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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阶段的造价控制探讨

2014-05-30张承鑫

中华民居·学术版 2014年9期
关键词: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造价控制

张承鑫

摘 要:招标阶段的造价控制,上承设计阶段,下启施工阶段,是工程预期“合理价格”浮出水面的关键阶段。本文通过对工程招标阶段控制进行了分析探讨。

关键词:工程招标;造价控制;工程量清单

1 对工程造价失控的防范措施

1.1 招标文件的编制

(1)工程造价及相关费用的约定条款应尽量包死,少留或不留活口,尽量减少暂定费用。

(2)对于可能在施工中增加较多的单项工程量,应约定当工程量增加超过a%后,该项单价下调b%。

(3)工程量清单所列分项外的可预见的变更情况,须约定一个可操作的安排,如提前或拖延工期的奖励惩罚办法等。

(4)对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设备、装饰材料的功能、型号、技术要求、外观色彩应尽量做到详尽描述、可约定一个上限价,要求承包商在施工前必须提供样品,在业主确认后才能施工。并保留如所提供样品市场价达不到上限价时,业主有权利相应调低价格的条款。

1.2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调整

(1)建立工程量清单报价澄清制度。一些大型工程项目和装饰装修工程,特别是施工方案优劣直接影响报价的工程,在评标中往往会因为投标单位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优质材料,出现各家报价相差悬殊的现象。易造成采用了先进技术工艺、材料的投标单位失标甚至废标,使评标有失公平合理。因此,应参照国际惯例,建立工程量清单报价澄清制度,让投标单位在评标时有一个解释澄清的机会。主要是澄清投标方案的科学性、施工工艺的先进性、项目报价的合理性。

(2)业主在正式确定中标者前,可对排名第一、第二的中标候选人的标函进行质询。意在对投标函中有意无意的不明确处、遗漏项、错项和其他对招标文件有关要求规避行为进行剖析及质询,以确保各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3)中标后的工程量清单的复查机制。例如《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实物工程量报价的技术性规定》中就规定:“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工程量清单作变动、补充和修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如与施工图的实际工程量不符,双方应在中标后一个月内完成核对;确因工程量较大,一个月内无法完成核对而要求延期的,应提出要求,中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如与施工图的实际工程量不符,双方应在中标后一个月内完成核对;确因工程量较大,一个月内无法完成核对而要求延期的,应提出要求,经市招标办同意后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双方超过核对期限后视作无异议。若双方对工程量有异议时,应在核对期限内提交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

(4)是否允许投标人调整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因措施项目清单与施工方案密切相关,业主如不允许投标人调整,且自主报价,则需规定此部分报价包干,不因实体分项清单的变化而调整。

2 科学的评标方法及标底在评标中的权重

传统的百分制评标法是由业主计算出一个标底,作为重要的评标指标,投标各家报价均以是否最大程度接近标底,评为一项造价分。一般造价分占整个标函总分值的50~75%,这种方式的不合理性显而易见,无法得到严格审查和质询的标底作为硬性指标。成为是否中标的决定性因素。也易出现人为控制,滋生腐败。

在招投标中是否设标底,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即建筑市场的成熟程度和项目非常规技术含量,其主要方面是市场成熟程度。最早上海、深圳从2000年7月开始试行“无标底招标”,2003年下半年成都、南宁等全国各地开始推行无标底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推行,被业内人士视为在全国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推行“无标底招标”的一个重要信号。

所谓无标底招标,通常的说法是指招标人不编制标底,不设投标报价有效幅度,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自主报价的招标方式,这种招标方法的变动说到底是评标标准的变革。部分省市现行的“无标底招标”评标方式,则是以各家报价去掉最高标和最低标以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以基准价判断某个报价是否属于合理最低价的方式来评定商务标。其实这个基准价又是一种变相的“标底”,看起来公开公平,却不具有科学性。国际工程招标中普遍采用的评标方式是“最低价中标法”,才是“无标底招标”的合理内核。

最低价中标法体现了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但它在我国适应不良、水土不服的关键原因是建筑领域的市场化程度较低,企业还没有成为严格意义上的完全独立的市场主体。无法避免“价格大战”式的恶性竞争。但只要对“什么是低于成本价报价”进行详细界定,恶意低标是完全可以防治的,如杭州市《关于防止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低于成本价报价竞标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项目仅有措施而无费用报價,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其低于成本价竞标。对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一般指低于次低报价5%以上的),如其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同时,最低价中标法需要相关的游戏规则的确立,如资格预审,它以企业资金(包括企业自由资金和第三方担保资金)为主要考核标准(即施工的支付和赔付能力)。对于业主来说其好处是,可以证明企业实际的经济实力,省去很多担心和麻烦。对于建筑市场的发展的好处,一是支持了有实力企业的发展;二是防止企业盲目扩张而引起的过度竞争;三是提高了企业对信用的重视程度。评标以最低标价为基本选择。简化程序,节约市场运作成本,也从制度上抑制了腐败。

标底在评标中参与程度为零,并不表示标底完全可以消失,标底被认为是业主对工程项目的一个“预期价格”,如业主可提前约定低于标底价a%,或高于标底价b%为不能接受的报价,当所有投标人报价均在此范围之外时,将视为业主前期工程造价控制失败,可以拒绝所有投标,重新组织招标。

3 造价控制风险的评估

所谓造价控制风险,包括如下内容:①工程量清单错漏风险;②设计图纸失误风险;③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不确定,为了保证工程顺利进行,采取一些招标时的施工方案中未有的临时措施而增加费用风险;④承包商失误(或有意)导致报价错误风险;⑤市场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波动风险;⑥国家政策法规变动引起的工程造价波动风险。业主在编制招标文件,本着风险共担的市场法则,对以上的风险须有个明确的约定。建立相应的工程担保制度也是很重要的,涉及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工程保留金保函、工程款支付保函、

免税进口材料物资用税收保函等。

4 “以人为本”的有效控制系统

“以人为本”是众多业主方所强调的一个管理理念,在工程造价管理中,人的因素更显重要。尽管业主可能具有相当不错的管理模式,但由于各人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的差距,也会使得工程造价出现漏洞,给单位带来难以觉察的巨大损失。工程造价控制涉及多个环节和专业,如前期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管理、竣工结算等。哪个环节都需要具有相应水准的人去高质量地完成,他们工作中的任何失误,都会最直接地令业主“合理合法”效益递减。人才的竞争,才真正是业主在市场经济中的残酷竞争。要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业主就必须在工程造价控制所涉及的重要环节上,重视“以人为本”,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

参考文献

[1]刘丽琴.工程招标阶段的造价控制[J].科技与企业,2012-02-22.

[2]吴国友.论建设工程在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J].山西建筑,201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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