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里耶秦简所见秦代迁陵县公船相关问题研究

2014-03-20朱圣明

古代文明 2014年2期
关键词:司空简牍陈伟

朱圣明

[作者朱圣明(1984年—),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助理教授,福建,厦门,361005]

在新近公布的里耶简中,有一枚简出现了“公船”一词:

廿六年八月庚戌朔丙子,司空守樛敢言:前日言竞陵汉阴狼假迁陵公船一,袤三丈三尺,名曰□,以求故荆积瓦。未归船。狼属司马昌官。谒告昌官,令狼归船。报曰:狼有逮在覆狱己卒史衰、义所。今写校券一牒上,谒言己卒史衰、义所,问狼船存所。其亡之,为责券移迁陵,弗□□属。谒报。敢言之。/【九】月庚辰,迁陵守丞敦狐却之:司空自以二月叚(假)狼船,何故弗蚤辟□,今而誧(甫)曰谒问覆狱卒史衰、义。衰、义事已,不智(知)所居,其听书从事。/ 手。即令走□行司空(简8-135)

简文所示,该“公船”为南郡竞陵县人狼向洞庭郡迁陵县所借,为官府之船,这在当时应该是一种与私人拥有的“私船”相互区别的船舶。文中“名曰”后一字,或释作“柂”,2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处、龙山县文物管理所:《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第1期。或释作“棹”,3胡平生:《读里耶秦简札记》,载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历史系、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简牍学研究》(第4辑),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页。郭浩认为该字可能就是公船上的官方标记。4郭浩:《汉代地方财政研究》,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38页。此外,另有一些出现在里耶简简文中的船舶,虽未被明确冠以“公船”之名,但从其出现在官方文书中,受公家管理,乘坐之人为官吏,执行之事为公务来看,其无疑也属公船。在陆路闭塞、水路发达的秦代迁陵县,公船的使用显得尤为频繁与重要。然就笔者目力所及,关于这些公船的具体用途、职事之人、制造及管理等问题,尚未见有专门的研究。故而不揣浅陋,试作此文,不妥之处,敬祈方家指正。

一、公船的主要用途

酉水穿迁陵县而过,蜿蜒汇入沅水,通往洞庭长江,给山路崎岖的当地提供了一条便捷的水路。船舶也因此在迁陵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从已公布的里耶简可知,迁陵县公船的使用主要集中在日常公务出行、民事运输、军事运输三个方面。

(一)日常公务出行

公船是迁陵官员外出处理日常公务的重要交通工具。如下两例:

廿八年七月戊戌朔乙巳,启陵乡赵敢言之:令令启陵捕献鸟,得明渠雌一。以鸟及书属尉史文,令输。文不肎(肯)受,即发鸟送书,削去其名,以予小史适。适弗敢受。即詈适。已有(又)道船中出操栮<楫>以走赵,奊訽詈赵。谒上狱治,当论论。敢言之。令史上见其詈赵(简8-1562)1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359—360页。

第一例是迁陵县下属启陵乡负责人赵发往县廷的文书。赵在文书中提到其令尉史文输送一只明渠鸟及送鸟文书到县廷,文不顺从,两人随之发生了冲突。据文书可知,文不肯接受这一公务,想让小史适代替他前往县廷,然适亦不肯,文只得亲身前往,其忿忿不平,便从船中操楫叱赵离开并责骂他。总而言之,尽管文有千般不快,最后还是接下了任务。从其船中操楫的举动来看,他前往县廷是乘船走水路。而乘船之人为官吏,执行之事为公务,其乘坐之船当为公船。第二例是迁陵县代理县丞敦狐发给该县船官的一道命令,让其出借两艘船。所借之船既为船官管理,其显为公船。借船之人为县廷掌管文书的令史,其受指派前往沅陵校勘律令是公务。

除迁陵县官吏自身的外出公务用船外,对于上级派来检查工作的官员,迁陵县亦需保障其在县内的出行用船。如下例:

尉敬敢再拜谒丞公:校长宽以迁陵船徙卒史【酉阳,酉阳】□□【船】□元(沅)陵,宽以船属酉阳校长徐。今司空□□□□□□丞公令吏徒往取之,及以书告酉阳令来归之。盗贼事急,敬已遣宽与校长囚吾追求盗发田官不得者。敢再拜谒之(简8-167、8-194、8-472、8-1011、8-167 背、8-194 背、8-472 背、8-1011 背)3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101页。从文书格式来看,这是一封书信。就其中提到让丞公以文书通告酉阳可推知,该丞公当指迁陵县丞。里耶简中涉及这两县之间往来的文书较多,其通常发生在两县县丞之间,如简8-158开头:“丗二年四月丙午朔甲寅,迁陵守丞色敢告酉阳丞主”;4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95页。简8-647 开头:“�□酉阳守丞又敢告迁陵丞主”。5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189页。相应的,与丞公通信的尉则为与县丞身份相当的县尉,这符合秦简中县尉一般省称为尉的做法,亦与校长隶属于县尉的制度相吻合。6王彦辉:《<里耶秦简>(壹)所见秦代县乡机构设置问题蠡测》,《古代文明》,2012年第4期。该信缘起迁陵县尉敬下属校长宽以迁陵县公船送卒史到酉阳县,并将船交予酉阳校长徐。因校长宽被临时派往抓捕盗贼,无法取船。县尉敬便写信让迁陵县丞遣下属吏徒到酉阳县取回这艘船或者让他以文书告之酉阳将船归还。文中卒史当为洞庭郡府属吏。《史记·萧相国世家》载秦末时萧何曾“给泗水(郡)卒史事”。7司马迁:《史记》卷53,《萧相国世家》,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014页。里耶简16-5、16-6 记有洞庭郡守派卒史到属县检查工作的实例。其简文开头均为:“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卒史嘉、叚(假)卒史榖、属尉。”8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处、龙山县文物管理所:《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第1期。卒史直接承受郡守命令,其显然为郡属吏。而迁陵、酉阳同属洞庭郡,书信中卒史应是洞庭郡府派出。从其可知,卒史在郡属县公干期间的交通工具由所在县承担。卒史由迁陵出发前往酉阳,其所乘之船为迁陵县公船。待卒史抵达酉阳,该公船便应即时返回迁陵。

里耶简文中也有既非迁陵县官员、亦非洞庭郡官员的公务用船,前揭简8-135 便是一例。来自南郡竟陵县的狼为寻求以前楚国遗留下来的瓦器,向迁陵县借用了一艘公船。从狼远到而来并能轻易借到公船不难推测求瓦器之事当为公务。

上引前三例,公船行驶路径分别为由迁陵下属启陵乡往县治所在、由迁陵往沅陵、由迁陵往酉阳,所涉公务分别为乡、县、郡三级。后一例公船当是沿酉水寻找故楚瓦器,该公务与迁陵县自身并无直接关联。此四例各有不同,足可体现公船使用在当地日常公务出行中的普遍性与重要性。

(二)民事运输

迁陵县境内水路便利,古往今来,船舶在当地民事运输中起着重要作用。里耶简所见,秦时迁陵公船主要被用来运输粮食与刑徒,摆渡行人与货物。

“秦汉时期以粮食为主的物质运输称作‘转漕’。”1林甘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551页。以船转输粮食的做法由来已久,在秦国亦有悠久的传统。《史记·秦本纪》载秦穆公十二年(前648 年),晋国出现旱情,向秦国借粮。穆公听从百里傒等人的建议,运送大量粟米给晋,“以船漕车转,自雍相望至绛”;2司马迁:《史记》卷5,《秦本纪》,第188页。与里耶简时代相去不远的事例有秦昭王二十七年(前280 年),“司马错率巴、蜀众十万,大舶舩万艘,米六百万斛,浮江伐楚”。3常璩著,任乃强校注:《华阳国志校补图注》卷3,《蜀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28页。《华阳国志·巴志》记此次行军是溯巴涪水前进的。4常璩著,任乃强校注:《华阳国志校补图注》卷1,《巴志》,第11页。该战役的发生地点离迁陵并不遥远。

在秦国对外战争特别是对楚作战中,船运保障了作为战略物质的军粮的供给。秦统一后,水上运输在国内粮食调配上仍占有重要地位。此从迁陵县即可窥见一斑。里耶简8-2191 同漕运相关:

廿九年七月戊午迁陵丞昌讯�(简8-2191)

鞠之:又(有)留不传阆中漕�(简8-2191背)5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443页。

这是一份迁陵县丞审讯罪犯的记录。残文所见该罪犯的罪行是截留漕船。从《二年律令·均输律》“船车有输,传送出津关”6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81页。的规定来看,留船不传在汉初亦为犯罪。阆中,秦属巴郡。漕船从迁陵出发,顺酉水入沅水,经洞庭湖进入长江,溯江而上至今重庆再转入嘉陵江至阆中,可一路水运抵达。

里耶简中也有粮食在迁陵县内转输的事例:

丗四年七月甲子朔癸酉,启陵乡守意敢言之:廷下仓守庆书言令佐赣载粟启陵乡。今已载粟六十二石,为付券一上。谒令仓守。敢言之(简-1525)7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349页。

这份文书中“载粟启陵乡”并未言及具体运输工具。但从前举启陵乡送鸟一事可知,启陵有水路至县廷。又,文书中输粟用一“载”字,而里耶简中恰有载物用船的例子,如简8-1350:“重请徙载它船。虒即【令】�”。8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314页。由此,这里以船载粟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粮食之外,刑徒亦是公船的输送对象。秦时上至中央下到地方的诸多领域,都普遍存在使用刑徒工作的情况。里耶简中发现的大量作徒簿记载了很多刑徒被分配到迁陵县下属各部门、各乡劳作的事项。无独有偶,与粮食一样,秦时刑徒的调配也不仅限于一县之内。我们熟知的便有秦末沛县亭长刘邦曾“为县送徒郦山”,9司马迁:《史记》卷8,《高祖本纪》,第347页。从刑徒送出时间、送达地点来看,显然与修筑始皇骊山陵墓有关。除地方往中央的输送外,各县之间也有刑徒的调配。如里耶简8-145 迁陵县作徒簿中便有“一人□徙酉阳”、“二人传徙酉阳”的记录,10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84、85页。意谓该县将部分刑徒转徙酉阳。只是不清楚这些刑徒是受迁陵县指派在酉阳工作还是将直接听命于酉阳县。刑徒由迁陵输往酉阳的方式无非陆路与水路,在当地陆地交通不便的情况下,沿酉水船运是很好的选择。前揭迁陵校长送洞庭县卒史到酉阳就是走的这一线路。另外,里耶简8-2061 可能也与刑徒徙送有关:

�戌朔庚戌,输曹河□�

�【敢】言之。八月己未,内□�

来到后厢客厅,坤二少爷、百里香依次落座。庄大善人又招呼佣人捧上谷雨龙井,才满面堆笑地对坤二少爷说:“先生仙风道骨,一定不是俗人。庄某平生最敬重的,就是风水先生!”抿了口香茗,又说,“不过老朽有些疑问,先生您是怎么知道我家人丁不旺的?”

�□□□□□□�(简8-2061)1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425页。

“输曹河”之后的文字,原释文未释。从图版字形的上半部来看,似为“徒”字。2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年,第252页。若此说成立,该简文当是一份以船转运刑徒的官方文书。相比陆地的徒步转输,水路输送需要专门的交通工具。这些刑徒隶属于官府,由官吏带领徙往他处为官府工作,又需制作专门文书向上级呈报,所有一切均与官方相涉,其运输工具理当应由官府来提供。此时,公船便派上了用场。

除沿酉水的运输外,在酉水上的各个渡口,亦有船舶往来过渡行人与货物,至今亦然。从里耶简中可发现秦代迁陵县津渡及船人的存在:

启陵津船人高里士五(伍)启封当践十二月更,□【廿九日】□�

正月壬申,启陵乡守绕劾。

丗三年正月壬申朔朔日,启陵乡守绕敢言之,上劾一牒�(简8-651)

正月庚辰旦,隶妾咎以来。/履发。�(简8-651 背)3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191—192页。

其中,津即河流渡口。《说文》曰:“津,水渡也。”4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555页。从启陵津船人启封的践更事宜由启陵乡守上报可知此津位于迁陵县启陵乡。可能该乡渡口只此一个,便直接冠以乡名。酉水流经迁陵,启陵津应是酉水上的渡口。关于船人,校释者何有祖释为船夫,5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192页。其大体无误。但此船夫并非普通船夫,一般船夫的践更断不会由主管一乡事务的乡守亲自核实并单独行文上报。6关于秦代一乡之长是乡啬夫还是乡守,学界尚存争议。近来张朝阳认为乡啬夫是名义上的一乡之长,而乡守实际主管一乡事务。此可备一说。参见张朝阳:《也从里耶简谈秦代乡啬夫与乡守:论基层管理的双头模式》,《史林》,2013年第1期。现在所以这样,理由只有一个:启陵津为官方渡口,7迁陵县在启陵津设有官吏负责管理渡口,详见下文对津吏的分析。其船人则为官方雇用的船夫,8里耶简中出现了多份牵涉到高里民众的爰书(如简8-1443、8-1455,简8-1537,简8-1554),其无一例外均由都乡上呈迁陵县廷。显然,高里为都乡下属之里。由此,简8-651中的船人启封并非启陵乡人,其应是受当地雇用。从船人需践更来看,其在渡口工作本身并不是服徭役。船人离职服徭役将会影响到渡口的日常运转,因而对其离职事宜的处理也就显得非常慎重与特殊。有关津渡船人所驾之船是公船还是私船的问题,虽因材料缺乏无从确知,但作为官方管理的渡口,若渡船归船人私有,碰上践更或其他事情船人离开将渡船带走,难免会给渡口工作带来不便。退一步说,即使渡船为私船,因船人自身为官府雇用,其私船亦当被纳入到官方管理,船人在渡口工作期间该船的性质与公船无甚差异。

(三)军事运输

民事运输之外,秦时公船也作军用,用来输送士卒及军粮、兵器等军事战略物质。在秦构思谋划与实际发生的水战中,兵卒与军粮通常均由船载。前者如张仪曾对楚王言道:“秦西有巴蜀,大船积粟……舫船载卒,一舫载五十人与三月之食,下水而浮……不至十日而距扞关”;9司马迁:《史记》卷70,《张仪列传》,第2290页。后者如前举司马错浮江伐楚之役。

在兵器的运输方式上,里耶简中有以公船运载军械的简文:

廿七年三月丙午朔己酉,库后敢言之:兵当输内史,在贰春□□□□五石一钧七斤,度用船六丈以上者四(艘)。谒令司空遣吏、船徒取。敢言之。�(简8-1510)

三月辛亥,迁陵守丞敦狐告司空主,以律令从事。/……昭行

三月己酉水下下九,佐赾以来。/釦半(简8-1510 背)1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341页。

这是一份迁陵县库主官请求县丞派遣公船到该县贰春乡运输兵器的文书。需要说明的是,关于该简与前引里耶简16-5、16-6 中“兵”的具体所指,学界尚有争议。李学勤、王焕林先生认为其与里耶简16-5、16-6 中的“甲兵”一样均指军械兵器。2李学勤:《初读里耶秦简牍》,《文物》,2003年第1期;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年,第104页。鲁家亮则认为“兵”似指谷物,其理由有二:一是里耶简16-5、16-6 中“兵”与“甲兵”均并言,彼此当有别;二是“五石一钧七斤”的份量特征合于谷物。笔者赞同李、王两位先生的看法。睡简《秦律杂抄》有“稟卒兵,不完善(缮),丞、库啬夫、吏赀二甲,法(废)”的规定,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134页。既然要给军卒发放完好的“兵”,此处之“兵”显为武器。将“兵”理解为谷物在词义上是无法说通的。至于“甲兵”与“兵”的不同当理解为武器种类的差异。而“石”、“钧”、“斤”是重量单位,亦可适用于称呼兵器重量。另外,这份文书中,用船申请既由迁陵县县库官员提出,那么文中之“兵”当同县库的职掌有关。而秦代县库正是负责器物存放与管理的机构。

县库有对器械的保管职能,我们可从秦简中找到诸多证据。上引睡简中库啬夫作为发放破损兵器事故的责任人之一,显然与县库负责对兵器的保管息息相关。更为直接的例子来自里耶简8-458:“迁陵库真□。甲三百卌九。甲廿一。鞮瞀丗九。胄廿八。弩二百五十一。臂九十七。弦千八百一。矢四万九百□。(戟)二百五十一”。4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154页。这份迁陵县库统计文书中逐一列举了诸种武器的存量,其为县库管理武器的显证。另有里耶简8-493:“金布记录:库兵计,车计,工用计,工用器计,少内器计,【金】钱计。凡六计”,5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169页。这是县少内下属金布对县廷列曹主司物质的统计。6王彦辉:《<里耶秦简>(壹)所见秦代县乡机构设置问题蠡测》,《古代文明》,2012年第4期。其中“库兵计”便是对县库所储存兵器的统计。前揭简8-458 很有可能就是一份“库兵计”。下引里耶简亦能提供蛛丝马迹的信息:

廿九年八月乙酉,库守悍作徒薄(簿):受司空城旦四人、丈城旦一人、舂五人、受仓隶臣一人。�凡十一人。城旦二人缮甲□□。城旦一人治输□□。城旦一人约车:登。丈城旦一人约车:缶。隶臣一人门:负剧。舂三人级:姱、□、娃。廿廿年上之�(简8-686、8-973)

八月乙酉,库守悍敢言之:疏书作徒薄(簿)牒北(背)上,敢言之。逐手。乙酉旦,隶臣负解行廷(简8-686 背、8-973 背)7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203页。

简文中,十一名隶徒被派往县库从事不同的劳动。其中“缮甲”是对兵器的修缮,这正可与《秦律杂抄》中库啬夫会因发放破损兵器遭受处罚相印证。

退一步说,若“兵当输内史”之“兵”确为谷物,那么这份用船申请理应由粮食的保管机构——县仓提出。关于秦代县仓对粮食的保管职能,证明材料有很多。里耶简8-481 的“仓曹记录”中有“禾稼计”,8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164页。校释者何有祖认为此处“禾稼”是指收藏在仓中的谷类作物谷实的统称。9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164—165页。里耶简8-776 出现有“仓曹当计禾稼出入券”的规定,10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224页。而上引简8-1525中粟的调动、券的收授也正是由迁陵县仓来执行的。另,里耶简中有大量官府给官员、刑徒等发放粮食的廪食简,其多有县仓官员的参与,如简8-2245:“�五月乙卯,仓是、史感、稟人援出禀迁陵丞昌。·四月、五月食”;11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450页。简8-2249:“径廥粟米一石二斗半斗。丗一年二月己丑,仓守武、史感、稟人堂出稟隶妾援”。12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451页。

由上,虽同为财物保管型机构,县仓管理谷物,县库负责器物特别是武器的分工在秦代是较为明确的。这一分工也为汉代所继承。1郭浩:《汉代地方财政研究》,第80—82页。如果输送粮食,其不当由库官来上报。综合前述,我们有足够的理由来说明简8-1510 中“兵当输内史”之“兵”应作武器解。

事实上,从里耶简中亦可找到迁陵武器外输的例子,如简8-151:“迁陵已计:丗四年余见弩臂百六十九。·凡百六十九。出弩臂四输益阳。出弩臂三输临沅。·凡出七。今九月见弩臂百六十二”。2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91—92页。在这份迁陵县弩臂出入文书中就有七件弩臂被输往他地。

二、公船的职事之人

里耶秦简所见迁陵县与公船相关的职事之人分别有津渡船人、津吏、船官、县司空、县丞等。他们在县内牵涉公船的事务中各自承担着相应的职责,一同构筑起迁陵县公船的职官体系。

(一)津渡船人

关于秦代船人的职责,我们可从一些周秦时代的事例中获取信息。《韩诗外传》有晋平公(前557 年—前532 年)在黄河之上游览时与船人盍胥关于如何招揽贤士的一段对话;3韩婴撰,许维遹校释:《韩诗外传集释》卷6,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235—236页。楚灵王十二年(前529 年),楚国发生政变,公子比被新立为楚王,灵王则被迫流亡在外至死。此时,因不明灵王踪迹,郢都人心不稳。楚公子弃疾便利用这一动荡时机大做文章:“(五月)乙卯夜,弃疾使船人从江上走呼曰:‘灵王至矣!’国人愈惊”。4司马迁:《史记》卷40,《楚世家》,第1708页。最终公子比自杀,弃疾即位。这里,弃疾指使的船人显然是在长江上一边驾船,一边呼告;《吕氏春秋·必己》录有战国勇士孟贲因不顾秩序抢先过渡黄河而与船人发生冲突,待船行驶至河中其亮明身份使船人惶恐的故事;5许维遹撰:《吕氏春秋集释》卷14,《必己》,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349—350页。同书《知分》篇记有楚国勇士次非渡河,船到中流时与船人关于河中蛟龙的对话;《说苑·杂言》中分别有惠施、西闾过渡黄河而中流溺水为船人所救的事例;6刘向撰,向宗鲁校证:《说苑校证》卷17,《杂言》,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416页。《史记·陈丞相世家》载楚汉之争时,身为楚都尉的陈平因过失惧怕被项羽诛杀而弃印逃亡,“渡河,船人见其美丈夫独行,疑其亡将,要中当有金玉宝器,目之,欲杀平。平恐,乃解衣裸而佐刺船。船人知其无有,乃止”。7司马迁:《史记》卷56,《陈丞相世家》,第2053页。陈平脱衣帮助撑船发生在渡船驶离岸边之后,此时船人在船上。上举诸例中,船人或在江河之上行船,或仅在渡口往来摆渡,但无一例外,均为驾船之人。这当是“船人”一词的泛指对象。

与普通船人相比,津渡船人过渡行人及货物的工作本身也是行船运输,然由于津渡一般由官府管理,其所属船人的行为便受到官方约束。前揭里耶简8-651 可知,船人启封隶属于启陵津,其外出服徭役需要当地政府专门核实上报。

稍晚有关津渡船人具体职掌及责任的材料出现在西汉初年的《二年律令·贼律》中,作为付诸实施的法律条文,其制度化的规定无疑更有说服力。

船人渡人而流杀人,耐之,船啬夫、吏主者赎耐。其杀马牛及伤人,船人赎耐,船啬夫、吏赎迁。其败亡粟米它物,出其半,以半负船人。舳舻负二,徒负一;其可纽系而亡之,尽负之,舳舻亦负二,徒负一;罚船啬夫、吏金各四两。流杀伤人,杀马牛,又亡粟米它物者,不负(简6、7、8)8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92页。

该律文是对渡船发生事故后的处罚规定。其中提到四类相关责任人:船啬夫、吏主者,船人,舳舻,徒。此处暂只分析船人。简文言“船人渡人”,即此船人工作在津渡。后文可知,其职责有摆渡行人、牲畜及货物等。

在上述秦、汉初两个有关津渡船人的例子中:前者服徭役需乡守亲自上报;后者发生事故后,船啬夫等官吏要负连带责任。津渡船人的官方身份由此彰显无遗。将其释作船夫、公私行船者或渡船主人,1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92页;郭建:《“坐而不偿,偿而不坐”——汉唐时期法律处置侵损财产行为的一项原则》,《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都并非十分精确。秦简中虽未见对津渡船人在渡船发生事故后进行判罚的内容,但考虑到《二年律令》中很多律文都是承续秦律而来,或可认为类似规定在秦代也存在。另外,湖南张家界古人堤遗址出土有东汉时期的一份汉律目录,其中有“船人□人”条,据前引《二年律令·贼律》,“□”或为“杀”字,或为“流”字。2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南张家界古人堤遗址与出土简牍概述》,《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2期;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南张家界古人堤简牍释文与简注》,《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2期。此可表明,在受官方管理的津渡,对其船人的管束终后汉之世依然存在。

(二)津吏

安作璋、熊铁基二位先生认为秦汉于地方县内津要之处设守津吏来维持治安、监督行人,其为县直属吏。3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济南:齐鲁书社,2007年,第672、717页。“守津吏”有时又被写作“津吏”。4范晔:《后汉书》卷82上,《方术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719页。现存秦官印有“宜阳津印”,“此为宜阳掌津关渡口之官印”。5罗福颐主编:《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6页。在里耶简中,也发现有津吏的存在:

丗五年八月丁巳朔己未,启陵乡守狐敢言之:廷下令书曰取鲛鱼与山今卢(鲈)鱼献之。问津吏徒莫智(知)。�问智(知)此鱼者具署物色,以书言。�问之启陵乡吏、黔首、官徒,莫智(知)。敢言之。�户曹。

八月□□□邮人□以来。/□发 狐手(简8-769、8-769 背)6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222页。

简文可知,迁陵县廷命令启陵乡进献鲛鱼与山今鲈鱼,启陵乡守逐一询问了当地官民人等,却均不知此二种鱼的形态。文中“津吏徒”当断开为“津吏、徒”。津吏为管理津渡的负责人,津徒是被发配到渡口劳作的刑徒。从启陵乡守询问津吏之行为可推知该津吏管理之津渡位处启陵乡,其应是里耶简8-651 中提到的启陵津。而从启陵乡守核实上报启陵津船人践更事宜及其就事询问启陵津吏来看,该津吏似受乡守节制。这或与前揭津吏为县直属吏的论断有所出入,亦或津吏之职级与其所管理之津渡在县内的地位相关,一乡之津(如启陵津)与一县之津(如前举秦官印中的宜阳津)的主官在地方官吏系统中当有所差异。另,简文津吏、乡吏分列表明启陵津吏又不同于一般乡官。这些大概是设置于乡之津吏的特殊所在。

关于津吏与公船的关系,除了安、熊二位先生所言的维持船舶过渡秩序外,还有其他职守。汉初《二年律令》中有以下律文:

不幸流,或能产拯一人,购金二两;拯死者,购一两。不智(知)何人,狸而讂之。流者可拯,同食、将吏及津啬夫、吏弗拯,罚金一两。拯亡船可用者,购金二两;不盈七丈以下,丈购五十钱;有识者,予而令自购之(简430、431、432)7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254页。

整理小组释“津啬夫”为津渡管理人。8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67页。其应是主管渡口工作之津吏的别称。曹旅宁先生认为简文是“规定津渡河流上的救生及打捞任务的责任与奖励办法”。9曹旅宁:《张家山汉简<贼律>考》,载氏著:《张家山汉律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72页。简文中“有识者”、“自购之”的沉船显为私人之船,即打捞私船为津吏职责所在。而津吏的打捞任务若连私船都攘括,作为政府官员,打捞沉没的公船更当为其所司。律文又规定津吏有拯救溺水人之责,但却并未言明溺水之人所乘船的性质,其似应理解为无论失事船为公或私,津吏均要施救。总而言之,津吏兼管公、私船在渡口之事务。这一结论虽据汉初律法得出,但当同前述对渡船发生事故后的处罚一样,亦适用于相去未远的秦代。

(三)船官

前引里耶简6-4 中出现有“船官”一职,负责公船的借出。从简文内容分析,令史为县廷属吏,其往沅陵校雠律令当从县治所在地出发。而为考古发掘所证明的迁陵县治恰巧毗邻酉水,令史可自此乘船至沅陵。由此推断迁陵船官的驻守之地当在该县县治。又从代理县丞直接将用船命令下达给船官可知,船官为县直属吏,可直接受县丞指挥。仅以名称断之,“船官”应是县内专司船务的职官。何有祖将其释为管理船只之官。1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19页。

然在里耶秦简中,船官之外,另有县司空的职责范围涉及到公船,如简8-480:“司空曹计录:船计,器计,赎计,赀责计,徒计。凡五计。史尚主”。2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164页。其中,“船计”表明公船统计是司空曹的事务;又如简8-486:“司空课志:□为□□□,□课,□□□□课,春产子课,□船课,□□□课,作务□□”。3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165—166页。其中,“□船课”说明县廷对司空的考课与船相关。不同于船官的专司船务,秦代县司空的职掌还涉及到水利、土建工程、役使罪犯劳作、徭役征发、追缴逋贷等诸多事务。4宋杰:《秦汉国家统治机构中的“司空”》,《历史研究》,2011年第4期。此亦可从上举司空曹的统计对象、司空的考课内容得到反映,即船务仅是县司空的职掌之一。

那么,一县之内两个与船务有关的职务之间存在什么关系?臆以为船官为县司空下属职官。因为从制度的合理性来看,县司空的职责范围远广于船官,断不可能为船官之下属。县廷也不太可能设置两个职责范围重合度较高而又互不相涉的职位。

上引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中出现有“船啬夫”一职。曹旅宁先生指出其应该是主管水运的负责人。5曹旅宁:《张家山汉简<贼律>考》,载氏著:《张家山汉律研究》,第71页。郭建亦将之视为地方主管渡船事务的官吏。6郭建:《“坐而不偿,偿而不坐”——汉唐时期法律处置侵损财产行为的一项原则》,《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裘锡圭先生曾指出:“官啬夫是直接管理各种事务的。”7裘锡圭:《啬夫初探》,载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237页。高敏先生认为县一级诸如“库啬夫”、“仓啬夫”都是各管某一经济、业务部门的专职啬夫,其大都以各自所主管的经济或业务部门的名称命名。8高敏:《论<秦律>中的“啬夫”一官》,《社会科学战线》,1979年第1期。据此,船啬夫当是主管船务的专职啬夫。其与船官的职责是重合的。而在秦代,库官又被称作库啬夫。9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第669页。笔者依此推测,船官与船啬夫应为同一官职。因船官专司船务,故得船啬夫之称。前揭《二年律令·贼律》可知,津渡船人受船啬夫辖制。这里将船啬夫换为船官,其结论当仍然成立。

“船啬夫”外,汉代史籍中还有“船司空”的称谓。《汉书·地理志》载河、渭之交有船司空县。师古注曰:“本主船之官,遂以为县。”10班固:《汉书》卷28上,《地理志》,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544页。王先谦《汉书补注》引何焯曰:“船既司空所主,兼有罚作船之徒役皆在此县也。”11王先谦:《汉书补注》,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664页。依何氏之意,船司空县的得名同船为司空的职掌有关。可是前有述及,司空的职掌并非仅以船为对象。何焯似乎认识到了这一点,他补充设想该县得名于刑徒在此造船。因司空主管刑徒,又司船务,便有“船司空”的产生。笔者认为此论尚有可商之处。《水经注·渭水下》曰:“《三辅黄图》有船库官,后改为县。王莽之船利者也。”12郦道元著,陈桥驿校证:《水经注校证》,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467页。这提醒我们两点:第一,“船库官”同“船司空县”有着直接的关联;第二,该县得名同“司空”这一职务本身并无牵涉。据《水经注·渭水下》,船司空县先有船库官后改为船司空县的说法,再结合颜师古“主船之官以为县”的判断,船库官与船司空应是同职异称。其中,船库官与船官仅一字之差,且均为主船之官。而我们在《水经注》中还发现有较多冠以“船官”称谓的例子,如“柞溪又东注船官湖”、“(西昌)寺西,即船官坊”、“(楚君)遂迁纪郢。今城,楚船官地也”、“江之右岸有船官浦”、“其水又东南流迳船官口,船官川源徐狼”、“(湘水)又迳船官西,湘州商舟之所次也”等,13郦道元著,陈桥驿校证:《水经注校证》,第670、750、797、805、839、895页。显然,作为主船之官的船官变为湖名、河名、城名等并不鲜见。凡此种种表明船库官与船官当是渊源同出。从船官负责公船借出可知一县公船应汇聚于该处,犹如船之仓库,或因此后被称作船库官。通过船库官,我们又可将船官同船司空关联起来。笔者推测这二者亦为同一职务。前述可知,船官隶属于县司空,又专司船务,其可能由此而得名船司空。司空属吏被称作“×司空”者并不仅见,里耶简16-5、16-6 背面的文书中均出现了“乡司空”一职,1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处、龙山县文物管理所:《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第1期。卜宪群先生认为乡司空是县设于乡的司空,其秉承的是县司空。2卜宪群:《秦汉之际乡里吏员杂考》,《南都学坛》,2006年第1期。

综合而言,里耶简中的船官与秦汉其他文献中的船啬夫、船司空可能是同一职官,其在司空曹内专门负责一县之船务。

(四)县司空

前揭“司空曹记录”、“司空课志”均能体现县司空对公船的管理;上引里耶简8-135 中,迁陵司空上报竟陵人狼借公船未归之事,并因此遭到代理县丞的责问。这表明,司空在公船收回方面负有责任。宋杰先生曾研究指出秦代县司空负责各种公物的保管与借贷事务。3宋杰:《秦汉国家统治机构中的“司空”》,《历史研究》,2011年第4期。而公船亦属公物;前引里耶简8-1510 中,县库负责人请求县廷让县司空派人驾船前往贰春乡运输兵器。该简背面文字可知,代理县丞将这一请求转告县司空,并令其照办。此事也是县司空管理公船的铁证;前揭迁陵县尉敬写给该县县丞的书信中,因敬下属的一名校长将一艘迁陵公船遗留在了酉阳,敬写信让县丞派人取回该船。要特别注意的是,敬在将此事拜托给县丞之前提到了“司空”。虽然“今司空”之后的文字无法辨识,但其大致应是陈述县司空当时的工作情况。总体来看,笔者推断县尉敬本想将取船之事交予县司空去办,只因其临时有事不在署,才转而向县丞求助。理由有二:第一,县司空是公船管理的负责人,此事理应由其来处理;第二,从文字表述、具体职能来看,敬让县丞派往酉阳取船之人(吏、徒)显然正是简8-1510 中县库负责人让县司空遣往贰春驾船之人(吏、船徒),其亦受县司空管辖。即此吏、徒既直属于县司空,又受县丞指挥,且牵涉船务。而上述县司空属吏——船官正好符合这一身份,其应为简文中“吏”之所指。如此,前后论断均可相互照应。至于“徒”,其显统属于“吏”,当为在船官劳作的刑徒。校释者鲁家亮将简文中“船徒”解释为驾船的士兵,4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341页。疑误。因为无论在出土文献还是传世文献中,我们都很难找到县司空直接指挥兵卒的相关规定或事例。《汉书·百官公卿表》注引如淳云:“律,司空主水及罪人。贾谊曰:‘输之司空,编之徒官’。”5班固:《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第731页。里耶简中存在大量县司空分配刑徒的文书。显然,管理刑徒是县司空的主要职责。其所调动之徒,理应为刑徒。因刑徒工作在不同部门,在“徒”之泛称外,又有不同称谓:在津渡工作者为津徒,在船官工作者为船徒。

以上可知,县司空是迁陵县内主管公船事务的官吏。这里需要将其与船官的职责区分开来,作为县司空属吏,船官直接掌控公船,县司空则是其上级责任主官。正常情况下,迁陵县内公船的借出与收回均需通过县司空,由其传达给船官具体执行。

(五)县丞

前揭里耶简6-4 及迁陵县尉写给县丞的书信均证明县丞能越过县司空直接指示船官出借或收回公船。根据以上分析,这可能只是特殊现象。一个很有说服力的证据便是里耶简8-1510 中的借船程序:若县丞指挥船官为常态,县库负责人就不必有让其转告县司空的多余之举。当然,这一程序也表明县库不能直接向县司空借船,只有经过县丞的批准,县司空才能将船通过船官借出。即县丞在公船出借事务中充当着审批者的角色。或正因县丞的此项权力,使得其可以在县司空因事无法履行职务时径直指挥船官。

与借船一般由县司空通过船官执行相同,借出公船的回收亦由县司空指示船官完成。迁陵县尉在给县丞的书信中提到,因县司空不在署,其才请求县丞帮助。言外之意,若县司空在署,县尉可直接通告其收回公船而无须经过县丞。另外,上引简8-135 中,代理县丞责问县司空为何不及时收回公船。这些均表明县司空负责公船回收应为一般常态。此两例所以出现县丞的干涉,都事出有因:前者因县司空无法履行职务,县丞直接指令船官收回公船;后者在于县司空未能按时回收公船,造成公船丢失,需要上报县丞协助查找。

由上,县丞在县内公船事务中主要负责借船申请的审批。另外,在特殊情景下,县丞可直接指挥船官出借或收回公船。

三、公船的制造与管理

里耶秦简所见迁陵县公船的制造与管理既有严格的制度化规定,又不乏灵活的人性化变通。对这一问题的探讨有助于我们更为深入地理解相关职事之人的职责及其在现实运作当中的具体体现。

(一)公船的制造

现公布的里耶简中,简8-2008 涉及到了公船的制造:“一人□:【朝】。一人有狱讯:目。一人捕鸟:城。一人治船:疵。一人为作务:且。一人输备弓:具”。该简背面还有以下文字:“后九月丙寅,司空□敢言�”。1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416页。从内容上看,这是一份作徒簿。因简片断残,文字无法遍识。但以抄写形式来看,此简同前揭里耶简8-686、8-973 极为相似:简牍正面均为分配刑徒工作的具体信息,反面则是将这些信息上报的文字。已公布的里耶简中亦有更多将这两部分完整写在一片简牍上的例子,兹举一例:

丗一年后九月庚辰朔壬寅,少内守敞作徒薄(簿):受司空鬼薪�。其五人求羽:吉、□、哀、瘳、嬗。一人作务:宛。�

后九月庚辰朔壬寅,少内守敞敢言之:上。敢言之。/�(简8-2034)2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421页。

此种详列各种刑徒劳作信息并将其呈报上级的文书格式在秦代应为定式。对比较为完整的作徒簿上报文书,简8-2008 背面的“司空□敢言”当谓其正面的作徒簿是由迁陵司空上报。而回过头来看,上引两份类似文书中,刑徒劳作信息的上报者同时又是刑徒的接受者、刑徒工作的分配者:简8-686、简8-2034 中接受诸刑徒并分配其具体劳作项目的县库官、县少内正是文书的上报者。由此,简8-2008 中所述刑徒当是由县司空分配到其所辖机构中劳动。其中名为“疵”的刑徒被派往治船。这里“治船”当作“制造船舶”解,此可从以下两例得到证明:

武帝建元六年(前135 年),闽越王郢发兵攻打南越国,汉廷以大行王恢、大司农韩安国为将兵分两路进攻闽越。淮南王刘安上书反对兵入闽越之地。其提出一条计谋:“越人欲为变,必先田余干界中,积食粮,乃入伐材治船。边城守候诚谨,越人有入伐材者,辄收捕,焚其积聚,虽百越,奈边城何!”3班固:《汉书》卷64上,《严助传》,第2781页。该处“伐材治船”应为砍伐木材制造舟船。即刘安认为只要在边城阻止越人伐木,其便不能造船,自然也就无法从水路攻入汉界。汉朝则可以此以逸待劳钳制闽越;五凤四年(前54 年),大司农中丞耿寿昌上奏宣帝,主张改变西汉建立以来将关东谷物输往长安的做法,请求就近在与长安毗邻的三辅、弘农、河东、上党、太原等地买进粮食以供给京师,其认为此举可省漕卒过半。时任御史大夫的萧望之却认为:“寿昌欲近籴漕关内之谷,筑仓治船,费值二万万余。”4班固:《汉书》卷24上,《食货志》,第1141页。这里,“治船”显然为制造漕船之意。因漕运谷物的出发点改变,便要另筑谷仓、另造漕船,于是就有了大量的花费。

由上,刑徒疵在县司空曹内制造公船。而船官是县司空曹内专司船务的机构,因此疵的具体工作地点当在船官。前揭史料可知,船官所在一般位于河流流经、湖泊遍布之地,这样显然便于船舶的制造。另外,前有论及船司空与船官为同职异称,而学者将西汉河、渭之交的船司空视作造船基地,5王子今:《秦汉交通史稿》(增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41页。这也反过来印证了船官主造船的说法。陈直先生据船司空县得名认为西汉初期曾设船司空官,专主造船。其在论述中又将该官同九卿之一的将作大匠相联系,似主张船司空为中央属官。6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186页。此论或有不妥。根据上举《水经注》相关史料可知,由船官演变而来的地名绝不鲜见,迁陵县亦有船官的设置,这些无不提醒着我们船司空可能只是地方属吏,仅负责所在地的造船。

综上可知,迁陵县公船制造由司空曹内的船官负责,而船官内的刑徒具体从事该项工作。

(二)公船的管理

公船管理涉及到公船的保管、借出、收回、统计等工作。前述可知,处在迁陵县治的船官专司船务,县内公船多集于此,但迁陵县下属乡一级亦有公船留存。第一,启陵津船人所驾驶的公船;第二,启陵乡送鸟到县廷的事例中,尉史文乘坐之船。按常理,乡一级当存有少量公船用作与县廷的公务往来或他用,不太可能每次都从远在县治的船官借船。然乡一级留有的公船不会太多亦不太大,这一点可从县库申请借船运输贰春乡兵器一事得出,若贰春乡公船足够满足运输(4 艘六丈以上船),县库负责人可能就无须向船官借船。对于上述两种留乡公船的管理,因目前史料的缺乏,无法展开具体的讨论。但从前揭津渡船人与船官的关系来看,可以肯定的是,它们都应被纳入到全县的公船管理体系当中来。接下来,我们将对这一以县司空、船官管控为主的体系进行分析。

在公船的保管方面,由县司空下属船官负责,有专人看管,若发生丢失,将追究相关责任。里耶简8-145 是迁陵县一份较为完整的作徒簿,详细记载了诸多刑徒的工作分配情况。1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84—85页。其分派结果可大致分为3 类:一是在迁陵县内有明确目的地者,其或被分配到迁陵县下属各乡,如“付贰春”、“付都乡”、“付启陵”;或被发配到迁陵县下属各部门,如“付尉”、“付少内”、“付仓”、“付库”;或被派往都官系统,如“付畜官”、“付田官”。2王彦辉先生认为秦代地方的畜官、田官属都官系统。参阅王彦辉:《<里耶秦简>(壹)所见秦代县乡机构设置问题蠡测》,《古代文明》,2012年第4期。二是被发往迁陵以外者,如“与吏上计”、“除道沅陵”、“传徙酉阳”。三是未言目的地者,如“一人守船:遏”、“一人为笥:齐”、“一人为席:姱”、“一人作庙”、“一人作务:青”、“一人作园:夕”等。不着目的地,正好表明这些人的工作地点就在县治,分配时直接指派具体工作,让他们无须再像其他刑徒一样需要转徙他地、二次分配工作。守船徒遏在县治所在地,从事工作与公船相关,这样的工作地点、性质正为船官所满足。且船官为一县公船的集中地,遏看管公船也当在这里。前有论及,船官内部有船徒。其为分配到船官工作之刑徒的专称。此处守船的遏和上揭治船的疵应该都是船官下属的船徒,只是工作内容有所不同。看管公船并不是件轻松的事情,其要承担相应责任。里耶简8-644 中有以下文字:“敬问之:吏令徒守器而亡之,徒当独负。·日足以责,吏弗责,负者死亡,吏代负偿。”3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188页。从内容看,简文当是援引某条秦律。睡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中亦有相似律文:“百姓叚(假)公器及有责(债)未赏(偿),其日 以收责之,而弗收责,其人死亡……令其官啬夫及吏主者代赏(偿)之。”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60页。两相比较,二者虽一是守器,一为借器,但立法原则是相通的。作为公器的公船亦当适用里耶简8-644 所引律文。那么,若刑徒保管的公船出现丢失,其要独自赔偿损失。如时间足够收回赔偿,吏未加收回,刑徒死亡,吏需要代为偿还损失。律文吏、徒同称亦与前论以吏、徒称呼船官、船徒相互照应,此或可作为守船之徒隶属船官的侧证。

在公船的借出方面,并非任何人均可轻易借船,借船需要履行相关程序。上引诸借船事例中,简8-135 中迁陵方面能清楚的知道借船者狼属司马昌官,狼应是受其指派来到迁陵,带有该人的推荐(介绍)信。从公船丢失,代理县丞并未指责司空不应借船给狼可知,狼借用迁陵公船当得其准许;简6-4 中令史 借船得到了代理县丞的批示;简8-1510 中县库运输用船需上报县丞批准。三例中的借船者都有上级的批示或介绍,无一例外执行的均为公事,他们亦得以顺利借船。在具体借船程序上,由于船官直接掌握着县一级的公船,其上官为县司空,因此,借用县一级公船一般需通过县司空的准许。正因这样,简8-135 将借船事件径直称作“司空假狼船”而略去了县司空命令船官借船这一步。至于简6-4 中县丞不通过县司空直接将用船命令下达给船官的情况只是特殊现象,前已言及。简8-1510 中,与县司空平级的县库负责人将用船申请上报给县丞,请求传达给县司空执行。这表明,县司空出借公船需得到县丞批准,其不能接受平级官吏的直接申请,前亦有述及。综合而言,迁陵县借用公船的程序当是:申请人提出用船申请——县丞批准用船——县司空接受用船指令——船官借船。特殊情况下,县丞可绕过县司空直接命令船官借船。对于借出公船的相关信息,官府(县司空及其下属船官)有着详细的记录。前引简8-135中依次出现了竟陵人狼所借迁陵公船的数量、大小、名称、借船目的、借出时间等信息,而从狼借出公船到迁陵司空上报追寻此船,中间间隔了半年。其表明,上述信息绝非临时性回忆,公船借出时一定有严格的登记程序,记下所借出公船的相关信息。简 6-4 虽只是县丞令船官借船的文书,但也出现有借船人、借船目的、借船数量等信息。简8-1510 只是县库负责人的一份用船申请,其中亦有借船用途、所借船大小及数量等内容。这些信息的提供一方面固然是为了便于公船的准确调用,另一方面恐怕也是履行借船手续的必要。官府将所借公船的信息记录在案,以备详查与及时收回。下简可能就是此类记录:

丗五【年十】……(简8-1195)1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290页。

相似格式的文书在里耶简中层出不穷,均是迁陵县各部门调动物质的记录。2参阅拙文:《秦至汉初“户赋”详考——以秦汉简牍为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年第1期。因此,即便该简残断尤甚,我们依然可类推其为当地官府借出或收回公船的记录。这里出现了公船的数量与名称,断简部分或许还有更多的信息。

在公船的收回方面,公船借用者应主动及时归还,公船借出者(县司空)则有按时收回之责。若公船丢失、损坏,要追究相关责任人令其赔偿。睡简《秦律十八种·工律》有如下规定:

叚(假)器者,其事已及免,官辄收其叚(假),弗亟收者有罪。·其叚(假)者死亡、有罪毋(无)责也,吏代赏(偿)。毋擅叚(假)公器,者(诸)擅叚(假)公器者有罪,毁伤公器及□者令赏(偿)。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72页。这里对公器借出、回收过程中出现的过失进行了详细判定。其谓公器借出完事后,官府当收回公物,若不及时回收者有罪。如借用公器者因死亡或犯罪而未将公物归还,由吏代为赔偿。言外之意,若公器借用者未死亡或未犯罪,其要自己赔偿相关损失。简8-135 中,因狼借用迁陵公船未归,借船者迁陵司空遭到了该县代理县丞的责问。其以二月借出公船,八月仍未收回作为诘难依据,此颇合《工律》“弗亟收者有罪”的规定。前引县尉敬写给县丞的书信中因县司空不在署,不能令船官派人取回滞留在酉阳之船,县尉转而让县丞直接下令给船官,力图解决此事之心颇为紧急。该船由县尉下属校长驾驶驶入酉阳公干,这当是受县尉指派,甚至船也是由其借出,若公船丢失,县尉要付一定责任,正因如此,其在及时收回公船之事上才表现的尤为积极。他的所作所为无不彰显着《工律》“公器事已亟收”之原则。另外,前论借船需上级批示或介绍似亦暗合《工律》“毋擅假公器”的规定。众所周知,睡虎地所出秦律的年代为战国末期,离里耶简书写时代相去不远。因而,上引《工律》很有可能在当时仍在沿用。里耶简8-463 有“今《工律》曰:度缮其�”等内容或可为证。4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160页。不过,虽有责任到人的律令,但现实中为了尽量减少损失或避免由己赔付,官吏都会尽力寻回公器。简8-135 中,为收回公船,县司空先后发送两份文书往外地,寻找狼借出公船之所在。还不惜冒着被县丞责问的后果,请求其协助查询。很显然的,若最终狼所借公船遗失,由于狼此时因罪被捕,按前引《工律》,公船借出者县司空需代为赔偿。

在公船的统计方面,作为主管官吏,县司空需要适时上报县内公船的数量与保存情况。前引可知,“船计”是司空曹的主要统计项目之一。现已公布的里耶简中还有以下两简与公船统计有关:

�□五岁以来见船数具言岁�(简8-1067)船十六。�(简8-1836)1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272、398页。

前简当是按年统计公船的存量,后简则是具体的船数,二者或为“船计”的相关内容。这种按年统计公船的做法应与秦汉时期年终上计有关。事实上,公船作为上计统计项目在当地可能是真实存在的。湖南沅陵虎溪山一号汉墓出土的黄簿详细记载了西汉初年沅陵侯国的行政设置、吏员人数、户口人民、田亩赋税、大型牲畜、经济林木的数量,兵甲船只以及各项增减的原因。2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怀化市文物处、沅陵县博物馆:《沅陵虎溪山一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第1期。郭浩认为此黄簿应与侯国向中央上计的内容有关。3郭浩:《汉代地方财政研究》,第37—38页。汉墓所在沅陵为沅水和酉水的相汇之处,水路交通便利。墓中又出土有沅陵侯国至长安的里程简:“廷到长安,道函浴(谷),三千二百一十九里,其四百卅二里沅水。”4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怀化市文物处、沅陵县博物馆:《沅陵虎溪山一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第1期。与之相同,沿酉水、沅水的运输路线亦给秦代迁陵县带来了莫大的方便。前述可知,当地诸多事务的进行都有赖于此。本文所举材料中就有迁陵与酉阳、沅陵的水路往来实例,里耶古井中也出土了相关的水路里程简16-52:“临沅到迁陵九百一十里”。5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处、龙山县文物管理所:《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第1期。结合虎溪山汉墓的里程简,从迁陵经酉水至沅陵再经沅水至临沅入洞庭当是秦代迁陵县重要的对外交通路线。综上,与汉初沅陵一样,水路运输在秦代迁陵县内部及对外交通中占据着重要地位,船舶在当地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考虑到虎溪山汉墓下葬时间去秦不远及制度的延续性,我们有理由相信公船增减情况亦当是秦代迁陵县上计中的重要内容。另外,年度统计之外,县司空平常也需要适时报告公船的相关情况。如下简:

木梯一,不见。

丗二年正月戊寅朔丙戌,少内守是受司空色痤手(简8-478)6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163页。

根据以上分析,一方面,我们可发现秦代迁陵县对相关职事之人在公船制造与管理中的工作职责有着详细、严格的规定,体现出了分工明确、责任清晰、严谨有序的特点。另一方面,县丞可直接指挥船官借出与收回公船的事实又表明了制度规定在现实当中的权变。这种规范性与灵活性并存,严谨中不乏变通的特征鲜明地反映了秦代县级政府日常运作的一个面相。

最后要特别提出的是,本文对公船的探讨虽主要集中于秦代的迁陵县,但考虑到相关结论均是根据当时的官方文书得出,且诸多规定、制度亦与秦律相符,在某些公船事务中还牵涉到了周边的酉阳、沅陵等县,我们似乎不应只将这些结论的有效范围限定在迁陵县。其当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应同样存在并适用于秦代其他水系发达、水路交通便利之地乃至更广的地方。

猜你喜欢

司空简牍陈伟
秦代地方行政文书的形态
——以里耶秦简为中心
让甘肃简牍“活”起来
Making scents of history古法制香,感受非遗魅力
论岸桥机房无焊接化改进的优势
陈伟先生绘画作品选登
司空图《二十四诗品》之冲淡
司空图二十四诗品之典雅
地不爱宝
一盒润喉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