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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高等教育评估机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4-04-26王君

学理论·中 2013年12期
关键词:政府

王君

摘 要:美国高等教育评估经过百余年发展,形成了一套适合自己的评估模式。通过比较中美两国的高等教育评估机构设置情况、性质及运行机制,来研究美国高等教育评估的特点,以此借鉴美国高等教育评估机构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通过政府对高等教育的合理定位和建立中介性的高等教育评估机构等来促进中国高等教育评估事业的科学有序发展。

关键词:高等教育评估;政府;中介性机构

中图分类号:G64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5-0228-02

一、中美高等教育评估机构比较

(一)中美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及运行机制

美国的评估机构一般是民间组织,组成成员通常包括大学的校长、资深教授、科学研究人员等,通常教育行政人员不包括在其中。美国的评估机构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可分为院校鉴定机构和专业鉴定机构。

美国高等教育评估机构均是独立于政府部门的独立法人实体。它们在相关法律的约束下能够自主地开展评估活动。政府尽管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对评估组织产生影响,但总的来说,美国联邦政府教育部与各州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对评估机构都没有任何法律限定的管理权力,它们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是平等相待、互相尊重的伙伴。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行政性评估机构模式,因为缺少相关的制度保障及权威性较差,中国的民间评估机构很少收到委托评估,也很难得到政府的认可。影响较大的民间评估机构有上海交通大学世界一流大学研究中心、网大、武书连为首的《中国大学评价》组等。

在评估组织建设上美国的高等教育评估机构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评估活动坚持了客观性、公正性、合理性和科学性,不带有明显的政府意志,不受政府干涉。然而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机构是隶属于国家的事业单位,有很强的行政依赖性,同时还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在高等教育的评价过程中,评估机构与参评院校是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特殊的关系,会严重影响评估双方的信息沟通,不利于产生客观、真实、有效的评价结果。

(二)中美高等教育机构性质

美国的高等教育评估机构由高等院校和专业协会自发形成的,是一种非官方的民间中介组织,组成人员通常为高校校长、各方面的专家、教授、研究机构的学者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的代表等。评估的结果直接影响到学校的后续发展,学校的生源状况、教师的聘用情况、接受社会捐助情况等都会受到直接的影响,甚至关系到毕业生的就业状况。

我们国家的高等教育评估走的是官方评估途径,设有国家、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种评估领导小组,评估领导小组下设各类评估委员会来开展实施各种各类教育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全国各层次高等教育评估工作。

二、美国高等教育评估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特点

1.评估的非政府性

在美国,民间评估机构是高等教育评估的主体,各级政府都没有权利来干涉高等教育评估机构的各类各项活动。美国高等教育评估是严格按照高等教育评估标准、高等教育评估程序进行,一般会根据社会需求或者由高等教育评估机构接受委托独立实施。美国民间高等教育评价组织因为其权威性而被普遍认可和接受,高校需要经过高等教育评估机构鉴定合格后才能获得资助,通过评估确立学校在国家良好的社会地位,形成良好的口碑,让更多的学生及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概况,创造良好的生源条件。出于以上情形的考虑,美国各高等学校为了获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生源,积极申请接受高等教育评估。

2.评估的合法性

美国是一个法制社会,非常重视高等教育评估中的各要素的合法性,比如评估政策是否合法,评估程序是否遵照国家法律规定。美国相关法律制约着评估组织的行为,约束其可能出现的违章行为或违章行为引起的后果,高等学校在接受评估的同时也享有充分的维护自身利益、得到公平公正评估的权利,一旦出现上述问题,被评对象有权利进行听证或与评估机构对簿公堂,这样就对评估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美国政府靠法律引导、制约高等教育评估活动,同时也保证了民间评估机构以合法性、权威性。所以,政府通过法律和财政杠杆调控高等教育的质量、发展方向,不会直接干预到具体的评估工作。

3.评估的持续性

高等教育评估是持续的。高等教育评估指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同时不断变化已适应形势的需要。一所高校得到认可之后有一定的有效期限,过一段时间之后还需要接受评估机构的重新鉴定,来确定是否具有良好的高等教育办学资格。同时学校每年都要进行自身的质量评估,提交年度自评报告。在自评的过程中学校会根据现有的问题加强自身的改进,从而促进高等教育质量的提升。

(二)启示

1.政府定位合理定位

美国的高等教育评估,是一种典型的合作式评估。美国各州政府负责兴办各地的教育事业,也负责日常的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工作,联邦政府不直接参与学校事物的管理,对高等学校没有直接的管辖权。政府通过宏观的教育调控即通过教育立法来规范各种社会评估行为,参与或审定各类教育评估标准、指标体系和评估结论,决定教育评估政策的重大事项。在评估过程中高校自身应明确职责,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和评估机构的指标或自行制定的指标、标准对学校的影响力、课程设置情况、日常教学工作进行自评。较为完善的高等教育评估体系应是充分发挥社会、政府、高校自身积极性的组织形式,政府发挥宏观管理的作用,高等学校自我评估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而教育评估中介组织将两者紧密联系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高等教育评估的框架体系。

由于社会制度、国情的不同,各国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存在明显的差异,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及教学评估活动中政府发挥的作用、扮演的角色也不尽相同。总体来说政府对于高等教育评估的管理更多的是宏观的、法制法规层面上的引导。

2.建立中介性高等教育评估机构

目前,限于我国民间评估机构的现状,没有足够的力量得到广大民众的认可,制度保障还不健全,无法像美国一样完全采用民间评估模式。为了保障高等教育评估的公正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应当积极着手建立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的中介评价组织,同时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能够代表政府与高校双重利益。其优势在于一方面由于代表政府与高校双重利益,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和高校的积极参与,因而可以确保评估机构的权威性和高校在评估中的自主性的发挥;另一方面它特殊的身份,即是一种独立于政府行政与高校以外的服务性机构,其在评估过程中的地位与高校对等,更有利于评估主客体双方的沟通与协调,也有利于协调好评估活动中政府、公众与高校之间的利益矛盾。

建立合理的中介机构评价体系是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因其专业评估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能够为政府决策提供真实客观的信息,利于政府做出更科学的决策,同时为评估机构的长远发展提供保障。在中国大学评估体系中,需要一种从第三者的角度,即政府评估和学校自我评估之外的评估机构对大学进行公正评估,教育评估中介机构是非大学权益关系者,承担此项任务恰到好处。尽管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中介评估工作已经在进行,但由于缺乏法律条款的保护,降低了其社会中的地位与威信,对评估机构顺利开展评估工作形成了一定的阻碍。因此,为保障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政府应当尽快在法律层面上确立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性质和定位,从而为评估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来促进评估机构的健康发展。

对于中国高等教育评估机构的平稳发展来说,政府需要转变职能,减少政府的直接参与,转为宏观指导,加强中介机构在高等教育发展中的监督作用,并积极提供各种物力、制度保障,使我国的高校教育评估发展更加专业化、更加科学化,使我国的高等教育中介评估能够得到百姓的信任、关注,充分显示其权威性。

另外应该积极做好宣传工作,积极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关注高等教育中介评估,了解评估,支持评估,监督评估,并参与到评估中来。同时增强中介评估过程的透明度,避免因各种商业操作使公众丧失对其权威性的信任,另外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使大众真正了解评估的过程,也及时了解评估的结果,真正发挥其名副其实的社会监督作用。

我国的权威性中介教育评估机构的建立要从我们现阶段高等教育的客观实际出发,不能盲目照搬别国高等教育评估模式。建立起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高等教育评估机构,必须先处理好下述关系。

一是与政府的关系——政府与评估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政府在这项工作中的主要责任是宏观指导作用,而非具体的参与到实际工作中来,比如制定高等教育评估的相关法规,做出恰当的制度安排,以及如何对各个高等教育评估机构进行监督。

二是与高校的关系——高校与评估机构是客户关系,委托服务关系。一方面中介性评估机构作为一种切实可行的教育评价手段,可以推动高等教育体制多元化转换。另一方面,高等教育评估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综合性,高等学校为了自身的发展会积极参与评估,选择适合自己的评估机构。评估是一种市场行为。

三是与社会公众的关系——评估机构是行业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关系。为了保持高等教育评估的准确性、专业性,必须要有专业性的评估队伍,中介性评估机构是一种社会化外部评估机构,能够相对客观地对高校的总体质量和专业质量进行整体评估。中介性教育评估组织人员组成不仅局限于大学的教授,还可以是在校学生和社会上各行业的专家、高等教育评估专家,甚至劳动就业方面的专家,人员构成的多元化才能使评估结果更加科学、客观,充分体现社会各阶层的需要,保证评估结果的更全面、更公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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