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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京都时代”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与计量探讨

2014-03-29湖南大学伍中信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财会通讯 2014年4期
关键词:贷记借记金融资产

湖南大学 伍中信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曾 峻

气候问题正日益成为全球性的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从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成立,到《京都议定书》的签署,再到巴厘岛、哥本哈根、德班以及2012年多哈等一系列“后京都时代”气候会议的召开,这一过程正切合了以科斯教授为代表的产权学派环境治理的思想,也就是从禁止、限制企业排放温室气体,到允许、鼓励企业通过碳排放权市场交易的方式来实现减排目标。当然,交易的提前是产权明晰,即要界定交易参与各方的产权。由于会计在确认产权性质、计量产权价值、反映产权运动、披露产权信息中的不可替代作用,决定了将碳排放权的配置和交易纳入会计核算范围,在会计报表中进行反映和披露的必然选择。因此如何对碳排放权配置和交易的过程及其结果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越来越成为会计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从现有文献来看,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资产已成为共识,而目前所争论的焦点在于将其确认为何种资产,主要的观点有三:一是确认为存货;二是确认为无形资产;三是确认为金融资产。而对于碳排放权的计量属性,是采用历史成本还是采用公允价值,争议也比较多。笔者认为,之所以目前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和计量有多种不同观点,其实质是其交易过程中不同产权主体持有碳排放权的目的不同、利益诉求的途径不同的体现。因此,本文从产权保护的视角,结合“后京都时代”国际碳市场交易制度的最新发展,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问题进行研究,以期获得新的突破。

一、碳排放权交易产权主体

由于大气层是自由流动的,并且温室气体在大气层中可以长期留存,这就导致温室气体排放所带来经济发展的好处由该国排他性地独占,而其产生的危害却由全球所有人甚至后代人共同承担,存在明显的“外部性”问题。要解决“外部性”问题,关键在于如何使其内部化,庇古(Pigou)认为可以向碳排放者征税,而科斯(Coase)则认为,只要产权明确,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市场机制总是可以得到最有效率的结果,这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构建奠定了理论基础。又由于大气层是公共资源,在没有约束条件下,各国的最优选择是排放的越多越好,无节制地排放最终导致全球变暖,人类的生存发展面临危险,这就是所谓的“公地悲剧”。为了避免这种“公地悲剧”的出现,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所有的参与者应依据一定规则,通过相互协商来决定集体行动方案。

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这种人类的行为活动,一旦进行了限制,它就具有了稀缺性,就成为一种准物权化的商品,具有了产权的性质。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从内容上看,碳排放权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上的产权束,既包括产权中最基本的所有权,也包括其他的权能,如交易权和收益权等;从社会关系来看,碳排放权不仅体现主体对客体的占有关系,也反映了社会整体与排放厂商之间的权利与利益关系;从主体上看,碳排放权的载体必须明确到企业法人身上,而不能是虚拟的主体。因此,国际市场上碳排放权的交易,究其本质是环境产权在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转移。虽然现实中的碳排放权交易过程复杂,涉及多方利益,但从其性质来看,可以把其参与主体抽象为三类:

(一)碳排放权的纯供应者 这里的“纯供应者”是指,只向碳交易市场提供减排产品,而不需承担减排义务的企业。他们所持有的碳排放权实际是一种经核证的“碳减排量”,持有目的主要在是为了出售,获得额外的资金支持。例如,发展中国家的偏远山区发展经济困难,但当地有丰富的森林资源,原来当地居民只能靠砍树来发家致富,但现在可以把森林吸收并储存CO2的能力进行量化,向有关机构申请成为经核证的碳减排量,然后出售给有减排义务的工业企业。这样偏远山区获得了资金支持,更有积极性去维护其森林资源。

(二)金融中间商 随着碳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和货币化程度的提高,碳排放权逐渐衍生出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等金融资产的属性。由于金融属性的增强,碳排放权的投资价值越来越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甚至私人投资者参与其中,投资者日趋多元化,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机构、风险投资、基金等都逐步参与到碳金融市场中来了。这些活跃在国际碳交易市场的金融机构,持有碳排放权及其衍生金融产品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完成减排任务,而是希望在碳排放权价格涨跌中渔利,我们把这类企业统称为碳排放权交易的金融中间商。

(三)碳排放权的最终消费者 他们是负有减排义务的工业企业,也是各种碳交易品种的最终消费者。他们之所以愿意参与到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是因为世界各地减排的机会成本不一样,到碳市场购买碳排放权比自己减排的成本要低得多。他们购买碳排放权实际是为自己的污染行为付出代价,间接提高了生产成本,为了降低这个成本,企业就会积极采用更节能的生产方式,最终有利于温室气体减排。

二、不同产权主体对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与计量

伍中信(1998)认为,“会计存在和发展的根本目的在于反映产权关系、体现产权意志、维护产权利益”。对任何一个会计事项的确认和计量,都是从某个产权主体的视角出发进行的会计处理,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和计量也不例外。下面笔者分别从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的纯供应者、金融中间商和最终消费的角度出发,分析最有利于保护其产权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的方法和程序。

(一)碳排放权的纯供应者 无论是CDM机制还是行业减排机制,碳交易中的纯供应者申请获得碳排放权的目的都在于将项目减排的温室气体包装成商品出售,获取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它应被确认为一种流动资产,而不是长期持有的无形资产。虽然这类企业也希望将持有的碳排放权能卖个好价钱,但一般来说他们不直接面对碳金融市场,而是将它出售给中间商,因此也谈不上是金融工具。所以笔者认为,对于这些企业来说,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存货,可能更符合其经济实质。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存货的定义为,“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显然,温室气体减排量就产生于这些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获得联合国批准后成为可供交易的“碳排放权”,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出售获利。所以,碳排放权符合存货的定义,应当作为存货在会计上进行确认。

碳排放权作为一项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首先应设置“碳排放权”这一会计科目,具体的会计计量程序如下:(1)初始计量。碳排放权应按照其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作为初始确认成本。有关支出先归集在“开发支出”中,借记“开发支出”,贷记“工程物质”、“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项目完成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再确认碳排放权,借记“碳排放权”,贷记“开发支出”。(2)后续计量。由于国际碳交易市场价格波动剧烈,因此期末要对碳排放权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发生减值,则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碳排放权减值”,如果以后价格回升,计提的跌价准备可以转回。(3)出售。有学者认为,碳排放权交易不是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因而其取得的收益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我们认为,营业外收支一般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并不是由企业经营资金耗费所产生的,实际上是一种纯收入,不可能也不需要与有关费用进行配比。碳排放权交易产生的收益并不符合这些特征,因此将其列入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确认相应的支出成本,可能更合适,因此出售碳排放权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同时将碳排放权的净值转入“其他业务支出”。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金融中间商 金融中间商的存在,有利于碳交易市场价格机制的形成,得到更公允的碳排放权价格。他们面对的是复杂的碳金融市场,要承担碳排放权价格涨跌的风险,因此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是比较适合的选择。那么,是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呢?可以从两点来分析:第一交易费用的处理,如果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则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收益,而确认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入账金额;第二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一般属于衍生金融工具,而这些金融中间商持有的碳排放权似乎不太符合这些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将碳排放权本身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更合适,而相关的碳衍生金融工具可以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具体的会计计量程序如下:(1)初始计量。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中间商购入碳排放权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成本)”,贷记“银行存款”。(2)后续计量。对于金融中间商来说,碳排放权应在会计期末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若在资产负债表日,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则应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调增其账面价值;若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则应调减账面价值,会计分录相反。(3)出售。出售碳排放权时,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置规定,将取得的价款与该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收益。以公允价值上升为例,首先借记“银行存款”等账户,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视情况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使整个会计分录借贷平衡。同时,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投资收益”,将持有期内碳排放权累计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投资收益。

(三)碳排放权的最终消费者 碳排放权的最终消费者是负有减排义务的企业,目前来说主要是发达国家的工业企业,以后范围可能会进一步扩大。这些企业需要获得碳排放权来完成减排义务,因此他们持有碳排放权以自用为主,当然如果有剩余也可以用来出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无形资产。企业自用的碳排放权,或者是政府无偿分配而来,或者通过有偿竞争获得,企业持有目的是为了正常的运营,并且具有非实物形态、可辨认、非货币性等特点,因此符合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从性质来看属于特许类财产,即由国家或社会组织所特别授予的资格、特权等法律利益所体现的财产权利。

具体的会计计量程序如下:(1)初始计量。工业企业可以通过两个途径获得碳排放权,一是政府免费分配;二是通过拍卖或市场购买。政府免费配额的碳排放权,本质上是一种政府的补贴,因此可以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递延收益——政府补贴收入”。拍卖获得或从市场购入的碳排放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直接归属于该项无形资产的其他支出,作为其初始成本。(2)后续计量。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排放时,将碳排放权摊销计入费用,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累计摊销——碳排放权”,如果是政府免费分配的碳排放权,则还要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资产负债表日对碳排放权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发生减值,则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碳排放权”,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碳排放权”。(3)出售。如果企业碳排放权除了自用外还有剩余,剩余部分可以到市场出售获利,这也是对积极减排企业的一种经济鼓励。企业按实际售价,借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贷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出售的是免费获得的配额,则还要将相应的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

[1]王爱国:《我的碳会计观》,《会计研究》2012年第5期。

[2]伍中信:《产权与会计》,立信会计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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