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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思维逻辑》一书中几个值得商榷之处

2014-02-02岳汉景

教育教学论坛 2014年40期
关键词:被告语句预设

岳汉景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教师观点】

《经济思维逻辑》一书中几个值得商榷之处

岳汉景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刘明明主编的《经济思维逻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一书是一部教科书,如作者所说:“它是从经济思维的实际出发,为帮助从事经济工作、经济研究的人士提高逻辑思维能力而写的创新之作。”笔者读后获益良多,但同时也发现书中存在一些值得商榷之处,在此不揣浅陋对其进行分析探讨。

经济思维逻辑;教科书;存疑分析

在该书第二章第二节“预设的应用”部分,作者举了几个例子,其中的案例2是这样的:“甲:‘宋波是惠泉啤酒公司最得力的部门经理。’乙:‘这怎么可能呢?据我所知,宋波只喝大江啤酒。’乙的断定基于的假设(预设)是什么?(1)大江啤酒公司是惠泉啤酒公司的子公司。(2)大江啤酒比惠泉啤酒受欢迎。(3)一个公司的部门经理只会使用市场同类产品中的本公司产品。(4)宋波只喜欢喝大江啤酒。(5)宋波实际上可能是惠泉啤酒公司的一个雇员。A.(2)(3);B.(3);C.(3)(5);D.(2)(3)(4);E.(2)(3)(4)。乙的断定必须预设‘一个公司的部门经理只会使用市场同类产品中的本公司产品’。否则他的回答就是没有根据的。其他的选项都不必作为预设。所以正确答案是B。”(第44~45页)

这个例子的选项D和E内容一样。(该书第75页的“案例1”也有类似情况)此类失误的出现无足轻重,真正值得注意的是作者举这个例子是为了说明“预设的应用”的,但是这个例子所涉及的核心内容并不是预设问题,因为它不符合作者关于预设的论述。关于预设,作者说:“要说清楚预设问题,就要区分语义预设和语用预设。语义预设是一个语句所隐含的意思和命题,并且是该语句是否有意义或可使其为真为假的前提条件。它跟语句的意义或语句的真假构成一种逻辑制约关系。”(第37页)关于语用预设,作者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是说:“上面的讨论只是从逻辑-语义方面分析,只能解决预设在语句中的逻辑—语义关系,但不能揭示预设的语用关系,因为话语中的预设还与说话的时间、地点、场合等语境条件有关,甚至与说话人的文化修养、知识水平、说话的姿态都有关系。”(第40页)有学者给出的关于语用预设的特殊定义是:“如果话语A只有当命题B为交谈双方所共知时才是恰当的,则A在语用上预设B。”显然,无论是语义预设还是语用预设,都针对地是某一个语句的真假和有无意义。而作者所举的例子中的所谓“预设”,针对的是一个推理的正确与否,而与其有无意义无关。这个推理的结构是:宋波只喝大江啤酒(前提);宋波不可能是惠泉啤酒公司最得力的部门经理(结论)。要想使此推理正确,他则必须加上一个隐含的前提:一个公司的部门经理只会使用市场同类产品中的本公司产品。由此可知,作者搞错了问题域,把本属于推理中隐含的假设问题,当成关于某个语句的预设问题进行探讨了。

而“预设的应用”部分的第二个例子也存在不少问题。在首届国际华语大专辩论赛中,正方一辩在论证“人性本善”时说:“正因为人性本善,所以人随时随地都可以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反方三辩反驳道:“对方一辩说,有的人是‘放下屠刀、立地成佛’的,这不错,但我请问,如果人都是本善的话,谁还会拿起屠刀呢?”这个反问是基于“放下屠刀”预设“已拿着刀(意指已作恶)”而提出来的,即并非人性本善。这就指出了其隐含着自相矛盾。(第45页)

这个例子,其实主要的还是探讨推理中的假设问题,而不是预设问题。更重要的是,在这里,作者的解释值得商榷。“‘放下屠刀’预设‘已拿着刀(意指已作恶)’而提出来的”,这种说法基本上可以令人接受,但“已拿着刀即并非人性本善”的说法却很值得怀疑。无论再多的人“已拿着刀”也不能证明“并非人性本善”。作者显然假设了“‘并非人性本善’是‘已拿着刀’的唯一原因”,或者假设了“人性是不能改变的”。然而,“人性是不能改变的”这种假设是错误的,因为世界上所有的思想道德教育都是以“人性是可以改变的”为假设的。事实上,反方三辩所说的“如果人都是本善的话,谁还会拿起屠刀呢?”(如果人都是本善的,则没有人拿起屠刀)正是以“人性是不能改变的”为假设的,因此,笔者认为与作者的说法相反,反方三辩并没有驳倒正方一辩的论述。

作者关于语义预设与语义蕴含的关系的论述也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作者说:“一个句子的所有语义预设,都是语义蕴含;但并非一个语句的所有语义蕴含都是语义预设。”(第48页)但是依据作者自己的相关论述可以否证这一论断。关于语义蕴含,作者引用道:“在自然语言中,一个语句一般都有许多语义蕴含命题。所谓一个语句的语义蕴含命题,就是指离开任何语境都可以从句子本身(即句子字面意义)推出的命题。”(第46页)作者进一步论道:“一个句子S的意义项a、b、c、d、e、f、g、h等都是由S本身的字面意义推理出来的。它们之间的真假逻辑制约关系是:如果S是真的,则a、b、c、d、e、f、g、h等都是真的;如果S是假的,则a、b、c、d、e、f、g、h等或者为真或者为假;如果a、b、c、d、e、f、g、h等任何一个是假的,则S是假的。”(第47页)而作者在上文说:“语句S与它的语义预设(N)之间的真假逻辑制约关系是:如果S真,则N真;如果S假,则N仍然真;如果N假,则S无所谓真假(无意义)。”(第38页)

依据作者关于句子S与其意义项之间的真假逻辑制约关系和语句S与其语义预设之间的真假逻辑制约关系的论述,可知,语义预设是语义预设,语义蕴含是语义蕴含,两者是全异关系,而不是像作者所说的“一个句子的所有语义预设,都是语义蕴含,但并非一个语句的所有语义蕴含都是语义预设”(这其实是说两者是包含关系),因为句子S与其意义项之间的真假逻辑制约关系明显,不兼容S与它的语义预设之间的真假逻辑制约关系。

另有一个例子本来并不属于语义蕴含问题,但是作者却把它置入“语义蕴含的应用”部分进行讨论。“原告律师:‘30平方米的一般民房,每月租金800元,不公平。请法庭判决更改此项约定,降低租金。’被告:‘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禁止约定高租金,这是两厢情愿的事情。’原告律师:‘那么,被告作为出租方为何要撵走原告请来暂住一个月左右的母亲呢?’被告:‘合同无此项规定,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允许承租人之外的第二人住进承租房。’原告律师:‘我归纳一下被告的观点,看看怎样。关于租金,依你说,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对吧?’被告:‘对的。’原告律师:‘关于原告母亲同住承租房,依你说,凡是法律没有明确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对吧?’被告:‘可以这么说。’原告律师:‘法律并没有明确允许你高价出租房屋,就是属于禁止的(但是,被告却允许自己高价租房,这是自相矛盾的);法律并未禁止承租人之外的第二人暂时陪住就是允许的(但是,被告却禁止承租人之外的第二人暂时居住,这是自相矛盾的)。怎么样,你自己的观点打架了吧?……房价过高正是民法上的显失公平,是法律的公平原则所禁止的。’”

作者总结道:“在这场辩论中,原告律师根据被告的说法,先引出其观点(语义蕴含命题):‘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和‘凡是法律没有明确允许的都是禁止的’。然后推断出:被告按照他自己持有的这两个观点所采取的实际做法与被告持有的这两个观点自相矛盾,从而推断这两个观点之间存在自相矛盾。”(第49页)

实际上,原告律师根据被告的说法,引出的被告的观点——“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和“凡是法律没有明确允许的都是禁止的”,都不是语义蕴含,而是推理中省略了的假设或者说隐含的假设。本例与所谓“语义蕴含”根本就是毫不相干的,与作者本人对语义蕴含的描述也完全不符。因为,语义蕴含是针对单个句子而言的,而不是针对由两个以上的句子构成的推理。被告的第一个推理是: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禁止约定高租金(理由),因而30平方米的一般民房,每月租金800元是允许的(结论)。这个推理隐含了一个假设性前提: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允许的。被告的第二个推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允许承租人之外的第二人住进承租房(理由),因此,我撵走原告请来暂住一个月左右的母亲(结论)。这个推理也隐含了一个假设前提:凡是法律没有明确允许的都是禁止的。这两个假设分别决定着上述两个推理的正确与否,是把已知理由和已知结论结合起来而推导出来的,而不是案例中任何句子所蕴含的,因而它们都不是“语义蕴含”。

以上就是笔者所发现的《经济思维逻辑》一书中几处值得商榷的地方。一本书中出现几处值得商榷的地方本来是再普通不过的事了;但是,由于此书是教科书而且又是一本逻辑教科书,教科书中的知识性疏漏一般是要极力避免的,因此为了很好地发挥该书作为教科书的作用,有必要把某些值得商榷的地方指出来。

[1]陈波.逻辑学是什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G642

A

1674-9324(2014)40-0106-02

本文系安徽财经大学2014年度教学研究重点项目“我国大学生批判性思维的培养路径研究”(acjyzd201425)的阶段性成果。

岳汉景(1971-),男,安徽蒙城县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中东问题、核不扩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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