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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需培养大学生的公民精神

2014-02-20张笑涛

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 2013年6期
关键词:大学生

[摘要]公民精神通常指现代公民重在参与和积极参政议政的实践理性,包括积极维权意识、自觉履行义务意识、恪守规则意识、主动的公民自治意识四大基本要素。大学生的公民精神当前存着维权意识不足和极端化并存,义务意识淡薄,规则意识不严,自治意识动力不足等严重不足,需要重提公民教育的重大紧要意义,两手抓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教育,强化公民道德思想并统帅个人私德,教会大学生学会自律、宽恕和关爱。

[关键词]高校恶性案件 大学生 公民精神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3)06-0069-05

[作者简介]张笑涛,许昌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博士(河南许昌461000)

学高为师,德高为范,人才兴则国家兴。大学生本应是社会的栋梁,是学术的传承人和社会公德的引路人。然而据最近微博披露,一些“天之骄子”现在却堕落为杀人犯和危险分子。复旦黄洋被室友饮水机投毒致死;南航金城学院两学生因琐事引发口角,一人被刺死;南昌航空大学宿舍发现腐烂男尸;江苏沙洲职业工学院学生符某持水果刀将短期培训学员曾某刺伤,等等。大学生们如此迥然有别的身份定位和现实表现,让人唏嘘不已甚至出离愤怒:我们的大学教育究竟怎么了?但笔者不同意一些网友的观点,将校园恶性案件以偏概全、上纲上线认为是中国的教育体制、传统文化等根子上出了问题。而是就事论事从“公民精神”缺失的角度来剖析破解此类案件。

一、公民精神的内涵剖析

关于公民精神的定义及描述,学术界的认识不一。借鉴已有的研究成果,根据公民的法定定义和精神的本质特征,即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拥有权力、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生命个体。精神是指一种积极健康、目标明确、指向实践、自我超越、批判性建设的个体有意为之的习惯性态度。公民精神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上的公民精神即公民意识,指公民对于公民角色、公民价值意义等的自觉学习与科学理解;狭义上的公民精神则是对公民意识的深化和提炼,指公民在科学理解公民价值尤其是公民权责范围的基础上,能够自觉积极地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特别是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表现。人们常谈的公民精神主要指其狭义的定义,即重视公民参与和积极参政议政。公民精神本质上也是一种公民意识,但是公民精神不同于一般的公民意识,它是一种实践理性和重在行动的公民意识。从广义上说,“公民意识是公民对作为公民角色及其价值理想的自觉反映,它包括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规则意识以及由此产生的平等意识、公共精神、自主理性等。公民意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爱国意识;第二,法律和理性意识;第三,勇于担当责任的主体意识;第四,公德心和集体合作意识;第五,积极参政议政意识,监督政府,关注民生”。但由于公民意识与公民精神的区别,我国政府目前倡导的“公民意识教育”(其实也是公民教育)应该分阶段和分层次进行,兼顾公民教育思想的普及和提高。“对于公民意识淡薄的地区和人群(如我国广大农村和农民工),应以提高公民知识、意识、价值为切入点;对于公民意识较强的地区和人群(如我国城市居民和大学生群体),应以引导提高公民行为能力为重点”。换言之,对于后者,应以重在积极思考和行动的公民精神教育为主。

我们从公民精神的狭义定义出发,进一步归纳出公民精神的四大基本要素,包括积极维权意识、自觉履行义务意识、严格遵守规则意识、主动的公民自治意识。其中维权意识是公民精神的内核与精髓,是培育公民精神的原动力;履行义务意识是发扬公民精神以及公民权力的法定责任;遵守民主、法制、宪政、公德等政治制度与规则意识,是培育公民精神的根本前提,是公民权责的良好生态环境秩序;公民自治意识及公民社会形成则是公民精神的内在信念和自我实现,是最终实现公民权利、义务与公民通则的根本目标。四大要素之间并非简单的并列关系,而是存在内在的逻辑结构,是一个有机统一体,下面简述之。

首先,要积极捍卫公民权利意识。列宁曾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满权利的纸”,可见权利在公民资格中的首要与核心地位。积极维权意识是指公民对于自己以及他人的公民权和人权要学习掌握,以便在权利遭到损害或遇到不公正对待时,可以积极依法维权。捍卫公民权利是因为公民权利和人权与人的自足、自由、创造力等紧密相关,关涉到个体的安全、参与公共生活和幸福、发展。特别是,由于中西方文化传统的不同,西方文化较为强调权利,东方文化则较为重视义务,后者导致了长期以来我国偏重公民义务教育以及遵纪守法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而对公民权利的教育和宣传不够,导致滋生了形形色色以国家权力或集体利益名义遮蔽公民权利的不良事实,现实中的公权力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私权,所以现在要突出强调积极捍卫公民权利。

公民包括哪些基本权利?英国现代著名社会学家T·H·马歇尔在1950年出版的《公民权与社会阶级》专著中作了回答。他通过考察英国历史上公民权的演化,将公民权利划分为三种,即基本民权、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其中争取最低工资制等工资福利的劳动权利成为基本民权,并进而促成了政治权利上选举权得以普及,以及公民享有教育、健康和养老等社会权利的确立。马歇尔的公民权利观成为二战后人权普世价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被写进了联合国1966年颁布的《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公约》。我国宪法据此也规定了10项基本公民权利,包括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自由权,以及宗教信仰自由、人身与人格权、监督权、社会经济权利,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等。

其次,自觉履行公民义务(责任)意识。主要包括对自己具体政治行为的责任和对行为所体现的特定价值坚守的责任。如果细分的话,公民义务与公民责任略有不同。义务首先与责任相联系,有义务做某事往往意味着有责任做某事;一旦你承诺了某种义务你就有责任或应当履行这种义务。但伦理学意义上的责任与义务有所不同,义务是外加的,而责任是内生的,是自觉意识到并成为内在需求的义务。所以一般意义上,公民义务和公民责任可以通用。自觉履行公民义务,一是因为义务和权利是公民资格的“一体两面”,二者具有对等性,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公民只有履行法定义务和道德责任,才能保障实施自己被让渡的公民权利以及全体公民权利,保障实现“人人统治与被统治”的现代民主制度。二是因为人是具有社会性的高级动物,集体生活和公共政治生活是人类社会共同体休戚与共的生态环境。公民个体与他人、集体、民族、国家、社会等“复数公民”之间形成了同心圆关系,彼此的普遍合作是通向美好生活与大同世界的康庄大道。因此,履行公民义务与捍卫公民权利同等重要,相辅相成。

按照我国法律和社会公德要求,公民义务主要包括法定的义务和道德义务。前者如爱国、守法、服兵役、纳税等。后者如“三德”十五条的规范那样:社会公德包括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家庭美德包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其中,道德义务具有自愿性,而法律义务则带有强制的性质,二者要求现代公民在感性与理性方面不断履行公民义务。尤其是,公民是相对于国家而言的一个宪法概念,国家是公民生存的根本前提。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在公民的各种义务责任中,爱国是首要责任和重中之重。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个人权利和部门利益,维护国家安稳、保守国家秘密、捍卫国家文化安全和网络安全、珍惜国家形象等是全体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

再次,恪守公民规则意识。俗谚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班有班纪,可见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类社会生活需要规则的理由是非常充分而不容质疑的。需要指出的是,本文中的“规则”泛指所有可以对人类行为进行有效约束的正当行为模式,包括立法性规则和非立法性规则两大类。立法规则如交通法规等明文要求,非立法性规则如约定俗成的守信、守约、守时等道德习惯。各类规则的价值在于,通过宪法及其各个部门法所构建的完善规则体系,还有其他能够对我们的行为形成事实上约制的诸多规则,为我们提供社会生活的基本框架,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生活所必须具备的基础性条件和安全感。民主政治也是由一系列公认的运行规则来维系的,民主和自由主要在规则的制定中体现,一旦规则制定并获得通过就必须执行。公民的规则意识是指对这些规则的尊重和遵守。如果对规则不认同,可以通过政治途径在程序公正框架内谋求改变规则;如果对规则认同或不能依法改变规则,那就得遵守,而不可以因为一己利益或部门利益来决定是否遵守既定规则。这是现代社会的契约精神,否则就会礼崩乐坏,政治秩序陷入混乱。

抽象的规则只有转化为可靠的制度,才能在实践中发挥活力。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风险社会理论创始人乌尔里希·贝克教授指出,任何一个社会制度得以维系都需要有不可或缺的两种关系:一是法律的相互尊重关系,二是伦理的彼此信任关系。可见法律和伦理道德是两种最重要的公民守则。从实践来看,公民严格遵守规则意识不仅包括必须依法办事,向善行事,严于律己,杜绝去做违法和不义之事,而且还包括公民在履行义务和行善做好事时,必须有组织、有纪律地进行,保证择善固执和理性行事、程序正义并行不悖,避免好心做了坏事以及陷入涉嫌违法之事。

最后,主动的公民自治意识。公民自治意识是指公民对于个人生活中的问题尤其是公共问题,具有自主思考、自我决策并负责付诸实践的能力倾向。培养公民主动自觉的自治意识和积极参政能力是世界各国公民教育的出发点与最终目的。

由于人口众多和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现代政府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资源的数量有限,以及法律道德等规则在复杂的社会实践中也存在不周全之处,所以更多的社会公共问题不能过于依赖国家救济和立法保障来解决,而要依靠公民自治组织来解决。在此意义上,公民自治是指广大公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现代社会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制度保障来实现公民自治。其中公民拥有自治精神意味着公民主观上相信自己有管理国家和地方公共事务的能力。公民自治的重大意义在于,公民自治精神经由促使公民生成自主和参与的公共精神、民主与平等的公民意识、合作与互惠的道德品质,而推动政府与公民之间良好合作关系的构建与现代政治知识的成长。

二、大学生公民精神严重缺失的表现

第一,公民维权意识不足。由于我国公民教育起步较晚、进展曲折,传统德育又侧重强调义务教育和纪律教育,所以大学生对现代公民的权利谱系了解不深,对自己的生命权、隐私权、发展权和自由权等掌握不够。无论是北京大学学生管理中的“思想会商”(2011),或是武汉汉口学院的“恋爱登记制”(2013),其实都是对大学生个性和自由的钳制,是对大学生幸福和隐私的越俎代庖。据媒体报道,有不少所在学校学生对自己的权利遭受侵犯和干预缺少察觉或批判,而被所谓的温情脉脉的“关爱”所迷惑。

除了公民权利意识不足,大学生还存在着维权极端化的问题,表现为“城管式的暴力”维权和报复维权。朝夕相处的室友,因为口角之争或是自尊心受到一点伤害,就采取野蛮的武力行为进行报复。此外,发生在2004年云南大学的马加爵事件、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的杨帆事件,虽然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但从单方面归责的话,马加爵和杨帆都是源自权利防卫过当而惹祸上身。个人尊严被歧视和师道尊严被冒犯、课堂纪律被打乱,固然令人生气,但当事人不该采取粗暴辱骂、肢体冲突和杀人灭口的方式来维权。这是大学管理规章制度和现代法治社会所批判或禁止的。诚如“战争是最坏的政治”,以暴易暴、以命偿命、玉石俱焚、不惜两败俱伤是最坏的公民维权方法。我们要牢记,不超越个人权利,尊重他人权利乃是根本的道德义务和法律常识,自由值得尊重,但是规则也要遵守。

第二,公民履行义务意识淡薄,自由主义渐长。如前述,公民义务和权利是公民资格的“一体两面”,二者具有对等性,应该同等对待,并行不悖。但是现实中一些大学生只想享受公民权利,却刻意逃避公民义务。比如不愿参加集体活动和共同生活,更多时间沉浸在虚拟网络或私自化的世界中,自娱自乐,孤芳自赏。课堂上不愿积极发言,交流和分享思想成果,而只希望单方面索取。在爱国表现上,一方面为祖国的强大而自豪,另一方面理性爱国行动却做得不够,犬儒主义者和网络愤青不乏其人。所有这些可以归纳为“道德冷漠”现象。近年来,从2006年南京的彭宇案、2011年天津的许云鹤案和佛山的小悦悦车碾事件、2013年长春婴儿被杀事件等现象,无不昭示着中国公民的道德行为失范和道德冷漠现象正在愈演愈烈。

第三,公民自治意识动力不足,自由散漫现象严重。由于大学生对公民权利与义务了解不够,对公民守则不认真执行,进而导致他们的公民自治意识和自我负责意识比较淡薄。据调查,现在不少大学生日常作息错乱,除了上课之外就是玩电脑到深夜,睡觉到日上三竿,大学生活成了自由散漫、谈恋爱和玩游戏的代名词。不少大学生缺乏刻苦学习精神,缺少积极参加集体生活和体验社会实践的自觉性,缺乏意志自由和自觉选择真善美的理想追求。在个人私事上,有时连盖成绩单章、领学位证这样的日常小事也需要家长出面代劳,找熟人打电话交代。可见大学生的自为意识和团队精神亟需进行强化教育。据调查,在复旦投毒案的犯罪人身上就存在着人际交往不顺、傲慢自大、自嘲自娱、苦闷受挫、落落寡合等不良心理痼疾。这些是导致他因鸡毛蒜皮的琐事而逞凶使狠、同室操戈和人伦惨剧的深层人格因素。

三、加强公民精神教育的几点建议

第一,重新认识公民教育的重大紧要意义,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教育要双管齐下。人才兴则国家兴,我国实现“四化”的根本和核心是人的现代化。檀传宝博士指出,所谓现代化其实就是经济、制度、观念的社会整体转型。要真正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意味着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人的现代化,而发展这三方面的时代重任在教育领域里最直接、最重要的实现途径,就是实施合适的现代公民教育。但在我国现有研究中,人们常常只将公民教育看作学校德育或者学校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官方也将当前的公民教育命名为“公民意识教育”,窄化了公民教育的内涵,这样虽然有利于公民教育任务的具体落实,但是却大大小看和降低了公民教育的意义,也必然大大窄化公民教育实施的可能空间。公民教育并非只有工具性的一面,就目的性而言,“公民教育的培育乃是全部现代教育的终极目标,公民教育的倡导意味着教育性质的改变。公民教育实际上、也必须是全部教育的转型乃至整体社会的改造”。

重视公民教育既要国家全面部署,又要分清重点和边界,不能平均用力或眉毛胡子一把抓。根据公民的法定定义,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拥有权力、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生命个体。公民教育的核心课程清单主要包括公民权利教育和公民义务教育两大方面。具体包括“什么是权利、义务;公民有什么权利、义务;公民为什么有这些权利、义务;怎样行使和维护公民的权利、义务”。公民不但要清楚地掌握有关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的知识关系,而且要把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融入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生活观之中去,学以致用,行胜于言。要让学生通过系统的公民理论学习、公民案例和研究性教学、公民主题班级活动、公民公共事件分析等,学会当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要勇于拿起法律和道德武器来捍卫,寻求新闻舆论支持等维权途径,而不是忍声吞气、息事宁人,助长恶人气焰,要坚信社会公正和邪不压正的真理。“在一个由陌生人组成的现代社会里,成员之间必须具备平等、理性、创新等适合生存的素质,老实、听话、息事宁人等保守狭隘的观念会抑制权利与义务观念的生成,不利于现代社会与国家的发展”。

第二,强化公民道德思想宣传,以公德统帅个人私德。道德通常分为公德和私德,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私德即通常说的品德,是“品格德行”的缩写,指人的整体人格。品德在实践中即道德品质,是道德在个体身上的体现,是指个人按照社会规范行动时所表现出来的稳定态度。换言之,道德是指人们的行为原则和标准,而个人品德要以社会公德为准绳和标杆加以积极的内化。当今社会由于生活价值观和个人审美情趣的多元化,国家和社会对于公民私德的要求日益宽容和理解,因为这涉及到个体私权和物权的保护问题。在我国以往的德育中存在公德与私德混用、私德高于公德的不良问题。在价值多元化的当今社会,私德可以参差多样,公德却必须是约定俗成、大家达成公约。公民私德好并不等于其公德表现优良,所以,当代的道德教育要强调公民的公共行为表现,而不是单纯的个人私心良善,要培养每个人都成为“公众人物”,彼此通过嘉言懿行来相互影响。

因此,除了公民的法定含义,公民的现代普适性概念应该是“公众”。公民主要是相对于“私民”而言,它具有自主性和公共性。公民不同于臣民或者人民的地方,在于公民的独立自主性;公民不同于自私自利的个人主义者,在于公民喜欢参加集体生活和公共生活,并在其中先公后私、公私兼顾,追求个人自我实现。而“私民”通常是狭隘自私的纯粹利己主义者,锱铢必较,睚眦必报,他看不到个人与国家、社团、一般公众之间的有机关联,不懂得团结、合作的重大意义。简言之,公民是指个人在公共生活中的角色归属,公民概念是在公共领域对“我是谁”、“我应该做什么”之类问题给予的答复。公民主要是以公共领域内的公开表现和参与公共生活为界定标准,公民资格的标识是“重在参与”。

高德胜指出,公众既是公共领域的主体,也是公众舆论的中坚力量。公众舆论不是个人意见、个人偏好的杂陈,而是个人在参与公共事务的过程中通过公共讨论而形成的“公意”。米尔斯总结了公众存在的条件:(1)事实上有许多人在表达意见和接受意见。(2)公众交往有了严密的组织,其结果是公众所表达的任何一种意见能立即得到有效的回应。(3)由这种讨论所形成的意见在有效的行动中,甚至在反对主导性的权威体制中,随时可以找到一条发泄途径。(4)权威机构并不对公众进行渗透,因此公众在其行动之中或多或少是自主的。公众的培育没有什么捷径可走,只能从创造公众存在的这些条件人手,即倡导不同意见甚至相反意见的对话交流,提供自由表达渠道的通畅,使公民意志不受当局阻挠和意识形态的干扰钳制等。在这方面,强化公民道德、公民价值观和公民参与技能教育可以有所作为。公民道德方面包括仁爱、宽容、感恩、诚信等主题。公民价值观方面则包括自由、平等、人权、民主、法治、正义等主题。公民参与技能包括与人沟通、演讲、讨论、组织活动、参与选举、处理纠纷、维护权益等主题。为此,学校必须让学生在学会正常竞争的同时,体会团结和友爱的美好,体会公共精神和公共价值的意义。

第三,要让大学生学会自律、宽恕和关爱。公民道德不仅表现为外在的道德规范和道德守则,而且是公民的自觉自律意志和“主观的法”。大学生不仅要恪守公共道德习惯,而且要服膺于自觉的良知和真善美的价值观,坚决杜绝去做甚至去想违法、失德、不义之事,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引发的消费享乐至上、个人自由泛滥的当下,大学生更要学会自律自爱和宽恕、爱人。有学者将“公民性(在集体价值层面,它和公民精神同义)按照序列分解为礼貌、非暴力、宽容心、同情心、自愿者精神、相互尊重、共同体意识等七项要素,认为公民性是个人之间以共同体意识为前提的相互善待”。可见同情、宽恕和仁爱是人类生存的根本底线。“在有些时候,可能法律已经废弛,权威不复存在,甚至理性也已颠倒或迷惑,此时正是靠一种尚未泯灭的恻隐之情救人于溺,拯世于狂”。

除了宽恕同情,大学生还必须学会关爱和相互取暖。爱心对于大学生不可或缺。“人身上只有一种感情能满足人与世界结合的需要,同时还能使人获得完整感和个性感,这种感情就是爱。爱是在保持自我的独立与完整的情况下,与自身之外的他人或他物结为一体。爱就是体验共享与交流,它能使人充分发挥自己的内在能动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弗洛姆指出:“对人类存在问题的真正和全面的回答是要在爱中实现人与人之间的统一。”马斯洛进一步指出,爱的需要在其生命早期得到满足的人,在安全、归属以及爱的满足方面,比一般人更加独立,更可能发展出深情、自尊、自信、仁慈、慷慨、无私、宽容等品质。换言之,爱的需要得到满足的人,获得的不但是自身的心理健康,还有爱人的能力。许多研究证明,人生早期因缺乏爱而导致的创伤性记忆不仅与自身的心理疾病有关,还与成长过程中及成年后的不良、越轨、犯罪行为有关。所以大学教育要弘扬爱的教育和价值教育,诚如诺丁斯的关爱理论总结的,大学要教育学生学会关心——关心自己,关心身边最亲近的人,关心与自己有各种关系的人,关心与自己没有关系的人,关心动物、植物和自然环境,关心人类制造出来的物品,以及关心知识和学问。诺丁斯强调,要向学生传递这样一个信息:学校教育不是通往上流社会的阶梯,而是通向智慧的道路。成功不能用金钱和权力来衡量,成功更意味着建立爱的关系,增长个人才干,享受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以及与其他生命和地球维系一种有意义的连接。

(责任编辑:向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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