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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只蝴蝶”扇起诉讼飓风

2014-06-01周瑞平

检察风云 2014年10期
关键词:服务公司中山合肥

文/周瑞平

“两只蝴蝶”扇起诉讼飓风

文/周瑞平

全球有记录的蝴蝶总数大约有2万多种。广东、合肥两家企业却为“两只蝴蝶”打起官司。原告索赔标的额高达1500万元,创下安徽省知识产权诉讼之最,堪称“第一大案”。

日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省中山市采蝶轩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梁或、总经理卢宜坚与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巴莉甜甜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梁或、卢宜坚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梁或、卢宜坚不仅没有索赔到一分钱,反而要支付22万余元诉讼费。胜诉的合肥“采蝶轩”在法庭内外上了一堂实实在在商标课,也捏了一把汗。

南粤蝴蝶一扑翅膀,惊起合肥蝴蝶群动

2012年9月4日,有位不速之客来到位于合肥市长江东路与明光路交叉口、清溪路与合作化北路交叉口、寿春路与含山北路交叉口的三间“采蝶轩”店铺,分别对外观进行拍照,又进入店铺内购买了十种食品,取得了购物发票和销售单。

合肥市衡正公证处的公证员对这一过程进行了监督,并分别出具了三份公证书。公证书记载,三间店铺的门头均标有“采蝶轩”字样。大部分食品外包装上标有一只蝴蝶、拼音字母和“采蝶轩”三字的紫色组合图案,另有一部分食品外包装上标有“采蝶轩”文字和“蝴蝶”部分,还有个别食品外包装上标有“采蝶轩”文字和拼音部分。这些食品的外包装背面印有“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出品”的字样,部分印有“安徽巴莉甜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总代理”的字样。

这位不速之客是广东省中山市采蝶轩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中山“采蝶轩”)法人代表梁或、总经理卢宜坚的委托代理人。这是一家在中山市注册的生产中西式糕点食品的企业。

2012年9月,中山“采蝶轩”对外发布消息称:合肥“采蝶轩”在食品宣传资料及外包装上使用了该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采蝶轩”文字及蝶形图案,构成对其企业字号名称权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随后,梁或、卢宜坚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采蝶轩集团公司)及旗下的三家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梁或、卢宜坚享有的“采蝶轩文字及图、蝴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采蝶轩集团公司、采蝶轩服务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变更或注销)“采蝶轩”在企业名称中、“采蝶轩文字及图、蝴蝶”在网站中进行经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立即拆除、销毁任何带有“采蝶轩文字及图、蝴蝶”的标志、招牌、海报、广告牌等宣传资料和产品外包装等;公开向梁或、卢宜坚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在“采蝶轩食品集团”网站及各自公司网站的主页、《安徽日报》《新安晚报》等媒体上登载致歉声明;并赔偿梁或、卢宜坚经济损失1500万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花费的合理开支44511元。

是谁商标使用在先

在一审法院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11个焦点问题,展开激辩。其中,最激烈的莫过于经营使用在先是否能够抗辩侵权。

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中山“采蝶轩”共列举了12组证据,还当庭搬出三个大纸箱,出示了合肥“采蝶轩”各类蛋糕、西点,认为被告在食品外包装和宣传广告上均使用了采蝶轩的文字及图标,侵犯其八件注册商标。

面对原告的激昂呈辞,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合肥“采蝶轩”在1999年开设蛋糕个体店,2000年6月成立了采蝶轩为字号的公司。企业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刚刚起步时,就已经在门面、包装和销售店面的门头上广泛使用采蝶轩字样。

为了证明商标使用在先,被告方依次请出了四名证人:1999年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卫生许可证的工作人员、曾出租房屋供其卖蛋糕面包的房东和当年为合肥“采蝶轩”制作门头的广告公司经理。该证人作证说,1999年合肥“采蝶轩”已经使用小蝴蝶标志和“采蝶轩”的名称。

安徽“采蝶轩”在合肥可谓是家喻户晓,已经成为行业中的领跑者。中山采蝶轩来者不善,除了诉合肥采蝶轩商标侵权,还指责其“搭便车”“傍名牌”,构成不正当竞争。

针对原告的指责,被告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说,合肥“采蝶轩”是合肥地区采蝶轩品牌的唯一培育者,与中山“采蝶轩”无任何关系。合肥“采蝶轩”目前已经有200多家门店,而中山“采蝶轩”只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拥有十多家门面店,在合肥鲜有人知,如今想不劳而获合肥“采蝶轩”的品牌成果,才属于不正当竞争。

被告律师还称,合肥“采蝶轩”与原告所使用的商标在外观标志上存在显著差异。无论是知名度,还是组合商标外观,合肥“采蝶轩”都没有借用被告的影响力,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合肥“采蝶轩”公司于2003年注册了35类采蝶轩商标。被告律师认为是中山“采蝶轩”在户外广告与宣传上大量使用该类“采蝶轩”商标,已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权。

原告代理律师反驳说,中山“采蝶轩”并非只有十多家门面店,其产品遍布珠江三角洲100多家分店,在食品行业有很高的知名度。“我们提供的地税、国税的纳税证明可以证明,中山‘采蝶轩’一年的纳税额就超过合肥的几年。”这位律师说。

在法庭上,双方唇枪舌剑,几乎没有和解的希望。意外的是,诉讼过程中,安徽采蝶轩集团公司、采蝶轩服务公司、巴莉甜甜公司对外称:我公司自1999年创业以来,虽一直持续地在产品上使用采蝶轩文字及图案,拥有在先使用的权利,但鉴于中山采蝶轩在后已经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了“采蝶轩”商标,为避免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两家的产品,不利于我公司今后业务的发展,我公司决定全面停止在此类产品上使用“采蝶轩”文字和图案。

合肥采蝶轩不构成侵权

2013年6月3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梁或、卢宜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梁或、卢宜坚负担。

梁或、卢宜坚不服,向安徽省高院提起上诉。

2013年10月29日,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安徽高院认为,保护在先权利是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项基本原则。安徽采蝶轩集团对“采蝶轩”标志具有在先使用的权利,采蝶轩集团、采蝶轩服务公司将“采蝶轩”注册为企业字号并在经营中使用与“采蝶轩”有关的商业标志,主观上不存在攀附他人商标的意图,亦不存在“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恶意情形,双方在各自的区域内长期开展经营活动,客观上也没有造成消费者对合肥“采蝶轩”与梁或、卢宜坚经营的商品、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的事实。梁或、卢宜坚与作为法人的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并不具有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关系,并不存在特定、具体的竞争关系,故梁或、卢宜坚不符合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的主体要件。

安徽省高院终审判决:驳回梁或、卢宜坚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2067元,由梁或、卢宜坚负担。

法博士点评

当下,商标权纠纷主要由恶意造假、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等等原因引起,“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恶意情形比较普遍。像此案两家相隔数千里的企业,使用同一名称的商标,各自经营十多年,而突然陷入诉讼的情况还是少见。

为什么安徽采蝶轩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安徽高院主审这起案件的法官告诉笔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即使存在采蝶轩集团公司、采蝶轩服务公司、巴莉甜甜公司使用的商业标志构成要素与梁或、卢宜坚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但鉴于采蝶轩集团公司、采蝶轩服务公司、巴莉甜甜公司使用与“采蝶轩”相关的标志没有“傍名牌”主观恶意,此案系争的面包、蛋糕门店经营模式,具有较强的地域性,采蝶轩集团公司持续十多年使用“采蝶轩”标志,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梁或、卢宜坚“采蝶轩”商标注册在后,在安徽合肥区域没有开展经营活动、且没有任何知名度,梁或、卢宜坚的注册商标被许可人经营活动主要集中在广东省中山市,合肥区域的消费者不会对采蝶轩集团公司、采蝶轩服务公司、巴莉甜甜公司“采蝶轩”标志与梁或、卢宜坚“采蝶轩”注册商标产生混淆和误认。

法院在考虑上述历史和现实情况的基础上,允许采蝶轩集团公司、采蝶轩服务公司、巴莉甜甜公司与“采蝶轩”有关的商业标志与梁或、卢宜坚“采蝶轩”商标共存,不会损害梁或、卢宜坚的权利和利益,也可以尊重和维持采蝶轩集团公司、采蝶轩服务公司、巴莉甜甜公司在合肥区域多年规模化发展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符合利益平衡原则。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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