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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产权保护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确认与计量

2014-03-29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办事处

财会通讯 2014年4期
关键词:公允物权产权

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办事处 王 蜜

世界进入低碳经济时代后,环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基于碳减排的碳排放权交易也随之产生,但权威会计准则的缺位使得实务中的碳排放权会计处理存在相当大的随意性与自主性,削弱了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对利益相关者的决策造成不良影响。目前,国内外关于碳会计的研究业已展开。国际综合报告委员会(IIRC)提出,应将碳排放权转变为资产并创造一个全球认可的会计可持续发展框架。国内外学者均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资产,但具体的会计确认和计量仍存在较大争议。大部分学者是从各类资产的定义出发,将碳排放权进行归类,并相应提出核算方法。这忽略了碳排放权交易自身的特性,也不符合会计目标与职能,究其原因是现行研究缺乏理论支撑,未对碳排放权交易中的产权关系及其运用给予重视。多种确认和计量方法的出现,为会计操纵留下了空间,不利于碳排放权的保护。碳排放权会计准则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序运行的保证,会计确认和计量是其核心而基本的问题。本文从产权保护维度对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确认和计量问题进行探讨,构建了一种从“产权及其权能分析、碳排放权属性分析到会计确认与计量”的分析范式,使会计确认与计量深植于产权理论的基础之上,以期为我国碳排放会计准则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一、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产权基础

(一)碳排放权以产权的清晰界定为交易前提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最初是由戴尔斯(Dales)基于科斯定理的运用而提出的,并经蒙哥马利用数理经济学方法严格证明其具有实现污染控制目标最低成本的优点,其产生的理论基础是新制度经济学。根据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无论初始产权如何配置,都存在市场配置的最优状态。但事实上,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交易成本必然存在,产权明晰和产权保护是交易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产权只要被界定,不论其被界定给哪一方,都可以通过市场进行私人协商解决污染所带来的外部性问题,从而达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状态,这就为碳排放权的市场交易提供了理论基础,企业所拥有的实际权力与其需求的不匹配则为碳排放权的交易提供了市场。在承认碳排放权商品属性的基础上,将碳排放权予以市场化,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最终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产权清晰是碳排放权市场交易的前提条件,会计通过价值计量可以充分地反映产权及其变动,从而界定和保护产权。企业作为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和要素所有者,是产权交易的契约联接体。企业各方应慎重选择会计确认和计量属性,对交易进行合理测度,以解除受托责任,从而客观地界定产权和有效地保护产权。因此,会计方法、会计政策、会计计量属性等的合理选择是碳排放权交易自身对交易制度和规范的必然要求。

(二)会计的基本职能:产权界定与产权保护 产权会计学派认为,会计的本质是认定和解除受托责任。受托责任主要包括资源受托责任和社会受托责任。环境容量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既是企业资源,又是社会资源。会计作为认定和解除碳排放权交易中的受托责任的手段,不仅要得到政府和权威机构的认可及广大碳排放权托付人的支持,还要为企业普遍接受,从而为会计主体认定和解除资源受托责任和社会受托责任。碳排放权的产权界定主要包括碳产权主、客体的界定和产权内容的界定,界定方式包括定量和定性方式。在产权理论的指导下研究会计问题,利用会计特有的方法对企业经济事项和情况进行确认、计量与报告,反映和监督(控制)企业产权价值运动,发挥会计界定和保护产权的作用,切实维护和保障利益相关者的产权经济利益。碳排放权在交易中发生了产权转移,必然伴随着相应的产权价值流转。以产权保护为导向研究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由只关注技术改进的“技术至上主义”过渡到关注会计的经济后果,这是现代会计发展的需要。因此,以产权保护为导向研究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确认和计量问题是可行的。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确认

(一)碳排放权的权能分析 碳排放权的权能体现为以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在法学上这些权利均为物权所包含,但从经济学的角度,为便于分析,将所有权和使用权这类与碳排放量有关的物权称之为碳物权(较法学上的物权范围小),指人们依法享有CO2排放的权利,这一权利具有排他性和专属性;将收益权和处置权涉及的经济收益或经济损失有关的权利称之为碳财权,碳财权由碳物权衍生而来,依附于碳物权而存在,它有两层含义,一是人们直接或间接通过减少而改善大气中CO2的含量而应享有的经济收益权,或破坏环境而应承担的经济处罚义务(他人的环境处罚权),二是通过处置生产或投资的碳排放权而获取经济收益(损失)的权利。碳财权是对碳物权承载的经济价值的计量,在形式上两者可以分离,例如CDM项目需经联合国执行理事会(ExecutiveBoard,EB)指定专门机构核证减排量(CER)并颁发证书,CER证书体现的是碳排放的碳物权。然后,获准的减排指标方可经中介机构或世界银行通过碳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交易以定价机制为基础,此时碳排放权的财权特征便突显出来。碳物权与碳财权的权能运作深受人类意识、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等环境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引发碳产权属性的此消彼长。

(二)碳排放权的属性分析(1)基于碳物权的商品属性。碳排放权的属性为其权能及其运动的外在体现。当获取碳排放权是出于消费的目的时,碳物权的权能特征会胜过碳财权权能特征,碳排放权基于碳物权体现出其商品属性:一是经济实体性,碳排放严重超标,累积达到环境容量许可上限,外部环境质量下降,环境容量的稀缺性日渐凸显,稀缺性决定其经济价值,同时碳排放权所有者拥有阻止其他排放主体享有对特定排放权额度的占有、处置、收益的权力。这些决定了其经济实体性的实质。二是权能的可分解性,碳排放物权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使用权与所有权可以分开,并进行单元化的分解,形成减排主体所需要的减排额度,可分别转让和交易实现流动。三是物权流动具有独立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规定,政府拥有温室气体减排量资源,具体的减排量则由企业所占有,国家通过政策引导将碳排放权资源引入市场,并制定相应的规范,实现碳排放权的市场化,可以以赠予、拍卖、购买等方式实现碳物权的独立流动。

(2)基于碳财权的投资属性。随着碳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和碳货币化程度的提高、交易机制的完善、市场化程度的加深,为谋取投资收益而发生的碳排放权交易将越发频繁,此时其基于碳财权的投资属性胜过其商品属性。这种投资属性表现在:一是投资资产的基本特征。碳排放权交易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碳排放权可以自由储存和借贷,具有稀缺性、可计量性、收益性和风险性等特征,为各国政府、企业及其他参与者接受。用于风险防范、投资增值的碳排放权交易将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紧密地联系起来,并逐渐衍生出各类新型的投资模式。碳排放权交易的交易规模在2012年有望成为超过石油的第一大宗商品,具有广泛性。二是战略性投资资源。碳排放权交易是治理环境外部性的手段,环境容量的有限性使其具有投资资源的战略性,从而可能存在高额投资回报;三是投资功能性特征。碳排放权交易实质上是利用产权制度将碳排放的外部性内部化和最小化的途径,使各国气候风险得以转移和分散,引导资金和技术转向低碳产业,撬动对碳资源的投资,通过其激励、约束、资源配置、协调功能,助推产业转型升级。

(三)碳排放权确认基础 会计应该在理论上反映经济实质、社会行为和实际,并且在实践中对经济活动具有指导作用(Miller,1994;Power,1999)。碳排放权在交易中发生了基于产权的价值流动,企业应对其予以确认,以保护碳产权。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由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且作为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资产”是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综合体现。碳排放权符合资产的定义:(1)碳排放权的所有权法定属于国家,但所有权(即终极所有权)不是资产的必备条件。目前,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是企业,碳排放权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一项资源,其占有权、处置权、收益权都属于企业;(2)碳排放权基于政府的配额或者相应的项目而产生,满足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这一要求;(3)不管是自用还是交易,碳排放权都会为企业未来创造经济价值。我国法律规定,政府拥有碳排放权的所有权,并与占有企业共同分享该资源的收益;且碳排放权有其市场价格,在交易中依据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这表明碳排放权也同时满足资产确认的两个条件:一是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因此,碳排放权作为一项资产予以确认是毋庸置疑的。

但碳排放权与一般的资产又有着根本的区别,它是无形的环境资产,使用期限可能确定,也可能不确定,在形态和流动性上均不符合存货的特征,但因其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者也可能只是为获取资本利得而短期持有,其投资性特征胜过无形资产。它有类同金融工具的投资性特征,但在《京都协议》框架下,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并没有获得将碳排放权直接参与碳交易市场的权利,碳金融市场、机制均远未成熟,因此,笔者认为将碳排放权的确认应当考虑会计主体购进和使用碳排放权的目的,目的不同,碳排放权内在的权能会此消彼长,由此所决定的碳排放权属性也会有所区别。碳排放权交易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开发方,消费方和中间投资者。开发方和中间投资者取得碳排放权的主要目的在于出售,基于其财权获取投资收益,碳排放权消费者购进碳排放权的目的在于满足其对碳物权的真实需求。根据国际会计与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ISAR)制定的《环境成本和负债的会计与财务报告》对环境资产的界定,即“符合资产确认的标准而被资本化的环境成本”,碳排放权的形成时间长,投入的环境成本需要经过较长时期才可能得到补偿,符合资本化的条件,因此,开发方和中间投资者对于碳排放权均可确认为“投资性环境资产——碳排放权”,最终消费者则将其确认为“环境资产——碳排放权”。当消费者购进的配额有多余时,可将其转化为“投资性环境资产——碳排放权”,实现对外销售。

从现实出发,按从使用目的、碳产权权能到产权属性的内在逻辑分析,新设“投资性环境资产——碳排放权”,“环境资产——碳排放权”来进行会计确认,更符合碳排放权的本质特征,既方便对碳交易一级与二级市场会计确认的统一,也有利于碳排放权卖方、买方的会计确认的相互对应。碳排放权交易无论发生在一级市场还是二级市场,两类市场下虽然定价机制不同,但目的均为投资或消费,非此即彼,而不同目的下内在的物权与财权权能会有此强彼弱之分,由此导致碳排放权属性的差异,从而所用科目不应同一但必须对应。其次,两类目的下作为资产的本质特征不变,但应用特征不同,因此有必要从投资者与消费者两类会计主体的角度进行具体区分,消费者碳的排放权可以在未来某一时点减少企业因碳排放超标而将承担的经济利益的流出,企业也可将多余的碳排放权出售,这符合环境资产的特征;以投资为目的的碳排放权,无论是为初始卖方所开发,还是中间商购进后卖出,均是以获取投资收益为出发点和行动准则,符合投资性环境资产的特征。

三、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计量

(一)碳排放权交易会计计量属性 自2002年以来,IFRIC致力于该问题的研究,但碳排放权会计的计量问题始终没有取得实质性的突破。目前,国内外并不存在统一的会计处理规范,实务中会计处理方法达15种之多,理论和实践都迫切需要解决碳排放权交易会计计量问题。由于公允价值计量可以提供更加透明且有利于决策的财务信息,体现了碳排放权交易的实质,IASB和FASB在其排放权会计项目讨论中都倾向于使用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在买卖双方熟悉交易市场并且公平交易的前提下资源确定的价格,公允价值不是和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对立的方法,主要反映“现时”价格。企业的碳排放权可以通过自行生产、有偿取得和无偿取得三种方式,完全采用历史成本进行计量,则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价值将不被反映,碳排放权价值被低估,最终导致企业资产价值无法真实准确反映,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不利于企业利益相关者的产权保护。而历史成本指的是企业取得资产时的原始交易价格,是一种传统的资产计价计量属性。在资产初始入账时通常都会采用经济业务的原始价格,历史成本即资产取得时的交换价格,表示资产取得或生产所投入的价值。历史成本在当前仍是主要的计量属性,具有可验证性的优势,且历史成本在交易中形成,是交易双方都认可的价格,具有可靠性强的优点,但是由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并不是绝对客观可靠的。

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主要是对碳排放权交易形成的“投资性环境资产——碳排放权”或“环境资产——碳排放权”进行初始计量与后续计量,其关键在于确定计量属性。据目前国际国内碳交易市场发展的不平衡态,国际已存在活跃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如EUETS等,而在我国,碳交易市场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只有北京、重庆、上海、天津、湖北和广东展开碳交易试点,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平台估计要到2015年,活跃的碳交易市场有限,因此,后续计量宜允许成本模式与公允价值模式共存,碳排放权交易参与方可根据其所在地碳交易公允信息的充分性水平进行计量属性的选择。

(二)生产经营用途下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计量 企业为生产经营用途而持有的碳排放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自行生产、购买和政府配额。自行生产碳排放权按环境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实际投入的土地开发支出、原材料支出、碳排放监测设备设施支出、安装支出、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及其他相关直接或间接分配的支出先计入“在建工程——碳排放权”,建成并获得注册以后再转入“环境资产——碳排放权”。购买取得的碳排放权在初始计量时,购买方按其外购过程中发生的买价、税费、交易手续费和其他相关费用计入“环境资产——碳排放权”。政府配额取得的碳排放权在取得时,视为政府补助,按取得日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借记“环境资产——碳排放权”,并相应的确认“递延收益”。对于企业超额排放但尚未取得的碳排放权的部分按使用当日的公允价值计入“预计负债——碳排放权”,实际购买或取得碳排放权后,将预计负债结转抵消,购买金额或取得时的金额与初始确认时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后续计量中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如是能明确使用期限的碳排放权,则应对环境资产、环境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存在减值迹象的,应按资产减值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无法具体确定使用期限的,应定期根据减值迹象计提准备;为保护企业的产权主体,防范企业经营者进行相关盈余操纵,不得再将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转回。成本模式下,由于碳交易的历史成本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决定的,较少要求主观的判断,从而避免了判断存在的不确定性,有较高的可靠性。结合减值计量技术的运用,提供的信息相对谨慎,缺陷在于其对升值情况不在表内反映,市场价值上升的情况下缺乏决策相关性,对碳排放权属于保守性保护,是碳排放权交易起步阶段的一种“次优”的选择。

(三)投资交易经济用途下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计量 企业为投资交易用途而持有的碳排放权是为了近期出售以获利,被确认为“投资性环境资产——碳排放权”。在进行初始确认时,自行生产和购买取得的碳排放权在初始计量时,成本在没有严重通胀的情况下,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计量属性下的会计处理相同,相关会计机灵的处理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计量处理。

为投资交易用途而持有的碳排放权的后续计量采取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相结合的方法,企业根据自身持有碳排放权的市场活跃程度及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成本模式可以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按计量模式变更时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投资性环境资产”不得再转为成本模式;相关企业不得随意对计量方法进行变更。

其中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相关会计计量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碳排放权的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的碳排放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所在地有活跃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能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适时取得同类或类似碳排放权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这时,不对碳排放权资产进行摊销或计提折旧,而是以资产负债表日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账面价值,持有期间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符合产权界定和保护的最优原则,由于碳排放权自身的不确定性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存在的不确定性,使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在持有过程中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在处置时再转入损益,对于维护产权域秩序具有积极作用,因此,在成熟的市场中,公允价值计量更能实现会计的产权保护功能。

(四)两种经济用途相互转变下的会计计量 在企业为投资交易用途而持有的碳排放权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情况下,两种经济用途的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和计量可以直接进行转变。但企业为投资交易用途而持有的碳排放权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情况下,则因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生产经营用途转为投资交易用途。企业自行生产、购买以及政府配额的碳排放权用作生产经营时,确认为“环境资产——碳排放权”,当企业通过更新节能减排技术,原来的碳排放权产生节余时,企业可以将这部分碳排放权出售,此时,碳排放权的经济用途由生产经营转变为投资交易,应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投资性环境资产——碳排放权”。自行生产与购买的碳排放权直接转入“投资性环境资产——碳排放权”,按转换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转换日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待交易完成后转入当期损益。政府配额的碳排放权直接转入“投资性环境资产——碳排放权”,按转换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转换日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待交易完成后转入损益,同时转销“递延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2)投资交易用途转为生产经营用途。企业因政策或企业自身条件的变化,碳排放权的经济用途由投资交易变为生产经营时,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为碳排放权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并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当期损益。

[1]王超虎、夏文贤:《排放权及其交易会计模式研究》,《会计研究》2010年第8期。

[2]伍中信、张荣武、曹越:《产权范式的会计研究:回顾与展望》,《会计研究》2006年第7期。

[3]乔海曙、刘小丽:《碳排放权的金融属性》,《理论探索》201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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