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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条件下公安法学实践教学影响因素与完善路径

2014-08-07李蜜杨晓玲

广西教育·C版 2014年5期
关键词:公安院校法学公安

李蜜+杨晓玲

【摘要】分析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条件下公安法学实践教学效果,针对公安法学实践教学六个影响因素,包括实践教学师资、实践教学主体、实践教学目的、实践教学内容、实践教学管理、实践教学评价,提出完善公安法学实践教学的建议与措施。

【关键词】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公安法学实践教学影响因素创新路径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05C-0023-03

较之西方发达国家如英国、美国、德国,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研究起步较晚,但其借鉴西方案例教学法的合理内核,通过采用演绎法发挥传统理论讲授法的优点、运用归纳法发挥案例教学法的长处、综合运用理论讲授法和案例教学法三种模式,初步形成了以适应我国法律制度和法学教育实际的案例教学法为核心的实践教学模式。但是,现行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建构于培养综合性法律人才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的目标之上,而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的培养目标是公安民警,公安法学实践教学不能生搬硬套。另一方面,学界已开展该研究且初见成效,但成果多零星见于某些课程或教学方法的改革,未能全面分析其影响因素以促进实践教学体系的形成。相对于治安学、刑事侦查学的产学研实践教学模式、公安机关实训基地、模拟派出所,公安法学实践教学囿于案例比较和分析显得模式单一。因此,探究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条件下的公安法学实践教学影响因素,创新实践教学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一、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条件下公安法学实践教学效果

以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2012级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治安管理专业全体同学包括大学生班(生源是高校毕业生)77人、士官班(生源是部队士官)108人,共计185人为对象的问卷调查,结合观察法、访谈法、个案研究等方法进行的课题调研表明,教师和学生对公安法学实践教学效果总体评价较好。超过80%的学生认为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同等重要。有97.3%的士官班学生和87.8%的大学生班认为法学实践教学提高了分析和处理案件的能力。同时,公安法学实践教学存在以下问题:(1)以案例教学为核心的实践教学模式根深蒂固,其单一性制约了教学效果;(2)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不同专业教学内容雷同,不够专业特点,缺乏实用性;(3)对实践教学理论的深度探究不够;(4)教师实践教学能力不一,影响实践教学效果;(5)只有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缺乏科学的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6)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未能充分发挥,学习积极性未能充分体现;(7)公安法学实践教学的硬件设施制约了教学效果。

二、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条件下公安法学实践教学的影响因素

实践教学师资、实践教学主体、实践教学目的、实践教学内容、实践教学管理和实践教学评价是公安法学实践教学的主要影响因素,它们的优化组合对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条件下的公安法学实践教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践教学师资

在公安法学实践教学过程中,教师居于发起者、指导者、组织者和实施者的地位。一方面教师自觉以主导身份与意识开展教学活动;另一方面教师主导着实践教学活动的发展方向和发展速度,并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其运行状态。例如根据公安院校的公安职业特点设定具体的教学目标;按照学生的身心特点与学生的专业需要设计适宜的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实践活动及活动中反馈的各种信息,及时调整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总之,教师主导作用的发挥是公安法学实践教学的基础和前提。

约80%的学生对教师感到满意,究其原因有几个方面:在学历层次方面,教师基本达到硕士或是以上水平,整体具备较高的文化素养;在具体的工作中,教师间比较注重交流学习,促进彼此间业务能力的提高;在年龄层次上,以年轻教师为主,年富力强,在学科建设、学术研究方面激情洋溢,并能更好地与学生进行交流沟通。但是绝大多数的教师来自普通院校,虽然理论知识比较丰富,但是普遍缺乏在基层公安机关的实际工作经历,这就给实践教学造成困难,因为对一些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件缺乏实践经验,所以在对不同专业学生进行相关知识阐释及分析说明上会比较苍白无力,操作经验的缺乏,也会对公安法学实践教学的开展造成障碍。

(二)实践教学主体

学生是公安法学实践教学的主体,是公安法学实践教学的受动主体和活动主体。这种主体性表现为一方面在实践教学活动中学生形成主动参与和积极配合的意识并自主的选择、评判、践行公安法学实践教学内容;另一方面学生以主体视角去体察实践教学活动的意义,以自己的认知去理解这些实践活动所表达的公安法学教学内容,并以自己的行为去践行。公安法学实践教学强调学生的参与与探究,因此,只有激发了学生的主体性意识,才能为公安法学实践教学提供定向与驱动力。

由于生源、入学前的教育程度以及经历的不同,大学生班和士官班的学生在公安法学实践教学中的表现存在差异。就整体的公安法学实践教学效果而言,大学生班的教学效果比士官班要好。可见,学生才是公安法学实践教学活动的中心。

(三)实践教学目的

实践教学目的是指学生通过实践教学活动后,在公安法学理论知识、能力和素质方面应达到的水平或标准。公安法学实践教学目的的确立为实践教学活动的开展指明方向,为教师的组织、实施、调控行为提供基本依据,也是检验实践教学结果的标尺。

在制定公安法学实践教学目的的过程中要考虑到的问题包括内外两个方面。外的方面要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变化以及法学理论发展,对公安职业提出了更多、更高、更新的要求;内在方面应考虑到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及状态,遵循教育的内在逻辑定律。

(四)实践教学内容

实践教学内容即在实践教学中,教师通过有计划、有组织的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运用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等教学方式使学生理解并践行的教学信息。实践教学内容既是连接教师和学生之间的纽带,又是教师与学生间相互交流相互影响的对象。

在教学内容上,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61.7%的学生认为应该适当增加法学课程的课时;62.4%的学生认为应当适当增加实践教学课时。现有的公安法学实践教学多以教师讲,学生听为主,间或穿插几个问题的提问,学生参与较少。42.3%的学生认为,这种教学手段单一,是灌输填鸭是教育;51%的学生认为现有的大班教学课堂组织难度较大,师生互动效果不明显,教师的主导性与学生的主体性得不到体现。有4%的学生认为现有的公安法学实践教学模式陈旧。所以,有大约50%的学生认为应该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改革实践教学模式,让学生与教师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形成良性互动,这样更有利于知识的加深理解和运用。

(五)实践教学管理

实践教学管理是指在公安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中为实现实践教学目的而采取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的总和。它包括教学环境和实验实训设备、实训基地、师资管理三方面。问卷调查表明,学生普遍认为教学实践设备较为落后对教学效果有一定影响但不显著;充分发挥实训基地的功能,进一步发展校局合作的公安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更为重要;法学教师普遍缺乏在基层公安机关的实际工作经历,进行岗位锻炼或相关时间业务学习是有必要的。

(六)实践教学评价

教学评价是公安法学实践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教学评价的目的在于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现有的学生评价以考试的形式为主,其中平时作业占期末考核成绩20%,实践能力考核占期末考核成绩20%,卷面成绩占期末考核成绩60%。这种评价手段较为单一,且不能排除教师对学生主观印象的影响,未能做到对学生学习情况的客观、准确的评价。在调查问卷中,有75.2%的学生希望在期末成绩考核中增加对课堂表现的考核;有76.5%的学生希望增加对平时作业的考核;71.1%的学生希望增加对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还有64.4%的学生希望增加对社会实践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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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对教师的评价在每年学期末进行,以填写问卷的形式进行,偏重于对教师理论教学的评价,缺乏对教师实践教学的评价。

目前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尚未建立独立、系统的公安法学实践教学评价体系。教学评价的内涵指标体系尚未实现系统化和全面化,仅偏重于对教师的评价,鲜有针对法学教学实践的训练项目、计划、场所、手段等方面内容的评价,造成评价体系的不够完善,对评价的时效性产生影响。而即便是对教师的评价,也不够到位,未能全面地反映教师的工作特征、岗位职责及其专业发展。有学生将每学期期末进行一次的教学评价问卷视做“走过场”、“搞形式”,敷衍了事,使教学评价信息处理的效用降低了。

三、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条件下公安法学实践教学的完善路径

(一)明确公安法学实践教学目的

公安法学实践教学的目的是提高学生的执法能力。围绕这一目的,整个教学过程都必须贴近公安工作实践,增强学生对公安执法行为的深刻理解。与此同时,不同专业的教学目的应当有所区别,在进行实践教学时应当充分考虑专业因素。公安院校的专业设置是按警种不同分为治安管理、侦查、刑事技术等等。专业不同,意味着学生将将从事不同的公安实际工作,公安院校应当有针对性地设置不同的法学实践教学目的。目前各专业设置的法学实践教学内容差别不大,这种做法的弊端显而易见。法学实践教学必须突出不同专业特色,才能适应公安实际工作的需要。因此,法学实践教学应针对不同专业承担的不同工作任务来确定实训内容。例如,治安管理专业的法学实践教学目的应当设置为掌握治安管理业务设计的法律法规,选择公安实践中常见的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作为实训内容。

(二)提高教师的公安法学实践教学能力

目前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师有许多已经是“双师型”教师了,提高教师的公安法学实践教学能力不仅指提高教师的法学理论知识水平和法学理论应用能力,更重要的是增加教师的公安工作实践经验,只有真正了解公安执法实践才能在实践教学中再现公安执法活动,提高学生的执法能力。具体措施如下:首先,公安院校要增加法学教师到基层公安机关挂职锻炼的机会。公安部曾经下文规定,公安院校的教师每年都要到基层锻炼或者是挂职,事实上到基层锻炼的教师大多是公安业务课的教师,法学教师较少。公安院校应当重视法学教师的基层公安机关挂职或者锻炼经历,规定至少每两年法学教师要到基层公安机关锻炼或者挂职,并且纳入年度考核体系。其次,法学教师应当参加学生的实训基地实习。目前公安院校的学生实习一般由公安业务课的教师带队,法学教师基本不参与。法学教师带队参与学生实习指导的优势在于不仅可以充分了解公安工作实践,为学生提供法律指导,还可以为法学实践教学提供明确的目标和方向。

(三)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参与公安法学实践教学

让学生从“要我学”转变为“我要学”的关键是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条件下的学生大部分有一定的文化基础和工作经历,思路更开阔,学习积极性更多地源于公安工作的职业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使他们积极参与公安法学实践教学的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学实践教学教师应当在教学过程中灌输公平与正义的执法理念,使学生明确公安工作中法律的重要地位,从而端正学习态度,积极参与法学实践教学。其次,法学实践教学教师在法学实践教学过程中,应当引导学生以公安民警的视角审视案件,“如果我是一名公安民警,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应当是法学实践教学的主要问题。最后,法学实践教学教师在实践教学中应当善用激励手段,鼓励学生利用图书馆、互联网资源主动学习。

(四)加强公安法学实践教学内容革新

公安法学实践教学内容革新的核心是教学模式创新,一方面改变以案例分析为核心的单一实践教学模式,采取模拟法律诊所、模拟派出所、角色扮演、法庭辩论等形式开展实践教学。另一方面是打破法学各学科之间的藩篱,改变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治安案件查处等等课程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各自为政的现状,开展公安执法综合训练,将公安实践的真实案例引入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的执法能力。公安执法综合训练不是上述实践教学模式中的任何一种,是由教师精心选择公安实践中真实的复杂案例,学生依照公安工作程序,以公安民警的视角依据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例。该课程教学重点是公安机关从立案到执行的执法过程,不是律师业务、起诉和审判。最后,其将部门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公安业务紧密结合在一起,由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处理案例,实现法学各部门法之间、法学与公安学之间的衔接和整合。

(五)加强公安法学实践教学管理体系创新

这一措施主要包括校局互动的实践教学模式的进一步深化和增加教师的公安实践经验。目前公安院校的试点班均采用校局互动实践教学模式,与基层公安机关合作建立了实训基地。在此基础上公安法学实践教学管理方面应采取以下措施:师资方面,法学教师和公安一线专家能手实现“校局互动”制度, 即学校派法学教师到合作单位,由其保证法学教师能在第一时间了解基层公安机关在法律适用方面的需求,获得各类案件的资料,掌握警务工作变化,增加法学教师的公安工作实践经验。同时学校聘请基层公安机关的法律能手上法学课程, 参与法学实践教学。实践教学教学设计方面,法学教师和公安一线专家能手也要实现“校局互动”制度。公安一线专家能手应当加入法学课程教学团队之中,参与法学实践教学大纲、教材的编写和科研项目。这种模式可以使公安工作实践与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学紧密结合,真正使“校局互动”落到实处。

(六)加强公安法学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创新

主要措施是增加对学生、教师的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增加考核的良性反馈以完善公安法学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值得注意的是要以激发学生法学学习积极性为核心构建评价体系。学生实践教学考核方面,公安院校应当对学生的法学实践教学进行独立评价。具体做法是单独对学生的实践教学进行考核,成绩按一定百分比计入课程总成绩。另外教师还可以采用学生自评、学生互评以及口头考试、辩论相结合的方式对试点班学生的法学实践教学进行评价。教师的实践教学考核方面,公安院校考核的重点应当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法学实践水平是否明显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以及敬业精神,教师的法学实践教学教学质量等等。通过对法学实践教学教师评价的反馈,使教师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长处与不足,从而有的放矢地努力提高教学水平。

综上所述,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条件下公安法学实践教学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教学效果较好但问题依然存在。对教师、学生、实践教学目的、实践教学内容、实践教学管理和实践教学评价六方面影响因素分析的结论是公安法学实践教学必须进行创新,才能提高学生的公安工作能力,为公安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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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保俊,陈敏.工科本科教学质量学生满意度影响因素分析[J].高等教育研究,2010(6)

【基金项目】广西教育厅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2013JGA305)

【作者简介】李蜜(1975-),女,广东潮阳人,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教学;杨晓玲(1981-),女,广西南宁人,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讲师,在职研究生学历,研究方向:法学教学。

(责编何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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