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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2014-04-26张艳萍

学理论·中 2013年12期
关键词:保护措施隐私权消费者

张艳萍

摘 要:随着经济和网络的发展,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事件越来越多。而我国法律对消费者隐私权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所以如何给予消费者的隐私权法律上的保护是现代民法面临的重要问题。由于网络购物在消费者间的普及,消费者的隐私会受到更大的威胁,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更为了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我国应该考虑有关隐私权的立法。

关键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5-0110-02

美国学者首先提出了“隐私权”这一概念。国外民法综合学说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对其私人领域的一种控制状态,包括是否允许他人知悉自己的隐私事务以及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1]。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而具体人格权又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名誉权、人身权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却对隐私权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只是对其进行了简单的分类。依我国有关民法学家的看法,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空间安宁与私人信息受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2]。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之前,理论界对消费者的定义有不同的看法。而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明确规定了有关消费者的九项权利。从历史演进的角度看,消费者保护法中规定的有关消费者的这九项权利在传统上大多属于交易当事人自治地范围。但是,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使得市场营销方式出现了更多的模式,仅仅是这九项权利已不足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了,消费者的隐私权更是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3]。消费者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新类型,它对于保护消费者人格尊严和从事社会活动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一、消费者隐私权的内容

消费者隐私权的核心内容是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为了使消费者更广泛地了解隐私权的相关内容,许多国家在相关法律上对隐私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从而减少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害。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四项权利。

(一)消费者的隐私隐瞒权

隐私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隐私,隐私权的本质在于确保个人远离公众的目光。而消费者有权决定是否将自己的隐私告知他们,这是消费者最基本的自由。每一个消费者都是独立的个体,都应有不想为他人知晓的消费习惯或是其他。当然,如果消费者的隐私与国家公共利益有关或是有为其他法律行为服务的作用,消费者就应该遵循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的原则,将自己的消费行为告知有关国家机关。

(二)消费者的隐私利用权

隐私利用权是指消费者可以对自己的隐私加以利用。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在行使自己对隐私的利用权时,不应当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

(三)消费者的隐私维护权

消费者有权维护自己的隐私不被他人非法干涉。

(四)消费者的隐私支配权

隐私支配权是指消费者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二、我国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一)隐私权的保护

在民法历史上,隐私权是一个非常年轻的权利。对于隐私权的概念和范围,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有很多学者对此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侵犯隐私权可能同时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最高人民法院也曾有司法解释以名誉权来保护自然人的隐私。比如,1993年8月7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七就是关于侵犯公民隐私同时触犯了法律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尽管没有明确提出隐私权的概念,但将隐私作为了人格利益,并将侵犯隐私与侵犯名誉严格区分[4]。2002年12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在人格权一编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5]。

(二)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宪法、法律、部门规章等并没有相应的规定,而只有较少的地方性法规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如上海、北京、福建、宁夏、河南等地方都先后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基本都赋予消费者隐私权的隐瞒和利用权,并且规定,经营者、服务者等其他接触消费者信息的公民,有不泄露其所知悉的消费者隐私的义务。但是由于上述规定是地方性法规,立法层次较低,作用较小,影响不够大。

(三)消费者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对于消费者网络隐私权,我国法律的保护力度更是不及消费者隐私权的专门性地方性法规。我国是通过一些法律文件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58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6]。

网络的出现和普及为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课题,然而我国的法律却没有及时做出相应的规定,这就使得消费者不能倾心所欲地在网络这个大环境下行使自己的权利。因为权利的行使不能得到国家强制力的有效保障。网络是个虚拟的环境,当消费者在网上冲浪时,一般无法隐匿自己的信息,这就使得消费者的隐私更加全面和准确的暴露在社会大众之下。不法分子有可能就会利用此机会去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总之,我国法律在对消费者隐私权方面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可以说,关于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特别是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基本上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7]。

三、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构想

(一)宏观构想

1.引导和形成网络时代的伦理道德

随着科学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已经普及到了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由于网络是个虚拟的社会,它应有比现实社会更高的要求。然而实际却并非如此,正是由于网络交往的不接触和虚拟,才导致了人和人之间的欺骗和不道德甚至违法行为的出现。人肉搜索的恐怖、虚假信息的网络宣传、不健康网站的随意、明星八卦的纷扰等,都严重影响了公民的正常生活,违背了公民从网络得到正能量的初衷。解决这一现象的首要方法就是引导和形成网络时代的伦理道德。道德是最低层次的法律,只有公民自己有了健康网络的习惯和心态,整个网络环境才会有健康发展的前景。网民对于看到的网络信息,应该有自己道德的判断,不能盲目地信任和宣传。

国家有关部门可以把宣传网络道德当作一项指标,在各个地方各个领域有宣传网络伦理道德的建立。青少年是接触网络最多的一类人,因此,网络伦理道德的宣传和建立应从校园抓起。只有树立了良好的网络伦理道德,消费者才会具备和谐的消费环境。

2.消费者自身应提高隐私权的保护意识

消费者不应该随意泄露自己的隐私,加强对自己隐私的保护意识。比如,不随意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网上冲浪时不保留自己的登记信息;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学生证、户口簿、火车票等要谨慎保管。

(二)具体构想

1.民事立法建议

从性质上说,隐私权为人格权利、民事权利。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法律可以参照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法律规定,对隐私权的保护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首先,《民法通则》不能再将隐私权置于名誉权中加以保护,而是将隐私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并行于肖像权、名誉权、生命权等。一方面体现了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加强了我国民法典的全面性。

其次,我国法律可以参照《继承法》、《婚姻家庭法》等类似的民商事法规,制定一部有关隐私权方面的专门法律。这是因为即使将来隐私权在民法通则中得以单独规定,也只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不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因而需要制定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对隐私权的概念、特征、范围、内容、侵权构成要件以及侵权责任等做出具体、详细的规定,这对于形成一套完整的隐私权法律体系是必需的[8]。

再次,我国可以借鉴国外针对具体领域制定专门性隐私权保护的做法,在婚姻家庭隐私、网络隐私、学校信息隐私等方面予以专门立法。这样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会更加具体,效果更佳。

2.刑事立法建议

将隐私权保护纳入刑法领域,是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向。我国可以参照美国、法国等刑事法规,制定一项专门的侵害公民隐私罪,并建立相应的刑事责任和处罚。

3.建立消费者隐私案件制度

在诉讼法等程序法中应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在办案中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职责,建立消费者隐私案件制度:即关于隐私权的案件应申请可以不予公开审理;法官自由裁量案件当事人是否有权拒绝回答有关自己隐私的问题;司法调查应有合法依据,不得非法侵犯当事人的隐私。

简而言之,人类社会进步到现在的一个巨大成果,就是每一个人都被当作了人看待。人不再是客体和手段,而被看做了目的。这一进步促进了民法人身权制度的发展。在民法意义上,民事主体之所以成为完整的民事主体,是因为具备了各种人身权。这毫不例外的包括公民的隐私权。科技,尤其是网络的发展,对公民的隐私权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当然对隐私权的保护不仅仅限于民法的范畴,其他相关法律也应做出对隐私权的保护,加大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网络所有人或是使用人负有对其他因使用网络而暴露的信息加以保密的义务。网络所有人或是使用人应当对信息搜集活动加以说明并说明对这些信息的使用途径。未经明确同意,不得将这些信息提供给第三人。只有更加全面的对隐私权加以保护,我国才能真正实现人身权的全面发展,我国消费者才能在轻松而安全的环境下实现自己的权利。

参考文献:

[1]明杰穗,周小芳.论消费者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怀化学院学报,2010,(4).

[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8:17.

[3]丁海防.论消费者的隐私权[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7,(11).

[4]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78.

[5]杨立新.关于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J].人民检察,2000,(1).

[6]李鸣鸿.我国信用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制[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7,(4).

[7]王利明.民商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34.

[8]赵彦龙.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对策[J].人民论坛,2010,(23).

(责任编辑:许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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