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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政策决定虚拟运营前景2016为真正元年

2014-08-29马毅华

通信世界 2014年9期
关键词:前景运营商规模

特约撰稿人 | 马毅华

监管政策决定虚拟运营前景2016为真正元年

特约撰稿人 | 马毅华

2016年之前,各家转售企业应以建设行业制度和探索运营规律为主要任务,不宜过急扩大规模和扩大投资。待2016年市场积累到一定程度,方能迎来真正的虚拟运营元年。

距离虚拟运营商正式推出商用业务只有1个月左右的时间,目前获牌企业已经进入了最后的测试阶段,部分企业的170手机卡已经提前曝光,虚拟运营在我国进入了空前火热的状态。在迎接虚拟运营时代到来的同时,人们心中也不免有个疑问,那就是中国虚拟运营行业能做多大?

行业前景取决于政府监管

虚拟运营行业能做多大,或者说行业毛利总额能有多高?答案实际上很简单,虚拟运营商的商业模式是“批发转零售”,该行业的总毛利就等于“行业平均零售流量单价乘以中国三大运营商批发出来的流量总和,再乘以三大运营商平均的批发折扣率”,其中行业平均零售流量单价基本等于市场平均价格,但实际上虚拟运营商零售价格要比基础运营商更低,因为其补贴力度无法与基础运营商竞争。至于众多虚拟运营商,他们互相之间只是争夺行业总毛利中的一个份额而已。

在任何国家的虚拟运营商行业,基础运营商所提供的“批发总流量”和“批发折扣率”如何确定都是首要问题,它们决定着行业的基本形态和前景。中国当前处于试点阶段,试点期至2015年12月31日,“批发总流量”和“批发折扣率”都由基础运营商决定。在工信部发布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中,仅要求基础运营商批发价格应低于零售价格。

中国虚拟运营商2016年正式商用后,如果“批发总流量”和“批发折扣率”仍由基础运营商决定,那么行业前景也很简单:如果某家虚拟运营商效率特别高,取得了非常高的利润率,那么基础运营商只要减少“批发折扣率”就可以抑制它的利润率;如果某家虚拟运营商特别受市场欢迎,取得了非常高的市场份额,那么基础运营商只要控制“批发总流量”规模就可以抑制它的规模。行业没有可能出现大企业,行业前景只取决于基础运营商“想把这个行业做成什么样”,而与行业本身或者国际上是何经验关系不大。

2016年进入元年

中国虚拟运营商要建立起合理的前景预期,在试点阶段就应着手研究行业基本制度的建设,要求监管机构制定未来如何确定“批发总流量”和“批发折扣率”的基本框架。对未来中国虚拟运营商监管的一个较好预期是,如果能够建立起如同欧盟国家那样的监管框架,对基础运营商必须保证的批发规模和折扣进行严格管制,则未来正式商用时,虚拟运营投资会非常活跃,较大规模的虚拟运营商会很快出现。

一个中性预期是,监管不规定详细管制,但监管应明确保护和扶持虚拟运营行业发展的监管态度,在批发规模和折扣明显不合理时介入监管,这样行业仍会保持一定的活跃度,但较大规模的虚拟运营商较难出现;一个较差的预期是,监管仍把批发规模和折扣交给基础运营商确定,虚拟运营商只有“接受条件进入”和“拒绝条件退出”的自由,那么未来行业总规模基本可以忽略不计,不会有很大的发展。

中国虚拟运营商真正可以谈论前景应从2016年开始。在此之前,各家转售企业的主要任务应是行业制度建设和运营规律探索,业务应聚焦于转售,现金流优先,不宜过急扩大规模和扩大投资。即使在监管环境明朗后,按照美国虚拟运营商的发展经验,一般也需要2年时间,待用户数目达到100万以上,才能达到电信主营业务盈亏平衡;如果虚拟运营商也需要和基础运营商一样对竞争补贴,则一般需要4年时间,待用户数目达到300万以上,才能达到盈亏平衡。虚拟运营商是一个投入期较长的业态,从业企业对此应有充分的心理和资本准备。

利润来自效率或杠杆

电信产业是具有极强规模效应的产业,虚拟运营商在规模上无法与基础运营商竞争,盈利能力主要来自于效率。当前主流运营商的运营趋势是OPEX增速超过收入增速、CAPEX增速低于收入增速,以维持盈利;而虚拟运营商的CAPEX(将批发成本看做CAPEX)增速一般等同于收入增速,则OPEX增速就不能高于收入增速。再加上相对缺乏规模,虚拟运营商必须具备更强的OPEX管控效率,才能保持竞争力。

当前有一种论调认为,虚拟运营商主要靠“差异化”赚钱。这种论调的务虚意义大于务实,成功的“差异化”意味着取得了某种垄断并由此可以提高零售价格,这样的“差异化”是可以赚钱的,在理论上没有问题,放之一切行业而皆准。但是要虚拟运营商通过“差异化”让自己的零售价格高于市场,这是何其之难;实际上,大部分所谓“差异化”案例最后归结到底仍是运营效率问题。

更有一种匪夷所思的论调认为,虚拟运营商并不主要靠电信运营赚钱,而主要是靠“OTT创新”赚钱。当今的ICT世界是管道和OTT水平分工的世界,“围墙花园”已灰飞烟灭,再期望虚拟运营商们建立起一些小“围墙花园”,这种论调看似时尚,实际与时代格格不入。虚拟运营商的用户和一切管道用户的性质是一样的,用户看到的OTT世界都是一个开放、平坦的世界,虚拟运营商并不能“圈住”用户。“OTT创新”是不是具有真正的竞争力,不会因为该OTT是不是与某个虚拟运营商结合而改变。

除了传统的“效率”,虚拟运营商还有一个重大的价值来源,就是作为“杠杆”。所谓“杠杆”,就是虚拟运营商本身的确可以不赚钱,但其存在目的是为了保护更重大的利益;而唯一有能力和有必要实施这种战略的就是OTT巨头。最典型的一个案例就是谷歌的“Google fiber”计划,谷歌在该项目上无利润,也根本不打算去当个大运营商,但谷歌在互联网流量上具有最重大的利益,为了防止电信行业在网络投资、资费和网络中立等问题上“揉搓”谷歌,谷歌需要向电信行业打入一个可信可扩张的的“杠杆”,以小损失保护大利益。在中国虚拟运营商的试点期间,OTT运营商会非常低调;2016年之后,若监管环境变好,中国OTT巨头实质性介入虚拟运营商的可能性是非常可以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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