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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制造产业发展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2014-04-26王红飞

学理论·中 2013年12期
关键词:法律问题产业发展制度

王红飞

摘 要:发展再制造产业是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具体实现途径。发展我国再制造产业的建议:尽快制定配套法规细则;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加强产业引导;强固再制造产业的监管体系;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

关键词:再制造;产业发展;法律问题;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5-0138-02

再制造就是借助新材料和高技术手段对废旧产品实施修复改造,形成批量化生产。其符合“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循环经济原则,也符合低碳经济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要求,而且还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就业压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依靠能源高投入、高消耗粗放式增长的弊端开始凸显。因此,我们必须进行经济发展模式的转移,创造经济持续发展的更好环境。

一、我国再制造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我国再制造产业起步较晚,2009年1月《循环经济促进法》第40条规定: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确定了再制造产品的合法性,但由于其他种种原因,再制造产业的发展依然面临诸多问题。

(一)《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如“国家支持”但没有规定具体的途径或者方式。其次,规定用于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而目前“国家规定的标准”也十分模糊。再者,用于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还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虽然相关部门已发布了《关于启用并加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管理与保护的通知》并开始实施,但目前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三大产业的再制造产品标识和商标使用管理还缺乏统一的规范和管理体系。

(二)相关政策支持薄弱,降低了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

我国再制造相关政策几乎一片空白,税收优惠政策和融资渠道缺乏,虽然《循环经济促进法》做出了激励循环经济的发展的引导和促进性规定,但没有具体政策规定,目前,机床再制造行业普遍税赋较重,现行“三减三免”优惠期较短,税额抵免的比例过低。

(三)现有试点分布零散、限制多,难以形成产业规模效应

2008年3月国家发改委出台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确定了14家企业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使得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有了一定得发展,但是其他装备产业却很不明确,而且该办法对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规定了诸多限制。再者,各个试点分散在各个不同区域,联系不紧密,难以达到规模效应。

(四)社会认识严重不足,进一步限制了再制造产业的发展

从企业来说,相当一批企业对再制造持否定态度,认为再制造不是大企业应该从事的业务。而且,大部分消费者都没有接触过再制造产品,对再制造产品存在误解,不愿意使用再制造产品。

在制造业发展初期,公众对其普遍存在认识误区。再制造是指对于废旧装备采用高技术修复的产业化,使其不低于原有设计的性能,能够重新使用。维修作为保持产品正常运行的传统措施,多以换件为主,对个别零件的修复也是用现有设备、技术以单件方式进行。

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再制造产品的范围已覆盖汽车零部件、机床、工程机械、铁路装备、医疗设备及电子类产品,再制造企业众多,配套的再制造回收企业数量庞大体系完整。

综合而言,我们要纠正错误的认识,逐渐形成规模化经营。

二、国外再制造产业有关政策法律借鉴

目前发达政府非常关注再制造产业的发展,从法律保护到政策支持、监管手段等等形成了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经验。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德国拥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其利用法案、条例和指南三个层次相辅相成的法律法规体系。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最为完善。其根据先后颁布和修订的8部综合性和专项再生法,有效地运用了相应的法律手段,界定了政府、企业等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构建了包括基本法、综合性法律、专项再生法三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建立配套的预算、税收、融资政策和实施机制

发达国家多采用预算拨款、专项资金、财政补贴和融资政策等财政手段来促进再制造产业的发展。在融资方面,日本政策投资银行等金融组织贷款门槛低,还利用贷款贴息方式选择一些特别重要的项目予以支持。在财政预算方面,对发展再制造业给予相应生产、实验费的1/2补助。在税收优惠政策上,美国联邦政府实行的扣税免税,创造性地开创了新鲜材料税。

(三)完善再制造产业经营管理和协作机制

目前,发达再制造产业经营管理已形成一套完整的行业体系。如在美国有专门的汽车发动机再制造协会负责管理汽车发动机再制造行业的技术、设备、产品等事宜,并对一些具体零部件的再制造制定了标准。地区、部门与行业间的协作不断加强。如法国旧轮胎回收与环保协会发动生产销售商成立联营公司承包其废旧轮胎回收任务,再与一百多家环保企业组织协调旧轮胎的收回、分类、翻新、分解和再生产品的生产。

(四)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

一是日本政府与地方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和民众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采取了各种有效措施,切实推动支持发展再制造产业的各主体活动。二是发展民众环保意识,鼓励参与再制造知识的普及。三是企业积极参与再制造,提高企业积极性。四是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加强对再制造产品的宣传、推广。

由此可见,完善的法律政策体系、重点企业的带动作用、长效的国家再制造产业规划以及科学的产品回收体系是再制造产业发展的必要保证。

三、对我国发展再制造产业的政策法律建议

(一)尽快制定配套法规细则,创造再制造发展的法制环境

前述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告诉我们,要想实现再制造产业快速发展,不仅依靠法律文献,还必须建立完整的立法体系及相互配套的法规细则。我国应该尽快研究制定再制造产业管理的配套法规和规范,增强《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可操作性,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来推动和保障再制造产业的发展。

1.制定再制造产品回收、质量、标识标准管理体系

应加快建立与汽车零部件、机床、轮胎翻新等再制造产品回收利用、再生质量要求等相配套的标准体系。应具体要求各种再制造产品要达到不低于原品的质量标准,严格禁止不标准产品流入市场,同时,还应完善《循环经济促进法》鼓励发展的三大产业的再制造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2.完善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法律责任制度

再制造产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但是《循环经济促进法》未明确相关法律主体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因此,还应该从立法上规定企业准入制度,明确再制造业务的主体,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对违法行为进行有力的制裁。

3.鼓励设定促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地方性规范文件

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统纲,各地区可以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促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办法,加强对发展再制造产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整合,形成系统、可操作性强的规范,使得《循环经济促进法》鼓励再制造产业发展的规定的实施更具针对性。

(二)完善财政税收政策,提供再制造发展的支持和激励机制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仅仅依靠立法明确了政府、企业、公众的责任和义务是不够的,要想促进再制造产业迅速发展,必须完善相应的财政、税收、金融政策。

1.财政方面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43条规定了建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第44条规定了对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实行财政支持,各级政府应该设立发展再制造产业相关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再制造业的发展,实行有利于再制造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税收方面

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多种优惠措施,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收政策优惠。加大企业对再制造技术研发的税前扣除比例,可设计再制造专用设备投资额的税额抵免,延长从事循环经济的企业优惠期限。

3.金融方面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46条规定对有关循环经济项目实行投资倾斜,因此在实施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应该重点强化再制造产业的信贷支持,进一步畅通再制造产业的融资渠道。其次,各大金融机构尤其是政策性银行应当适当给予优先贷款、低息贷款等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的金融服务。

(三)加强产业引导,构建再制造产业服务协作体系

要想改变我国再制造企业零散分布、管理无序的现状。首先,必须加强通用技术、共性技术平台的建设,构建相关的管理、成果转移、标准、检测等技术服务体系;其次,建设现代再制造逆向物流、回收、仓储体系,完善物资回收和产品运输体系;同时,相关部门还应当统筹规划,结合各地发展优势,整合现有试点企业,引导各企业分工协作,完善公共服务支持体系,实现再制造产业化发展。

(四)强固再制造产业的监管体系

要建立和完善再制造产品生产和市场流通的监管体系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相关部门应该严守再制造企业的准入制度。其次,还应实行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严把再制造产品质量关。再者,应严密监管再制造原材料的监管,保证原材料数量稳定、来源可靠、渠道合法,严格废旧产品的进口审批程序。还应规范再制造产品销售体系,严格控制再制造产品经过标记后在市场上销售。

(五)调动全社会积极性,形成推动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整体合力

要注重发挥政府、企业、公众以及行业协会等主体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积极性,形成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整体合力。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再制造产品的宣传活动,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的参与。调动政府和企业进行再制造产品生产的积极性,提高社会各界对再制造产品的认同度,鼓励消费者接受并使用再制造产品。

四、结语

我国再制造产业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鉴于产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国内建设具有示范性的大型再制造产业园区十分必要。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发展再制造产业是一个全局性的系统工程,促进再制造产业的发展,必须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建立合理的激励和支持机制,解除政策制约为再制造产业的发展铺平道路;同时,建立管理科学、运转协调的逆向物流体系和技术服务支撑体系;完善再制造产品生产和市场流通的监管体系,为再制造产业发展优化市场环境。此外,还必须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努力探索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集的再制造产业群。

参考文献:

[1]程喻.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J].财会研究,2009,(8).

[2]汪洋.日本循环经济立法实践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经济与管理,2008,(1).

[3]张天蔚,孙彤.由日本的实践看我国企业循环经济模式下的融资对策[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12).

[4]高红贵.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及其启示[J].统计与决策,2006,(17).

[5]吴大华.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及其启示[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7,(3).

(责任编辑:田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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