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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份主要财税法规制度

2014-03-28

财政监督 2014年29期
关键词:微利外债改革

1、《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2015年9月2日,为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通知》还明确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于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2、《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9月2日,为规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秩序,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发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7号),对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组织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并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重点明确了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的义务和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义务。根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对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并对其促销活动进行检查监控;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广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得采用虚构交易、成交量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并对促销中附赠的商品提供“三包”服务。

3、《关于开展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15年9月6日,为进一步规范景区门票价格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国家旅游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开展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005号),决定自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此次整治的重点是经营者不执行价格政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门票价格中违反定价规则、程序规定的行为,以及门票价格虚高等问题。

4、《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明确,并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5、《〈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5年9月7日,为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制定下发《〈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50号),对国有文化企业改革进行安排和部署。

6、《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2015年9月9日,为进一步解决当前重大民生和公共领域投资项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国务院制定下发《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9月9日,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对残疾人保障金地征缴、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并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8、《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9月10日,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

9、《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2015年9月10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对税务部门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进行部署。

10、《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9月10日,为进一步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防范相关风险,中国保监会制定下发《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89号),对设立保险私募基金进行规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9月14日,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保监会制定下发《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90号),对父母作为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进行规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12、《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2015年9月14日,为有序推进企业发行外债管理改革,创新外债管理方式,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下发《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对企业发行外债行为进行规范,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取消原企业发行外债的额度审批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但企业发行外债,须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在每期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发行信息。

13、《关于减征1.6 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减征1.6 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就减征1.6 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进行通知。通知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 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14、《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人身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推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保险监管的创新,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按照稳中求进的指导方针,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26号)及《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废止。

15、《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促进建筑企业公平竞争,加强对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等,9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下发了《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16、《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通知》。根据《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19号]的要求,在各证监局共同努力下,清理整顿工作有序进行。截至9月16日,完成了3577个资金账户的清理,占全部涉嫌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账户的64.30%。在完成清理账户中,84.96%以取消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权限并改用合法交易的方式进行清理,1.01%账户仅余停牌股票,其他账户已无资产余额或采取产品终止、销户等方式处理。为确保场外配资清理整顿工作有序开展,9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发布《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通知》,就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17、《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为统筹用好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进一步发挥国际资本市场低成本资金在促投资、稳增长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序推进企业发行外债管理改革,创新外债管理方式,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9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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