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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经济与民族权利保护

2014-04-26马升

学理论·中 2013年12期
关键词:民族地区

马升

摘 要:民族权利的保护是我们党和国家历来就最为重视的问题之一,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在民族地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包括在政策上的倾斜和支持,以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由于历史传统、地理环境、文化、宗教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民族地区的经济与其他地区相比较,还是有着较大的差距,因此,也影响着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和法治进程,同时也直接影响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权利的维护和保障,因此对民族经济与民族权利保障与维护的关系研究,在理论上也就显得十分重要。

关键词:民族地区;民族经济;民族权利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5-0104-02

我们所讲的民族经济主要是讲民族聚居地的物质生活条件问题;其中当然的核心问题是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现状。在某种意义上来看,我国民族地区的经济主要问题是西部的民族经济发展问题。“我国少数民族大部分居住在西部地区。国家在‘七五计划中,把整个国土从经济上划分为东部沿海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大经济区域,其中西部地区是指大西北、大西南的山区高原地区,包括陕西、宁夏、甘肃、青海、新疆、四川、重庆、贵州、云南、内蒙古、广西、西藏等12个省、区、市。在全国总面积中,西部地区面积大约占70%左右,而在西部地区的总面积中,少数民族分布区则又占了80%以上,在全国56个民族中,聚居在西部地区的51个少数民族,其人口总数是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86.1%。地区经济发展实质上也就是西部地区经济发展。”[1]因此,我们分析论证这一问题也主要以西部经济态势,主要以民族地方的态势为依据。

一、民族地区经济整体滞后是民族权利保护不力的根源

中国古代的文人贾谊曾有“仓廪实而知礼节”之语。历史事实表明一个真理,即经济发展是民众懂礼守法最基本的物质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海商法和罗马法复兴的历史背景时曾指出:“在现代各国人民那里,工业和贸易瓦解了封建的共同体形式。因此对他们来说,随着私有制和私法的产生,便开始了一个能够进一步发展的新阶段。在中世纪进行广泛的海上贸易第一个阿马尔非也制定了航海法。当工业和商业进一步发展了私有制的时候,详细拟定的罗马私法便立即得到了恢复并重新取得威信。”[2]马克思的分析,充分表明经济的发展促使法律与权利地生成,同时也表明了一个真理,即经济发展同时也需要权利的存在,而且权利的合理保护对于经济增长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马恩在对于这一问题分析时,精辟地指出由于有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资本家们对资本的安全,尤其是长远的安全,充满了信心,他们才有“到处落户,到处开发,到处建立联系”,从而“在它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3]因此,我们可以肯定的是经济滞后不仅需要进一步地发展生产力,而且更需要权利对经济发展地确认与保护。

西部的经济态势恰恰说明了这一点,“城镇化从某种程度上标志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程度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由于各种原因,民族地区城镇化水平还非常低,1999年城镇化水平只有21.04%,远远低于全国同期30.9%的水平,2000年全国的城镇比率为36.1%,而西北4省区的城镇化率仅28.7%,比东部低17.4个百分点,比全国低7.5个百分点,相当于90年代初全国平均水平,是我国城镇水平最低的区域之一;城市密度是东部的6.47%和全国的21.43%,建制镇密度只有东部的3.38%和全国的10.51%。”[4]总之,“民族地区城市规模小,综合经济实力较弱,发展极不平衡。城镇化的滞后导致生产集聚效应的缺失,严重制约了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4]因此,对民族地区而言,除国家在经济政策方面给予鼓励,在很大程度上要对民族地区从立法上给予相应特别权利规定,并且对已有的权利规定,通过系统制度的设立,以保证权利落到实处,而不至于流于形式。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科斯指出:“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安排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价值。”[5]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状况决定了国家必须更多注意民族的权利及权利保护状况,我们相信“普遍信念从来就认为,利用法律去扩大经济上的生产能力是最好的社会发展手段或措施。”[5]

二、民族地区的地理环境是民族权利保护的客观基点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的是民族地区有经济滞后与法律权利需求的内在关系,特殊的地理环境本身也是民族地区的特色,但对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制约也是显而易见的,如“独龙族就居住于我国云南贡山的独龙江两岸之独立山上,仅从县政府所在地到独龙江就要走好几天的路程,而且要翻越海拔3700多米的高黎贡山。该山一年之中有半年左右的时间大雪封山,交通不通。”[6]“如果把我国人口较少的民族的空间分布与生态脆弱地带的空间分布叠加分析更可发现,我国人口较少民族居住地区基本上分布在我国四大生态脆弱的地带中的西南石山岩溶地区、北方黄土地区和西北荒漠地区这些地区自然条件比较恶劣,地势高而陡峭,山地比重大,生态环境脆弱,易于产生大面积水土流失,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例如,贵州省的山地约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87%。丘陵占10%,而坝子仅占3%,是全国唯一没有平原大坎的省份。)”[6]民族地区的自然生态地理环境差,不仅造成了众所周知的落后的事实,而且也导致民族地区法律意识淡薄,权利观念虚无的社会现象。比如“怒族、佤族、独龙族等某些成员信仰万物有灵的自然拜物教,普遍保留着杀牲祭鬼、剽牛等传统习俗,部分成员每年都要杀牛或猪(杀鸡、羊就更普遍了)用以祭鬼神,以求神灵的保佑。”[6]这样的情况必然导致的一种结果就是对权利存在普遍的漠视,自然就更谈不上对权利的尊重与权利的保护问题了,是严重的权利缺失现象。更严重的是“在许多地方,对土地的归属仍以习惯和约定俗成为主(习惯法),土地证的使用并不普遍,实际上,在一些边远山区,深山老林中也难以使用。可以说,许多人口较少民族由于商品经济尚未发展起来,其成员对于土地的产权观念极为模糊的,他们尚不理解,当然难以使用。”[6]因此,在民族地方以特殊权利保护是民族地区经济、地理及其自然环境的内在必需,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不解决这些地区的民族权利保护问题,想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实属痴人说梦。

三、现在经济态势下民族权利保护的几点思考

第一,国家层面的关于民族权利保护立法应当进一步加强。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制定了一定数量的有关民族地区的发展和民族权利保护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并且在宪法的层面也对民族权利保护给予足够的重视,这对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人民权利维护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是,从现实的角度来衡量,还是有相当缺憾,如在国家层面的一些立法,对民族权利保护,还有相当缺失,如在三大诉讼法中,有关民族权利保护的条款相当少,应当有单独的民族诉讼立法,如民族习惯和国家法律冲突的时候,如何在诉讼法中体现和协调。同时,应当有实体法上的单独权利设定。这样,从立法的权威上可以体现出国家对民族权利维护和保障的决心,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和推进民族地区公民法律意识与法治进程。

第二,进一步强化民族地区法律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虽然我国在民族地区的法律工作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效,但由于诸多因素影响,民族地区的法治推进工作还是比较滞后,所以应当在大力发展民族经济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民族地区法律工作的投入,包括资金和人才投入,鼓励优秀人才到民族地区从事法律工作,通过这样的举措,不仅可以提高民族地区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有助于改变原有工作拖沓和不利的状态。如在海南省,应当向黎族、苗族聚居区的行政县市加大资金投入和人才引进,这样可以改变当地法律工作者生活和办公条件,同时,由于新的人才,是相当一批人才引进,能够带来很多新的法律观念,这样就可以形成对原来的不科学法律观的冲击和影响,从而有效提高当地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其能够首先懂得自身权利遭受侵害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和寻求应该的权利救济途径。

第三,多样动感的法制宣传。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要求当地的公检法和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精心准备一些内容切合当地实际,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进行常态化的法治宣传工作,而不是现在的走过场的法治宣传。有些工作不是一时的,也不是一个政绩的形式,而是扎实的民生工程,法治宣传就是这样的工作。如可以在一个行政村设置一个长期的法治宣传点,各个涉法机关可以轮流驻村进行法治讲座、法治电影电视播放等,还可以长期制作一些生动的,容易明白的宣传画,还可以进行有奖问答竞赛等形式,总之,笔者相信通过这样的活动,对提高村民,尤其是民族村民的法律意识具有不可替代的功效和价值。

方法是多样的,途径也是多样的,关键在于人们的认识与努力,我们相信,不久的将来,中国广大民族地区,民族同胞的权利,将有着一个崭新的面貌,这是一个可以相信与期待的现实。

参考文献:

[1]许荣生.民族理论概论[M].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98:200.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70.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76-277.

[4]李俊杰.从民族地区小康进程研究[J].民族问题研究,2000,

(2).

[5]王佐龙.法社会学视野中的“三农”问题与权利扶贫[J].青海民族学院学报,2004,(2).

[6]李岚.影响我国人口较少民族经济发展的原因分析[J].民族问题研究,2004,(4).

(责任编辑:田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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