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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商研究中心专家评电商平台第三方卖家奢侈品售假

2014-04-15莫岱青

计算机与网络 2014年15期
关键词:服务者售假假货

■莫岱青

中电商研究中心专家评电商平台第三方卖家奢侈品售假

■莫岱青

一、事件概述

7月28日,国内电商平台第三方卖家奢侈品售假事件被曝光,把聚美优品、京东、亚马逊中国、1号店、国美在线、走秀网等一大批知名电商平台推向了舆论谴责的风口。此次风波的主角“祥鹏恒业”,其实是一家小型贸易公司。

据报道,祥鹏恒业几乎向所有的知名电商平台供应的奢侈品均为假货。除聚美、京东外,还有1号店、亚马逊中国、唯品会、美团、拉手网等未能幸免于难。当然,除祥鹏恒业之外,还有不少其他的第三方贸易公司为电商平台供货。这些第三方贸易公司通过伪造商品授权书、海关关单,将仿冒的奢侈品供应给平台,从而流通至消费者手中。消费者是以奢侈品的价格买到了一个地摊货。

聚美优品发布声明称,已关闭“祥鹏恒业”的店铺,并将所有商品从第三方平台紧急下架停止发售。在声明中还表示绝不姑息第三方平台上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户。不排除根据最终调查情况,对“祥鹏恒业”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并保证将保持百分之百的透明,后续信息均将持续及时向公众公布。

二、相关数据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监测显示,2011年年底中国奢侈品网购市场规模达107亿元,增长率为67.2%,2012年奢侈品网购规模达154.5亿元,同比增长44.4%。2013年奢侈品电商交易规模达208.2亿元,同比增长34.8%。

从数据中看出,近年来奢侈品网购进入人们的生活,随着消费观念的转变和消费能力的提升以及国人对国际品牌的追捧,奢侈品在国内有着可观的市场空间。2011年是奢侈品电商发展较快的一年,随后奢侈品电商的增长速度相对放缓。

三、分析师观点

为了更全面剖析此次事件给国内奢侈品电商带来的影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全国知名电商律师们发表本点评(更多分析师点评请关注,中心微信公众账号:i100EC),供广大消费者与电商人士参考。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

——电商平台卖家奢侈品售假,与平台对第三方贸易公司的监管审查漏洞有关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电商平台是否与假货供应商承担连带责任的一个认定标准是电商平台是否故意,是否知情,是否默许。按照规定,电商平台是网络交易的平台提供者,若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法律规定的“必要措施”,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不够具体。这也给各电商平台有了可以插针的缝。从各电商平台的官网等处都可看到,其对入驻商户设立了自己的标准、要求、条件以及审查等限制。但是不少限制的设立目的已然不是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而是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审查和监管的责任的证据,变成免除责任的护身符。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当然,天下也没有免费的交易。虽然对于一些走河边,踏灰色边际的平台商,无论是消费者,还是工商等管理部门都无从下手。但是用户的眼睛是雪亮的。平台信誉受损,相比消费者的维权赔偿、监管部门的惩罚而言,是最大的劫数。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王冰洁律师认为:

——平台电商卖家售假法律责任应区别看待

如电商是通过寻找供货商,由电商直接对外销售,销售期间不出现任何第三方供货商的任何信息,基于此种销售形态,可以认为是聚美优品直接与消费者发生买卖关系,一旦销售费买到假货,可直接要求聚美优品承担至少“买一赔一”的售假责任。

而如果是电商平台上的第三方卖家售假,该等销售行为发生在第三方卖家与消费者之间,首先应当由第三方卖家承担赔偿责任,如电商平台存在监管失职或不能提供第三方卖家信息等情形的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姚小娟律师认为:

——消费者明知奢侈品假货仍购买因其满足了虚荣心

第一,电商需要对奢侈品假货泛滥承担责任。从报道中不难看出,供应商所谓的品牌授权书基本都是伪造的;而作为电商,在品牌入驻之前应该核实其授权的真实性。但是,电商为谋求利益,可能仅做了表面功夫,进行形式审查,某种意义在纵容这种行为。作为供货商,其伪造文件,销售侵权货品,其法律责任已经不仅仅限于民事,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第二,作为消费者来讲,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销售奢侈品,相信绝大部分消费者明知奢侈品是假货,但仍然愿意购买,因为这些假货满足了虚荣心。正是有了需求,才有了供应。但是,这种供应,实实在在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律师认为:

——第三方平台卖家售假电商平台需承担连带责任

聚美、京东既有自营业务,也有他营业务。此次曝光的售假一事属于后者,聚美、京东属于新消法中所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按照新消法,三种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第一,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第二,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第三,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就此次事件而言,聚美、京东是否承担责任主要涉及后面两种情形,比如自身对于假货做出某种赔偿承诺的话,应当兑现承诺。除此之外,需要证明自己对于入驻商家的售假行为不明知或者不应知,否则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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