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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刑事诉讼法中的延期审理

2014-02-03薛晓蔚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14年3期
关键词:开庭审理开庭刑事诉讼法

薛晓蔚

(太原师范学院 法律系,山西 太原030012)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出现“延期审理”共两处,一处在第155 条,另一处在第198 条。

我们认为,第155 条中的延期审理,内涵应当为“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因为第154 条、156条、157 条、158 条均是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在第154 条、156 条、157条、158 条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仍然不能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979 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发布的《关于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第3 条规定:“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依法延长羁押一个月仍不能终结的,应由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在期限届满十五天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报告。由人民检察院签署意见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此处延期审理的含义是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对第198 条中延期审理的含义,有不同的解释。一种观点认为,延期审理是法院因故不能在原定期日开庭审理而推延到以后另一期日进行。另有观点认为延期审理包括了两种情形:案件因故不能按原定日期开庭审理或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生影响审理进行的情况而另定审理日期。但大多数解释则为,延期审理就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影响进行审判的情形时,决定休庭,顺延时间继续审理①参见谢佑平:《刑事诉讼法论点要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517 -522 页。。

尽管有不同的解释,但检索后发现没有论文专门研究。即使在为数不多的研究延期审理的论文中,也没有学者质疑过延期审理的定义。对延期审理含义的理解,涉及许多问题。如果在开庭审理前提出延期审理,面临的问题是推迟开庭审理日期,另择日开庭审理;如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提出延期审理,就需要将已经开始的法庭审理暂停下来,另择日继续开庭审理。第198条规定的延期审理的情形中,第一、二项主要涉及新证据的调取问题。是否允许当事人方和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请求或者建议,在调取新的证据后再继续开庭审理,涉及法庭审理是否可以中断,刑事诉讼是职权主义的模式还是当事人主义的模式、是重惩罚犯罪还是重保障人权等问题。因此,需要对第198 条中延期审理的含义进行分析和说明。

二、延期审理应当理解为推迟开庭审理

1. 从法律规定的情形看,延期审理是推迟开庭审理

第198 条规定的延期审理适用的情形,第3 项为“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这种情形和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相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5 条之规定,审判长在开庭前要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只有当事人没有异议,才可以开始审理。如果提出回避申请,而一时又无法做出决定,或者做出回避决定后需要重新组成合议庭,必然要推迟开庭时间,重新确定开庭日期。当事人申请回避仅限于开始法庭审理前。如果在开庭审理前不提出回避申请,则当事人不可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回避申请。因此,延期审理应当理解为推迟原定的开庭日期。

既然“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导致的结果是推迟开庭审理的日期,那么,第1 项“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和第2 项“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也应当是发生在开庭之前——由于这些情形的出现,而决定推迟开庭审理的日期,另择日再开庭审理。或者说,第1 项调取新证据的情形和第2 项补充侦查的情形,可以发生在开庭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开庭之后。但如果第3 项申请回避的情形导致的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之前,那么由于第1 项调取新证据的情形和第2 项补充侦查的情形导致的延期审理,也应当是发生在开庭之前。

有人认为:在一审程序中,提出延期审理的请求或建议的时间应在开庭审判过程中,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法》第165 条第1、3 项的情形只有在开庭审判中才会出现①1976 年《刑事诉讼法》延期审理的条款为165 条,2012 年修订时变更为198 条。。对该条第2 项规定由检察人员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时间,也应认为是在开庭审判过程中。如在开庭前或者休庭后,检察机关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对案件做出撤回起诉处理,而不能建议延期审理②参见刘智慧 葛志军:《论刑事案件的延期审理》,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 年第2 期。。该观点值得商榷。被告人申请回避应在法庭开始审理前,只有合议庭组成合法,法庭审理才能合法进行。在法庭审理开始后,实践中均不允许被告人提出回避申请。至于被告人调取新证据的申请,为什么“只能在开庭审判中才会出现”?在开庭之前,为什么不能提出调取新证据的申请?检察人员在开庭前需要补充侦查的,为什么必须撤回起诉?

在1979 年《刑事诉讼法》第123 条中有一项延期审理的情形,即第3 项:“合议庭认为案件证据不充分,或者发现新的事实,需要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调查的。”该项情形在1996 年修订时被取消。从该项情形看,延期审理的含义也是推迟开庭时间,因为在1979 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审前实体审查义务,只有在审查以后,认为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才决定开庭审理。如果经过审查,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由此原定的开庭日期就不能如期举行,需要延期审理,另定时间开庭审理。在1996 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将人民法院审前的实质审查改为形式审查,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没有退回补充侦查的权力,该项情形失去了适用的大背景,因此被删去。

2. 将延期审理解释为暂停法庭审理,与休庭的概念相冲突

法庭审理的过程涉及三个概念,即开庭、休庭、闭庭。从开庭到闭庭之间,审理过程中停止审理的行为,叫休庭。《刑事诉讼法》中两次出现休庭,一处在第191 条,另一处在第195 条。实践中,出现下列事由,如到下班时间,或当事人因病不能继续受审,或合议庭人员因病不能继续审理,或出现其他突发事件,尽管法律没有规定,但审判长均会决定休庭。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出现某些事由致使审判活动不能继续进行而暂时停止审理,这个行为法律上已经使用休庭概念来表述。我们再将延期审理解释为暂停审理,就与休庭重复。在同一法律体系中,特别是在同一部法律中,同一种现象不应当使用不同的术语来表述。因此,只有把延期审理理解为推迟开庭日期,把休庭理解为暂停审理,两个概念才不发生冲突。

3. 延期审理作为一个概念只能概括一种现象,不应当概括两种现象

认为延期审理既包括不能按原定开庭日期审理,又包括在审理过程中暂停审理两种情形的观点,我们认为是错误的。

在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因故开庭审理无法按期进行,而推迟开庭审理,这是一种现象,需要用一个概念来概括。但在已经开始法庭审理后,因故无法继续审理下去,而暂停审理的现象则需要另一个概念来概括。推迟开庭日期,表示法庭审理没有开始;停止审理,择日再继续开庭审理,是将已经开始的法庭审理暂停下来。这两者之间没有共同的本质,不能用一个概念来概括。

三、将延期审理释为暂停审理与民事诉讼的延期审理不一致

《民事诉讼法》第146 条规定的内容也是延期审理的情形。从该条第1 项看,延期审理必然是指推迟开庭审理的时间到较后的时日,因为“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的情形只能发生在开庭之前。在宣布开庭之前,如果出现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情形,审判长就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即另行确定开庭时间,而不宣布开庭审理。

该条第2 项情形为“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后,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是在正式开庭审理前的程序。只有当事人不申请回避,合议庭组成才合法,法庭审理才开始。如果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而审判人员的回避与否是由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的,这时就需要推迟开庭审理。在决定审判人员回避后,重新组成合议庭同样需要推迟开庭审理。因此,提出回避申请导致的延期审理,必然为推迟开庭日期。

该条第3 项情形为“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如果按照上文对延期审理的理解,自然此处的诉讼行为应当是指发生在开庭审理之前,而不是在开庭之后。《民事诉讼法》第139 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规定的是当事人有权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出新的证据,甚至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也可以将辩论阶段转换为调查阶段。法律允许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交开庭前没有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但没有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休庭后回去再收集新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印证了上述的理解是正确的。与《民事诉讼法》第146 条结合起来理解,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允许当事人在开庭前因“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而申请延期审理,不允许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调查。

尽管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范不同的法律程序,但毕竟都属于诉讼程序法。用同一个语词表达的概念,在同一法律体系的诉讼程序法中,应当表达同样的内涵。在民事诉讼法中,延期审理的意思是推迟开庭审理的时间,而在刑事诉讼法中若解释为暂停审理,未免自相矛盾。因此,我们通过明确民事诉讼法中延期审理的含义,可以断定刑事诉讼法中的延期审理也应该是推迟开庭审理的时间,而不是将已经开始审理的庭审活动暂时停止下来,改在以后的时间进行。

四、将延期审理释为暂时停止审理与集中审理原则有悖

集中审理原则,是指法庭对每个案件的审理,除了必要的休息时间外,原则上应当是不间断地连续进行,从开庭到判决不应中断。该原则的意义在于:(1)通过系统的保障措施,保障法庭审理顺利、迅速、公正地进行,有利于实现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双重价值目标;(2)有利于实现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及迅速审判权;(3)能让法官、陪审员全面地接触证据,对案件形成全面、准确的认识,从而做出正确的裁判;(4)有利于实现审判监督,防止司法不公。

该原则长期以来广为适用。例如,中华民国1935 年《刑事诉讼法》第286 条规定:“审判非一次期日所能终结者,除有特别情形外,应于次日连续开庭。如下次开庭因事故间隔至十五日以上者,应更新审判程序。”现代西方刑事诉讼法,“无论采取职权主义或者当事人主义,均强调法庭活动一气呵成,并且均极为重视法庭活动的实质进行。集中审理原则已然成为现代法治发达国家广为进行的实践。”[1]

新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文规定集中审理原则,但也没有反对集中审理原则。作为一项诉讼原则,即使没有明文规定在法典中,也同样应当遵守,法庭审理活动应该持续不间断进行。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公诉机关,在法庭开始审理前,应当忠实地完成各自收集证据的职责,履行举证义务。如果在开庭前,发现有些证据依然需要收集,可以向法庭申请延期审理,而一旦开庭,审理就应当持续进行,直到最终做出判决。至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发现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则应由被告人或者公诉机关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这样才能督促被告人或者公诉机关在开庭前尽心履行各自的职责,完成举证义务。在刑事案件中,有罪的举证责任在公诉机关。如果因为公诉机关的举证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人民法院就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公诉机关在起诉审查阶段,就应该查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需要补充侦查的,退回补充侦查。只有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才应当做出起诉决定,移送人民法院。如果在二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就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法律已经给了公诉机关足够的时间去为起诉做准备,甚至在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如果公诉人发现新的问题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延期审理,将原定的开庭时间推后,但是,一旦开庭,则应当不间断地进行,一直到做出判决,除非必要的休庭。即使被告人或者公诉人发现有些事实需要调取证据来证明,法庭也不应当休庭,给双方机会再次去收集证据。

五、将延期审理释为暂时停止审理是职权主义诉讼理念的体现

《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在司法解释中,延期审理就一直被解释为开庭之后暂停审理,而且,延期审理的情形远远超过了《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呈现出扩大解释的趋势。例如,公诉人在审理过程中,如果认为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到判决的公正性时,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①参见1981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公诉人对证人证言笔录存在疑问,确实需要证人出庭陈述,需要通知证人到庭提供证言和接受质证的,应当要求延期审理。公诉人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延期审理。变更、追加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延期审理②参见1991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的,要综合运用全案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的,必要时依法建议延期审理③参见2005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需要补充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应当建议延期审理④参见2007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甚至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只要遇有影响审理进行的情形,就可以延期审理⑤参见1990 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意见(试行)》。。延期审理变成一个无所不装的筐,只要法庭审理中出现情况,动辄就以延期审理的名义中断法庭审判。

在司法实践中,延期审理出现被滥用的趋势,出现了使用频率高、适用条件不透明、操作规程不统一的问题。疑难复杂案件需逐级请示,而上级司法机关往往数月不能答复,最后只好用延期审理来弥补办案时间不足。或者审判时限不够,法院的承办人与公诉人协商,要求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在庭审活动中,延期审理更成为公诉机关对付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无罪或者罪轻证据后的手段。只要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当庭提出证据来证明无罪或者罪轻,该证据可能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公诉人最常见的办法就是建议法院延期审理。

我们认为,这是一种职权主义诉讼理念的体现。在职权主义诉讼理念下,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注重追求案件事实的真实,追求实事求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发现有些问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倾向的处理方式是查清事实,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再做出判决。为了查清事实,就需要给予被告人方或者公诉机关以再次调取新的证据的机会。正是在这样的理念指导下,将刑事诉讼法典中的延期审理解释为暂停审理、日后继续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方或公诉方发现某些事实需要新的证据证明时,就要求法院给予机会去重新收集证据,法院如果予以许可,庭审活动就不得不暂停。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延期审理的情形被扩大,在开庭审理中,动辄以延期审理的理由中断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增加了中止审理的条款,即第200 条和第275 条,将以往司法解释中部分延期审理的情形变为中止审理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又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意识地纠正延期审理滥用的问题,延期审理的情形原则上限制在《刑事诉讼法》第198 条的范围之内。一些过去司法解释中的延期审理情形在该司法解释中被休庭所代替。

结语:延期审理的含义探讨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开庭审理前开庭的时间变更;二是法庭审理开始后的中断。开庭审理前开庭的时间变更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但在现行司法解释中,完全不涉及这个问题处理的具体规则。法庭审理开始后的中断也是客观存在的,但需要考虑哪些情形出现法庭审理应当中断,调取新证据或者补充侦查能否成为法庭审理中断的理由。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有助于案件的迅速审判,有助于案件的公平、公正处理。

[1]叶肖华:《论集中审理原则在中国之采行——以刑事诉讼为视角》,载《社会科学战线》,2011 年第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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