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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学会中小学外语教学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2014-04-26

校园英语·中旬 2014年1期
关键词:常务代表大会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河北省教育学会中小学外语教学专业委员会。英文译名The Association of Basic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Hebei Education Society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为河北省教育学会领导下的群众学术团体,是河北省教育学会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会遵守《河北省教育学会章程》,接受河北省教育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据本会规程开展活动。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立足河北省基础教育,服务外语教学改革,组织和团结有志从事基础教育外语教育研究的广大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各行业中从事外语教育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机构,积极开展外语教学研究、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发挥专业委员会在省内外广泛联系的作用,为河北省中小学外语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本会秘书处设在河北省教育科学研究所。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122号(05006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全省会员学习现代教育思想,开展对中小学外语教学思想的研究,进行教学实验;

(二)举办全省中小学外语教学学术培训和研讨活动;

(三)对中小学外语教学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组织团队课题攻关,完成调研报告,为全省中小学提供咨询,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四)组织协调省内外外语教学研究的广泛合作与交流;

(五)组织全省外语学科竞赛、教学基本功大赛、论文评选等活动;评选和表彰先进团体、先进个人和优秀成果;

(六)配合河北省教育学会,组织教育规划课题的申报、管理和鉴定等工作;

(七)根据学会发展需要,适时推出会刊,编印教育学术资料,宣传和推广教育研究成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采用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理事单位制。

(一)个人会员:凡有志于从事中小学外语教学研究的教育工作者、在校大学生和其他行业专业人士,承认本会规程,参加本会活动,均可提出申请。交纳会费后,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单位会员:凡在河北省境内的中小学校,坚持科研兴校,致力于外语特色办学,且办学达到一定水平,承认本会规程,单位内本会个人会员不少于10人,愿意承办本会活动,均可提出申请;凡有志于为推动河北省基础教育外语教学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均可提出申请;由理事提名,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三)理事单位:为本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战略合作伙伴单位,经常主动承办本会学术活动的单位会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成为本会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可向本会推荐1-2名理事。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在本会组织的各项评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会员优先;涉及收费活动,酌情予以优惠;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规程,爱护本会荣誉,执行本会各项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向本会提供本单位有关外语教学研究的进展情况资料以及研究成果;

(四)按规定交纳个人会费(10元/年/人)。

第十条、会员管理

(一)本会通过河北省教育学会中小学外语教学专业委员会理事会成员推荐和发展各地会员;本会会员即为省教育学会会员。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规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规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由优秀会员代表组成,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教育学会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本会理事会成员由我省各地教研机构专业人士、高校有关教育专家、本会战略合作伙伴单位领导、中小学知名学校优秀校长和教师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本会研究分支机构;决定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任期五年,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推选顾问一名,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常务理事会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在常务理事会下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修改本会规程的程序:本规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根据形势或工作的需要修改本会规程,由常务理事会修订,待下次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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