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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发布

2014-03-22朱珊珊

电器工业 2014年1期
关键词:归口专利权人委会

国家标准委(以下简称“国标委”)、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12月23日发布《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规定分为五部分:总则、专利信息的披露、专利实施许可、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特殊规定和附则。

总则部分提出,规定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国家标准管理工作,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国家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标准的有效实施。规定适用于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对涉及专利问题的处理。

专利信息的披露部分提出,在国家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尽早向相关全国专业标委会或者归口单位披露并证明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鼓励没有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披露并证明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全国专业标委会或者归口单位应将其获得的专利信息尽早报送国标委,国标委会在涉及或可能涉及的国家标准发布前,对标准草案全文和已知的专利信息进行30天公示。

专利实施许可部分提出,国家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涉及专利的,全国专业标委会或归口单位应及时要求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做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或收费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其专利的声明,如未有以上同意声明则国家标准中不得包括基于该专利的条款。

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草案报批时,应同时提交专利信息、证明材料和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否则不予审批发布;国家标准发布后,如发现标准中涉及专利但没有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国标委将责成该全国专业标委会或归口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获得声明并提交国标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国标委可以视情况暂停并责成修订该标准;对于已向全国专业标委会或归口单位提交实施许可声明的专利,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转让或者专利该专利时应当事先告知受让人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内容,并保证受让人同意受该声明的约束。

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特殊规定部分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如果涉及,且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拒绝作出专利实施学科声明的,应由国标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部门同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协商处理办法;涉及或可能涉及专利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审批发布前,国标委会对标准草案全文和已知的专利信息进行30天的公示(依申请可延长至60天)。

附则部分提出,国家标准中所涉及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由标准使用人与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协商处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国际标准制修订的国家标准,该国际标准中涉及专利的实施许可声明同样适用于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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