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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权力制衡和我国权力制衡结构的构建

2014-04-17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制约权力监督

吴 燕

(安徽师范大学政治学院 安徽芜湖 241000)

浅谈权力制衡和我国权力制衡结构的构建

吴 燕

(安徽师范大学政治学院 安徽芜湖 241000)

权力制衡是政治学研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从古至今,有很多政治学家对这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权力制衡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要从根本上根治腐败,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关键在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是否成功,而成功的关键在于是否彻底实现当代中国权力制衡结构的构建。

权力制衡;分权;结构构建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任何有权力的人,都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边界的地方为止。”人类历史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会遭到滥用,权力一旦滥用,又会造成专制和腐败。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开始,关于如何进行权力制衡的思考已经延续了两千年了,几乎所有著名的政治学家都对如何进行权力制衡这一问题发表了自己意见和观点。例如洛克、孟德斯鸠等人提出,想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给权力设置一个界限,用权力制约权力,这一观点堪称典范。如今,中国的政治体制急需进行改革,而改革的关键在于是否能够完成目前中国社会的权力结构转型,而社会权力结构转型的关键在于能否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力制衡结构框架。

一、权力与权力制衡

从古至今,权力问题非常的复杂,它涉及到政治体制、政治结构、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等。它作为一种政治上的强制支配力量而存在的,是使他人的意志服从自己的意志的表现。权力是把双刃剑,权力的拥有者既可以运用手中的权力维护社会有序运转的基础,也可以将手中的权力变成导致社会混乱和政府腐败的重要因素。而权力制衡,就要是对权力进行制约,通过一种均衡权力的过程而达到国家与社会平衡的一种状态。这种理论的基础假设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趋利避害是人从诞生起便俱有的天性;国家权力的产生是人民让与和选举的结果;利益则是权力的基础,人与生俱来的品性决定人会在最大程度上的使用权力,直到遇到权力的界限为止,没有被制约的权力必然会导致引发公权走向私权,导致正义天平的倾斜;为了防止正义失衡和权力滥用,就必须对国家权力进行分割,在分割的权力之间建立起相互监督和制约的关系。不可否认的是,这是西方政治思想家为人类社会留下的宝贵历史遗产。无论是洛克的分权思想还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都深刻地揭示了权力制衡这一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建立政治构架必须要遵循的重要原则。

提起权力制衡,人们自然会想到西方的“三权分立”,按照孟德斯鸠的设计,权力制衡是通过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权力之间互相监督制约,以保证权力不被滥用始终保持平衡态势的制度。制衡与法制相比,是一种超前的约束,是在权力滥用行为未发生前就对其进行约束,从而从一定程度上避免最坏局面的产生。实行这一原则的手段是分权,可以说,不实行分权,就谈不上权力制衡。分权意味着在行使权力的权力拥有者之间有较明确的职权范围,各自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这种权力制衡原则对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在马克思主义的视角下,一切权利都是属于人民的,对进行权力制约等同于对权力进行权力监督。马克思主义者们认为只有人民群众对权力实现了监督,那么对权力的监督才真正的有效。自亚里士多德开始,关于权力制衡的思考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其基本目标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1)防止权力滥用;(2)实现社会公正;(3)保障公民权力的实行。然而,这些目标的实现程度究竟如何?这仍是让人深思的问题。权力制衡的经典模式也被称作“权力制衡”,是一个“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模式,即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间的相互制约。不管在不同的国家其表现形式上会存在着多大的差异,但三权分立与制衡是基点。

二、权力高度集中的弊端

目前,国内很多学者认为不能将西方政治制度的”三权分立“模式作为可以体现权力制衡原则的唯一模式,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在这一政治体制构架下,同样需要体现权力制衡原则。这不仅是适应制约政治权力腐败的需要,构建科学权力机构的需要,更是中国现存权力制衡结构更好地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转型的需要。

1.权力过分集中导致产生全能政府。在我们国家,有很长一段时期由于国家权力过分集中,国家完全替代了社会的功能,导致全能政府的产生。政党和国家在民众的社会生活中扮演了无所不能的角色,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社会的自主性缺失,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的所有行动都得听国家统一的计划和调度,甚至连公民的个人事务都受到国家的干涉。整个国家、社会和个人都缺乏自主性,不利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

2.权力过分集中导致政党机构行政化。在很多方面,政党的机构代替了政府行政机构,行使政府机构的职能。这些政党机构以极大的精力处理日常行政的具体事务,政党的各级职能部门转化成为具有政府部门性质的机关部门。党组织的结构设置、活动方式、运行体制日趋行政化,偏离了政党功能的定位。

3.权力过分集中导致政府行政效率低下。由于权力的高度集中,一方面导致政党机关才有对重要事务最后的决策权,因此重要事务问题都集中于政党的各级机关,而各级机构又不能及时有效处理和解决各种事务。另一方面,权力的高度集中使得对权力监管渠道缺少。由于缺乏监管和行政服务评价体系,政府办事效率低下,一些政府机关办公人员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时上网,打游戏的新闻报道屡见不鲜。

4.权力过分集中导致领导干部腐败。在我国,党政机关各级各部门领导们,特别是“一把手”,处于部门权力结构最顶端,在其部门内具有非常大的权力。有的“一把手”甚至身兼数职,其自身权力只有上级的领导没有或者缺乏平行权力制约和下级员工的监督,在其没有真正暴露问题时,平时工作中是没有人和部门去制约他的,形成了“一把手”在其领导和工作的部门具有绝对权威的局面,这也是形成腐败的根源之一。

三、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权力制衡结构

为了解决以上的问题,就必须加快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权力制衡结构体系。在我国的政治理念下,“权力制衡”中的“权力”概念,“是指人民权力主体之下所划分的许许多多的具体权力主体,而不是国家本质意义上的人民权力主体。对于象征国家本质意义的人民主体权力,不存在制衡和制约的问题。”在任何一种形态的政治社会中,也许可能存在着一些多元化的、不同的利益诉求,但总会有一个占主导地位的、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最高诉求。与西方“三权分立”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个权力体系之间互相独立、互相对应抗衡的关系所不同的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权力设置是对人民权力的一种具体划分,一切具体权力主体都必须要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任何一种具体权力都不能和人民权力相抗衡相冲突,只能与人民权力相统一,为完成人民权力而行使各自的职权。所以,对更好的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权力制衡结构,我有以下几点想法:

1.实现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三权制衡。实现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三权制衡是要有一个必要的前提的,即确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国家最高权力。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权力中占据首要位置,即是最高立法机关也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则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也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具有同样的权力地位,不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还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其权力还要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制约。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除了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之外,不接受任何其他国家机构的监督制约。所以在确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权力地位的基础上,可以建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横向分权制衡关系。

2.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内部的权力制衡。要求国家权力机关组成成员的人大代表能够形成制衡。制定的法律要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要求人大代表要来自各个阶层和各种职业的,各种政治面貌的。各种阶层、各种不同利益在人民代表大会里均有与自己利益的份额相应的代表,这种利益份额的划分还需要以制度化和标准化的方式固定下来,以便其应用的影响力不会被忽视。改变当前人大代表官员化和富人化的倾向,保证立法公平正义,使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就是一部良法。

3.实现人大对中央人民政府、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真正的监督。我国宪法上规定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其权利受到人民代表大会的制约。但是这样的规定不能仅限于理论上,应该在现实上真正的实行这种监督权,充分发挥人大的作用。

4.实现各级人大对同级政府计划和财政预算的审查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同级政府计划和财政预算的审查和执行的监督不能流于形式,要深刻认识到预算审查监督的重要性,使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真正放上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重要位置。同时,建议对预算法规进行修订完善,使之适应新形势下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需要。从法律上解决问题,为人大的审查监督提供操作性较强的法律保障。

5.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权和党委决策权应该明确的界定。在实际的地方重大事务的处理中,人大的决定权往往让位于党委,导致了人大决定权的虚置和人大权威性的弱化。然而,根据宪法和法律,决定权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反映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权力机关本质特征的一种职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正确理解,忠于职守,认真履行,既不能滥用权力,也不能出现权力的闲置和转移。

另外,在对权力进行内部制约同时,也要实现对权力外部的制约,建立社会对权力的外部监督机制。建立这一机制的目标,是要实现被统治者对于统治者的监督。在我国的现阶段,公民一般是处于统治权力的支配之下,接受政府的管理。民主的实现就需要体现在公民对于他们委托出去的权力进行制约之中,体现在他们享有的一些能够起到制约作用的权利之上。“具体来说,公民能够发挥积极监督政府的权利至少有:(1)选举权;(2)言论自由权;(3)结社权;(4)知情权;(5)对政府机构或官员的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进行举报、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以及在遭受来自公权力的侵害时获得救济的权利,例如申诉的权利,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民主的实质在于以权利制约权力。我们衡量一个国家的民主发达程度,不仅要看它的法律所表明的统治权力的最终归属,更要看普通公民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实现程度。”

总而言之,在我国进行政治民主化改革和政府转型的新阶段下,我们可以根据我们国家的国情,对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加以改造,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权力制衡结构。因为这个问题的能否解决,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影响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化进程,影响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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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balance of power and the balance of power structure

Wu Yan

(Politics Department, Anhui Normal University, Wuhu Anhui, 241000, China)

The balance of power is an important issue in the study of political science. Since ancient times, there are many political experts expressed their views on this problem.The balance of power is an important guarantee for social equity and justice, to cure the corruption fundamentally, ensure that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and socialist modernization, the key lies in China's political system reform is successful, and the key to success lies in whether the complete realization of contemporary China's balance of power structure.

balance of power; decentralization; structure

D03

A

1000-9795(2014)02-0015-02

[责任编辑:董 维]

2014-01-04

吴 燕(1986-),女,安徽合肥人,安徽师范大学研三学生,从事政治学原理方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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