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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宪执政应是当前最大共识

2014-09-25

南方周末 2014-09-25
关键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公民

南方周末评论员 戴志勇

2014年9月份以来,关心时局的读者可能留意到两件事:一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纪念,一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纪念。逢五逢十,虽然只是世俗生活中的人为,也可借此捋一捋国家的来龙去脉和立身之本。

寻章摘句,不难发现习近平的两次纪念讲话都有颇中要害的论述。譬如,在为政协庆生时说:“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的”。又如:“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

65年前,正是通过政治协商,各种对中国政治走向有影响的力量聚在一起,“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

“共同纲领”规定国民享有思想、言论、出版、结社、通讯、人身、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等各项权利,阐释了“共和”的真义。

5年后,也是9月份,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从“共同纲领”到“五四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开始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运作起来。公民本应有顺畅的通道,参与国家治理,国家本应借此彻底脱离人治的老路,走上现代政治文明的坦途。但“反右”、“大跃进”、“文革”依次来临,整个国家治理,陷入了失序。

反思惨痛的历史,邓小平有这样的认知:“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一个国家的转型,往往需要强人。但邓小平意识到,强人决不等于完人,再强的人,也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治国理政。

习近平在纪念人大成立60周年的讲话上重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检视82宪法及其后的几个修正案,我们可以看到:

第13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

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

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等多项自由。

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5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62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15项职权。

第63条规定,有罢免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等国家领导人的权力。

第126条规定,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莱特。怎么让铁腕反腐从治标走向治本?下一步实质改革改什么?河对岸究竟怎么样?恐怕也不下十几甚至几十种意见。主张从摸石头到走大路,尽量学习发达国家经验者,主张复古者,主张到此为止者,主张激进变革者,主张渐进改良者……皆有之。

依据宪法第35条,不论什么样的主张,只要不致引起迫在眉睫的危险,都是公民的自由。正确的主张固然值得听取,错误的主张,也通过彰显其错误,而衬托出正确主张的价值。但千主张,万主张,依宪执政应是最大共识的主张。尊重国家的根本大法,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不仅是绝大多数国民的期待,也是执政党的目标所在。

习近平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的讲话中说:“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执政党的党章更是负责任地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都点出了落实宪法的关键。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如何以具体的制度设计来更好地落实依宪执政,也是检验改革成效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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