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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文官丧葬公文与丧礼制度建设

2014-04-16宋继刚赵克生

古代文明 2014年2期
关键词:礼制明代

宋继刚 赵克生

提 要:明代文官死后,国家举行官方祭奠、修坟、安葬活动,为官员构建死后的荣耀,彰显国家褒奖臣下之意。此项举措的落实,有赖于丧葬公文在各级政府间的传递与具体执行。丧葬公文既是政府行政文书,又是礼文化的承载体,研究其内容及运作,可以直观感受明代由国家主导的丧葬礼制建设,以及国家如何在丧葬层面完成礼仪与行政的有机结合。

关键词:明代;丧葬;公文;礼制

明代文官丧葬公文指明朝针对文官丧葬活动而发出的往来于各政府部门间的公文,主要涉及派遣专员祭奠死者和为死者修建坟墓事务。明朝丧葬制度规定,一定品级的官员死后,朝廷依据其生前功业、地位等为其遣官谕祭、造坟安葬,合称为“赐祭葬”。赐祭葬与赠予官职、赐予谥号、立祠祭祀、皇帝辍朝示哀、恩荫直系子孙等,共同构成朝廷对于官员及其家属的褒奖和抚恤,统称恤典。前人对于丧葬文书的研究多侧重于分析祭文内容的文学特质以及公祭文文本政治文化的内涵分析。1本文将赐祭葬及相关丧葬公文置于恤典这一框架之中进行考察,探寻此类文书在国家文书行政活动与礼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丧葬公文种类与行移过程

(一)丧葬公文的种类

丧葬公文大体分为请祭葬疏、题覆疏、祭葬札付、祭葬勘合、谢恩疏,亦有单独的请祭、请葬疏和题覆谕祭、题覆造葬疏。

请祭葬疏是官员死后,由其亲属或同僚在向朝廷报告官员死讯之时携带的为死者申请赐予遣官谕祭和造坟安葬事项的奏疏,属于上行公文。文中一般列举死者履历,凸显其功业和德行,并举出祭葬规制法条出处和见行事例,以此为死者申请死后荣耀。若死者家属本身即是具有一定品级的官员,可以本人书写并上呈朝廷;若家属为平民,则需通过本地官长或死者的同僚代为书写转达。万历十六年(1588年),原任南京兵部尚书阴武卿去世,而其子阴鎔仅是一介官生,虽然身在京畿之地,却无权上疏,所以请其父生前好友继任南京兵部尚书的吴文华代为题请。吴文华出于“交承之谊”,慨然应允阴鎔要求,代为题请,并专门差遣千户王都携带文书前往京师。疏称:

南京兵部尚书臣吴等谨题为恤典事,武库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据原任南京兵部尚书今病故阴武卿男官生阴镕通状告称,有父阴武卿……伊男匍匐奔丧,间关扶榇,势不能叩关,陈情恳乞身后恤典。臣某有交承之谊,臣某托僚寀之末,知之最真,悯之实至……为此据实具题,伏乞敕下吏、礼、工三部,俯赐给与赠谥祭葬,庶几恩造有终,劳臣知劝。缘系恤典事理,未敢擅便,为此具本,专差千户王都赍捧,谨题请旨。1

题覆疏包括对于赐祭和赐葬两项内容的审核处理意见,赐祭事项由礼部题覆,而赐葬事项由工部题覆,分别呈报皇帝。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闰三月,太子太保兵部尚书总督陕西三边军务王以旂于任上病故,按照惯例应由同僚为其上疏以求身后之典,检现存文献未见该疏,但从《尚书王以旂祭葬谥》中可知当时申请了祭葬赠谥荫五项,吏部、礼部、兵部就此事提请皇帝审批:

题为比例恳乞天恩俯赐祭葬赠谥录荫以光泉壤事。看得原任太子太保兵部尚书总督陕西三边军务王以旂在任病故,除赠官录荫,移咨吏、兵二部施行外,合就照例与祭九坛,行移翰林院撰祭文,转行应天府买办祭物香烛纸,就遣本府堂上官致祭,工部应付棺木,差官造坟安葬……2

此份题覆疏将祭葬两项合并上呈,两天后即得到明世宗的允准,“赐祭葬如例,赠少保,谥襄敏,荫一子为国子生。”3

祭葬札付是关于遣官谕祭和造坟安葬相关事宜的由上级发送至下级单位的公文,属于下行公文,下级单位须严格依照文件内容执行。隆庆元年(1567年)四月,朝廷追赐王守仁恤典,下发祭葬札付,遣官谕祭,内称:

类行浙江布政司,转属支给官钱,买办祭物、香烛、纸,就遣本布政司堂上官致祭,仍将用过官钱开报户部知数,毋得因而科扰不便,连送到司,合付前去,烦为类填施行等因到司。案呈到部,拟合就行浙江布政司,照依勘合内事理一体遵奉施行等因,备承移付,准此拟合就行。为此,除外札付本官,照札备承照会内事理,即便转行该县,支给官钱,买办祭物、香烛、纸完备,择日申请本司分守该道亲诣致祭施行。毕日,将用过官钱,行过日期,明开动支何项银数,备造青黄文册三本申报,以凭转缴施行,毋得违错不便。须至札付者。4

王守仁是浙江布政司绍兴府余姚县人,此札付将负责谕祭的单位细化至县一级,谕祭官员细化至浙江布政司宁绍台道官员。

关于造坟安葬事项另有札付,由工部发出,现将万历辅臣王锡爵造坟札付节选如下:

工部为病故辅臣事,书填端字一千五百九十

一号勘合,仰直隶苏州府比号相同,照依后开事件,作速完报施行,须至札付者,计开一件事……相应题请,恭候命下,本部照例给批定,限行兵应付本官前去直隶苏州府比号相同,着落当该官吏将本官开圹夫匠五十名,每名出银一两,棺木一副,行属派办征给丧家,该府堂上官一员会同本部差官前去坟所,依式督理开圹合葬。毕日,备将给过银两数目造册奏缴,仍具数报部查考等因,万历三十九年四月初四日,本部署部事右侍郎刘 等具题。初八日,奉圣旨:是,钦此。钦遵拟合就行,为此合札,依本部题奉钦依内事理,钦遵施行。

右札付直隶苏州府准此

万历三十九年四月 日,对同都吏王勋

屯田司掌印官看讫6

王锡爵是南直隶苏州府太仓县人,致仕回乡,万历三十八年(1610年)去世。7其丧葬事宜由中央政府委派苏州府负责承办,同时为使工程符合规制,工部要求委任专员与当地政府官员协同合作,竣工后将花销造册上报,以备考察。公文中列出负责对同即勘验文件人员姓名,以防诈伪。工部屯田清吏司负责修建坟墓,1由其掌印官审核完毕,而后方可执行。

札付属于下行公文,祭葬札付中的谕祭内容展现了礼部对于地方政府谕祭仪式的基本要求,造坟内容则反映了工部对于坟墓、棺椁诸项的限定,二者都属于政策性和方向性文件。地方政府欲举行合乎礼法规定的仪式还需遵照其他文件以确定细节,使名实相符,祭葬勘合即为重要的一项。

恤典是由国家赐予的荣誉,恩典内容以文书作为载体由京师达于四境,文书行移需要领取勘合。“凡行移,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有一应行移在外事务,仪部等四部各开事件移付,通具印信手本,赴礼科关填勘合,照会各布政司,并札付直隶府州,照依坐去勘合内事件,转行所属作急理办。”2各部负责发放不同的勘合,出行乘车行船使用驿站需要兵部发给的勘合,祭葬勘合专门针对恤典而设,由礼部发出,就其内容而言,称为谕祭勘合更合适。另有工部发出的造坟勘合,办事人员关领勘合后,前往恤典负责部门,按勘合所列事项领取相应钱物。毛伯温的谕祭勘合节录如下:

礼部为比例陈情恳乞天恩赐录微劳特赐恤典以光泉壤事,今填淮【准】字三千六百九十四号勘合,照会江西布政司比号施行一件,比例陈情恳乞天恩赐录微劳特赐恤典以光泉壤事……类行江西布政司转属支给官银买办祭物香烛纸,就遣本布政司堂上官致祭,仍将用过官钱开报户部知数,毋得因而科扰不便等因,连送到司,合付前去,烦为类填施行等因到司案呈到部,拟合就行为此,照会江西布政司照依勘合内事理,一体遵奉施行,计开:

一谕祭文九道。

一祭物,每坛猪一口,羊一羫,馒头五分,粉汤五分,果子五色(每色五斤),按酒五盘,凤鸡一只,煠骨一块,煠鱼一尾,酥饼酥 各四个,鸡汤一分,鱼汤一分,降真香一炷,烛一对(重一斤),焚祝纸一百张,酒二瓶。

右照会江西等处承宣右政使司准此

隆庆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对同都吏仇约3

勘合中明确指派相应地方官员处理谕祭事宜,并详列所需物品以为定制。工部造坟勘合节录如下:

工部为比例陈情恳乞天恩赐录微劳特赐恤典以光泉壤事,书填准字二千四百七十二号勘合,照会江西布政司,仰比号相同,照依后开时间作速完报施行,计开……原任太子太保兵部尚书毛 病故,系在京一品文官,造坟工料该价银三百两,夫匠二百名,每名出银一两,通共该银五百两,棺木一副。

右照会江西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准此

隆庆五年十一月初十日

对同都吏龚镗4

祭葬勘合将所需人力、物品、钱款详列于上,以供办事人员作为丧葬标准,按既有规定完成遣官谕祭和造坟安葬的任务。

谢恩疏是死者家属在国家赐予祭葬等恤典内容之后,亲自撰写的表达感激的文书。王锡爵为感谢明神宗赐予其父母祭葬恩典谢恩疏内称:

奏为蒙恩祭葬亡亲事毕三陈谢悃事……乃皇情闵然,犹以荒原宿草,恐潜德之遂湮,独子单孙痛遗思之罔极,特颁大赉,申以恤恩,加笾至于五坛,开圹仍烦专遣。即今新丘就窆,湛露方濡。计其佣工复土之资,当损中户十家之产。而况皇皇华衮,奕奕重纶,褒其母,因及其父,哀死者兼慰生者,则洪慈至仁,乃在掩骼埋胔之外,而渥典殊数,不待夜台幽壑之光。臣之前疏谓死者复生,生者不死,岂虚言哉?……至于节次所奉恩典,则臣已镌勒金石,垂之子孙,使一门世世,永矢于捐埃,四海人人普劝于忠孝,而此外则不不敢漫为雕饰之祠,以渎圣听矣。臣不胜剌心铭感,雪泣悲恋之至。5

谢恩疏对于君主所赐恩典表达无限珍惜与感谢,为使得恩典长存,往往将御赐文书内容刻石立碑,也通过这种方式向君主表达臣下继续尽忠之意。

(二)丧葬公文的行移

多份丧葬公文在不同的部门和人群之间往来传递,既有上呈的陈请,又有下派的命令,还有中央各部门之间的往来探讨,通过邮递驿传体系,中央与地方之间就官员丧葬事宜完成信息的交流,共同构建官员身后的荣誉。

京官与外官亡故,负责请恤的部门和群体有所差别。在京亡故者由中央官员或京师官员负责题请,而亡于外地者由地方官员代为陈请。当然,若官员家属本身即为拥有上疏皇帝权力的官员则可亲自题请。万历《明会典》规定,地方官若不代为陈请,死者的子孙可以直接上疏中央,经审核后赐予相应恤典,对故意作难的抚按官及其属员会进行惩处。1但对于子孙微弱、户无余财的家庭而言,寻求高官相助代为请恤仍是最重要的途径。万历三十一年(1603年),南京鸿胪寺卿张朝瑞于任内病故,其子张应太只是一介监生,且张朝瑞为官清廉,家无余财,家人无法赴京请恤,恤典一再拖延。直至万历三十五年(1607年),南京官员董应举“摄其衙门,睹记思人,既深景仰”,答应张应太之请代为上疏,为张朝瑞求“一坛之祭”。2

请祭葬疏到达中央政府后,礼部要移咨吏部调出吏部所存官员履历,对照疏中所列内容,核准无误后,拟定相应的谕祭规格,而造坟事宜要转咨工部负责审核。

祭葬札付在下发之前要经过详尽的讨论,甚至关注到一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礼部讨论致仕工部尚书刘麟恤典,鉴于刘麟原籍江西,寓居浙江病故,为防止文书误行原籍,所以强调所有的恤典内容经祠祭清吏司直接送至浙江。札付最后还关注到祭品事宜,但因职属精膳清吏司,只需请该部门类行填写即可,无需在此文书中详列清单。3

祭葬勘合内容详尽,且分为礼部谕祭勘合与工部造坟勘合,不但包括谕祭所需祭品、文书、负责官员,而且明列夫匠人数、棺木数量,甚至对于所需钱款也有具体数额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为了确保公文内容不被涂抹、篡改以致失实,在公文末尾列出对同人员的名字以作凭证。对同,即核对两份同源文本是否有出入。勘合制度是古代符契制度的继承与改造,符契一式两份以供对照,勘合亦是如此,如负责人失于对同,导致文字不符,要受到惩罚。4

地方官在得到札付和勘合之后,开始着手祭葬事宜,而具体的效果需要通过死者家属《谢恩疏》上呈朝廷,地方官上报的只有钱款、物料和人力的具体开销账册。谢恩疏与请祭葬疏一样,都要通过邮传体系最终上呈到皇帝手中。

从请祭葬疏的上呈到祭葬札付、勘合的最终下发,官员丧葬公文在地方与中央、中央各部门乃至京官与皇帝之间行移,向不同群体传递信息,力求下情上达、上令下效,为官员构建身后的荣耀。

这里涉及到明代不同类型公文的名称,明人陈懋仁言:“今制:上逮下者曰照会,曰札付,曰案验,曰帖,曰故牒。下达上者曰咨呈,曰案呈,曰呈,曰牒呈,曰申。诸司相移者曰咨,曰牒,曰关。上下通用者曰揭帖。”5礼部、吏部、工部等部不存在隶属关系,故公文用咨,而具体负责的各部清吏司在上报本部时要使用案呈,如礼部“祠祭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礼科抄出”,工部“屯田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该本部题准,礼部咨礼科抄出。”6礼部将吏部、工部转递的资料及处理审核意见汇总,再次拟定祭葬规格,上报皇帝批准,是为题覆疏。在获得皇帝允准之后,转入具体内容的探讨,填写发放祭葬札付。

二、丧葬公文与文官恤典运作

官员丧葬公文的传递与执行是国家公文行政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遍布全国的交通

网络和数量众多的行政文书,国家政令层层传达至地方,地方的信息也通过文书行政体系上传至中央,以完成上下之间信息的畅通。公文传递与执行过程中,传达路程的长短、执政者的态度、文书的具体内容等,都会影响传递和审批核准的时间,而承办部门的人力、财力状况又会影响官员丧葬仪式的执行效果。日本学者小林隆道指出“文书的传递路径,乍一看,似乎文书传递是系统而机械的。但是……当时的人事变动以及作为其背景的政治动向,实际上对文书传递有着阻碍或促进的作用。这对制度与运作的研究有很多启发。连履行手续的文书也会由于个人的关系发或不发,这一事实促使我们在文书行政研究以及制度研究中更加重视检讨制度实际运作问题的必要性。”1

首先,文书往来产生的时耗可能影响遣官谕祭和造坟安葬的效率。时耗可分为常规时耗与非常规时耗。常规时耗指在文书往来传递畅顺的情况下,因地理位置的差别、交通条件的限制所产生的时间消耗。以南直隶官员进京为例,走水路需要耗时四十日。2张居正父亲张文明于万历六年(1578年)九月十三日在湖广江陵家中病故,九月二十五日,张居正才得到讣闻,3

耗时约12天。一般公文从北京到陕西都司,耗时86天;至陕西行都司并甘州后卫,耗时174天;至四川都司,耗时172天;至四川松潘卫,耗时192天。4这几个地方是明朝西北、西南地区的边远之地,交通不便,往返一次亦耗时1年。可以想见,正常的文书传递耗时大致在数月左右,在距北京较近地区为官者,其死后的讣文和请恤疏能较快到达中央,而身处边地亡殁者则仍需等待时日。

非常规时耗指由于人为因素而导致了文移往来,耗时长久。既有诸事丛脞,难以尽理的客观原因,又有政见不同,派系攻击导致的文书淹滞。万历朝,孙鑨居家去世,“嗛公者方在事,久之始得恤典。”崇祯朝,杨嗣昌与卢象升有隙,卢象升战死于河南,“顺德知府于颍上状,嗣昌故靳之,八十日而后殓。明年,象升妻王请恤。又明年,其弟象晋、象观又请,不许。”5

其次,文书的内容及执政者的态度影响了祭

葬的规格。请恤疏、题覆疏、祭葬札付和祭葬勘合是祭葬正式开始前决定其最终结果的重要文书。请恤疏和题覆疏都有撰写者对于死者恤典规格的预设和期待,但是陈请者为使受益人获得高规格的恤典,往往会夸大某些事实,只言功业而不提过失,有时会导致事与愿违。嘉靖三年(1524年),大同兵变,巡抚张文锦遇害。明世宗命侍郎李昆赦免乱卒之罪,而后李昆为张文锦请恤典,不报。久之,张文锦的父亲张政大言其子守安庆功,礼部为之请,终不许。张文锦妻子李氏再次上疏哀请,触怒明世宗,命执赍疏者治之。6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三月,总兵周尚文战死,其子陈叙功伐乞恤典,词近夸。科臣沈束复为疏请优恤。明世宗怒,不但不予批准,而且惩处沈束以为训诫。7嘉靖朝被罢官的府丞朱隆禧因向明世宗进献方术而得宠,死后其妻子郑氏请恤,时任礼部尚书吴山以其原为“考察之退”,又因“访道目为妖人”,接到请恤后坚持不与。1对于恤典的预期规格源于恤典条文与既有的恤典特例,而诸多特例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条文的权威性。鉴于特例的规格高于条文所限定

的规格,为使死者获得最大的荣誉,在遣官谕祭

方面通常会提及加祭事宜以供参考。礼部题覆致仕工部尚书蒋瑶祭葬赠谥疏中列出《明会典》并见行事例,“两京文职二品病故者,祭二坛,有加东宫三少者,加祭二坛”,题覆掌太常寺工部尚书徐可成祭葬疏时特别列出与徐可成出身、经历和待遇相似的郭英文获得加祭一坛的恩宠。奉圣旨:“郭文英虽系工艺,久竭觐【勤】劳,每承面谕,准他乞,还加祭一坛,钦此。”2

祭葬札付和祭葬勘合基本上确定了即将施行的遣官谕祭规格。请恤疏和题覆疏重点在于审核与讨论,给出处理建议;而祭葬札付已经是明确的下行文书了,各部门已经做出了最终决议,重在下级单位的执行。祭葬勘合不仅仅是一份凭证,还是一份遣官谕祭的详案,札付与勘合内容的结合使得接下来的遣官谕祭合乎礼法与人情。

最后,承办部门人力、物力、财力情况会影响祭葬规格的执行效果。官员的丧葬仪式多由地方政府承办具体事宜,中央政府只是发放丧葬公文用以限定丧葬礼仪的规格,以保证名副其实,不可僭越。通常情况下,丧葬仪式的所有开销要由地方政府先行拨款垫付,事毕造册登记,再到中央报销开支,所以,当地政府的财政状况会影响丧葬仪式的执行效果。万历六年(1578年),致仕内阁首辅吏部尚书高拱去世,应得造坟安葬钱款迟迟难以到位,首辅张居正专门写信给河南巡抚周鉴,希望从速拨付。“故相中玄公今尚未葬,闻恩恤葬价,有司未能时给,此仁人之所隐也,不揣溷冒,敢徼惠于下,执事惟公哀怜之,冗不及悉,统惟鉴存。”3虽然高拱恤典的延滞与执行不力有政争的成分,但对于动辄数千两的丧葬开销,河南地方政府难以迅速筹措以致延误也在情理之中。这是因为,祭葬开销本不在预定的政府财政支出计划之中,属于临时性支出,而工程中人力的调拨、物料的采买也需时日。

三、丧葬公文与明朝丧礼建设

文官丧葬公文虽属于公文行政体系,因其内容的特殊性,使得它在国家丧礼建设中也扮

演了重要的角色,成为礼从思想转化为实践的重要载体和媒介,使礼具象化,以可见的实物和仪式展现礼的意涵,即等级和规范。

(一)礼的具象化

礼的具象化需要载体,就丧礼而言,通过三类载体作为媒介,以完成从思想转化为实践的过程。第一类载体是丧礼条文及相关法规,第二类是执行法规条文的丧葬公文,第三类是可以直观感受的丧葬仪式和坟墓,这些都需要行政系统执行人员的积极配合才能落实。直至汉代,礼与乐、政、刑仍各自发挥作用,“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刑以防之”。4梁满仓认为这些论述多偏重礼的熏陶作用,而不是从制度上对人的行为举止进行规范。吉凶军宾嘉五礼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完成了制度化的演变,从最初侧重于个人及群体的道德层面向道德教化与行为规范发展,同时还担当起治国与修身的双重任务。5明代国家对于丧礼制度的建设秉承教化与规范双重目的,通过丧礼条文、法规、丧葬公文、丧葬仪式和坟墓等予以落实。

首先,思想家撰写的礼书和执政者编纂的政书及相关典章制度是对于礼学思想和礼制高度概括性的条文总结,设定了符合儒家思想的丧葬原则和行为准则。由国家公开刊刻施行的《明集礼》、《明会典》、《恤典条例》等使礼变得具体,具备了可操作性。其次,丧葬公文是礼制思想、礼仪条文与国家行政的有机结合,丧葬公文中对于上述条文及典章制度的援引及拟定的丧葬规格使礼从思想、条文变成行动规范。最后,国家行政体系通过对丧葬公文内容的贯彻执行,无论是官方主持的隆杀不等的祭奠仪式,还是规格有别的坟墓,都以一种可见的、具象化的方式向更多的人传达礼制中等级与规范的精神。礼从理念、思想浓缩为文字,转换为法条,再依托于公文,最终变成了实物和具体的仪式,这个过程可以使更多的人直观地感受礼的存在,而不仅仅将其设定为古圣先贤的理想。

丧葬公文虽然属于行政公文体系,但不同于其他诸如征粮完税的行政公文,在拟定和执行过程中更多突出其礼仪教化和等级规范的一面。隆庆时,巡抚江西右副都御史刘光济与巡按江西监察御史顾廷对联名上疏为多位已故文臣请祭葬之典,个人的功业、德行与可预期的教化功效均被列入奏疏。“以上诸臣委皆行谊卓越,心术纯正,克裨世教,见重乡评,堪列上等,均应再为陈乞者也。”1毛栋为其父已故太子太保兵部尚书毛伯温题请祭葬之典,特意强调“恩被朽骨,以励臣节,以为人臣趋事服功之劝”。2工部严格依照丧葬等级的规定,为毛伯温拟定适合身份的祭葬内容。

今该前因通查案呈到部,看得原任太子太保兵部尚书毛伯温病故,系在京一品文官造坟,工料合给全价。及照本官抱经济之弘才,抒安攘之远略。按方总宪,朝野共服风裁;筑堡款夷,南北茂著勋绩。似应差官造坟安葬。查得本部屯田清吏司主事耿 在任,堪以差委。3

按照规定给予全价的造坟料价银和工价银,鉴于死者的身份和地位,特别指派工部屯田清吏司主事耿某前往督办。嘉靖初年文官造坟料价规定,“一品,料价银三百两,夫匠二百名,每名银一两”。4于是,工部将拟定的内容落实在下发的造坟勘合之中:“原任太子太保兵部尚书毛(伯温)病故,在京一品文官,造坟工料,该价银三百两,夫匠二百名,每名出银一两,通共该银五百两,棺木一副。”5

丧葬公文为死者的祭奠仪式和坟墓修建提供了制度和法律支持,由中央下发至地方的公文意味着国家力量介入官员的丧葬仪式,由官方出面主持具体的丧葬仪式,包括派遣本地官员定期祭奠和以官方力量修建坟墓。为顺利完成祭葬仪式,需要动用国库乃至地方府库钱财,派遣工匠,征调力役,备办物料,在理论上无需死者家属出资。弘治年间,致仕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马驯在家乡福建去世,“讣闻,赐祭葬如例”。6福建布政司共花费本处官银1150两,依照死者品级修建坟墓。“都宪马驯,以弘治五年故,其子综奏请葬祭,诏许之,遣官,敕工部进士严泰造坟,本布政司动支官银一千一百五十两,委检校董瑄、典史廖珪督工修造谕祭碑亭、坊牌、门楼、石人、石马、石羊、石虎、石翁仲,礼仪如式。”7对于朝廷重臣,国家还有额外赐予的丧葬费,除去基本的丧葬开支,剩余部分可用作改善死者家属的经济状况。万历时,礼部尚书兼翰林院学士余继登去世,“赐祭几坛,使使护丧,出少府金钱治葬如法,盖上之笃念讲臣,恩恤备渥如此。”8礼部左侍郎兼翰林院侍读学士张一桂去世,“上念公故在讲幄,轸悼之,遣官临祭其家,出少府金钱营葬事。”9少府在后世专指皇帝私库,颜师古曰:“大司农供军国之用,少府以养天子也。”10

恤典条文如果不能用于实践,就永远是抽象的条文,丧葬公文为思想的实践提供了保障,同时也是国家权力在丧葬领域的一次体现。国家行政体系积极参与丧葬制度内容的落实,使得礼教与行政相结合,丧礼的落实有了支撑点,而政治制度的推行也具有了宣教的成分。

无论是丧葬法条,还是丧葬公文,其内容都反映了国家礼制建设的核心,即不同阶层的人

们在等级分明的政治、社会结构中享受应得的权力,负担应有的义务,上下有等,各安其位。落实到恤典之上,则以礼典之隆杀展现死者身份之高下、功劳之大小。明人徐学谟就曾指出:“为照恤典之设,所以酬功而示劝也。故典礼之隆杀,视人品之高下与劳勣之多寡,其上赠、谥、祭、葬,其次无谥,又其次,止其祭、葬,品式具备,莫可干越。”1

官员恤典区别于平民丧葬仪式的一大特征是国家力量的介入。丧葬礼仪的基本表现形式包括定期祭奠和修建坟墓,而死者家属可凭一己之力承担这两项工程,甚至富裕者可以在官方不予追查的情况下,僭越礼制,修建高坟大冢。但是,这些却不属于恤典,没有国家荣誉且逾越礼制规定的丧葬仪式,只能算作孝子贤孙尊父敬祖的极端表现。

(二)明朝丧礼建设的局限性

法条和公文一方面为礼从理论转化为实践提供了保障,但同样因载体的限制使国家的丧葬礼仪制度建设存在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制度设计者照搬古圣先贤言论、前代制度而忽略古今差异,公文内容日渐繁冗、文风渐趋骈俪导致公文阅读和处理的壅滞,而民众普遍文化水平低下与被动应役当差使得制度的具体执行与原初设定存在差异。

稽古定制是明太祖为扫除元代制度和习俗所标榜的口号,“朕经营天下,事事按古有绪。”2“元氏胡人事不师古,设官不以任贤,惟其类是与,名不足以副实,行不足以服众,岂可取法?”3为此颁布了《稽古定制》,而考察其中有关坟茔和碑碣石兽等制的详细内容,大多照搬《大唐开元礼》和《政和五新礼》等唐宋礼书的内容。这些礼书的内容是否真的反映了唐宋时代的生活状况尚且存疑,全文誊录数百年前的制度条文并作为当下丧葬礼仪的基本制度,这种做法有待商榷。

现存明代文官丧葬公文多为明中叶以后的资料,内容繁冗重复。嘉靖朝《题侍郎范嵩祭葬疏》1300余字,4《题致仕郧阳右副都御史于湛祭葬疏》2200余字,每个负责审核的部门都会全文誊录送至己处的文书。5明人认为,这是武宗时代荒嬉废务、胥吏为患所致,“及武宗之时,不亲政事,臣下遂因循自逸,不事删削,惟听吏胥全具文移,或一事而重言,或一本而数纸。虽臣等竟日有不能周读一过者,乃以上劳君父,为治之体,岂当如是?”6

制度的执行效果不但要看始端的设计者、中段的承接者,还要关注末端的执行者,三者的素质和能力共同影响了最终的效果。国家对于官员丧葬礼仪具体执行的指挥命令仅到达县一级官员,主要通过文书行政体系下发多份丧葬文书,使地方官员调动人力、物力、财力圆满完成中央政府派给的任务,即使中央派出专员负责谕祭和造坟安葬,也需要地方官员的密切配合。国家的丧礼设计末端只到县一级政府,不关注县官如何应对具体钱款、物料、工匠、夫役的调拨和派发,国家能够做出的最细致的规定便是在粗线条的礼仪规定之下,给出一份明确包括丧葬钱款数目、用工人数、祭品数目的清单。

国家借助文书行政体系完成对于丧礼的建设和丧葬仪式的执行,但是“文书行政的主体是官吏,文书在各个官署之间往来。一般百姓并不参与其中,文书最初就不是为了百姓阅读理解而撰制的。”1所以,鉴于礼书、典制书籍、公文等阅读群体知识水平的限制,国家的执政者们对礼仪制度的设计更多集中在原则方面,对于具体的条文不作更加详细的设定和规划,这些都造成了恤典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百姓不理解恤典的国家荣誉从何而来,在何处体现,且将修建坟墓看做同修建仓库、堤坝一样的派差应役,嘉靖朝首辅张璁妻子的墓穴即出现漏水。2当然,这些已经超出了国家赐予祭葬的范围,也溢出了国家丧礼建设的范围,因为国家的影响力只能覆盖一个层面,即在原则性和总体方向上把握对于死者的褒奖,并给出较为明确的指令。至于恤典的影响是否可以像谢恩疏中所描写的乡里为荣、垂于万世,则不在国家丧礼建设所能掌控的范围之内。即便民众可以读懂丧葬公文所记录的内容,明白了恤典所代表的国家荣誉,但是官府派遣差役、调拨工匠给民众带来的负担和惊扰会立即冲淡这份感受,死者家属感受到的国家荣誉与应差服役的工匠们必定不同。

小结

明代通过丧葬公文的往来传递,将丧礼的精神内涵用制度进行具象化展现,借助公文行政体系的运作,以一种多数人能够理解的外在表现形式,直观地呈现国家对于有功之人的哀悼和赏酬回报,通过定期的祭奠活动和声势浩大的造坟安葬,为死者构建死后的荣耀。粗线条、原则性是国家丧礼建设遵循的准则,为具体细节的施行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借助公文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使得丧葬礼仪可以落实到具体的任务之上。公文套语和程式化表述使得国家对于丧葬礼仪制度的建设多集中在祭葬内容的审批过程中,对于最后的执行情况不直接掌控,也无法一一掌控。国家对于丧礼内容和执行部门的设置使得国家指令仅波及到县一级官员,死者家属、地方官员、民众对于丧葬公文乃至整个恤典有不同的看法和感受,显示了国家丧礼建设的局限性,即顶端设计与具体执行之间的差距。

[作者宋继刚(1983年—),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吉林,长春,130024;赵克生(1967年—),肇庆学院西江历史文化研究院教授,广东,肇庆,526061、东北师范大学亚洲文明研究院兼职教授,吉林,长春,130024]

[收稿日期:2013年12月10日]

(责任编辑:赵轶峰)

1 [日]富谷至著,刘恒武、孔李波译:《文书行政的汉帝国》,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346页。日本学者富谷至论述的虽然是汉代文书行政体系,但笔者认为此论断适用于整个古代文书行政体系。

2 张孚敬:《太师张文忠公集》卷8,《乞恩改葬》,《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77册,第1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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