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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色情作品的标准

2014-03-03徐兰标

大科技·百科新说 2014年1期
关键词:色情米勒性行为

徐兰标

最高法院的色情官司

1957年,美国加州的一个名叫米勒的推销员,为了销售“成人用品”,向许多地方邮寄了包含色情内容的小册子,其中一封寄到了加州一家餐馆。当餐馆经理打开信件的时候,恰好其母亲也在场。小册子中包含许多描绘性行为的图片,使得餐馆经理十分尴尬。“恼羞成怒”的餐馆经理向警方举报了米勒。依据当时加州刑法典中规定的“故意传播淫秽物品罪”,检方对米勒提起控诉。在经过陪审团审判之后,米勒被定罪。米勒不服,认为加州刑法典中禁止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规定侵犯了其言论自由,一直上诉至最高法院。

美国人虽然极度推崇言论自由,但这里的言论自由主要指政治言论,而对于色情作品,主体为清教徒的美国人是极其反感的,因此,长期以来美国最高法院都明确表示色情作品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即不会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可是,如果把跟性描写沾点边的作品都认定为色情作品,那对言论自由是个重大打击,严重侵犯了言论自由的边界。因此,确定色情作品的标准,划定色情作品的范围,是美国最高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

但怎样确定色情作品的标准呢?在米勒案之前,这个标准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几经变化。这次,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经过激烈争论,最终以5票对4票判决米勒胜诉,并确立了对色情作品新的检验标准:首先,作品放在本地当前的社会环境中判断,主题总体上能够唤起普通人的淫欲;其次,作品对性行为的描写,是否明显引起人们的反感,而且违反了各州相关法律;第三,作品从整体上看,是否缺乏真正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如果答案全部是肯定的,这样的作品就可作为淫秽作品,不受宪法言论自由条款保护。

因此,在米勒案中,联邦大法官认为描述性行为的作品不一定就是色情作品。比如,为了教学或普及知识的需要,我们的医学书籍里会有一些性行为的叙述或者性器官的插图,这些都不能作为色情作品来对待。那么怎样判断一部作品是否属于色情作品呢?该案的法官正好给我们制定了一个判断色情作品的标准:这些作品从整体上说,以挑动性欲为目的,描述性行为的方式明显引起人们的反感,而且整体上说,作品并无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看似简单的几句话,它实质上是美国法律实践的经验总结。

确定色情作品的标准

我们可以把这个标准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讲色情作品是从整体上挑动人的性欲,而不是作品中的某一部分挑动人的性欲。最初,美国是借用英国有关色情作品的含义即让人感到腐化和堕落的作品作为判定标准的。这个定义比较明确也容易操作,但有个重大缺陷,即只要作品中有一部分关于性行为的描写就被定义为色情作品,比如主人公做了一个有性倾向的梦,那么整部书就被认定为色情作品。这样会出现两个后果,一个后果是审查者的任务非常繁重,另一个后果是严重阻碍人们的艺术创作,性成为人们的禁区,谈“性”色变。不过,随着美国社会的发展,美国的联邦法院在这个问题上也开始松动了。1933年,美国海关以“淫秽”为由禁止进口爱尔兰作家乔伊斯的名著《尤利西斯》,该书美国版的发行商兰登书屋介入诉讼,声称该书并非淫秽作品,要求准许该书在美国出版发行。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认为,虽然《尤利西斯》这本书中包含某些色情的描写,但色情不是整部作品的基调,所以这本书不属于淫秽作品,海关也不可以以“淫秽”为由而拒绝该书进口。《尤利西斯》案的判决,确立了以整体而不是从局部或断章取义地来审视一本书是否属于色情书籍的标准。

这个标准的第二部分讲描述性行为的方式明显引起反感,这句话表面上很容易理解,实际上它暗含着三个问题:谁的反感?什么时段的反感?什么区域内的反感?我们先看性行为的描写明显引起谁的反感。这里应该是普通人的反感。普通人既不能指精英比如官员、学者或成功人士,也不能是性格怪异者或精神病患者,主要指社区老百姓,比如陪审团成员就是最佳目标。我们再看性行为的描写引起普通人什么时段的反感——应该是他们看到之后当下的反感。因为普通人对色情作品的感受是不断变化的,对于一部作品的性行为描写,年轻时可能比较喜欢,年老时可能比较反感;初读时可能比较反感,过了一个时期再重读,由于人的欣赏水平和理解能力提高,反而感觉是一种美的享受。

最后我们看一下性行为的描写引起了什么区域内普通人的当前反感,色情犯罪主要由州法制约,如果以州以下的单位为区域,它们的立法权有限,人为制造标准麻烦;如果以联邦为单位,由于州与州之间有巨大的差异,很难形成统一的标准,比如拉斯维加斯是“赌城”,纽约是世界超级都市,这些地区的人们观念开放,对色情见怪不怪;而缅因州与密西西比州地处美国腹地,思想保守,色情的标准与前者自然不同,看来以州为区域单位,应是最佳选择。

这个标准的第三部分内容讲整体上说作品并无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比如某些低俗的情欲文学,总体上格调不高,对青少年产生不良的影响,把它们归入色情作品一点也不为过;另一种情况从总体上讲有社会价值,但部分可能有性行为描写,但瑕不掩瑜,我们不能把它们归入色情作品,比如《红楼梦》,它有巨大的文学艺术价值,已被世界所公认。

米勒案的影响

米勒案中确立的色情作品的标准,虽然在具体适用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但这一标准至今仍然是有效的。一件作品,只有同时满足这个标准中的三个要素,才可以被认定为“淫秽”。换言之,如果该作品具有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科学价值,或者其对性行为的刻画尚未达到“明显令人厌恶”的程度,或者该作品从总体上来看并不是为了刺激人的性欲,则它就不是“淫秽”作品,政府就不可以对它加以完全禁止。

这个标准使美国社会对于色情内容有了更多的宽容。在20世纪30年代之前,倘若一本书中包含一些比较露骨的色情描写,则书的作者、出版商、以及销售商等都可能遭受惩罚。然而,米勒案判决以后,美国最高法院对色情作品的严格界定,使得政府对一般色情言论的管制变得非常困难。直到今天,对于那些尚未达到“淫秽”程度的一般色情内容,美国还没有一部法律禁止此类内容的传播。部分由于这个原因,色情内容在美国大有“泛滥”的趋势。

从米勒案之后,美国关于色情作品的标准在本案中基本成型,以后没有太大的变化,一直沿用至今。不过,本案的另一位法官发表了反对意见,他认为,作为法官,从来就没有被宪法赋予界定色情作品的权力。果真要就此作出决定的话,应该由人民通过宪法修正案作出选择,表明他们要取缔那些色情作品。这位法官还认为,法院不应过问此事,应该由议会通过立法来决定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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