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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信用卡诈骗罪*

2014-04-01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柜员机犯罪分子诈骗罪

杨 帆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湖北 咸宁 437100)

许多年前百姓的购物和结算一直都是采用现金,但是随着国家的富强,老百姓的钱包越来越饱满,消费水平逐步提升,传统的现金消费就慢慢地显现出弊端来,如现金容易丢失、被盗,携带大量现金非常不方便,于是各种各样的银行卡出现了,给百姓购物和结算带来了便捷,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我国目前信用卡管理的不完善,肆无忌惮地利用信用卡犯罪。我国刑法第 196 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在2005年对此条进行了部分修改,本罪是现在社会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我们经常在新闻中看到各种各样的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也频频接到各大量的报案。这里我们先就两个案例来探讨这种犯罪。

案例一:2011年至2013年,在某市频繁发生有人将客户在自动柜员机取款后遗漏的卡捡走后取走卡里面的钱或恶意透支的案件,警方接到报警后,调取了柜员机和银行的监控,发现有一嫌疑人戴着帽子在银行“守株待兔”,眼睛注意着柜员机,只要发现有客户粗心将卡遗漏就马上过去将钱全部取走,再将数起案件的监控仔细查看后发现取款人尽管多方遮掩,但仍然看得出是同一人张某,此人被捕后,警方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此人刑事拘留。

案例二:蒋某因为赌博输了钱,为了还赌债,窃取了同事陈某的钱包,钱包里面有现金2000元和一张信用卡,因陈某怕自己忘记密码,于是在信用卡背面写上了密码,所以蒋某起了贪心,用该信用卡在自动柜员机上提取了现金7000元。蒋某的行为,后来被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为什么看起来差不多的行为,案例一中的张某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而案例二中的蒋某构成了盗窃罪。我们先来分析下本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具有下列特征:

1.犯罪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及公私财产所有权

本罪的对象是信用卡。199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正是因为其具有方便、灵活等特点,持卡族越来越多。但是,它是以使用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在使用时,无须支付现金即可购物、取得服务或提取现金,所以某些不法之徒正是利用这一特点,以信用卡作为工具,达到其诈骗财物或骗取有偿性服务的目的,而且这几年似乎有升高的趋势。因为这种信用卡出现的时间并不是很长,使用的人群主要是年轻人,而有些年轻人在使用的时候经常大意,这样给了犯罪分子可趁之机。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活动

具体方式包括下列几种:(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4)恶意透支。

在案例一中嫌疑人张某的行为就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他一方面利用信用卡的特点,一方面在银行“守株待兔”专等那些粗心的客户取款后将卡遗漏在柜员机内,然后赶紧乘机上去修改密码、取款或者直接取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5条的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未经过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非法持用信用卡并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该信用卡,进行信用卡法定功能的支付、消费、提现等诈骗行为。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行为人必须是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是合法持卡人借给朋友、或交给家人使用的情况,在本质上不同于冒用的特征,应区别对待。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不包括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骗取有偿服务的目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不能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这两个罪名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不一样。比如案例一中的张某经常在银行的自动柜员机附近“守株待兔”,主观上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等着“捡漏”,捡到客户忘记的卡就去取钱。而案例二中的蒋某的主观上是窃取同事陈某的钱包,因陈某把密码写在了信用卡上,所以蒋某就起了贪心,去自动柜员机上取了现金。所以这两个案例中这两个嫌疑人在主观上是不一样的,所以涉嫌的罪名也不一样。

二、从案例一中显示出本罪的特点

1.此类的犯罪地多半是在自助银行里面。现在银行的服务大量采用了现代化的手段,如自动叫号机,自动查询机,自动柜员机等等,大大提高了银行的办事效率,但是也有一些不安全的隐患。比如如果客户在柜台上面办理业务,即便是忘记拿存折或者银行卡,也无需担心,因为银行的柜员会小心收拾,等待客户前来寻找。但是在自动柜员机上取钱,有的客户只顾把钱收好,却忘记把银行卡收好,这样就给了犯罪分子可趁之机。

2.客户一旦丢失了银行卡,有的银行挂失必须要等到银行正常的上班时间才行。在有的案件中,有些客户办理了短信提醒的业务,当手机上收到取款通知的短信,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丢失了但是无法办理挂失,因为银行不接受电话挂失,所以当客户看见一条条的取款通知短信,却无法阻止犯罪分子的犯罪,只有干着急。

3.这种犯罪取证难,破案难,追回损失难,可以说是一个三难案件,警方接到这样的报警也是很头疼,因为这类案件的流动性很强,犯罪分子得手后往往大把消费,转眼间就把卡里的钱花光用光,而且很难找到人,更别谈追回损失了。

三、如何防范信用卡诈骗罪

从上诉两个案例中嫌疑人的做法我们不难看出嫌疑人之所以屡屡得手是有多方面的原因,下面笔者针对此案对此类犯罪的防范提些建议:

1.公民应养成良好谨慎的取款习惯。(1)在自助银行或自助柜员机取款时候,要预先观察银行柜员机的插卡处、出钞口以及柜员机顶部是否有可疑装置。如果有可疑就不要贸然把卡插进去,因为现在有些犯罪分子在柜员机上装了一些监控设备和读卡器,来窃取客户的银行卡密码,再复制银行卡来取钱,所以往往是被害人银行卡还在自己的口袋里面,但是卡里面的钱却不翼而飞了。(2)要注意看看自己的身边是否有可疑人员,如果有在取款的时候要注意了,要么换个地方取钱,要么在取款的时候注意保护密码,在取钱的过程中不要分心。比如曾经出现过的案子有的客户在取钱过程中,被后面的人拍肩说“你钱掉了”,在客户低头看的时候,后面的犯罪分子马上就把卡掉包了。(3)取完款后将现金和卡收好再离开自助银行,不要一边装钱一边走,许多客户在取完钱后把注意力都放在现金上面,却忘记取回银行卡。(4)有的客户一边打电话一边取款,这种情况注意力不可能集中,经常是钱取完了,电话还没有说完,边说边离开了,把银行卡遗忘在自动柜员机里面了,等想起来的时候,卡和钱都消失了。(5)有的被害人因为怕自己把密码忘记了就喜欢写在银行卡的背面,这种习惯非常不安全,一旦银行卡被盗或者丢失,犯罪分子很容易取到钱。所以建议公民可以设置一个自己比较好记的密码,但是绝对不能是自己的生日和手机号码,因为许多公民习惯把身份证和银行卡放在一起,万一钱包被盗,那么银行卡里面的钱就会被犯罪分子取光了。(6)建议公民取钱的时候尽可能在白天,不要夜间独自去自助银行取款,因为夜间取款多少有点不安全。正是因为这些诸多不好的习惯给了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

2.银行方面也应该在柜员机的醒目位置加以提示,并且还可以在自助银行门口加以提示。但是有些粗心的客户没有细看提示的习惯,所以也可以考虑在柜员机加以语音提示。现在有些银行的自动柜员机有了语音提示的功能,提示客户,也可以再设计的更科学些,比如当客户忘记取回卡,柜员机就会发出语音提示,音量也可以高点。

3.对于目前出现比较多的恶意透支的情形,银行要加强制度管理,不要为了办卡而办卡。现在的商业银行比较多,互相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严重,再加上银行间的信息不共享,并且许多银行给员工规定了任务,而员工为了完成任务到处找人办卡,信用卡申领门槛越来越低,导致许多人办了多张卡,一人多卡现象普遍,数额巨大的案件不断增加。持卡人拥有的信用卡张数越多,其获得的授信额度就越大,在其进行恶意透支行为时,涉案数额就会随之增大。所以笔者认为银行之间的某些信息要共享,对每个公民办理信用卡的数量要有所规定,不能随随便便想要办多少就办多少。

综述,预防具有安全可靠、成本低廉、社会效果良好等优点,并且还有能防患于未然。预防措施做得好,信用卡违法行为发生的机会就大大减少,就能从源头上消除风险的发生,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所以要想此类犯罪降低光靠打击是不够,公民和银行都要加强防范才能是此类犯罪的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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