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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业务的比较优势与面临的问题分析

2014-03-11云南大学经济学院蔡震坤

中国商论 2014年10期
关键词:资信进口商信用证

云南大学经济学院 蔡震坤

国际保理业务的比较优势与面临的问题分析

云南大学经济学院 蔡震坤

本文基于国际保理的涵义,分析了国际保理业务的主要功能及比较优势,阐述了国际保理在我国中小型出口企业中面临的历史机遇以及广阔发展空间,剖析了制约国际保理业务应用的内、外在因素,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国际保理 信用证 贸易融资

在国际贸易逐步成为买方市场的趋势下,赊销贸易日渐兴盛,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国际保理业务迅速增长。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公布的数字显示,21世纪以来国际保理正在逐步取代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成为主流的结算方式,并且业务量继续呈增长趋势[1]。在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

2012年6月,商务部下发了《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2],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同年12月,同意港澳投资者在广州市、深圳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3]。这表明在欧美国家普遍应用、在我国迅速发展的商业保理业务最终获得国家层面认可,从而为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规范、迅速地发展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契机。

适应当今的国际经济环境是我国许多出口企业,特别是众多中小型出口企业所必须面对的问题。国际保理的特点决定了其对中小企业的适用性,国际保理业务的迅速增长说明其有着巨大的优势。本文就国际保理业务与传统结算方式等的比较优势以及制约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主要因素进行分析,以期促进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中小企业中的进一步推广和应用。

1 国际保理的涵义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是国际保付代理的简称,国际上对国际保理并无统一定义,即使在国内各机构与商业银行对其定义也不尽相同。综合国际保理商联合会( 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简称FCI)于2005年7月修订的《国际保理通则》的条款规定和国内实际运用情况,其涵义是:出口商在国际贸易中以赊销(Open Account,O/A)、承兑交单(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D/A)等信用方式向进口商销售货物时,根据保理合同由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进口商的资信调查、担保应收账款的催收和追偿、承担(100%)信用风险、资金融通和财务管理等若干项服务于一体、收取一定费用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国际保理现多采用双保理(国内保理商和国外保理商共同保理)机制。商务部明确了商业保理公司的功能:设立商业保理公司,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4]。从商务部明确的功能看,国际保理的功能基本上涵盖了信用证的功能范围。实际业务中核心内容是以出口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与收购为基础向出口商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2 国际保理的比较优势

国际保理业务与信用证业务一样,对出口企业具有保证应收账款安全功能。国际保理业务比较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信用风险担保

在国内,2011年以前国际保理业务基本上都是银行的业务范畴,与信用证业务一样属于银行信用;2012年以来,非银行的、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专业商业保理公司发展迅速,信用风险同样低。国际保理的安全是以出口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与收购为基础的。

国际保理业务与信用证业务相比有优势。信用证(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一般为进口商)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受益人一般为出口商)开出的标明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由于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后即成为第一性付款人,实质是银行的有条件支付承诺,其性质为银行信用,信誉度高,信用风险低。信用证业务在国际贸易曾普遍采用,一度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结算方式。

随着贸易环境的变化,国际贸易成为买方市场,特别是欧美金融危机以来,L/C业务大幅度的下降,全球贸易中80%均采用赊销方式(O/A)。国际保理业务凭借其优势迅速发展。在国际保理业务中采用的是赊销(O/A也称记账、放账)、承兑交单(D/A)的付款方式,进口商只需与进口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无需办理其他手续,所以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有利于进口商扩大进口,当然也有利于扩大出口。不计算出口商要承担的融资利息等费用,其费用大体与信用证业务中需承担的费用相当,但手续大大简化。

在信用证业务中, 涉及的当事方较多,其程序较复杂。各种费用较多:开证手续费、信用证通知、议付费用、信用证转递、审证、转让或保兑费等各项费用和一定比例的开证保证金,无授信企业甚至要支付全额保证金。占用进口商较多的资金,降低了进口商现有支付能力下的购买力。费用方面,通常情况下,开证行以内的银行费用由申请人(进口商)承担,开证行以外的银行费用由受益人(出口商)承担。

国际保理业务与基于银行信用的信用证业务同样信誉度高。但在实际业务中,两者对出口企业还是不完全一样。UCP600[5]对信用证业务的实施有详细规定,概括其核心,一句话就是出口企业必须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从纯技术的角度讲,这对出口企业尤其是中小型出口企业来说也并不是非常简单的事,再如果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故意设置“软条款”、为进口商人为制造单证不符提供便利等“技术含量高”的“陷阱”,可能导致出口企业蒙受意外损失。

国际保理业务中在通行的双保理模式下只涉及进出口商、出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和进口商四个当事方,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协议,将债权通过保理协议的方式转让给国际保理商,一切相关事项均可由出口保理商办理,获得全部的保理服务。国际上较流行的是无追索权保理服务,国内情况较复杂。保理商“买断”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债权,应收账款风险随之转移给国际保理商,保理商承担百分之百的坏账担保。可见,国际保理业务对出口企业在信用风险方面安全,非信用风险方面更加安全,尤其适合中小型出口企业,解决了在语言、法律、贸易等方面高素质专业人才的问题。

保理业务在坏账担保方面与出口信用保险相比有优势。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获得包括信用风险担保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将应收账款风险转移给国际保理商,可向出口商提供最高达100%的坏账担保;出口信用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种,其合同形式上与其他保险合同一样,被保险人(出口商)通过缴纳保费的方式,将应收账款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但是信用保险呆账坏账的赔付率通常仅为金额的70%~90%,并且是呆账坏账形成4~6个月后才实施赔付。

2.2 贸易融资

对于出口商而言,国际保理业务与信用证业务都具有贸易融资功能;但在信用证业务中,对于进口商方面却是占用资金。在信用证业务中的融资是出口商所在国银行对出口商的融资,无论何种形式都是以进口商开具的信用证为前提。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可以通过承购应收账款,向出口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即时融资(通常为出口合同金额80%左右),这比贷款更及时、更具有指向性。保理融资不需要抵押担保:保理融资的基础是企业的应收账款,通常情况下,企业的应收账款作为保理融资的担保物,不需要其他的担保或抵押。中小型企业往往并无太多的资产可供抵押。

对于进口商方面,由于基于信用销售,保理业务可使进口商免去信用证方式下的开证费用和10%~100%的保证金支付,而且利用赊销的优惠付款方式,进口商可以在收到货物甚至将货物出售后再行付款,避免了资金占压,降低进口成本,从而扩大了进口商现有支付能力下的购买力,对买卖双方都有利。

在信用证业务中,信用证结算周期较长,即使在授信条件下也要缴纳一般不少于10%的信用证保证金。资金被开证银行占用,加重了进口商的负担。

2.3 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

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是国际保理业务的基本与核心功能之一。由于保理商需要向出口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贸易融资,即使是有追索权的预付款融资,对保理商而言也存在相当的压力。在西方发达国家,信用评估相当完善,政府商务部门和专业社会信用评级机构都进行各种信用评估。个人信用评分、企业信用评级、证券信用评级、项目信用评级和国家主权信用评级等,众多而精确、透明。专业的保理商可以利用各种信息对贸易对象进行资信评估,根据其资信情况、财务状况等为其核定出信用额度。若进口商资信状况差或没有按合同履约的能力,保理商是不会接受此项业务的。同样,保理商也会对出口商进行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发达国家不同的是,就我国目前来说,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与企业商业信用有关的信息较少且公信力也有待提高。尤其是众多的中小型企业,其整体资信水平普遍不高,相当一部分甚至根本没有这方面的信息。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更注重出口企业应收账款的质量而不是企业的整体资信水平,有意无意在一定程度上避开了中小型企业资信问题。

在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等方面,在保理业务中,出口企业只要与保理商签订了保理协议,保理商都会通过专业人员建立买卖双方帐户,进行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向买卖双方发送财务报告等等。商务部明确的商业保理公司功能将其强化和规范化了。

综上所述,国际保理业务对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出口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有诸多优势。国际保理业务解决了非信用证业务下出口贸易中包括信用风险、贸易融资等诸多问题,适应了新形势的要求,代表了贸易融资未来的发展方向。但国际保理并非十全十美,从宏观到微观、从法律层面到实际运用都存在许多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3 制约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主要因素及解决对策

3.1 国际保理相关法律法规缺乏

我国与国际保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方面欠缺和滞后,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保理法》,也没有针对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在西方发达国家形成的法律和规则,并不适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不能直接指导和监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6]。国际保理业务涉及到国内外若干个行业部门,却没有相关的法规来指导与规范,一旦在国际保理业务中遇到业务纠纷,保理企业容易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很难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严重影响了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开拓和创新。因此,我国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很重要的一点是,制定针对保理业务、保理行业监管、涵盖国内各方面、与国际接轨的相关法律法规。

3.2 缺乏高水平的国际保理业务专业人才

国际保理业务跨度大,综合性强:兼具贸易融资、国际结算、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信用风险担保等多种功能;涉及范围广:银行、国际贸易、进出口企业,需运用贸易、金融、外语、计算机、法律等多种专业知识。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英语水平、较强的计算机操作能力,还要有较丰富的国际金融知识、贸易知识、法律知识。缺乏具有高素质和综合业务水平的人才,在技术上限制了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因此,应大力培养、培训从业人员,提高国际保理业务专业人才的水平。

3.3 保理商的信用风险

2011年以前,在国内国际保理业务基本上都是银行的业务范畴,这是含有国家信誉的银行信用,毋庸置疑。截至2013年8月20日,全国经批准成立的商业保理公司共137家[7],非银行的专业商业保理公司迅速发展,给保理业带来了竞争和活力、带来了大发展的契机,同时,保理商自身的信用风险也在加大。这需要政府相关部门把好商业保理公司的资质关,加强商业保理公司的自身建设和监管。

3.4 客户定位和保理费用问题

从以往情况看,由于种种原因,国内保理商把保理业务的目标客户群设定在资信状况良好的优质大中型企业,而最需要国际保理业务是众多中小型进出口企业。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有:保理业务在我国出现时间较短、宣传力度不够,保理业务由银行“兼职”是“副业”等等。保理费用一般由出口商承担,如果加上对支付的预付款收取利息,则明显超过出口商使用信用证业务的费用。较高的手续费限制了保理业务的大范围开展。商业保理企业大量出现后,合法规范的竞争能促使上述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3.5 对保理业务缺乏了解

一些出口企业对保理业务在认知上存在一定偏差。比如对国际保理业务所能带来的权利比较清楚,但是对自己需要在国际保理中应尽的义务认知不够,只希望享受国际保理所带来的服务与结算安全,而忽略了对自身产品的质量保证。国际保理公约规定:因出口商责任而引起的货物纠纷,保理商不承担坏账担保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货物的质量与合同不符,保理商不承担对出口商应收账款的担保,由出口商自己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对此,要做好全面的宣传工作,特别是在具体操作中,一定要向出口商全面介绍权利与义务。任何情况下,做好自身产品的质量工作都是最基本的。

4 结语

在国际贸易中买方市场的大背景下,赊销贸易结算成为竞争的有效手段,国际保理业务解决了非信用证业务下出口的诸多问题。商务部推出商业保理试点和明确商业保理公司功能,为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规范高速发展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机遇。出口企业尤其是中小型出口企业应综合分析自身特点,理性地选择适合自己的结算方式,有效控制风险,开拓市场,从而使企业利润最大化,在新形势下得到更快更好发展,以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1]国际保理商联合会.http://www.fci.nl/about-fci/statistics/current-factoring-turnover-by-country.

[2]商 资 函[2012]419号[EB/OL].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f/201207/20120708212890.html.

[3]商务部商办秩函[2013]718号[EB/OL].http://file.mofcom.gov.cn/article/gkml/201308/20130800274399.shtml.

[4]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EB/OL].http://file.mofcom.gov.cn/article/gkml/201308/20130800274399.shtml.

[5]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600)[M].2007.

[6]王杰,乔香兰.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现状与对策[J].商业时代,2013(3).

[7]张春梅.浅析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与发达国家差距的原因[J].中国市场,2012(22).

[8]商务部.商务部进一步加强商业保理行业管理[EB/OL].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1309/2013090 0278950.shtml.

F752

A

1005-5800(2014)04(a)-1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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