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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时期农村土地纠纷问题

2014-10-21李俊健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4年11期
关键词:征地公共利益农村土地

李俊健

土地是农民生存的命脉,是最根本的生产资料,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九亿农民的生存幸福。当前,随着城镇化的加速发展,在农村中尤其是城市郊区因由土地征收而引起的纠纷已经成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隐患。对此,加强土地纠纷问题的研究十分必要。

一、新时期农村土地纠纷的类型

近年来,國家先后取消农业税、发放种粮补贴,激发了农民对土地的热情,土地对于农民越发重要。但同时农民争相种地的意识越来越强,也引发了大量纠纷。主要有:一是因土地征收补偿引发的纠纷。一些地方政府以“土地利益总体规划”为由征地,以获取土地增殖收益;一些工商企业在政府的支持下,为获取巨额利润而实施商业性开发征地,因补偿不到位或补偿过低,侵犯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二是因土地承包引发的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实践中,有的地方村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不经民主议定便私自发包,有的甚至以明显的低价发包,容易引发群体性矛盾和纠纷。三是因土地所有权界限不明引发的纠纷。由于历史原因,有些土地权属不明确,没有核准颁发土地使用证书。

二、 农村土地纠纷的主要特征

一是纠纷范围具有广泛性。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农民与政府之间、农民与土地使用单位之间、农民与工商企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使纠纷的范围更加广泛。二是纠纷主体具有多样性。包括村委会、村民、政府、土地征用的单位、单个农户、外村的村委会或村民等等。三是纠纷的性质具有多元性。大量农村土地纠纷以平等主体间权利义务冲突为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但涉及政府或其他政府部门侵犯农民土地承包权、政府部门做出错误的行政行为引发的纠纷,则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性质。四是纠纷的原因具有复杂性。土地效益的大幅提升,是土地纠纷增多的直接原因。农民对土地的依赖依然很强,社会保障体系也仍未将农民容纳进去,一旦丧失土地或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其基本生存将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五是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和集体性上访事件。一旦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矛盾就会空前的凝聚激化,政府部门一旦处置不到位,就十分容易导致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产生,给社会治安与稳定带来严重的影响。

三、 新时期农村土地纠纷的原因分析

一是政府征地的理由不充分。《宪法修正案》第21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问题作出了规定,但也没有对征收的理由即“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政府在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时,随意将征收原因解释为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为幌子,将征收的土地用于商业开发,从中牟取征收土地与出让土地之间所产生的巨大差额利益,从而引发农民的极大愤懑。二是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机制很不完善。从立法层面看,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散见于《宪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某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还规定了适用本区域的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但仍存在补偿标准过低、补偿方式单一、补偿程序不完善等问题;从制度操作层面看,由于政府权力缺乏监督,征地补偿中农民权益被严重侵害,而且存在大量的违规现象,表现为政府通过与村委会的单方协作,违法压低补偿费,将低价征得农村的土地再高价转售开发商,从中牟利。三是转包手续不全引发的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承包方转让土地,除交由他人代为耕种不超过1年的以外,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农民对签订书面合同的必要性认识不足,至使村民之间绝大多数在土地转包时都只是通过口头承诺,没有将转包的权利、义务、责任、期限通过书面方式记载。四是转包依据不足引发的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农村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另外还有因农户弃田抛荒外出,村组干部将其承包的耕地收回,转包给其他农户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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