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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于就业能力的诊所法律实践教学实效性问题*

2014-07-03孙春伟赵桂华

教育与教学研究 2014年6期
关键词:业务量实效性法律

孙春伟 赵桂华

(哈尔滨工程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 150001)

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在于提高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既在于提高学生独立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也在于为法律专业的学生解决就业问题服务。培养法律专业学生的就业能力,努力提高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律实践教学中的作用,成为今后诊所法律教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一、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律实践教学中存在的实效性问题

当前我国诊所法律教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律实践教学中的实效性不高的问题。虽然,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开展已经有十多年的时间,已有众多法学院校采用了诊所法律教育的形式,还有部分法学院校开展得比较理想;但是,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采用还属于起步阶段,还需要对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还需要正视诊所法律教育的现实问题,需要对诊所法律教育进行检讨,需要客观地分析存在的问题。诊所法律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高校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质在于实效性,而我们在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过程中存在着实效性不足的问题。

对于高校诊所法律教育中的实效性问题,我们通过对已经开展了诊所法律教育的哈尔滨市部分高校三年级和四年级的学生问卷调查,了解学生对当前诊所法律教育的形式、实质、实效性等问题的切实体会以及态度。诊所法律教育的主要问题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当前我国高校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主要问题是什么,选择答案是:形式问题、实质问题、实效性问题。诊所法律教育的形式问题,主要表现为当前我国开展的诊所法律教育是否存在形式化的问题,即诊所法律教育是否存在形式主义的问题。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质问题,是指当前我国开展的诊所法律教育是否真正通过诊所教育方式提高了学生实践能力。二是影响高校诊所法律教育质量以及实效性的因素是什么。选择答案是:实际法律业务少及指导教师问题;没有经费,没有场所,硬件条件问题;管理制度与措施问题。2012年11月期间,我们对已经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哈尔滨市部分普通高校的大四与大三两个班级共计120名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对大学生的调查情况见统计表1。

表1 高校诊所法律教育的形式与实质问题调查结果

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当前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实效性不足的问题,这个问题也表现在开展诊所法律教育过程中,存在着重形式轻实质的问题。诊所法律教育作为法律实践教学的新形式,其实质在于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实践能力。在问卷调查中发现:有90%的学生认为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存在着形式化的问题,有70%的学生认为诊所法律教育存在着实效性不足。

诊所法律教育的实效性问题是我国当前发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关键问题。因此,我们在认识到实效性问题对于诊所法律教育的重要性的基础上,就要深入研究是什么因素影响了诊所法律教育的实效性,诊所法律教育的实效性与哪些问题有关,怎样为进一步提高诊所法律教育的实效性做好准备。

事实上,影响诊所法律教育的因素或者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多种因素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到诊所法律教育的实效性。在对大学生的调查中,我们把各种影响因素列为问题,请大学生选择回答。这些问题,可以分为硬件上的条件问题与软件上的管理问题,也可以分为客观问题与主观问题。硬件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诊所法律教育的场所问题、经费问题。软件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关诊所法律教育的管理制度与措施问题。同时,客观上还存在着实际法律业务量多少的问题。

对于影响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的原因问题,我们也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对已经开展了诊所法律教育的哈尔滨市部分高校的大学三年级和四年级法律专业大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接受问卷调查的大学生120名,问卷结果见表2。

表2 高校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的影响因素调查结果

以上关于影响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的原因问题的调查问卷结果表明,影响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问题的最主要原因是法律业务量少的问题,占接受问卷人数的76.6%。其余的问题是实践教学的经费等硬件问题。

二、影响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的实际法律业务量少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通过实证调查,发现影响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的最主要原因是学生能够接触到的法律业务量少。法律业务量少,突出地表现在法律诊所形式的实践教学中,在其他形式的法律实践教学中也存在。

在关于影响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的因素问题的调查中,已经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哈尔滨市某大学的学生反映最突出的问题是实际业务量少。在被调查的120名大学生中,有92人选择了业务量少,占76.6%。诊所法律教育中的法律业务量少,表现为学生在法律诊所或者其他法律实践机构接受法律实践教学的过程中,能够亲身接触或者参与办理的法律实务问题、案件少。实际法律业务量少,造成学生在法律实践教学中真正接触到的法律问题少,不能够通过法律业务量来达到熟练掌握应用法律知识的技巧,也不能够通过实际业务量使学生了解更多类型的法律事务,不能够对法律知识形成深刻的理解。在当前我国的诊所法律教育过程中,实际上确实存在着实际法律业务量少的问题。法律业务量的多少表现为学生能够亲身接触到与办理到的法律事务、法律问题的多少,法律业务数量多少直接关系到学生实际教学的质量与实效性。只有经过足够数量的法律实务锻炼之后,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才能够得到质量上的提高。

诊所法律教育中的实际法律业务量少,在高校自己设立的法律诊所中表现更加突出。例如,哈尔滨市的某高校,学校方面提供了专用办公室作为法律诊所,在硬件方面解决了法律诊所的办公场所问题。虽然,在诊所设立的初期,也能够安排高年级的法律本科生与法律硕士研究生到法律诊所值班;但是,经过一段时间后发现,到法律诊所寻求法律帮助的人员特别少,经常是一整天没有任何法律业务的情况。这种尴尬的局面导致的结果是:以后没有学生愿意到法律诊所值班,法律诊所也只能上锁关门。这表明诊所法律教育不是设立法律诊所就完事这样简单的问题,这样的诊所法律教育,也就只能够成为一种摆设。

当前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关键问题是实效性问题,而实效性的关键问题又是法律业务量的问题。而法律业务量的多少,又直接反映了法律服务机构的社会影响力问题。问题不在于社会上没有法律需求,不在于公众没有需要法律帮助;而在于法律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否能够为社会所认知与认同,是否能够为社会所知悉、所认可,即具有社会影响力的问题。高校在开展诊所法律教育过程中所设立的法律诊所,往往缺乏社会影响力,因此法律业务量少。这似乎是一种奇怪的形象,一方面法学院校有法律专业人才、有众多的法律专家,另一方面却是社会对他们的法律需求非常少。这正是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与社会法律实务脱节的表现。所以,法学院校以法律诊所形式开展实践教学,最关键的问题是法律诊所的社会影响力与社会的需求。这个问题的解决,比起设立法律诊所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硬件问题要复杂。这涉及到法律诊所的主体资格、法律地位,法律诊所所能够接受的法律事务范围,特别是法律案件的来源问题。法律诊所的业务量少,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法学院校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诊所是没有独立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更没有开展民事、刑事案件的法律活动资格。另一方面,有影响力的法律服务机构,其法律业务量,是需要有知名律师来支撑的,是需要有影响力的律师团队的,而这一点往往是法律诊所不具备的。所以,以简单的法律诊所形式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对于解决法律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问题是意义不大的。在当前的情况下,解决法律诊所业务量少的问题,比较可行的措施是与有影响的社会上的律师事务所合作,以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业务量解决独立法律诊所缺少法律业务的问题。

三、影响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的其他原因及其解决办法

影响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的原因,除了法律业务量少的问题以外,还有其他方面的具体原因,包括:法律实践教学的经费问题、实践教学的教师水平问题、实践教学的管理问题。

关于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实践教学的经费问题,客观上是存在这样问题的。接受问卷调查的大学生中,有33.3%的学生认为存在经费问题,学生对经费的关注还是很高的。诊所法律教育的不同形式,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例如,以诊所法律课程形式开展诊所法律教育,授课的场所、教室需要有相应的技术设备、器材,这些硬件设备需要经费投入。特别是学生到律师事务所、法律诊所等场所开展法律实践活动,需要支出交通费、午餐费,这样的费用每个学生每次的金额不算多。问题是数十名、上百名学生多日的实践活动,所需要的经费支出就是一项不小的开销。这些开销谁来承担?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或者学校是否应当给学生补贴?这样的现实问题怎样解决也是影响法律实践教学的实际问题。各个法律院校的经费情况以及对学生实践教学的管理是不相同的,很难统一。在量力而行的原则下,学校应当给予实践教学经费上的支持。至于经费支持的力度与具体标准,各个学校自行处理。

关于诊所法律教学的管理问题,接受问卷调查的学生中有10%的学生认为存在问题。诊所法律教学的开展需要有良好的管理。诊所法律教学的管理,是诊所法律教育正常开展的保障,也是诊所法律教育质量的基础。当前在诊所法律教育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忽视管理、管理混乱的问题,表现在缺乏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缺乏奖惩措施、缺乏监督。法律实践教学管理方面的问题,还体现在诊所法律教育要持之以恒,要善始善终,不要赶时髦地一阵风过后不做了。例如,哈尔滨市的某高校的法律诊所从2008年7月挂牌以来,虽然最初能够坚持开展一定的业务活动;但是,到了2010年以后,该法律诊所就不再开展什么法律业务活动了,全年中至少有10月时间关闭,甚至有时被当成仓库使用。

关于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师水平问题,这也是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的重要影响因素。无论采用什么形式的诊所法律教育,相关的教师是实践教学质量的保障。从事诊所法律课的法律实践教师用自己办理的案件真实地再现法律实务问题,会达到其他教学材料与方式所无法达到的实践教学效果。同时,也要求法律实践教学的教师,具有相应的理论水平,具有相应的表达艺术。优秀的法律实践教师,可以是法律院校的专职教师,也可以是来自法律实务部门的经验丰富而又理论性强的法律专家。优秀的法律实践教师是开展诊所法律教育、保障诊所法律教育质量、提高实效性的基础。在开展诊所法律教育过程中,一定要重视与加强法律实践教师的配备与培养。

[1]陈习之.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内容与运行保障[J].教育与职业,2012,(26).

[2]王 波.影响大学生职业能力培训的观念和体制因素探讨[J].职教论坛,2012,(24).

[3]刘五一.影响高职教学质量的因素浅析[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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