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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不可忽视的软妨害交警执法行为

2014-02-21刘东根

汽车与安全 2014年5期
关键词:强制措施公务手段

切不可忽视的软妨害交警执法行为

妨害交警执法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硬妨害,另一类是软妨害。

硬妨害指违法行为人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对抗交警的执法行为。如殴打、围攻交警、打砸警车、强抢执法工具等。

软妨害指违法行为人采用暴力、威胁以外和其他手段妨害交警执法,不与交警直接硬性对抗,但是其行为也导致交警的执法行为受到妨害甚至无法进行。如拒不开车门、拒不出示驾驶证、弃车逃跑或者故意不停车,加速逃跑等。

硬妨害一直是我国法律和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相关的法律责任也比较完善,媒体及人民群众的关注也比较多。相比之下,软妨害的关注度就低很多。目前,对于软妨害的打击在立法和实践层面都存在急需完善之处。

立法方面的问题

1、妨害公务罪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在客观方面要求必须是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才构成犯罪。这就意味着,对严重的软妨害交警执法行为不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只能进行治安处罚。

2、对交警如何处置软妨害执法行为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

面对形形色色的软妨害执法行为,交警应当如何处置?如对拒不开车窗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人,交警能否强行破窗对其人身进行强制?对车上有司机的,交警能否拖移车辆等。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范均无明确、具体的规定。

3、对交通参与人接受交警检查、执法时的行为规范缺乏明确的规定

道交法等法律虽然规定了交通违法行为人有义务接受检查和处罚,但对于他们在接受检查、执法时应当遵守哪些行为规范,如车窗户是否必须摇下,人是否必须下车、车辆是否必须熄火、车钥匙是否必须去下等都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

实践中处理和宣传软妨害执法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软妨害执法行为无法依法处置和处罚,多以说服教育为主,因此存在威慑力不够的问题,无法对违法者起到惩戒作用对后来者无法起到警示作用。

2、媒体在对软妨害行为进行报道时,能引导人民群众对软妨害行为持有正确的态度。如2013年12月24日,长沙本地的主流媒体、新浪、搜狐等多家主流网站报道、转载了一篇新闻,即《交警敬礼100次违规男子接受处罚》,用支持、肯定的态度去报道这件事情是没有错的,但是更应该向公众明确指出,这种行为是违规的,交警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出现了问题便不能听之任之,必须寻求解决之策。

首先,需要明确对妨害交警执法行为的态度,要依法坚决处置和处罚妨害交警执法行为。从而使公众形成对妨害行为的正确态度,进而维护交警执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其次,坚决杜绝违规者通过妨害行为达到减轻处罚目的的行为。很多人对交警执法进行妨害实际是一种避重就轻的行为。如醉酒的司机遇到交警检查时就躲在车

里大量饮水,或者弃车逃跑,交警就因无法取证或者取证不及时而无法一其醉驾行为。这种软妨害行为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但后果比醉驾要轻。因此,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来杜绝此种行为的发生。

具体立法建议如下:

1、修改妨害公务罪

(1)在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加上“其他手段”这样情节严重的软妨害执法行为就可以作为犯罪处理。

(2)明确规定,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从重处罚。

2、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交警对各种软妨害执法行为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作出明确规定,然后在公安部的规章中再作出详细、具体、操作性强的规定。

3、对交通参与人在接受交警检查、执法时的具体行为规范应当通过立法来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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