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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体器官移植中活体捐献人利益保护制度

2014-04-26雷丽平

学理论·中 2013年12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

雷丽平

摘 要:为防止买卖人体器官的出现,我国立法规范人体器官移植,立法禁止近亲属或拟制血亲之外的活体器官捐赠和医疗机构在从事器官移植手术中的法定管理与审查义务。但以上立法制度并不能有效保护活体器官捐献者的利益,并造成因为不符合法律对活体器官捐献者的身份性要求成为非法的器官捐献者,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有必要调整我国的器官移植法律规定,开放活体器官捐献者的身份限制、加重医务工作者参与人体器官买卖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才能有效维护活体器官捐献者的权益。

关键词:人体器官移植;活体捐献人;身份限制;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5-0126-02

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器官移植来源于死者器官或者人体器官捐献人的器官。往往是后者的器官捐献,捐献人的合法利益和器官接受人的健康权益的比较,甚至常常有人体器官买卖的犯罪行为中,器官的非法捐献者沦为为他人提供器官的客体的惨境,故有必要研究分析我国人体器官移植过程中对捐献人的保护,以维护其利益。

一、我国立法对器官捐献者利益的保护现状

我国2006年颁布《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2007年颁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护器官捐献人的合法利益方面,有如下几方面制度。

1.立法明确禁止买卖人体器官

禁止买卖人体器官,是国际社会对医学领域中开展器官移植以来一直秉持的基本态度,也是我国器官移植条例的基本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2.立法明确器官移植捐献人的范围

《条例》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法律规定此捐献人的范围,首先是器官移植的医学要求植入器官与接受者之间高匹配性和低排异反应。具有血缘关系的近亲属因其同血缘性是移植器官的第一选择,在没有近亲属的情况下才选择不具有血缘关系的其他人。其次法律限定活体器官捐献的摘取和移植仅限于配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立法做出如此精确但狭窄的划分,旨在禁止非近亲属或非拟制血亲之外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演变为实质上人体器官买卖。立法规定,将活体器官移植的全程纳入到政府监管之下,有效保护活体器官捐献者的利益。

3.活体器官捐献的基本要求为自愿和无偿

现代文明普遍承认人的平等和自由,其自由还包括对自己身体处分的自由。当然人对自己身体处分的自由并非绝对自由,为社会公共利益目的可以在一定情况下限制人的处分自由权。如法律不认可经自杀者许可的自杀协助行为的合法性。帮助他人实施安乐死,尽管行为人的行为是应死者生前的请求而施行,但并不能改变行为人杀人的性质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必然性。活体器官捐献人的自愿,是建立在捐献人对器官移植的相关利益和风险的全面了解基础上做出来的。杜绝活体器官移植捐献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被蒙蔽、诱骗所做出违法其本意的决定。

活体器官捐献的无偿性,则需要与我国立法限制活体器官捐献人范围的规定相结合来理解。法律认为发生在近亲属之间具有血缘血亲、姻亲或者拟制血亲关系的活体器官移植,通常是为一个大家庭,经济上具有相对的一致性,情感上也容易做出自愿捐献器官的决定,是为一个经济大共同体内的行为,是不需要法律做出外在的干预。

活体器官移植捐献的无偿性,还在于立法者始终担忧如果允许对活体器官捐献者进行补偿或者计价,则必然涉及需要将人体器官的价值量化,也必然出现一定有人沦为他人的生存客体的伦理道德危机。因此实践中尽管也有对活体器官捐献者的经济补偿,均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红十字会对捐献者的人道主义帮助性质,非为活体器官移植的对价。立法规定活体器官捐献人的自愿和无偿,将活体器官移植限制在具有特定关系的人群之间,不存在因此牟利的可能性。从表面上看活体器官捐献是可能会对捐献者本人造成一定的身体损害但不能得到经济补偿的纯粹、限制在特定范围内的利他行为。这种利他行为有可能还会对捐献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侵害。但实则是通过否定性的规定,减少人体器官买卖的犯罪行为。

4.对从事器官移植诊疗项目实施检查、监督义务,以维护捐献人的利益

依照《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从事器官移植诊疗项目,必须对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进行审查的义务,器官移植前医务人员还需要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摘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等,并与活体器官捐献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再次复查捐献人的同意捐献的书面意愿和其身份证明材料。

二、我国立法对活体器官捐献者保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尽管立法对活体器官捐献者设置层层制度加以保障,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立法所保障的仅仅是极少部分的合法活体器官捐献者,将相当大数量的非法的活体器官捐献者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其可能获得的法律保护是成为人体器官买卖犯罪行为中的受害人后,通过刑事案件的处理而获得一定的法律救济。但整体上来说,这一部分的活体器官捐献者,就处于一个非常奇怪的法律地位,没有合法的捐献者身份、犯罪案件中为被害人、在器官移植中只能是以事后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来实现对其权利的维护。这种对买卖人体器官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的追究,毋宁说是对非法活体器官捐献者的抚慰而非权利救济。

1.立法应当开放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限制

立法限制活体器官捐献人的范围,意在将活体器官移植置于政府监管之下,防止出现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行为。但实际生活中大量出现的买卖人体器官犯罪行为,并没有因为有规定而减少。犯罪行为中,有的通过伪造身份材料来实现法律对活体器官捐献者的近亲属身份要求;更多的是回避卫生部门监管和医疗机构的管理,直接非法设点招募医务人员参与、诱骗他人提供活体器官资源、开展非法的器官移植手术。此类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行为中,缺少了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管、缺少了医疗机构对手术治疗的监控和安全保障,完全依赖于部分医务人员非法行医行为,实际上是将无论是自愿捐献还是被诱骗捐献的活体器官供给者,置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立法对活体器官来源的限制性规定,造成了可供移植诊疗的人体器官更少,加剧了现实中人体器官供求之间的矛盾。有官方数据表明,中国每年大约有150万人因末期器官功能衰竭需要器官移植,但每年能够使用的器官数量不到1万,供求比例达到1∶150。对等待移植器官的患者来说,面对生死选择,如果通过公开的途径得不到移植器官的话,患者有动力谋求非法来源的器官。有需求就会有人希望满足需求以求牟利,见诸媒体报道各地出现的人体器官买卖的犯罪行为就足以说明现有的法律制度并未能有效阻止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行为。

而开放活体捐献者的身份禁限,则可以做到第一将活体器官捐献者的捐献行为、器官摘取和器官移植过程纳入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之内,通过稳定可靠的合法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确保捐献者的合法利益。而不是简单地宣布非近亲属关系的器官捐献为非法,就将此类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主体推出法律保护范围。二则开放活体捐献者的身份限制,必然增加器官供给,缓解尖锐的器官移植供求矛盾。

2.立法应加重对医务人员参与人体器官买卖犯罪的量刑

人体器官移植从其构成来看,有三大要素:人体器官的供给者、医学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行为和人体器官的需求者。仅有人体器官的需求方和供给方,并不能完成一项人体器官移植,其技术核心在于医务技术人员的参与才能完成。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中,对医务人员参与非法的人体器官买卖行为,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只有医务人员参与人体器官买卖犯罪行为中,未经器官捐献者同意的情况下或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有强迫、诱骗他人捐献器官的行为的,才依据刑法规定要承担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罪名。

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医务工作人员在参与人体器官买卖犯罪行为中,其责任形态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如果活体器官捐献者本人非被诱骗强迫,系自愿捐献。医务工作人员的摘取器官和移植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仅为非法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第二,如果活体器官捐献者系被诱骗或强迫、非自愿捐献其器官、或捐献者为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造成伤害结果的,医务工作人员生承担故意伤害罪;第三如果前述情况造成器官捐献者的死亡,医务工作人员需要承担故意杀人罪。目前人体器官移植是一项成熟的医疗诊疗项目,出现因摘取人体器官而致器官捐献者死亡的情况很少。医务工作人员参与人体器官买卖犯罪行为中,最有可能遇到的是被吊销执业医师资格的行政处罚和构成故意伤害罪。构成故意伤害罪还需要依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来量刑。当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未达到重伤标准的,医务工作人员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实际很轻。

我国对医务人员参与器官移植的管理一直是通过两条途径,首先以医院为管理途径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其次禁止医务工作人员在执业注册登记地点之外执业。从媒体报道的新一类人体器官买卖犯罪案件来看,犯罪集团自行租房、购买医疗器械、相关手术设备,专人负责诱导招徕人体器官捐献者,高额利益吸引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手术能力的医师参与。此类犯罪行为中,医务工作人员在其执业注册登记地点之外非法参与,且成为人体器官买卖犯罪行为的技术核心。但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却并不重。如果从犯罪所得与犯罪成本相比较,医务工作人员参与人体器官买卖犯罪行为,获利甚巨,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小、即使承担刑事责任也是轻罪轻罚。如此的犯罪收入与犯罪预期成本的巨大差距,如何能阻挡人体器官买卖犯罪行为中的巨额利益对医务工作人员的吸引力呢?

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出现之前,纵然患者有再迫切的需求移植器官以救命,有再多的人自愿去捐献器官都无法实现器官移植,也没有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行为。可见,控制买卖人体器官犯罪行为,真正有效维护活体器官捐献者的合法利益,是需要加强对医务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加重处罚医务人员参与人体器官买卖犯罪的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吴越.1∶150中国人体器官移植现状调查[N].文汇报,2010-01-

14.

[2]范彬,徐德荣.高中生为买苹果产品卖肾后成三级伤残[N].三湘都市报,2012-04-06.

(责任编辑:宋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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