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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如何管好自己的“麦克风”?

2014-10-21王雪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4年10期
关键词:麦克风谣言底线

王雪

近几年,微信、微博、易信等即时通信工具的应用异军突起、方兴未艾,给人们的社交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与此同时,一些传言、谣言、骗局也常常借助这个平台肆意传播扩散,譬如,令公众爱心屡屡受伤的“求助陷阱”、不怀好意的“政治谣言”、败坏社会风气的淫秽色情信息等等,严重污染了微信等自媒体的生态。

8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行为都进行了规范。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全民守法是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社会健康有序的必然要求。作为即时通信工具的使用者,应当如何依法合规地把控自己的话语权?近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黑龙江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管理处处长张延明。

记者:张处长,您好!“即时通信工具”应该是个笼统的概念,为什么这次出台的《规定》被网友称为“微信十条”?

张延明:《规定》中所称的“即时通信工具”,主要是指各类基于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为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网络应用。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即时通信工具这种网络应用得到迅猛发展。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即时通信用户已近6亿,手机即时通信用户已近5亿。目前,即时通信产品的种类越来越多,比如微信、微米、易信、来往、米聊、陌陌、飞信等,其中使用最广泛、用户数量最多、影响力最大的当属“微信”,所以,《规定》被大家简称为“微信十条”。

记者:对“微信十条”出台的背景该如何理解?

张延明:即时通信工具一方面对交流信息、传播知识、密切人际关系起到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有一些有害信息掺杂其间,诸如谣言信息、恐怖信息、诈骗信息、色情信息等等,在“朋友圈”中时常出现。我们在工作中发现,谣言在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中传播的数量最多、危害也最大。有些人出于好奇心理或恶作剧心理,把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想的谣言发布到“朋友圈”中;有些人出于商业利益需要,为打击同业竞争者而肆意诽谤、恶意中伤;有些人利用人们的猎奇心理,通过编造具有蛊惑性的谣言提高点击率,以达到私利性目的。这些谣言,往往利用熟人、朋友之间信任度较高这个特性加以传播,最终以谣言传播链条的形式迅速广泛扩散,常常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比如前段时间微信“朋友圈”中曾大量转发的“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华镇一男子在玉米地浇地,妻子回家做饭时,男子的肾脏被人割走”的信息,经公安机关查证,纯粹是虚假信息。再比如,微信中曾传播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现埃博拉病毒”“人贩子进京偷孩子用于非法人体器官交易”等信息,经查证都是谣言。虽然有关部门及时予以辟谣,但仍使一些不明真相的公众产生恐慌,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记者:在《规定》颁布实施后,谣言制造者与传播者会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张延明:网络空间不能混沌无序,对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也必须进行规范和治理。在《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早就有关于禁止传播谣言、暴力、恐怖、色情等信息的规定。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在网上制造谣言、恶意诽谤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出了进一步司法解释。这些法条同样适用于即时通信工具。可以明确地说,恶意制造、传播谣言引发严重后果的,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记者:前些日子在一些用户的微信“朋友圈”中曾盛传“中央大街着火了,房倒屋塌,死伤无数”“哈尔滨机场出现暴恐事件,海关安检都炸死了”等信息,后来被证实是谣言。现实生活中,很多谣言往往真假难辨,您能归纳一下微信谣言的特点吗?如果看到这类信息,用户该怎么识别?

张延明:要分辨哪些信息是谣言、哪些不是谣言,的确有些难度。特别是一些伪装成新闻报道的谣言,不仅有生动的细节描述,而且谣言制造者还煞费苦心地用一些资料来提供“佐证”,进一步增加了谣言的迷惑性。但一般来说,谣言往往凭空杜撰、夸大其辞、断章取义、违反常理,只要稍加分析,还是可以厘清的。作为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的用户,在转发信息时一定要看信息来源是否可靠、是否由政府权威部门或新闻媒体发布;要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或警方求证,不要偏听偏信、人云亦云、盲目“点赞”。目前,全国各大网站包括我省的部分网站(如新浪网黑龙江频道)都开设了辟谣平台,大家可以关注政府和权威部门的微博、微信等信息平台,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

记者:微信“朋友圈”内的“爱心求助”“集赞换礼”之类的信息也能暗藏猫腻吗?听信这些信息会不会有风险?

张延明:这类信息可能会暗藏虚假信息,比如有的“集赞换礼”活动,可能是一些商家制造的噱头,意在借此扩大影响,事实上并非如此;有些“爱心绑架型”信息,往往借助公众的爱心大量转发传播,虽然没有什么严重的社会危害,但是对公众造成了信息骚扰;还有一些信息可能以“公益”为名,隐含诈骗目的,恶意传播病毒。所以,公众在转发信息时一定要仔细甄别,防止上当受骗。

记者:如果发现谣言、欺诈、色情等不良信息,作为用户应该怎么办?

张延明:如果发现不良信息,可以及时向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也就是网络运营商进行举报;如果信息未能得到及时受理,也可以直接向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站进行举报(举报热线 010-88820566,举报信箱jubao@china.org.cn),或者向属地省、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进行举报。目前,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东北网上开设了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平台,并公布了举报电话(13604510123),受理公众对黑龙江省属地内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举报,一经核实,我们将及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理不了的,将向国家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记者:我注意到,《规定》中有关于用户注册时需实名认证的相关规定。个人用户是否同公众账号一样,也需要实名认证?有网友担心,实名认证会不会泄露个人隐私?

张延明:实名制是对即时通信工具服务的规范。《规定》提出的“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主要是指公众号在注册的过程中,后台必须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但前台可以用个性化的名字,也可以自愿使用真实名称。对个人用户来说,新注册用户必须在后台使用实名;有些已使用手机注册、验证的老用户,后台本身已做到了实名认证;未实名注册的老用户,即时通信服务提供者将采取多种措施鼓励用户进行实名认证。至于个人隐私问题,其实不必多虑,《规定》对即时通信服务提供者的企业责任提出明确要求,必须保护用户的信息和个人隐私。因此,实名制的实施不仅不会侵犯个人隐私,而且还会对即时通讯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记者:有媒体评论,《规定》提出的“七条底线”是网络文明的“金规则”。我们该如何理解“底线”的含义?

张延明:《规定》第六条指出,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应该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七条底线”是依据“底线思维”提出的最基本要求,它是管理的底线,是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的最大公约数。突破这个底线,就将触犯法律。广大网民只有共同遵守这“七条底线”,才能营造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让网络成为真正服务于社会的公信平台。

记者:《规定》第七条规定,未取得相关资质的公众号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那么,个人用户转发评论时政新闻是否也要受到限制?

张延明:对于时政类新闻信息的采访、发布、转载,国家早就做出严格规定。“微信十条”只是将原有的、对时政类新闻信息的管理规定延伸到即时通信领域,并且仅是对公众号提出要求。即时通信公众号具有媒体属性,要把它作为一个媒体来进行管理,因此,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对个人用户而言,在“朋友圈”和群组中转发、评论时政类新闻,只要来源可靠,信息真实,遵守“七条底线”,不受《规定》的影响。

记者:谢谢您的解答!

张延明:不必客气,我们也非常希望借助贵刊的社会影响力,让更多的用户了解相关规定,在使用即时通信工具的过程中释放更多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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