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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应对策略最佳路径实例分析

2014-03-19张春峰

对外经贸 2014年2期
关键词:反倾销

张春峰

[摘 要]中国加入WTO后,随着出口的快速发展,也成为世界遭遇反倾销最多的国家。选取应对反倾销典型案例,从预警、应对、反击三个方面构建反倾销应对策略最佳路径。我国应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地位,重视实地核查,充分发挥政府、行业协会作用,熟练运用法律程序以成功应对反倾销。

[关键词]反倾销;市场经济地位;实地核查

[中图分类号]F75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4)02-0056-03

2008—2012年,中国遭遇反倾销案件调查308起,占同期全球总量的31.8%,其中判定存在倾销行为的案件达233起,占同期全球总量的37.7%,两项数据均居全球首位。反倾销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甚至使一些行业陷入“灭顶之灾”。回顾国外对华反倾销历程,我们应该总结经验教训,积极转变思维,构建长效应对机制,提高应对技术水平,制定全面、有效的一揽子应对策略。

首先,应对反倾销可从其基本构成要件入手。证明:一是倾销不存在;二是反倾销进口国行业没有受到损害;三是即使造成损害与倾销没有因果关系。以上任何一点都可判定反倾销不成立。从实例来看,我方对前两条非常重视,取得不错的成果。而第三条如应对得当,也会有出其不意的效果。2009年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钾磷酸盐和钠磷酸盐进行反倾销调查。但却作出了无损害的初裁。原因在于:我方有证据证明,美国产柠檬酸质量要求很高,主要用于食品和药品原料,而中国只生产主要用于洗涤剂的未经提纯的低质包装的柠檬酸,很少与美国柠檬酸进行产品竞争。因此,美国产品市场份额的下降与中国柠檬酸和柠檬酸钠的价格便宜并不存在因果关系。该案例说明:企业要充分掌握反倾销进口国行业、产品状况,仔细分析对进口国行业造成损害的原因,而不应专注于解释己方低价的成因。另外,在现阶段,我国大多出口低端产品,价格低廉,在并未完成产品转型升级的情况下,低价的差异化产品也可避免反倾销。

下面从预警、应对、反击三个环节来举例分析中国反倾销应对的路径。

一、预警准备充分

企业要提高应对反倾销意识,平时要通过业务往来、行业展会等多了解产品进口商信息,通过行业协会、驻外使馆商务参展处、海关等密切关注目标市场进口同类产品的情况。WTO《反倾销协定》规定:如倾销幅度按出口价格的百分比表示小于2%;来自某一国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被查明少于进口成员同类产品总进口数量的3%时,则可以忽略不计,不予实施反倾销。2004年,加拿大对中国不锈钢紧固件发起反倾销调查,但最终裁定:由于来自中国的不锈钢倾销进口量仅占加拿大同类产品进口量的2.44%,低于标准3%,故终止调查。该案例给我们的启示:企业应与政府、行业协会合作建立起一套完善有效的反倾销预警机制。尤其是在进口国市场某个产品短时间内数量剧增,造成如价格急剧下跌或进口国相关产品价格疲软或市场占有率大幅下降时,应及时发出预警信息,使企业有充分的时间考虑应对策略,在源头上避免国外的反倾销。

二、应对积极稳妥

(一)权衡利弊,尽早选择

在遭受反倾销调查时,企业应考虑:该国市场是否可以放弃?正常价格和出口价格的差距有多少?己方是否在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是否建立了完善的会计制度?企业未来利润和反倾销应诉成本是否合适?是否有专业反倾销应诉专业人才来应对?只有充分调动多方资源,才能取得全面的信息,主动应对,尽早做出是否应诉的明智选择。实践证明主动抗辩的一般效果要好于没有抗辩,积极抗辩的大多在税率上有减免,甚至为零;不参加抗辩的企业,反倾销税率会大幅增加,有时竟相差上百倍。

(二)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2001年12月中国加入WTO时,接受了在15年之内,世贸组织成员不承认我国是市场经济国家不构成歧视的条款。这一条款允许一些国家在评估中国产品是否属倾销时可采用第三国数据,高估中国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为征收大幅度反倾销税寻找借口。自加入WTO以来,我国在“非经济市场地位”方面遭受了重大损失。

以欧美为首的西方国家,至今仍未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待遇,主要原因是:中国企业在生产、资源、融资等受非市场因素影响;企业不能自主经营,价格、成本、投资由市场之外因素(政府)来决定,未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财务制度等。但欧美的政策有一定的灵活性。

美国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如认定该国所有企业都受政府控制,则给予该国统一税率。但如果该国应诉企业能够从法律上和事实上证明其出口活动不受政府控制并得到商务部的认可,可给予其单独税率。欧盟则规定,中国企业可以单独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待遇,采用其真实成本或国内售价计算正常价值。实践证明,我国企业虽然在整个行业获取“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是非常不容易的,但从个企角度来说,应诉成功争取优惠甚至为零的反倾销税率还是有一定机会的。

2016年我国将自动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但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并不意味着反倾销的结束。澳大利亚在2005年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却在同年8月发起蘑菇罐头反倾销案。虽然最终澳大利亚海关决定不适用替代国方法,但是在其后的铝型材等案件中,对中国应诉企业仍适用了替代国方法。

市场经济模式是国际上主流的经济模式,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大力发展的,但至今西方主要国家仍然没有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即使2016年后,美国和欧盟等仍会找出各种理由继续制裁我们。政府需要反思,企业需要反思。我国要融入世界主流经济社会还要继续努力,继续深化改革,加大改革开放的广度和深度,制度创新、法律创新,遵守加入WTO的各项承诺,进一步开放市场,建立起与国际主流经济社会通用的经济制度架构和法律架构,早日形成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对手的理解和尊重,才能消除敌意,实现双赢。

(三) 重视实地核查

在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实地核查是决定是否采取贸易救济措施和实施反倾销力度的关键一环,企业应充分重视实地调查在反倾销中的关键性的作用。企业在应诉时,应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邀请专业的法律、会计人才对相关员工进行培训,对公司的会计账目要进行完备的核算,公司账目须符合中国会计准则;向美提交的交易记录必须体现在公司的会计系统中;会计账簿和记录须经独立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在实地查证时,经验丰富的核查人员如果认为你的资料有欺骗之嫌,就可能完全不采信你所提供的数据,而以其他“可获得事实”为理由课以重税。

2010年在美国企业诉中国木制卧具反倾销案件中。美国初裁应诉企业中有82家获平均进口关税税率10.92%,另外36家被裁定拒绝使用此税率。其他未应诉中国企业将被征收198.08%的惩罚性关税。2011年,美方到中国进行实地核查,由于各方共同努力,取得较好效果。初裁中被拒绝给予平均关税的企业中有20多家适用了平均税率。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我国屡遭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出口产品、出口市场相对集中,其结果就是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竞相压价,恶性竞争。行业协会应通过自身职能协调行业企业自律,协调行业出口布局,指导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必要时可以限定最低价,通过综合调解规避风险。此外在实践中,经常有企业因为财力、物力不足,人才匮乏而放弃应诉,协会在这些方面可充分发挥作用。协会可通过建立“行业反倾销基金”,或者与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制定反倾销应诉救济措施。此外,可与高校合作,组织专家老师培训反倾销应诉法律、贸易、会计等专业人才,或者聘请熟悉进口国法律的律师来帮助企业积极应诉。

三、反击策略

(一)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

政府在应对反倾销方面,尤其是涉及金额较大,影响产业发展及大规模就业时,常常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惯例,发起反倾销前,有关机关要先通知有关出口成员方政府。如果企业与有关政府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会及时获取有关国家反倾销的资讯,及时做好准备;调查过程中,还需要海关、驻外商务处、贸促会等机构的协助,与调查机关交涉联系等也需要政府的帮助。尤其是中国已经成为“世界工厂”,全球GDP第二,货物进出口额世界第一,是全球企业垂涎的市场,中国政府掌握着更多与各国谈判的筹码。政府在反倾销方面可以进行绝地反击。

2012年欧盟连续对我国太阳能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200亿美元。由于欧盟是我国光伏产业的最大市场,欧盟“双反”一度成为我国企业生死攸关的问题。这引起了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针对欧盟中对中国光伏“双反”的积极支持者——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中国政府发起了对华出口葡萄酒的“双反”调查程序。相关统计显示,2012年中国自欧盟进口葡萄酒总量为2.9亿升,占进口总量的67.6%,进口额达10.4亿美元,该案例被认为是光伏案最后和平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企业应主动游说,积极应对

反倾销是一把“双刃剑”,在保护国内生产商的同时,也对进口国消费者、下游生产商、零售商、进口商的利益造成损害。出口商与进口商往往是利益的共同体,出口商希望通过应诉保住出口市场,进口商则希望通过继续进口取得利润。如果企业能通过游说说服进口国行业中的主要企业,证明低价对他们是好处而不是损害,进口商及当地的协会、商会等会主动与政府谈判,使形势好转。另一方面,企业可通过参与当地慈善、促销、捐赠等活动提高企业信誉,通过影响媒体及国会议员等具有政策影响力的人士,影响政府作出的决定。在欧美,企业游说被认为是政府贸易政策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因此,游说是一种积极的反倾销应对措施,在以往确有许多案例是通过游说而使案情逆转的。

2008年初欧洲紧固件分销商协会致函欧盟委员会,抗议自华紧固件进口存在倾销并提起反倾销诉讼,为中方应诉该案件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援。2012年2月16日,欧盟立案对中国的日用陶瓷进行反倾销调查,广西三环集团从初裁高达31.2%的临时税率降低到终裁时的13.1%。这些案件都与政府、协会、企业的游说密不可分。

(三)熟悉并掌握法律程序,积极培养专业人员

每个国家或地区都有严格的反倾销法律程序,我国企业在应对中屡遭失败,其中重要一点是对法律程序的忽视。这要求我国企业要积极培养应诉专业人员,政府应积极宣传引导,使企业了解详细的法律法规。只有深入了解,才能发现漏洞,并适时予以反击。

2007年欧洲法院终审裁定:欧委会2007年4月对中国熨衣板反倾销案终裁中,拒绝给予广东佛山永建日用品有限公司市场经济待遇并征收18.1%反倾销税的做法违法,对该企业将免征反倾销税。原因为欧盟反倾销法规规定:当事人拥有至少10天的自我辩述时间。该案欧盟在2007年3月23日再次决定拒绝永建公司的市场经济待遇后,直到4月2日前,应给予永建公司提交意见的时间。然而在3月29日,也就是第六天,委员会就做出最后决定,并递交至欧盟理事会。欧盟在尚未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情况下,就做出了最后决定,涉嫌违规。

四、结语

中国是遭遇反倾销最多的国家,随着中国政府、企业应诉经验越来越多,熟悉反倾销应诉法律程序的中国企业不断增加,中国在反倾销应诉中必然能够游刃有余,深谙解决之道。

[参考文献]

[1]李灵,杨娟等.“双反”应对一二三[J].中国海关,2013(9).

[2]李灵,杨娟等.中国企业“双反”十年[J].中国海关,2013(9).

[3]李灵,杨娟等.“双反”实地核查有多细[J].中国海关,2013(9).

[4]李雅斌.我国行业协会在反倾销中的地位和作用[D].北京:首都经贸大学, 2004:26-30.

[5]中国设备网.轻工行业反倾销成功案例可借鉴之处[EB/OL].http://www.cnsb.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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