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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删帖行为的法律规制
——以口碑网站非法经营为例

2014-03-28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信息网络公关负面

罗 卓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67)

对网络删帖行为的法律规制
——以口碑网站非法经营为例

罗 卓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67)

近年来,一些网站通过利用“网络舆情”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从事“网络删帖”业务,这种行为不仅是侵权行为,同时也是违法行为。针对以上问题,将以“口碑互动”案件为例,对网络删帖行为的表现形式,其侵权行为和违法行为进行分析,并对网络删帖行为的法律规制提出建议。

网络删帖;侵权行为;刑事责任

2013年,北京警方在集中打击网络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一举侦破了一起典型的“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涉嫌非法经营的案件,犯罪的主体涉及“口碑互动”等六家网络公关公司,以及相关中介和网站工作人员,前后所涉案金额达到1 000多万元。此消息一经报道,立刻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一条围绕“网络删帖”而形成的灰色利益链也随之浮出水面。目前,针对“网络删帖”行为的法律规定尚不明晰,对此类行为的规定和监管仍然存在缺口,这给了很多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网络删帖究竟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它所触碰到的法律高压线又有哪些,本文将以“口碑网站非法经营”为例,试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网络删帖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含义

何为“网络删帖”?学界并没有统一的概念,本文通过从“网络删帖”的文字含义及特征对其进行了概念上的描述:“网络删帖”指网络公关公司受他人或企业的委托,通过采取各种手段,如覆盖、搜索引擎优化、黑客攻击以及与网站权限人员进行“公关”等,删除网络上委托人的负面信息的一种行为。网络删帖有以下特征:

1.删帖具有专业性。删帖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相反,它是一种需要有相关专业知识才能完成的技术性极强的工作。而根据帖子来源的不同,删帖的难度也有所不同,论坛、博客相比之下是最容易删除的,门户网站难度则要大于前两者,其中最难删除的是搜索引擎里的信息,需要专业技术强的人士才能完成。

2.删帖行为所涉及的利益面广。网络上一条信息的删除,并不是某个单位或个人就能处理的,他背后所涉及到的与之有相关利益的对象有很多,主要包括企业、经营网络删帖业务的公关公司、中介机构以及门户网站有删帖权限的人员等,他们之间层层获利在“删帖”背后形成一条庞大的灰色利益链。

3.删帖方式多样性。市面上删帖公司删除负面信息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一是覆盖,即将负面信息在搜索引擎中的靠前的排名往后压制,发布正面信息使正面贴覆盖负面信息;二是采取“搜索引擎优化”技术,主要是针对难度大但不能抹去的负面信息,通过把正面信息传播到多个网站传播载体上,使正面信息数量高于负面信息的数量,达到对负面信息的稀释,来保全个人或企业在网络上的良好口碑形象[1];三是网络公关,即网络公关公司直接或间接与有相关权限的网站管理人员进行“公关”,通过网站管理人员将帖子删掉,这也是市面上常见的删帖方式;四是黑客攻击,即利用黑客技术侵入网站后台,删除帖子,它所要求的技术较高,风险很大,因此是公关公司最后的选择。

(二)对负面信息删除的动因

随着网络科技的高速发展,互联网以它特有的开放性、互动性、便捷性、信息共享性和资源无限性等传播优势[2],俨然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通道,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开始不断地通过网络这个平台宣传自己,由此树立良好的业界口碑、品牌形象。尤其对于企业来说,可谓成也网络,败也网络。一方面,网络中对企业有利的信息可以增加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同时可以提高民众对企业的关注度和认可度;另一方面,网络中出现的负面信息不仅使企业的形象受损,企业的可信度降低,甚至会出现民众对该企业的不信任,导致不购买该企业的产品或接受该企业的服务,使企业身败名裂从而威胁到企业的生死存亡。由此可见,当企业在网络上看到了不利于自己的信息,害怕网络传播使之不断扩散,因此为了维护良好的自身形象,就希望能够删除这些负面信息,消除不良影响。负面信息如何删除?帮助删除负面信息的网络有偿公关公司就应运而生了。

(三)网络删帖的利益链分析

以今年北京查处“口碑”等公关公司为例,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口碑互动”看似光鲜的营销背后,所隐藏的是一条围绕有偿删帖的灰色商业利益链。

对内,“口碑互动”已形成多个部门分工合作、井然有序的态势,他们有监管部门专门负责在网络上监测客户的负面信息,然后将信息反馈给客户,再与客户协商是否需要在网上删除。如果应企业客户要求需要在网上删除负面信息,公关部等工作人员就负责联系相关的媒体网站,进行负面信息删帖。

对外,“口碑互动”作为专门的删帖公司,并不是自己去删帖,而是充当网站管理人员或论坛版主与企业之间的“掮客”[3]。而两高(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网络案件司法解释出台后,网络公关公司为了规避风险,他们更多地选择通过中介与网站联系,要求删帖都要通过中介才能完成。因此,非法删帖已成为一条环环相扣的利益链,网络公关公司应企业的委托,通过中介介绍,与网站管理人员取得联系,他们之间就好像存在某种“契约”关系,相互勾结,层层转手,最后删除负面信息。

二、网络删帖行为的违法性分析

(一)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发表权是指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作品的发表方式也逐渐增多,从传统的纸媒扩展到了如今的网络、展览。发表权属于支配权,即作者有权决定作品发表或不发表,现在发表或将来发表,具有选择的权利,如果著作权人在网络上发表作品后,该作品对他人而言又是负面信息,他人便会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删帖,以规避负面信息,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对作者发表作品支配权的限制,影响作者发表权的行使,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

(二)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公民作为权利的主体,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在网站或论坛贴吧上发表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在2006年5月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第5条对著作权人作品的保护也有所规定,对此条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行为人如果是因为过失的原因而删除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则是不违反此条例的规定的;第二,删除是由于技术上原因而无法避免的,是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则也不属于违反此条例的规定;第三,除上述原因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私自删除他人合法作品,如有此行为就会构成侵权。对于经营删帖业务的口碑网站等公关公司与网站管理权限人员相互勾结进行网络删帖的行为,其实质是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删除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根据该《条例》第5条规定,这俨然已构成对他人信息网络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扰乱了信息网络正常的传播秩序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根据该规定,公民是可以以合法的方式在网络上发表合法的作品,即使发表的这个作品是针对某个企业或某个人不利的信息但又是真实合法的,也应受相关法律的保护。

但对于被报道负面信息的企业或个人来说,他们看到网上对自身不利的信息时,往往采取的方式是委托网络公关公司通过各种手段对该信息予以删帖。而当大量的企业和越来越多的人在面对负面信息时不仅不自我反省反而都采取这种方式来解决,这势必会使整个互联网出现“失范”现象,打乱原本有序的信息网络传播管理秩序,从而严重扰乱信息网络传播秩序。

(四)涉嫌刑法的非法经营罪

2013年两高新出台的《解释》第7条规定了关于有偿删帖的司法解释:违规有偿删帖行为可被认定非法经营罪。对此《解释》,应作如下理解:第一,犯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或企业;第二,从事该行业的前提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不构成此罪;第三,通过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所删除的信息为虚假信息;第四,构成此罪,非法经营数额或是违法所得数额必须达到《解释》所规定法定刑幅度的数额标准。

而口碑网站作为网络公关公司,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非法经营网络活动。他们打着“替人消灾”的招牌,在网络上经营有偿删帖业务,以此牟取巨额暴利,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均已达到法定刑的数额标准,严重扰乱社会市场秩序,显然触犯了2014年两高出台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故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受刑法相应的处罚。

三、侵权及犯罪主体分析

(一)经营网络删帖业务的网站

经营删帖业务的网站也被称为网络公关公司或“企业危机公关”公司,它是在互联网迅猛发展下兴起的从事网络公关传播活动的企业。这些网络公关公司以网络工具为媒介,以非法删帖为手段,以谋取暴利为目的从事非法经营网络活动。他们从事删帖业务,其主要方式是通过覆盖、搜索引擎优化、黑客攻击以及与网站权限人员进行公关,人为干预为他人或企业负面信息的传播,掩盖劣迹。其中,网络公关公司通过黑客技术手段,来达到删帖的目的,则可能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4]。而与网站权限人员进行“公关”,达到删帖的行为,本质上是与网站权限人员相互勾结,在网站权限人员的帮助下从事非法活动,则与网站管理人员一起构成共同犯罪。

(二)中介机构

一般情况下,网络公关公司接到删帖业务,先是通过直接找相关网站管理人员来完成任务,但是,当网络公关公司与网站达不成协议或是没有找到相关的资源时,中介就成为了两者的桥梁,特别是在两高出台关于管理信息网络的解释后,网络公关公司为了规避风险,更是指定删帖必须通过中介来完成,至此,中介就成为了网络公关公司与网站管理人员之间的枢纽。当然,中介偶尔也会跳过公关公司单独接任务,完成后从中抽成。中介是之所以能够得到公关公司的重视做得风生水起,原因之一是不乏他们与网站管理人员之间的微妙互动关系:中介有钱,网站高管有权,用钱买权,用权助其挣钱,此行为如果涉案数额较大,则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门户网站有删帖权限的人员

网站有删帖权限的人员是专门负责帖子的审查工作。在收到帖子时,他们首先会对其进行核查,如果该帖是虚假事实或带有人身攻击、侮辱和诽谤性质等违法内容信息,网站权限人员就有权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屏蔽相关帖子,依法对非法帖子进行删除,并有义务将处理结果和理由反馈给发帖人和其他公众。相反,如果收到的帖子具有真实、合法性,那么如果强制删除就是变相的掩盖事实真相,不仅侵犯了发帖人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且也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更为甚者,如果网站权限人员是通过接受他人钱财为其删帖,谋取利益,则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对网络删帖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完善立法

目前,针对“非法删帖”我国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法律条文,因此,对此缺乏专项的法律约束,市面上出现的“非法删帖”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还存在着很多空白点,例如:对于网络公关公司存在的合法性问题,法律上还没有清晰的界定;公关公司的管理和监管也处于灰色地带,在“非法删帖”的方式中,通过覆盖、“搜索引擎优化”技术进行的删帖行为,也并没有被纳入到法律规定范围内等。因此,应加快完善立法,作出清晰的相关法律规定与界限,尤其针对公关公司所处的灰色地带,法律要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出台相应有效的法律条文,制定“非法删帖”查处机制,坚决杜绝“非法删帖”背后的腐败行为,切实维护“发帖人”著作权权利,营造有序的信息网络服务基本市场管理秩序。

(二)加强行业自律

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无形性、虚拟性等特征,要营造一个和谐的网络环境,单靠法律强制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从道德层面上来加强行业自律已刻不容缓。为了营造良好的绿色网络环境,对于网络公关公司这些新兴行业,在市场经营中除了要严格遵守《网络公关服务规范》、《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等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自我道德修养以外,笔者认为应该在公关行业间建立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构,全程监督网络公关公司在营销经营中是否存在非法行为。对于论坛、网站这些信息交流发布平台,内部应该严格控制管理人员的权限,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加强网站内部的管理制度,严惩非法删帖行为。因此,要杜绝“非法删帖”,营造健康网络社会,加强行业自律是尤为重要的。

(三)对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著作权侵权行为有行政处罚权。而网络公关公司与网站管理人员相互勾结,里应外合,未经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网络上发帖人合法的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也构成了共同侵权,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根据《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此类侵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进行删帖的网站管理人员及网络公关公司停止“删帖”行为,没收他们因非法删帖而获得的非法利益,并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

“网络删帖”行为涉及主体众多,其中主要包括:经营删帖业务的网站、中介及门户网站有删帖权限的人员等,他们在从事“非法删帖”行径中,如有违反《刑法》和有关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且达到了法定刑的数额标准则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特别是在今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网络案件的司法解释后,如果“网络删帖”行为违反了该《解释》所规定的内容,犯罪主体应严格按非法经营罪处理。而其他组织和个人在从事“非法删帖”业务中,则可能违反《刑法》规定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只要达到法定刑数额标准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1]删帖公司明码标价:给钱啥负面信息都能抹掉[J/OL].深圳新网-深圳特区报,http://www.bianews.com/news/74/n-128274.html,2009-12-04.

[2]张春玲.浅谈信息时代的网络公关[J].秘书之友,2012(2).

[3]王国存.网络公关法律规制辨析[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0(36).

[4]阿俊.透视“有偿删帖”背后的网络腐败[J].法制与社会,2013(1).

(责任编辑:朱 丹)

The Research of Legal Regulation 0f Internet Information Deletion :Take Reputation Website’s Unlawful Business Operation As a Case Study

LUO Zhuo
(Law of school, 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67)

In recent years, some websites have been engaged in the activity of “deleting posts from the internet” for illegal profit-making by using “Internet Public Opinion”. This belongs to the tort, which is also illegal. Faced with these problems, this paper takes the ca se IWOM as an example to analyze the manifestation, torts and the illegality of po sts deletion from the internet and offer advice to t he laws an d regulations of po sts deletion from the internet.

the activity of“deleting posts from the internet”; tort;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D923.41

:A

1009-8135(2014)04-0142-04

2014-02-23

罗 卓(1990-),女,湖北利川人,重庆工商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法律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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