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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鉴定不应与种子检查相混淆

2014-09-12武合讲任晓东

科学种养 2014年7期
关键词:管理机构菌种种子

武合讲+任晓东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以下简称种子鉴定)的内容是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农作物种子执法检查 (以下简称种子检查)的内容是种子质量、种子标签、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档案、品种审定和授权情况。种子鉴定和种子检查,显然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在实践中,作者经常遇到将种子鉴定与种子检查相混淆造成的冤假错案,本文分析了一起种子鉴定与种子检查相混淆的典型案件。

88户菇农向某种子管理机构投诉称购买的某菌种厂生产经营的代号“18”的夏地菇香菇菌种种植后,于2013年4月下旬至5月上旬出菇,幼菇不长并逐渐萎蔫死亡,浇水催菇出现烂棒等现象,损失惨重。菇农怀疑该菌种有质量问题,申请对造成烂棒和幼菇死亡的原因进行鉴定。某种子管理机构组织由本农业局种子管理站和植保站5位高级农艺师组成的专家组进行现场鉴定,并对菌种抽样送某质检中心进行检测,得出鉴定结论和制作的某农种鉴(田鉴)字(2013)第004号现场鉴定书的主要内容是:某菌种厂及其代销商销售的代号“18”的菌种不是耐高温的夏地菇菌种,是假菌种;某菌种厂生产栽培种的原种来源不合法,销售的菌种无质量合格证、无品种名称、无标签标识,是造成死菇的直接原因;某菌种厂应对菌菇死亡造成菇农重大经济损失(近1363万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对鉴定书有异议,请于收到鉴定书15日内向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申请复议,并说明理由;现场鉴定书加盖了种子管理机构的公章,注明了成文日期。种子管理机构将现场鉴定书送达了申请人和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将某菌种厂法定代表人刘某逮捕。

一、现场鉴定书加盖公章,种子鉴定与种子检查相混淆

《种子法》授予农业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享有种子检查的职权。《现场鉴定办法》授权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现场鉴定,授权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做出鉴定结论和制作现场鉴定书。《现场鉴定办法》既未授权种子管理机构进行现场鉴定,又未授权种子管理机构做出鉴定结论和制作现场鉴定书。现场鉴定书是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的实体性法律文书,不是组织现场鉴定的程序性法律文书。种子管理机构在现场鉴定书上加盖公章,证明种子管理机构是实施现场鉴定和做出鉴定结论、制作现场鉴定书的主体。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现场鉴定并做出鉴定结论和制作现场鉴定书,混淆了种子鉴定和种子检查的法律界限。

二、现场鉴定书告知申请复议权,种子鉴定与种子检查相混淆

1. 现场鉴定书告知申请复议权,种子鉴定与行政处罚相混淆

现场鉴定书载明“鉴定申请人如对以上鉴定书有异议,请于收到鉴定书15日内向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申请复议,并说明理由”,该内容不属于《现场鉴定办法》规定的现场鉴定书的主要内容。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才应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事项。现场鉴定书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现场鉴定书上载明申请复议的途径和期限,混淆了种子鉴定与种子检查的法律界限。

2. 现场鉴定书告知申请复议权,种子鉴定与行政行为相混淆。

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现场鉴定的管辖主体和管辖地域具有垄断性和专属性。鉴定申请人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申请再次鉴定。

3. 现场鉴定书告知申请复议权,再次鉴定与重新鉴定相混淆

申请复议不同于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具有局限性、专属性和不可重复性。

①再次鉴定的申请权,局限于鉴定申请人。

《现场鉴定办法》规定:“当事人双方共同提出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申请由双方共同提出。当事人一方单独提出鉴定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得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②再次鉴定的鉴定权具有专属性。

《现场鉴定办法》规定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的,应向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即使是人民法院处理种子质量纠纷案件,都不得向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以外的与原受理单位无隶属关系的其他鉴定机构等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再次鉴定。不是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多么权威的鉴定机构,也不得受理再次鉴定申请。

重新鉴定的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鉴定机构具有可选择性。

③现场鉴定具有不可重复性。

《现场鉴定办法》规定,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的,可向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申请再次鉴定,决定了对现场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和农作物生长发育的即时性,决定了现场鉴定不具有可重复性。现场鉴定不具有种子质量检验和种子质量鉴定以及司法鉴定的可重复性,不可重新鉴定。

三、现场鉴定书载明发文机关和发文字号,种子鉴定与种子检查相混淆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标题、正文、成文日期、印章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专家鉴定组制作的现场鉴定书,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现场鉴定办法》没有规定现场鉴定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发文机关标识和发文字号。现场鉴定书载明某种子管理机构的发文机关标识和“某农种鉴(田鉴)字(2013)第004号”的发文字号,将种子鉴定与种子检查相混淆。

四、现场鉴定内容与种子执法检查内容一致,种子鉴定与种子检查相混淆

“夏地菇菌种品种不耐高温”属于菌种种性的内容。生产栽培种的原种来源属于菌种经营档案记载的内容。菌种标签和菌种质量合格证属于种子标签记载的内容。菌种种性、菌种来源、菌种标签都属于种子检查的内容,不属于田间现场鉴定确定的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等专门性问题。现场鉴定的检材是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生长发育的农作物。田间现场不可能鉴定菌种种性是否耐高温、菌种来源是否合法、是否附有菌种标签和菌种质量合格证。现场鉴定书的内容与种子检查的内容一致,既混淆了种子鉴定与种子检查的法律界限,也不符合自然规律。

五、现场鉴定送质检机构检测,种子鉴定与种子检查相混淆

《现场鉴定办法》规定,申请人及当事人应予提供真实资料和证明,提供相关材料。提供与农作物生长情况有关的证据材料是申请人及当事人的举证义务。种子管理机构组织现场鉴定时将菌种样品送某质检中心检测,行使的是取证权。混淆了种子鉴定与种子检查的法律界限。

六、现场鉴定书送公安机关,种子鉴定与种子检查相混淆

《现场鉴定办法》规定,现场鉴定书制作完成后,专家鉴定组应当及时交给组织鉴定的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将现场鉴定书交付申请人;没有规定种子管理机构可将现场鉴定书交付申请人以外的包括有关当事人和公安机关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种子管理机构将现场鉴定书作为涉嫌犯罪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混淆了种子鉴定与种子检查的法律界限。

七、现场鉴定组织人员和实施人员的同一性,种子鉴定与种子检查相混淆

种子管理机构组织由本机构的育种和种子管理方面的专家,以及同一行政主管部门的植保专家和栽培专家等工作人员实施田间现场鉴定,造成现场鉴定的组织人和实施人具有同一性。种子管理机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种子鉴定与种子检查相混淆。

八、现场鉴定确定菌种种性,种子鉴定与品种鉴定相混淆

菌种种性是农艺性状。种子管理机构及其组织的专家鉴定组不是食用菌品种认定委员会。田间现场鉴定不是品种认定的技术鉴定工作。现场鉴定对“夏地菇菌种品种不耐高温”的菌种种性做出判定,行使的是品种鉴定权。

九、现场鉴定对损失价值得出结论,损失程度与赔偿数额相混淆

法律规定,因种子质量问题的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确定赔偿数额。《现场鉴定办法》规定的是田间现场鉴定可以确定损失程度,没有规定可以确定农产品损失的价格和价值。田间现场不是农产品市场,不具备鉴定损失农产品价格的条件。专家鉴定组成员不是价格鉴证人员,不具备鉴证损失农产品价格的资格。种子管理机构及其组织的专家鉴定组都不是人民法院,不具有依法确定赔偿数额的权力。田间现场鉴定得出菌菇死亡造成菇农经济损失数额的鉴定结论,混淆了损失程度与损失价值、赔偿数额的法律界限。

十、现场鉴定确定民事责任,种子鉴定与种子司法相混淆

适用法律确定民事责任的权力专属于审判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僭越。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只能按照有关标准出具检验结果。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只能执行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进行种子质量检验或鉴定,只能采用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判定种子质量。种子质量检验和种子鉴定不得适用法律。种子管理机构及其组织的专家鉴定组,都不是人民法院,无权适用法律确定民事责任。现场鉴定书载明某菌种厂应对菌菇死亡造成种菇农户重大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以鉴定权侵犯司法权。种子鉴定与种子司法相混淆。

第一作者简介:武合讲,高级农艺师、高级技师和经济师、中国农业律师网站站长、菏泽学院教师、中国农学会会员、中国遗传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自1997年起从事律师执业,是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现在是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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