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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视野下义务教育的公平性

2014-04-09项婷婷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公平性

项婷婷

(淮南师范学院 政法系,安徽 淮南 232038)

法理学视野下义务教育的公平性

项婷婷

(淮南师范学院 政法系,安徽 淮南 232038)

义务教育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由国家统一实施并必须予以保障的。义务教育的公平实现,不仅依赖于义务教育的配套措施的健全,更有赖于义务教育理念的提升。而义务教育理念的提升又依赖于对义务教育本身的理解。从法理学角度来厘清义务教育中的权利、义务,并从法的基本价值角度来理解义务教育的公平性,进而具体探讨实现义务教育的公平性的法理途径。

义务教育;公平性;法的价值

1986年4月12日通过,2006年6月29日予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提供了法律保障。该法规定对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即一律免收学费、杂费等费用。国家也为了更好地实施义务教育,建立了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相关机制。这使得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维护。

贯彻实施义务教育之后,要使义务教育能够公平实现,不仅依赖于义务教育的配套措施的健全,更有赖于义务教育理念的提升。因为只有当人们从理念上、思想上认识到义务教育应当公平实现,才会在实际中做到义务教育的公平性。而义务教育理念的提升又依赖于对义务教育本身的理解,即何为义务教育?从法理学角度来看义务教育中的权利、义务主体是什么?只有弄清楚义务教育的本体问题,才有助于义务教育的公平实现。

一、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看义务教育中的“义务”

何谓义务教育?义务教育中的“义务”所指对象是什么?如何理解此处的“义务”呢?

从法理学中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角度来看,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两者是相互依存的,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也即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而法律义务的履行,有助于法律权利的实现。

那么义务教育中的“义务”是指什么呢?既然称之为“义务”,说明它也是与“权利”相对应的,那义务教育的权利归属于谁?义务又由谁来承担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从中可以看出,该条所体现的规则属于权义复合规则,从接受义务教育的本身来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集中于适龄儿童和少年一身。一方面,任何人都不得干涉适龄儿童和少年享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另一方面,适龄儿童和少年又是必须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主体。义务教育英译为“compulsory Education”,意即“强制教育”,此处的强制即可理解为义务。因此,义务教育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强制性。义务教育的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在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很显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适龄儿童和少年就是义务教育的义务主体。

从义务教育实施的过程中来看,适龄儿童和少年又是纯权利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学校、家长和社会有义务让适龄儿童、少年和青年接受义务教育,这里的义务主体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家庭以及学校。作为义务主体,他们应当为义务教育积极创造各种有利条件,进而保障权利主体的权利得到真正的实现。义务教育作为一项义务,义务主体应该履行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法律应该予以制裁。即使是政府部门存在过错导致儿童没有能够正常入学,它也应该承担其应有的责任。在实践中常见的例子如儿童到了该上学的年龄,家长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送儿童入学,此时家长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相应地如果是学校的责任,学校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可知,义务教育中的“义务”从不同角度看其主体是不同的。从接受义务教育的本身来看,适龄儿童和少年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而从接受义务教育的过程来看,政府、学校、家长和社会是义务主体。总的来说,适龄儿童和少年却是义务教育中纯权利主体。

二、从法的基本价值理解义务教育的公平性

过去我们对义务教育公平性的探讨多数是集中于对义务教育公平性的实现途径的探讨,在我看来这恰恰却疏忽了一个基础问题即义务教育本身是否公平呢?我们不妨从法的基本价值角度来看看义务教育本身的公平性。

从立法表面上来看,义务教育在法律中的规定以及在具体实施义务教育的过程中要求的公平性都体现了秩序、公平、正义等价值。秩序、公平、正义是法的基本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的义务教育也体现了法应有的基本价值。因为在当今社会,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受教育权,义务教育是任何一个国家都努力实施的。而在法律中明确义务教育,这对公民基本素质的提高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另外,实施义务教育的一个重要出发点,就是通过义务教育也能够加强本国公民来认同本国政治文化。

义务教育的公平实现实际上也是为教育本身的公平实现提供了保障。那么,义务教育真正体现了公平了吗?法的基本价值之一包括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的义务教育体现了这一价值吗?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是每一个人所需要的,希望能自由地选择接受教育,自由地选择教育的方式等等。然而,现在教育变成了一种义务,变成了强加于大家身上的一种东西,如何实现公平呢?“平等有两种:数目上的平等与以价值或才能而定的平等。我所说的数目上的平等是指在数量和大小方面与人相同或相等;依据价值或才德的平等则指在比例上的平等。……既应该在某些方面实行数目上的平等,又应该在另一些方面实行依据价值和才德的平等”。①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九卷),苗力田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6页。公平具体包括两种,即形式上的公平和实质上的公平。那么如果对于所有人都适用一样的规定,这在形式上是公平了,然而实现了实质公平吗?形式公平是很重要,但在实现形式公平的同时,我们仍然不会放弃对实质公平的追求和向往。通过法律的规定,义务教育得以实施。但是,任何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承诺让所有的人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这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也为世界范围内教育公平的推进做出了极大的贡献。另一方面,教育的权利本身的内容包括多种,不仅仅是义务教育的一种,在实施义务教育的过程中却忽视了儿童在其他方面的教育权利,这同时又导致另一种意义上的教育不公平,这与教育资源配制不平衡、不同教育主体追求自身权益等均有关系。②陈建华:《对义务教育的公平性的质疑及启示》,《南京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第124-129页。

因而,义务教育的公平性本身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这主要是从法的基本价值角度来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于义务教育的规定,体现了法的一部分价值,但同时又忽视了法的另一部分价值,这不得不使我们在具体实践义务教育的过程中要考虑这一因素,采取一定的措施真正实现义务教育公平性。

三、实现义务教育公平性的法理途径

义务教育是一项非常庞大的工程。在教育改革过程中,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应以追求教育公平为指导思想。我们离真正实现义务教育的公平性还有很大的距离,在具体实施义务教育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我们要多方位多角度探讨实现义务教育公平性的途径。本文主要探讨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实现的法理途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应健全大众义务教育公平性的理念。

要想实现义务教育的公平性,首先要从大众的意识理念着手,让大众对义务教育本身有深刻的认识。只有更新观念,现实才有可能转变。从义务教育是一种权利角度来看,大家只有认识到这种权利,才会努力去争取这种权利,也就是说只有让大众足够重视义务教育,把握义务教育的重要意义,才会拥有义务教育要公平的理念,才会进一步促成实现义务教育公平性。

为了实现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在提升义务教育公平性理念的同时,我们不能忽略父母家长的教育权威。正如艾米·古特曼在《民主教育》中说的:“一个民主国家的教育,必须由父母、公民以及职业教育者共同分享教育权威。……”①艾米·古特曼:《民主教育》,南京:译林出版社,2010年,第45页。我们不仅仅要重视政府、学校的教育作用,家长父母的参与对义务教育的公平性的实现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从法的价值角度考虑,应积极追寻不同的接受教育的方式,尝试多元化的办学机制。

从本质上来看,虽然义务教育是一种强制性教育,但是这种强制性教育也应该是有所差别的,而不应该是统一规划、一个模式的。而目前我们的义务教育的现状是,国家统一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年限,统一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内容及其接受教育的方式,并且由政府统一包揽,这一种方式忽略了发挥社会各种力量,同时也会阻碍社会各种力量的办学的积极性。相反,我们应该积极鼓励大家办学,积极追寻不同的接受教育的形式,这样对义务教育公平性的实现是非常有利的,也有利于提升一个国家基础教育的质量。

The perspective of jurisprudence of the fairness of compulsory education

XIANG Tingting

Compulsory education is a public welfare undertakings that countries must be guaranteed, which is the national unified implementation of all school-age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 that must accept education.Fair imp lementation of compulsory education not only relies on the supporting measures of compulsory education of the healthy,relies on the concept of compulsory education to ascend,and,the development of compulsory education concept depends o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compulsory education itself.Try from the term of jurisprudence in the compulsory education rights,obligations,from the view of the basic value of law to understand the fairness of compulsory education,to realize the legal way of compulsory education fairness is detailed discussed.

compulsory education;fairness;the value of law

D922.16

A

1009-9530(2014)04-0026-03

2014-03-19

安徽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义务教育公平性的法律保障体系构建及完善研究”(JG10250)

项婷婷(1981-),女,淮南师范学院政法系教师,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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