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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学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014-04-26陈圆

学理论·中 2013年12期
关键词:保护知识产权校企合作

陈圆

摘 要:随着高职教育越来越重视校企合作,人才的“2+1”联合培养模式已经由政府决定的形式规定下来,在这种背景下,对学生在第三年顶岗实习期的各项权益保护引起了业学两界的广泛关注。高职院校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发明创造的权属问题相关改进意见如下:推进针对高职院校在校学生知识产权的立法进程;以保护学生的创新创造为出发点;树立牢固的权利意识;高职院校学生实习期的身份认定,应有明确的界定。

关键词:校企合作;高职院校;学生;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5-0230-02

高职教育的特殊性之一在于强调实践和实习,2005年11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第10条明确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随后国务院和各省市自治区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法规,从不同的角度以纲领性的要求规定了高职教育要走产学合作共同培养实用型人才的道路。校企合作成为我国高职教育的基本特征之一。

目前的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中,“2+1”模式被普遍采用,学生在企业的实习实践时间占到整个求学生涯的1/3,但是由于学生和普通劳动者的身份并不完全一样,加上立法保护的相对滞后,执法标准的把握难度也很大,所以学生在这一阶段的权益保护相对滞后。文章将从学校、企业和学生三个角度入手,总结归纳前人对校企合作背景下学生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成果,系统分析这一问题,并提出解决思路和政策建议。

一、高职院校学生实习期间创造发明专利权属问题的提出

目前,对校企合作背景下学生权益保护的研究,集中在学生的劳动条件与安全保障、学生工作待遇等问题的研究上。杨中文、刘西文(2011)分析了高职院校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类型和原因,认为学校的教育缺失和实习过程的监督缺位是造成伤害频发的主因。梁远进(2010)认为高职学生在实习期间最易遇到财产性权益遭企业漠视和人身权益的法律保护措施缺失。徐丽香,黎旺星(2008)认为,实习学生身份不被界定为劳动者,导致产生纠纷的依据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对学生的权益保护是不利的。安全和待遇问题之所以受到学界和社会的关注,这是在就业导向影响下,社会对这两个问题的感受神经相对敏感,更能吸引公众的注意。

但是,随着国家对创新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我国要实行创新驱动战略。要以科技创新为动力,推动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提升,把创新驱动战略摆在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位置。所以全社会对创新战略实施的关键--知识产权的保护投入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在产学合作时,学生的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应该引起更多人的关心。

知识产权,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和工业产权。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作品享有的署名、发表、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和获得报酬等的权利;工业产权则是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的独占权利。

对于高职院校的学生而言,限于教育水平,其创新创造能力有限,所以学生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创造主要集中在工业产权方面,如在实习过程中根据岗位接触的生产过程和产品制造的实用专利、外观专利等等,一般著作权涉及较少。故本文的讨论重点为实用专利权的归属问题。

本文重点讨论的问题是:高职院校学生在第三年实习阶段所创造的实用专利其权属归谁?如何调动高职院校、学生和企业的积极性,建立既能充分保证三方利益又能保证持续创新的产权保护制度?

二、高职院校学生实习期间创造发明专利权属问题界定及辨析

适用于高职院校学生创造发明专利权属问题的法律和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

(一)高职院校学生实习期的创造发明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条明确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因此,我们首先要厘清学生实习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的性质。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有人援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他们忽略了一个概念,那就是高职院校学生的“2+1”实习模式中,在校生的实习已经不是勤工俭学,而是学生接受学校安排,属于在校学习的一部分,所以,学生在产学合作背景下的顶岗实习和一般的勤工俭学不是一回事,在权属界定上也就有所不同。况且为了保护学生的权益,大多数顶岗实习签订了实习协议,已经形成了介于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之间的用工性质,企业和学生之间具备了一定的劳动关系,所以学生的实习行为已经属于职务行为。

(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发明创造其申请权和专利权是否属于学校或者企业

如果仅仅简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发明创造无疑属于其所实习的企业,但是由于学生签订的实习协议多为学校、企业和学生签订的三方协议,同时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发明创造往往离不开学校老师的指导,也往往会使用学校的设备仪器和相关支持(如图书馆资源、数据资源等等)。那么学生的发明创造某种程度上也是学校支持和帮助的结果,在权属上,学校是否也有声索权?事实上,由于学校对学生在校及实习期间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的纠纷也不少见:2004年湖南某高校在学生进行毕业设计时要求学生签订一份知识产权协议书。协议书规定所有与他们参与课题相关的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都归校方所有,包括实习期间的发明创造,当时此消息经新闻单位报道后,引起了极大争议。

所以,有必要对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发明创造的权属根据具体情况分类厘清。

第一,学生在工作中,根据相关安排,并主要由工厂指导老师进行指导,形成的发明创造,其主要权属归于企业或工厂。第二,学生在工作中,主要由学校老师进行指导,并利用学校资源进行的发明创造,主要权属应该归于学校。第三,学生在工作中,独立或相当程度上独立做出的创造发明,主要权属应归学生所有。

但是,由于现实及历史原因,无论是我国的相关法律,还是企业和学校在实际操作中的做法,都没有对上述情况做出明确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日益多元化的教育发展理念和实际。应该说,我们设计这一系列的制度及做法,目的在于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造发明,但事实却已经和当初的设想背道而驰。主要原因,笔者分析有三点。

首先,在处理和学生的关系上,学校仍然站在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角度,没有根据今天中国高职教育的发展现状做出调整,缺少一种平等对待的态度。其次,企业缺少具有长远眼光的考虑,对于企业而言,实习生是未来企业的新鲜血液,是企业发展的动力,仅仅盯着眼前的利益,不注重用优秀的企业文化激励包括实习生在内的眼光,注重一时一地的得失,是对企业未来的漠视和不负责任。第三,学生对自身权益的认识模糊,也是造成目前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

三、高职院校学生实习期间创造发明专利权属问题解决之政策与制度建议

前文分析,关于当前高职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发明专利的权属,企业和学校所采取的政策和方法,在很大程度上是打击了学生创新创造的积极性的。如何建立一个企业、学校和学生三方面利益兼顾,同时还能有利于促进学生在工作中发挥主动性积极性的机制,是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探索的,主要说来,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提高。

首先,应该推进针对高职院校在校学生知识产权尤其是创造发明专利权利的立法或立规进程。在校生的创造力想象力非常丰富,是我国创新立国的可依靠力量,随着高职教育院企合作模式的普及与推进,学生在实践中创造的发明成果也呈上升趋势,这一块的知识产权保护却处在一个相对比较落后的状况,这是非常遗憾的现状,学生在遇到这类纠纷时往往处于绝对被动接受的地位,对企业或学校的一些规定出于就业和被管理的原因不敢声索自己的权利,这种现状必须加以改变。

其次,企业和学校要从长远考虑,以保护学生的创新创造为出发点。实习期的学生正处在其职业生涯的早期,此时期的创造力的培养生成非常重要,我们强调创新,就应该对学生的创造力有所保护,企业和学校如果仅注重眼前利益,一味强调将企业实践中创新发明的主体--学生的成果归为己有,从法律上自然没有错误,但是这却打击了正处在上升期的学生的创新热情,最终也还是对学校或企业的利益无益。

第三,企业、学校和学生三方面,都要树立牢固的权利意识,尽量厘清在创造发明过程中的一些模糊的细节,最终在发明创造成果出来以后,三方都可以根据自己贡献的大小确定自身的权益大小。

第四,也是最有难度的,关于高职院校学生实习期的身份认定,应有明确的界定,高职院校的特殊性,决定了这部分群体的学生在身份认定方面必须要不同于现有的体制,如果以普通本科院校的就业实习和学生在假期的勤工俭学为参照,进行有关权属认定,都是不准确的,所以,继续在这个方面加以明确。

参考文献:

[1]刘一展.高职院校学生知识产权教育现状与路径探究[J].天津职业大学学报,2008,(8).

[2]李弋强.大学生实习期身份的法律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9,(10).

[3]李文江.高校知识产权的流失与保护[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1).

[4]陈洁.高校毕业生实习期的权益保障研究[J].上海青年,2009,(6).

[5]李英姿.高校学生发明创造权利归属问题初探[J].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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