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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发展战略探讨

2014-04-06王蓉

关键词:金融业务商业银行交易

王蓉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发展战略探讨

王蓉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伴随着世界经济工业化和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低碳化和低碳经济已经成为新兴的金融概念,碳金融的出现催生了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以及消费模式的巨大变革,成为国际金融竞争领域的新焦点。商业银行作为资源配置桥梁,应该大力的推动并且积极参与碳金融业务,率先掌握国际碳金融话语权。只有加大政策帮扶力度,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增强商业银行碳交易业务创新能力,才能更好的推动商业银行碳金融发展。

绿色金融;CDM;商业银行;碳金融

一、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必要性

碳金融作为环保项目投融资的核心,已经开拓了国际金融界的新领域,它泛指一切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目的金融制度实施以及金融交易活动的展开。核心内容包含: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的衍生品的投资交易、低碳项目的研发、推进、投融资及其他金融中介活动。[1]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必要性如下:

(一)推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

低碳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历来金融机构都是低碳经济的重要推手和先锋力量,所以商业银行信贷的投向要紧密围绕CDM的框架要求;此举,既可以推动我国CDM项目水平提升,还能实现“保增长”目标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这二者的完美结合。此外,以低碳经济带动国内实体经济飞速发展,发展绿色经济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我国发展CDM项目(包括风能、水能和太阳能等项目)是顺应大势的。

(二)推动国内商业银行战略实现的需要

一方面,CDM项目隐藏着对商业银行中介职能和服务的广阔需求。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基金托管、融资租赁、理财服务等等业务,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中间收入,优化商业银行盈利结构。另一方面,碳金融作为新业务,客观上要求商业银行创新业务运作模式适应和支持CDM项目,提升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定价能力。此外,国内涉足CDM项目相关业务领域企业多数是中小企业,高度契合于商业银行的战略目标客户群,利于改进商业银行和中小企业的客户之间的关系,优化客户群的结构。[2]

(三)推动国内商业银行国际化的需要

CDM项目很大程度上需要国际上很多国家的商业银行之间进行合作,我国的商业银行正好借此契机提升参与国际业务谈判的定价和议价能力和技巧,推动与国际先进商业银行的业务来往,积累国际化运营的先进经验。国际上普遍认同的“绿色金融”一般以“赤道原则”为基准,该原则已经成为国际项目投融资中标准的行业标准以及惯例。商业银行大力支持和参与低碳经济业务,累积碳金融业务经验,推进商业银行业务的国际化进程。

二、国内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业务的制约因素

(一)政策激励不足、业务交易的复杂度高

国内目前有关碳金融和碳交易尚无完整、系统的政策和法规引导以及支持,这与碳金融的高速发展要求的各项配套政策不符,削弱了银行支持力度;财政政策的引导作用在信贷和其他融资途径失效时不能充分发挥,造成注册CDM项目的企业错失良机。2008年国家出台的“四万亿”投资项目,只有5%投向低碳经济;此外,《京都议定书》对中国没有强制性减排约束,《哥本哈根协议》也不具备国际法律约束力,法律环境欠佳使我国在碳交易市场上仅充当卖方角色。由于碳金融的开展涉及到经济、社会、政府部门以及各个环保企业,国内外企业买卖关系等等多重利益关系。[3]比起一般的投资项目,交易的程序必然复杂很多。参与CDM项目的多数是高能源消耗、高强度污染以及资源密集型行业,商业银行在实际开展碳金融业务环节需要做出复杂的环保风险测试和评价,增加了项目审查的难度。一个CDM项目的全过程包括:项目识别、设计、各个参与国的批准、项目的审定、注册、实施、减排量的核查与核证等等复杂的过程,规则多、投入多、开发难度大。

(二)碳金融产品定价权缺失,中介市场亟待规范

虽然我国拥有广阔的碳排放市场,但是我们在国际碳市场上缺乏真正的定价权。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缺乏对CDM项目细节的深层次了解,业务能力尚显不足,缺乏完整的碳交易制度和平台,没有推出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等等一系列的金融衍生产品。我们处于国际碳市场及碳价值链的低端一环,不具备话语权。此外,碳交易权的主要计价货币是欧元和美元,无形中更加加剧了碳金融市场的不公平性,中介市场亟待规范。作为虚拟商品,碳减排额在CDM机制下,其交易规则是十分严格的,涉及的方方面面都需要专业水平高的中介机构大力执行。国内的中介机构和第三方核准机构目前还无法对CDM项目评估、排放权购买等一系列工作独立操作,无法给商业银行提供专业、科学的分析和以协助其规避项目风险。

(三)碳金融业务的风险较大,CDM项目合规性不足

碳金融的业务风险不断加大。国内的商业银行进行碳金融业务除了基本的市场风险外,还面临很大的政策风险、项目风险以及可持续发展风险。例如《京都议定书》仅规定了2008~2012年是实施期间,其到期的延续问题就是最大的政策风险;此外,国内的一些低碳产业所具备的行业标准和技术都处于初级阶段,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存在风险。CDM项目合规性不足。具体的碳金融业务中,国内的商业银行普遍都参与CDM项目,2009年CDM理事会一共召开了7次会议,拒绝了三十多个从中国报送的CDM项目。根据CDM的公开资料可以看到,目前在CDM注册的项目总数累计2979个,自2006年以来,共235个项目遭到理事会的拒绝。其中绝大部分是中国、印度以及巴西上报的项目,[4]显示了国内的立项项目在合规性方面存在大不足。

三、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发展的探讨

(一)加大政策帮扶力度,完善法律法规制度

政策帮扶方面:财政部门首先对CDM项目在税收上给予减免优惠,采取不断降低碳金融项目的税率、延长免税期等等措施提高CDM项目经纪效益,提升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参与积极性;环保部门制定排污权买卖的细化政策,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交易透明公正,激励减排者,推动排污权交易良好高效的运行;监管部门方面,银监会需制订碳金融业务以及节能减排工作详细规则。中央银行加大“窗口指导”力度,降低各大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存款准备金率,扩展CDM项目贷款利率波动区间,强化对CDM的信贷支持力度,营造稳定的货币政策氛围。外汇管理部门应开通“碳金融高端通道”,引导“碳资本”自由流动。抓住机遇,强化人民币与碳排放权的绑定;激励地方政府成立碳基金或担保公司,为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此外,完善并且健全的政策和法规出台是碳金融良性发展的前提。政府要针对气候变化、环保以及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发展状态制定法律法规政策,积极考虑金融方面的支持;大力推进制定国内碳金融的行业准则、提升与国际接轨的能力,确保国内碳金融业务的良性发展。

(二)健全碳交易市场机制,规范提升中介机构的水平

我国作为碳排放市场的卖方,在实际业务的处理过程中国际投资银行、欧洲碳基金等等强大的碳排放权市场购买方进行业务谈判之时,往往处于极大的弱势地位。商业银行在涉及碳金融的项目中,要想拥有碳市场的绝对定价权和议价权,就要在最短的时间内高效的建立起来统一、有效的碳交易场所和平台,及时、准确的为参与买卖的双方提供完整、有效、充分的供求信息,使交易成本不断降低,最终实现公平、合理的定价机制。[5]目前,国内已经在北京、天津和上海分别设立与碳排放相关的交易场所,仅仅如此远远不能适应国内碳交易市场的发展需求和市场潜力。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加强对国际碳市场标准交易制度以及定价规律的科学研究, 科学的制定符合国际准则前提下的本土的碳市场交易新规则,大力完善市场结构,积极扩大市场的规模,完善碳交易的风险评估标准,合理推出碳交易的衍生产品,丰富交易主体以及国内商业银行参与国际碳交易的产品类别。

(三)控制碳金融业务风险,增强商业银行碳交易业务创新能力

碳金融业务的风险多种多样,商业银行首先要选择一系列经济效益好、担保力度高的项目进行操作。在实际提供贷款的业务过程中,通过各种方式,诸如银团贷款、分期贷款、绿色信贷等方式拉低贷款本身的信用风险;因为CDM的项目本息多数是在未来以外币偿还,带有汇率风险。所以,商业银行还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达到套期保值的目的;[6]政策风险方面,商业银行需要创新合同业务内容,规避政策风险;针对法律风险来说,在合同订立初期通过咨询或聘任在国际法律方面擅长的律师和事务所,勘定有利于商业银行的法律和条款,写入合同。此外,商业银行还需要探索设置责任保险,在关键时刻转移碳金融业务中的市场操作风险。

提升国内商业银行碳交易中间业务的创新能力,有以下途径:首先,优先发展和碳排放权交易挂钩的理财产品服务。近年来,国内银行理财业务在规模、投资范围、产品设置种类方面都取得了飞速的发展,需要继续保持这个发展态势。其次,强化发展碳交易代理服务、财务咨询和顾问服务、以及融资担保、咨询等中介性质的服务类型。大力推行“比例担保”,使商业银行主动参与到碳交易项目融资中来。在项目初级阶段,银行为它设置一个较高比例的担保,伴随着项目过程的深入和推进,逐步减少设置担保的这一比例。银行CDM财务顾问可以提供CDM从初期项目评估到收款的全过程服务,诸如为企业推荐一些有优秀交易记录以及履约能力的交易方,给出专业减排交易谈判的咨询意见以及CDM程序开发指导等等。[7]再次,商业银行要充分利用遍布在全国各地的分行营销资源库,快速寻找,精确定位适合做CDM项目开发的客户群,之后借助商业银行内部的专业人才组织专家团队,持续跟进CDM(项目设计、项目立项、注册以及CERDs签发)的全过程。针对已经完成CERs的那些CDM项目,商业银行还可以积极借助其海外分支行寻找和推荐有诚意的买方,快速、高效的促成业务的交易,提升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能力,拓展银行海外业务。

(注:本文系2010年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项目名称:基于碳金融理念下的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0YBB054;2011年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课题成果,项目名称:低碳经济下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发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1C0219)

[1]易传和,张琴玲.商业银行服务低碳经济的资源配置功能研究[J].求索,2011,(11):12-13.

[2]曾诗鸿,刘琦.国外碳金融市场发展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1,(11):23.

[3]盛小娇,杨肃昌.我国碳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纵横. 2011,(11):18-19.

[4]沈冰,冉光和,鲁钊阳.中国碳金融问题研究进展[J].经济问题探索,2011,(9):21-22.

[5]张传国,陈晓庆.国外碳金融研究的新进展[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1,(5):25-26.

[6]王静.我国商业银行低碳金融战略的实施研究[D].山东大学,2010.35.

[7]刘乃赫.我国商业银行与碳金融体系构建[D].东北师范大学2011.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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