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2014-06-17

林业与生态 2014年1期
关键词:红线补偿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十四部分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这为生态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规划了任务,提出了要求和措施。

一、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

《决定》指出: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健全能源、水、土地集约使用制度。健全国家自然资产管理体制,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是定价,定价的前提是明晰产权,产权明晰方可避免“公地悲剧”。我国宪法规定,自然资源产权主要有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但长期以来,我国资源性国有资产家底不清,资源性资产的所有权、行政权、经营权混乱,资源产权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安排失效,导致了不计成本滥用和过渡开采资源的现象,造成资源浪费、枯竭、生态恶化等严重后果。健全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中的基础性制度,它的作用在于明确自然资源的“主人”,通过主体利益的动力促进自然资源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市场化,由市场的合理定价来促进自然资源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佳配置。目前,在生态文明领域,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还难以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但运用它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依然很大,正如《中国环境报》的报道所言,可实现从传统上依赖行政干预手段向更多地使用市场经济手段、公众参与、信息公开、资源保护等手段转变。

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制度是指由资源主管部门用科学的方法遵循科学的规律来规划资源用途,要求资源的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确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资源的一种制度。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对土地、水资源、海洋资源、林业资源分类进行管理的体制,存在顾此失彼的弊端。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因此,必须对各类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的用途管制,进行统一的系统性修复。此外,根据国家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限制开发、重点开发、优化开发的区域划分,一些自然资源虽属于某些主体却并不能随意使用。这时,出于公共利益,必须使用国家权力超越产权规定对自然资源进行管理。

二、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决定》指出: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推动发展,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水土资源、环境容量和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生态红线是维护国家或区域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的保护需求,划定实施特殊保护的区域,它是保证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红线主要分为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三大区域。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资源环境制约越来越突出,人们对于良好生态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要求划定生态红线的愿望也愈加迫切。2011年11月《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国家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对各类主体功能区分别制定相应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政策,生态红线第一次被提上全国议程。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明确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使生态红线制度上升为国策,成为“1.2亿公顷耕地红线”之后另一条上升到国家安全层面的红线,这被认为是《决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但应当清醒认识到,尽管生态红线地位的上升释放出“国家以强制性手段强化生态保护”的信号,现实中生态红线的划定还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地方政府思想认识是否到位”、“部门之间的土地争夺”、 “配套考核机制、经济政策保障机制建设”……系列难题无不说明着生态红线“落地之难”。关于生态红线的划定,首先要考虑生态重要性,还要遵循分类划定、尊重现实、动态调整的原则。鉴于我国地域类型比较复杂,也有专家建议“各地要在借鉴和结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有序跟进。”2013年,国家已在江西、内蒙古、广西、湖北四省启动生态红线试点工作,而全国范围内的红线划定技术工作也有望在2014年完成。

三、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决定》指出: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稳定和扩大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范围,调整严重污染和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耕地用途,有序实现耕地、河湖休养生息。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价格。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资源性产品的价格实际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度所反映的产品的市场价格,二是资源性产品对生态系统影响所体现的生态价值。当前,人们支付的主要是前者的价格,生态价值难以得到体现,因而造成生态环境价值被任意低估,自然资源被严重浪费。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向使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自然资源使用费,通过市场调节和反映自然资源的价格,是合理配置自然资源、实现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的必然途径。

生态补偿机制是极为复杂的机制,虽然可以简单理解为“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但实际操作存在着难以量化、缺乏考核标准、缺乏检测依据等难题。“谁污染,谁治理”是指环境破坏者付费补偿修复环境,很多地方政府已有相应的条例落实。而环保受益者向保护者补偿的“谁受益,谁补偿”相对更为复杂,需要尽快明确生态资源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力、义务、责任界定,制定详细可操作的补偿内容、方式、标准和实施措施。此外,生态补偿方式分为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两大类,当前我国主要采用财政转移支付、差异性的区域政策、生态保护项目实施、环境税费制度等政府补偿形式实施,亟需拓宽生态补偿资金的融资。

四、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决定》指出: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时公布环境信息,健全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很长时间以来,我国的环境保护管理实行的是“国务院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分工负责、地方政府分级负责”的体制。除了国家环保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也承担着一定的环保职责。“垂直分级负责,横向多头管理”,造成的是“权责利”的不统一,争权不断,推责有余,严重影响到环保监管治理的效率。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需要形成的是“政府主导、企业拉动、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法律规范、市场调节”局面:一方面要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环保事权,即建立综合性的生态环境管理机构,统筹指标配给、标准制定、过程监督、结果考核等工作,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机制;另一方面采用经济手段建立生态保护运行机制,将环境作为一种生产性要素来建立和培育,吸引社会资金进入环保市场,形成生态保护多元化投融资体系,运用“绿色信贷”等市场手段让环保者得到回报。此外,要促进生态保护的社会化。一直以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都是政府主导型。由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性和广泛性,有必要建立起政府、企业、环境社会组织、民众合作互动的机制,实现环境管理部分职能的社会化。

猜你喜欢

红线补偿制度
房企“三道红线”的破局探索
细细的红线
浅探辽代捺钵制度及其形成与层次
无功补偿电容器的应用
一两江湖之红线引[连载一]
签约制度怎么落到实处
构建好制度 织牢保障网
一项完善中的制度
不能突破“公平竞争”的红线
植物补偿和超补偿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