,自由的精神也贯彻在宪法、民法的条文中,还包括我们的公司法也一再强调自由,公司法的立法宗旨便可以体现出来。⑤但是,我们的政府,我们有形的手仍然在发挥作用,并且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政府的调控随处可见,时时可见。

当我们在高调的宣传激励投资活力,鼓励商事自由的同时,我们同时看到了政府这只有形的人在发挥效力。且看此次改革内容后续记载: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抓紧依照法定程序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各省级政府要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抓紧建设本地区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化流程、完善制度,确保改革前后管理工作平稳过渡。要强化企业自我管理、行业协会自律和社會组织监督的作用,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切实让这项改革举措“落地生根”,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这是一些后续配套措施,我们一方面强调推动公司自由设立,而另一方面我们的政府依然要强调提高监管,加强监督,监管和自由的矛盾仍然进行着。

(二)相对自由的继续发展

此次改革主要涉及公司的设立制度问(下转第103页)(上接第78页)题,各国公司法都把建立高效、安全的公司设立制度作为本国公司法的重要使命,根据发展阶段的不同,分别有自由设立制度、特许制度、核准制度、单纯准则制度和严格准则制度。纵观以上制度,是根据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决定的,各个国家的公司设立制度也是伴随着社会经济逐步确定的。

回到中国,我国2005年新公司法第六条规定,我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采取严格准则主义,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用核准主义,很多学者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应该全面采用国际通用标准的严格准则主义,因而在本次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商个人设置公司的自由度大大增强。⑥

与当下中国实行的法定资本制度对比的是授权资本制,在授权资本制度下,公司章程通常要求公司在设立登记时写明一个公司资本数额,即授权资本数额。在该制度下,授权资本的数额是明确记载在公司章程大纲中的,也形似一种“注册资本”,但是,授权资本不必然需要发行和实缴,其决定权全在董事会。而由于授权资本允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和不时发生的融资需求,随时发行在授权范围内的未发行资本,实现了融资的灵活性,因而显著提升了公司的市场生存和竞争能力。也正因为如此,授权资本制避免了法定资本制下的种种尴尬。

以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改革为契机,如果我国公司法进一步顺势而为,采用更为开放的授权资本制度,不但公司在融资方面的灵活性将得到改善,且由于授权资本制要求以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原则为基础,因此公司经营效率和管理层的成熟度也将得到大幅提升,从而在宏观上实现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四、结语

在开放的市场经济下,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势在必行,鼓励投资,激励创业,解决就业问题也迫在眉睫。当我们启动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同时,我们应该冷静思考,防御风险,降低“皮包公司”、“无头公司”的出现率,这时要求政府有良好的配套措施以规范公司的正常运行,如何做到既然市场企业活动起来又让政府的“手”发挥作用恰到好处使我们仍然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综合上述情况分析,进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既有现实客观情况的复杂情况,也有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围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需要全面客观分析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要兼顾完善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现状,发挥公司自身的积极创造力,理清现有企业注册资本登记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从推动市场经济稳定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要求出发,完善企业注册资本登记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法律体制建设。

注释:

①2013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来源中国新闻网。

②张文显著.法理学第四版[M].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③张文显著.法理学第四版[M].法的效力沖突及其解决的原则.

④覃有土著.商法学第三版,第八章,有限责任公司,第页到166页;第九章,股份有限公司,第169页到189页.

⑤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条,立法宗旨。

⑥覃有土著.商法学第三版[M].第七章第一节,公司的设立制度:11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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