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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若干问题研究

2014-04-26段淑妍

学理论·中 2013年12期
关键词:恐怖组织界定

段淑妍

摘 要:黑社会性质组织自其产生以来,以组织严密、规模庞大、手段残忍、目的明确等特征为社会所憎恶,其存在严重威胁到我国的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而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性研究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注的热点,因此,科学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正确处理“涉黑”案件的前提和关键。通过阐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和特征,对与其相关概念、罪名的区别,进一步对其进行科学界定,以更好地解决“涉黑”问题。这对于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维护我国的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界定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5-0134-02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一)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

目前,我国法律对黑社会的概念没有做出明确界定,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黑社会组织是指组织形式比较固定和帮规戒律比较严密的帮会组织。黑社会组织以组织严密、规模庞大、手段残忍、目的明确的特征,是一种危害严重的特殊化犯罪组织。黑社会组织是指规模庞大、组织严密、以非法掠夺社会财富为目的的犯罪集团[1]322。

在我国,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但由于我国的黑社会组织处于一种初级阶段,不同于境外的黑社会组织[2]177。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威逼利诱各种方式与手段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获取非法的权益,在特定地域范围内能严重威胁当地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极其恶劣。因此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增设了该罪,根据该条,可以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定义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某些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3]156。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通过分析目前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违法现状及相关刑法解释,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具有以下特征:在组织方面:首先,构成人员相对具有稳定性,内部有领导体系,等级分层和职责分工。其次,严格的组织纪律和规章是保障,内部有一定的管理、协调和奖惩制度。再次,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来控制和经营部分经济实体。在行为方面:首先,主要通过胁迫、暴力等手段逼迫他人同意,从而谋取非法利益。其次,通过威逼利诱促使国家工作人员参加其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提供庇护。再次,在特定领域范围内为非作歹、称霸一方,形成地方霸权主义势力[4]233。总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实质是在已有秩序中依照自己的意愿形成特定的统治秩序,形成特定的势力控制范围。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相关组织的区别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

黑社会组织是国际刑事领域通用的概念,指诸如意大利的黑手党、日本之暴力团等对社会进行非法控制的犯罪组织的概念。黑社会组织者一般具备以下特征:根本目标是追求经济利益。组织形式极其严密。犯罪的职业化与掩饰方式的合法化相结合。在政界、司法界有一定的影响,政府官员及司法人员中有给予其保护和帮助者[5]426。

通过上述特征分析可知,目前黑社会组织在我国发展并未成熟,而为了防止黑社会组织在我国产生发展,打击我国的黑社会势力,维护我国的社会稳定与发展,针对一些具有黑社会组织部分特征的地下势力,我国提出了与黑社会组织相近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恐怖组织

刑法典在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同时,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可见,这两种组织并不是同一个概念。从二者的特征来看,有很多的相通之处,同属于犯罪组织的范畴,在组织性、行为方式上有类似之处,黑社会性质可以为了逃避惩罚而对政府官员进行暗杀、恫吓等恐怖活动,恐怖活动可以筹集资金,甚至恐怖活动可以与其合二为一[6]65。两者的不同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二者犯罪目的不相同。恐怖组织主要是为了政治目的,而对于黑社会性质来说,政治目的是其次要目的,多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第二,二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所采取的手段不一样。恐怖组织主要采取暴力手段,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则通过威逼利诱等各种方式达到目的。

三、我国刑法体系现状分析

(一)刑法法规的不足

目前,我国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总类中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分类中的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犯罪。

通过分析《刑法》及其立法解释,关于第294条的缺陷如下:对该罪进行文学式的描述。如《刑法》第294条“积极参加”、“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等,有悖罪状描述在刑法罪名描述法定主义的明确性原则。没有设置财产刑制度,如何拔除黑社会性质组织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死灰复燃,再次危害社会,由于《刑法》及相关法律解释规定过于笼统,在实践中引起很大的争议[3]500。

(二)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的冲突

为了更好地遏止和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0日颁行了《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虽然从某种程度上为法院司法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从此后的审判实践分析,该《解释》存在以下两方面缺陷。

第一,适用标准问题。为了更好地明确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解释》对该罪进行了特征确定,而关于该特征是普遍适用还是特别适用存在了一定的冲突。另外,在遏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过程中,检察院和法院对问题的认识标准各异,大大影响了法律的统一适用。

第二,违反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无论其是主犯或从犯,是否积极参加,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最少也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或并处罚金,而该司法解释对此做出相反规定,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犯,没有实施其他违法行为,就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与立法法是相违背的,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具有司法解释权,但不得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由此可见,该《解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我国的刑罚轻缓化趋势,符合了国家的刑事政策,但也与刑法规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冲突。

1.关于“保护伞”的问题

“保护伞”通常认为是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7]。因此,是否存在“保护伞”,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目前在学术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所以能够成为地方黑暗势力,主要是由于某些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与参与,为了维护自己的不当利益,甚至为其通风报信,使“打黑”行动受阻,若取消该组织的“保护伞”特征将导致对非法牟利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追责困难,使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的制裁,且难以从根本上摧毁该组织。第二种观点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若要逃脱法律制裁,其本身必然设定一系列的保护举措来逃避社会的追责,而至于设定怎样的保护措施,则是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具体确定的,由此可见,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保护伞”只是其可能具有的特征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就采用了该种观点[8]256。笔者是同意该种观点的,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目前并不成熟,仍处于萌芽阶段,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并不必然寻找国家工作人员的保护,因此,不必要把是否拥有“保护伞”作为判断是否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然要件,否则,是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对其参加者进行刑事追责的。

2.关于人数问题

在众多法律及相关解释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多以“人数较多”为标准之一,但具体对于“较多”这一含义并无统一界定,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无论如何仍能是犯罪集团的一种形式,从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出发,应把人数掌握在3人以上为宜”。第二种观点认为“将3人以上称为人数较多显然不妥,势必会扩大打击面,认为一般可掌握在10人以上为宜”[9]。笔者认为,只要该团伙形成严格分工的组织,以暴力性犯罪为主,严重威胁社会稳定与安全,并无必要严格界定“人数”标准。

(三)科学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其独特的组织性、目的性和犯罪行为特征而存在,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认定时,要从其特征入手,从立法、司法解释的原意、精神实质上去理解。法律、司法解释都只是对某一犯罪构成共性进行抽象地概括式描述,具体到每个个案时表现各不相同[10]。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区分,对犯罪团伙进行科学界定,不能照搬理论概念,要看该犯罪团伙的产生原因及发展过程,科学地对其进行界定,既不能夸大犯罪团伙的犯罪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将普通犯罪团伙列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也不能缩小真正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否则,会加大惩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阻碍力度,不利于从根源上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消灭其存在的基础,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2]赵秉志.新刑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3]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4]何秉松.黑社会犯罪解读[M].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2003.

[5]高铭暄,马克昌.刑法热点疑难问题探讨(上)[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6]康树华,魏新文.有组织犯罪透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7]何秉松.黑社会组织犯罪集团的概念与特征[J].中国社会科学,2001,(4).

[8]陈明华.有组织犯罪问题与对策研究[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4.

[9]王永禄,林宁,刘艳华.查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有关问题探讨[J].刑事司法指南,2001,(2).

[10]郜尔彬.浅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特征[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

(责任编辑:宋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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