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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的房地产东家

2014-03-15李剑平

民生周刊 2014年5期
关键词:号令过户院长

李剑平

“从独立学院收取学生学费中赚钱的是‘小虾米’,能在教育用地上进行‘教师公寓’项目开发的才是‘大鳄’。”

“一直想向国务院总理写信反映教育部26号令(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记者注)不是在促进独立学院发展,而是在制约、阻碍其发展。然而,又担心‘母体’高校与上万学生受到教育部门的打击与报复。”近日,南方一所独立学院院长诉说了自己的忧虑。

据知情者透露,教育部26号令规定的5年申请考察验收期到2013年3月31日期满,全国315所独立学院中只有23所申请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本科学校,并获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另有8所独立学院列入转设考察范围。

鉴于这一现实情况,教育部2013年5月又把独立学院规范验收的最后期限延迟到2016年,并要求292所独立学院在“十二五”期间的每年第四季度,接受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大考”。

“教育部26号令的出发点与立意都是好的,为什么签署施行这么多年执行不下去?”中部地区另一所独立学院院长自问自答地说,“因为其具体规定与做法脱离了我们国家高等教育实际,没有办法操作,按那个操作怕出问题。”

官商资本掌控学院

“毫无疑问,独立学院是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产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湘潭大学兴湘学院院长刘巨钦说,上世纪90年代末期,为了提高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国家鼓励公办本科院校与社会组织或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据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公开材料显示,到2001年,全国独立学院发展到318所、在校生186.6万人的规模。

随着独立学院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现象。教育部在2003年出台了《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2008年2月4日经教育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并经教育部部长签署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在两次官方文件“言明正身”后,绝大部分独立学院不管在官方网站还是招生简章上,都写着“新机制、新模式的本科层次全日制普通高校”,主管部门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上述知情者说:“独立学院学费比一、二批次录取的本科高校学费贵3倍左右,之所以善用官方背景与语言,一方面是‘忽悠’考生与家长,与二批次录取的本科院校争抢生源,另一方面是为隐藏投资者的敏感身份与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

“有谁关注与调查过独立学院快速发展的幕后推手?”这名知情者说出一个惊人秘密:“独立学院举办者大部分都是房地产等各类投资资本,最后实际控股人都是房地产公司老板。”另一所独立学院院长则向记者透露:“北方某学院、中部某学院投资者都具有高官背景。”

这位知情者分析,官商及房地产等投资资本纷纷进驻独立学院的原因,不外乎是通过银行贷款自办一所3000人规模的独立学院,扣除征地、基建等硬件投入,人头经费、行政教学业务费、固定资产折旧等成本支出,其学费收入结余10年可全部还清贷款本息,与高等学校合作办学更是“无本生意”。

以北京市的5所独立学院为例,3所学院投资者有房地产公司背景,2所投资者有外方投资背景。其中1所学院的投资方为谋求合作伙伴称,凡国家批准的已经办学的独立学院,需要引进新的投资方或需要追加投资的,都在考虑范围之内。

据记者调查,江苏现有独立学院25所,由房地产公司及各类投资资本举办的达11所,高等学校投资举办的有11所,另外3所由央企及地方国有企业、行业协会举办。在教育大省湖北的26所独立学院中,三分之二的举办者为房地产及各类投资公司、企业,地方政府或部门、高等学校投资约占三分之一。

“近七成独立学院由房地产等投资资本掌控。”记者手中掌握的一份核心调查证据揭示了这种现象:截止2013年6月19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公布的全国独立学院共292所。其中201所举办者有房地产及各类投资企业背景,约占独立学院总数的68.8%;地方政府或部门举办的25所,高等学校举办的55所,央企及地方国有企业、行业协会举办的11所,分别占独立学院总数的8.6%、18.8%、3.8%。

26号令高估投资资本觉悟

教育部26号令明确规定,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然而,在对待资本逐利性的问题上,一部分普通高等学校与投资者的举措值得关注。

比如,“符合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一般只可以参与举办1所独立学院”这条规定,在教育部26号令中写得非常清楚。但是,南京理工大学、苏州大学、浙江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山东财经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湖北工业大学、四川大学、云南大学等多所高校都分别与不同的投资者举办了2所独立学院。

与此同时,北方一家以地产、汽车、教育等领域为投资重点的集团,成为东部、中部及西部地区5所独立学院的投资方;另一家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教育产业投资和管理公司则在中部、西部地区投资管理了3所独立学院。

“发展背离改革初衷,且过高估计了资本家的觉悟。”另一所不愿透露姓名的独立学院院长披露投资方的思维定势说,既然是投资就要有回报,最低期望值是拿银行同期等额资本的贷款利息;现在不拿走一分钱留在独立学院账户上,要花钱的时候可以随时花。

“从独立学院收取学生学费中赚钱的是‘小虾米’,能在教育用地上进行‘教师公寓’项目开发的才是‘大鳄’。”这位院长对一些投资资本以独立学院办学的名义‘圈地’搞房地产开发的现象表示忧虑。教育用地与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地价存在几何级别价差,且在税费方面享受不同优惠政策,让投资资本有空可钻。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院长邹冬生毫不回避同行存在的问题,他说,在独立学院中正规良性办学、靠补贴勉强维持运转与为了赚钱而办学的各占三分之一。特别是由房地产公司及各类投资资本举办的独立学院,不要听其讲得多么漂亮,深入到学生中了解一下就会真相大白。

“投资资本往往追求利益最大化,在营造教育教学环境这块没有效益,肯定不愿意干。”邹冬生说。

独立学院八成不“独立”

对于独立学院的设立及组织活动,教育部26号令设置了很多准入门槛与法律责任。其中争议最大的3条规定分别是,第十二条规定,独立学院举办者的出资须经依法验资,于筹设期内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本办法施行前资产未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

第十八条,申请筹设独立学院须提交下列材料,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其中包括不少于500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独立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万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除此之外,就是教育部下发地方的《独立学院验收工作细则》中,对独立学院教学仪器设备与纸质图书数量等所做的规定。

一位来自中部省份的独立学院院长对教育部26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分析说,“一项政策花五、六年时间都领会、执行不了,这到底是大学校长出了问题,还是政策本身有问题?”

关于独立学院设立500亩土地的硬性指标,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院长李杰认为,“不够实事求是。”对于独立学院院长来说,不要说是500亩土地,有1000亩土地更好,投资方就不一定同意,何况国外一些知名大学都没有达到500亩土地面积;若按这一标准执行,北京市现有的5所独立学院“达标”都有难度。

据一位知情的院长分析,独立学院资产过户之所以迟迟启动不了,关键在于各方利益的激烈博弈。教育部独立学院规范验收政策要点中对资产过户的要求是,出资方负责办理过户手续,承担过户过程中的税费。

据测算,5亿资产要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的各种税费就达1亿元。目前投资方的态度是,投资举办独立学院已经花了一大笔钱,现在资产过户还要付出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与其花重金买个名义,还不如把这笔巨资投到其他领域划算。

这位知情院长向记者透露,“在某省15所独立学院中,只有2所在形式上符合教育部26号令要求,全国80%左右独立学院都达不到标准。”青岛滨海学院副院长刘连新说,“在面对招生问题时,独立学院都不敢轻谈‘独立’。”

因此,全国绝大部分独立学院都面临一个非常严峻的生存考验:即按教育部的规定,自2014年开始对没有完成规范验收工作的独立学院实行严格的招生计划管理。以上一年的招生计划数为基数,逐年核减20%-30%的招生人数,到2015年仍未通过验收的,原则上自2016年起停止招生。

教改“试验田”名存实亡?

一位见证并参与了独立学院整个发展过程的院长介绍,设立独立学院的改革初衷,一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接受优质高等教育的强烈愿望;二是探索高等教育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在现实操作中,往往是记住了第一点,忘记了第二点,甚至有的独立学院“两点”都忘记了。

部分接受记者采访的独立学院院长则表示,“教育部26号令只适合东部经济发达、财政状况好的省份的少数独立学院;对于中西部地区‘一刀切’严格执行的话,将使一大部分学生失去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造成中西部省份本科入学人数在某个时间段出现大的波动。”

这些院长的分析并非危言耸听。以中部某省为例,2013年高考录取率达到80%左右,其中本科生录取率约占40%;独立学院约占本科生录取率中的三分之一。若把独立学院核减的招生指标全部压到一、二批次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省级财政根本不愿意这样做。

“教育部所属高校生均财政经费拨款是地方高校生均财政经费的3倍甚至更多。”据知情的院长透露,在湖北、湖南、江西以及一些西部省份,很多时候不是普通高等学校要举办独立学院,而是省级财政没办法承担这么大的高等教育规模。地方政府通过支持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独立学院增加收入、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为校本部的现有本科教学资源提供发展保障。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陵学院董事长黄飞健认为,现阶段,对于独立学院来说,资产过户、多少亩土地、多少册纸质图书等形式评估都是次要的,关键是发挥好现有民营机制优势,保护独立学院生命力,把人才培养质量提高上去。

“教育改革发展需要试验田,应该进一步修改、完善教育部26令,敢于啃一些‘硬骨头’,停止借此令搞一些人为的备案、登记,以核减招生人数来折腾独立学院。”一些独立学院院长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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