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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销售古玩涉税分析

2014-03-29邹水贤

财会通讯 2014年4期
关键词:征收率暂行条例古玩

■邹水贤

各抒己见

公民销售古玩涉税分析

■邹水贤

近些年,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中央电视台《寻宝》节目的持续播出,民间藏宝热不断升温,具有保值增值功能的古玩自然成为人们投资理财的一个重要途径,古玩交易的税收问题也由此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具有纳税义务。公民(自然人)销售古玩该如何纳税呢?

古玩,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一旦进入市场,就是商品交易,必然涉及到增值税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缴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五条则进一步解释: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也就是说,自然人销售的凡属于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论具体品种价值多高,均是免税的。显然,这里包括古玩在内。

古玩,作为一种私人财产,一旦进入市场,就是财产交易,必然涉及到个人所得税问题。目前,税法对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所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征收个人所得税。鉴于个人直接出售古玩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古玩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一致的,区别的只是征收管理方式的不同,前者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后者由拍卖单位代扣代缴,因此,其税负必须相同,否则是不公平的。所以,公民销售古玩,不论是个人直接出售古玩,还是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古玩,其取得的所得都应按国税发〔2007〕38号文规定查实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使公民销售古玩到税务机关窗口代开发票,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税务机关按国税发〔2007〕38号文第四条执行,即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按当地税务机关销售一般商品征收率标准代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在公民销售古玩的纳税地点方面,由于个人按现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而且纳税义务也不经常发生,应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中“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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