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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困局初探

2014-07-08贺小霞

中国科技纵横 2014年9期
关键词:侵权者版权保护维权

贺小霞

(知识产权出版社,北京 100088)

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困局初探

贺小霞

(知识产权出版社,北京 100088)

网络技术的发展在促进知识信息迅速传播的同时,也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极大挑战。受侵权者维权成本高昂、版权保护制度不完善以及社会公众版权意识匮乏是网络时代版权保护困局的重要原因。因此,应采取完善制度、严格执法和培育社会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等一系列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版权保护 版权制度 版权意识

版权保护又称为著作权保护,版权保护对于文化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有效的版权保护制度可以使文化创新者在获得社会尊重的同时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保护创新者的积极性,有利于保持和增强整个民族的文化生命力。同时,有效的版权保护还可以搭建国家之间文化合作、交流的平台,保障著作权人在全球范围内的利益,推动国家之间相互借鉴文化创新成果。然而,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进入了了千家万户,各种网络侵权行为层出不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断上升,版权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1 网络侵权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和拓展,与网络侵权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不断上升,吸引社会公众眼球的知识产权纠纷此起彼伏。正如《中国青年报》曾经报道的那样:盗版侵权,可谓无“网”不有,互联网平台已经成为盗版侵权的重灾区。[1]来自法院系统的信息显示,近几年来与网络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占有很大的比重。业内人士分析,当前网络侵权纠纷主要集中在视频网站盗版、网络文库侵权和网络制售假泛滥这三个方面。[2]而且“网络盗版侵权的形式也在变化:一些资源分享平台、电子商务网站和深度链接,都在以不同形式侵权。各个网站之间、网站与传统媒体之间,转载文章而不付费的现象普遍存在。一些大的数据库、数据公司,还会把众多版权人的作品放在网上销售。”[1]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侵权案件中,知名品牌、知名人士和知名网站纷纷卷入,网站之间也陷入了“今天你告我,明天我告你”的侵权官司纠缠之中。毋庸讳言,遏制网络侵权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各国都感到力不从心。而在中国这样的互联网大国,巨大的网民数量和网络效应相互叠加的结果,网络侵权的形势就显得更加严峻。

2 网络侵权纠纷高发的原因

2.1 被侵权人维权成本高昂

在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中,被侵权者常常面临着相当难度的举证责任和高昂的维权成本,而获得的补偿有时甚至不能弥补维权成本,赢了维权官司输了经济利益的案例时有发生。我们以作家的作品网络侵权为例来考察这种维权的过程。

首先,从技术上讲,作者找到侵犯自己权利的网站是第一个难关。尤其是旨在把大量网络资源“统一管理和调度”的云计算技术下,每个提供资源的网络被称为“云”,“云”对用户是可以无限扩展、随时获取、按需使用的。这样,很有可能就在作者毫无觉察的情况下,作品就被存到了‘云端’。这时候作者本人连作品在被放到哪朵云上都找不到,更别说找到具体的网站进行维权。此外,即使版权人对某家网站有授权,在未来电信网、互联网和有线电视网“三网合一”的趋势下,如何判断授权、侵权与否,依然是一个难题。因此,在技术迅速进步的同时,同步的实现版权者的权利保护永远是一个需要不停探索的问题。

其次,有关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是一个冗长繁琐的司法过程。知识产权案件对举证责任、司法程序等,一般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在国际上也是如此。因此在这一司法程序过程中,作者要付出高昂的时间成本,承担很重的举证责任。对于任何人来说,在日常工作生活之中,打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并非易事。

第三,被侵权者与大网络公司进行知识产权诉讼注定是一场力量不对称的战争。对于没有强大的版权代理商的作家或者普通作者来讲,这种力量悬殊的诉讼战争使单个的作者处于维权道义上的高点,诉讼中的“弱势群体”的尴尬境遇。

第四,侵权的赔付标准难以确定。由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侵犯的是权利人的无形资产,隐蔽性、规避性强,权利人举证难,赔偿数额更是难以计算,所以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判决的随意性也很明显。常常会出现“赢了官司赔了钱”的问题,权利人看似赢了官司,但赔偿数额却不能弥补其实际受到的损失。例如曾有一个作者状告江苏电信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一审以胜诉告终,然而最后算笔账,花去合计已超过5万元,而法院判决的赔偿额才2万元。也就是说该作者打赢了一场官司,但亏掉了3万元。判赔的标准低,其危害不仅在于使权利人不敢去维权,更在于使侵权人更嚣张,使网络侵权成了一桩低成本高收益的生意。[3]

2.2 版权制度需要完善

网络侵权纠纷的维权难度还与制度建设有关。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这两个国际条约,我国还制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来专门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也明确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免费提供侵权作品以增加网站流量点击率、间接收费的模式,也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并规定侵权者不能提供版权所有人同意使用自己作品证明的,就可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应该说我国在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制度并不落后。但是,世界各国在立法上都面临着这样的困境,为了平衡互联网自由、开放、共享的优势与版权人的利益,有时也会让版权保护作出必要的牺牲。而这种平衡的把握考验着立法者的智慧,也关乎互联网本身的发展。

就我国而言,很多的人去购买盗版和下载盗版则完全是为了经济原因,不想付费,却依然想得到信息乃至知识。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还有很多收入不高的人,如果无法购买正版的图书和音像资料则他们将会因为贫穷而得不到知识,失去改善自身命运的机会。这似乎也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此外,不同的版权拥有者对版权的诉求也很难统一。在作者群体中,有希望得到高保护、高版权费的知名作家,也有希望思想得到更多传播、又要劳动得到尊重的科研、学术人士,还有不要版权,只求提升注意力的草根作者。现有的版权制度难以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需求。因此,相关立法制度可以考虑版权拥有者的不同诉求,区别对待。

2.3 公众版权意识不强

尽管最近几年,我国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形依然普遍存在。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由于网站任意转载没经授权的作品的风险很低,出事了则以“避风港”原则来免责,一接到权利人抗议,就把作品删除了事。而所谓避风港原则,是来自来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如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结果,由于公众版权意识的匮乏,网站有意的自我放纵,网络侵权纷争不断。

3 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策略

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是社会公众面临的公共问题,有效的版权保护有利于文华产业和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从以下几个方局面努力,改变当前网络侵权纠纷的高发状态。

首先,必须在互联网发展过程中,建立科学的强力约束制度,规范网络转载行为,减少由于技术的发展而造成的侵权方便,维权艰难的局面。在面对网络公司侵权案件频繁发生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强大而规范的版权代理组织机构,通过这种专业组织的发展壮大,发挥维护版权的作用,避免受侵权者单打独斗的局面。

其次,对于案情比较简单的侵权案件,可以适当简化被侵权者的举证程序,减少其维权过程中的时间、经济支出。制定侵权赔付的合理标准,法官在裁决时,要考虑维权者本人的维权费用支出,尽力避免被侵权人赢了官司而输了钱的诉讼结果发生。

第三,制定版权保护制度要充分考虑国际惯例和国内的实际情形。要充分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国情,随着技术进步,逐步完善相关立法制度。笔者以为,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促进我国文化大发展,有必要建立严格的版权保护制度。严格的版权保护制度即使暂时不能得到部分社会公众的理解,版权保护工作也是宜严不宜宽,因为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也需要相关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来培育。

第四,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让公众充分了解知识产权保护对科技发展、国家进步和民族振兴的重要意义。通过法律宣传教育工作,让公会充分了解合理使用信息与侵犯知识产权的界限,逐步养成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1]王梦婕.免费已成思维定势,网络版权遭遇保护困境[N].中国青年报,2012-04-26,(第8版).

[2]罗争光,李烁.如何破解网络侵权困局,版权纠纷能否“退烧”[EB/OL].(2011-04-27)http://culture.people.com.cn.

[3]项仙君.网络侵权案想找被告被告都难[N].南方日报,2009-03-16,(A10版).

贺小霞,(1974—— ),女,汉族,河南焦作人,知识产权出版社编辑,硕士,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保护和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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