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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代理如何纳税

2014-03-28周强

财会通讯 2014年10期
关键词:建设费计税营业税

广告代理如何纳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广告代理业的公司,以前在地方税上实行的是差额缴纳营业税(即用我公司开出的发票减去支付给媒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缴纳营业税)。请问,“营改增”后,广告代理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广告代理是否可以差额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是否可以采取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可以差额缴纳?

夏华时新广告代理公司 周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由此可见,广告业属于“营改增”范围。

在适用税率上,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广告代理服务的税率为6%,征收率为3%。但6%的适用对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的适用对象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广告代理服务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广告代理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3%)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必须为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增值税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另外,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并非是未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可以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目前,对纳税人提供广告代理服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无增值税一般纳税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特别规定,并且也无扣除支付给媒体的广告发布费后为销售额的规定。你公司只能凭广告媒体发布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抵扣。

对于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第三条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

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所以,文化事业建设费可以差额作为计费依据。

张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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