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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跨省运输经营染疫生猪案的查处

2014-01-24

中国动物检疫 2014年12期
关键词:何某检疫疫病

(腾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腾冲 679100)

对一起跨省运输经营染疫生猪案的查处

赵尚军

(腾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腾冲 679100)

近年来,随着动物贩运业快速发展,违法经营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引发的动物防疫、检疫、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产生的经济纠纷等问题呈逐年上升趋势。

1 案件来源

2014年2月17日,云南腾冲县腾越镇畜牧兽医工作站报告,腾冲县越兴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何某从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水边镇购进的135头生猪中有7头,发现有疑似疫病临床症状。

2 案件处理经过及事实认定

接到报告后,腾冲县畜牧兽医局立即组织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了勘验、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当事人何某依法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调查证实,何某与江西省的陈某合伙从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水边镇购进了一车生猪135头,于2014年2月14日运到云南省腾冲县越兴畜牧发展有限公司(2月16日到达腾冲)屠宰,持有合法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卸车时死亡2头,到屠宰场屠宰了无临床症状的110头,剩余的23头2月17日,当中的7头拉到腾越镇动物检疫申报点报检,检疫人员发现该7头猪有不同程度的疑似疫病临床症状。接到报案后,执法人员赶赴腾冲县越兴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展开调查,对23头生猪做了查封、扣押处理,并于2月18日组织专家对23头生猪进行了临床诊断,诊断为疑似某疫病,2月19日采样送云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检测结果确定为某疫病。2月26日,经报请县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对23头染疫生猪进行了扑杀无害化处理。根据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做出了没收23头染疫生猪并处罚款54464元的决定。目前,对当事人的23头染疫生猪已实施没收销毁处理,但截止投稿之日,涉案当事人的行政罚款尚未履行。

据笔者了解,当事人尚未履行的原因是因为当事人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这批生猪有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有官方兽医的签字,是合法的经营运输行为,不应该承担《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法律责任。因此,何某与陈某提出了向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索赔被销毁的生猪货款54464元,以及因此被处罚54464元的请求,要求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当事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3 思考与体会

从本案看,何某运输经营染疫生猪与以持有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运输经营生猪是两个不同的行为,不能相提并论。笔者认为,何某运输经营染疫生猪的违法事实清楚,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履行完毕处罚款54464元的决定。而何某以持有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为理由,拒绝承担《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法律责任,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已经又构成了违法行为,应当从严处罚。

目前我国各地生猪生产虽然取得了快速发展,但由于各地居民消费结构及膳食习惯的不同,动物及动物产品仍处于不平衡供应状态,尤其是在当今社会经济高度发展和市场流通比较频繁的格局之

下,运输快捷方便,活体动物长途运输越来越多,异地屠宰量越来越大,给各地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卫生监督监管带来难题。以腾冲县为例,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以来在查办的111件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件中有76件(其中有17件涉及境外运输)涉及经营运输染疫生猪或牛引发的动物防疫案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数百万元,而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就本案来讲,在当前市场经济高度发展,流通频繁活跃的情况下,发生本案类似情况也不是个案,在以后的监管工作中甚至会更多。因此,加强对动物贩运行业的监管,应引起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在此,从业务工作者的角度提出笔者初浅意见建议:

3.1 建立和完善沟通协调机制

应加快建立健全省际之间、省与州(市)之间、市与县(区)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创新畜禽申报检疫方式,探索实施畜禽检疫互联网申报工作,建立信息互通、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长途运输动物的监管。

3.2 加强对畜禽正常流通管理

规范对出栏、交易、屠宰动物实施产地检疫是阻止动物疫病传播的有效途径,对控制动物疫病传染流行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重视动物检疫工作,创建和改善工作条件,特别是在出入境公路、口岸等重点通道建立起对运输动物进行监管的工作平台。

3.3 强化动物申报检疫的管理

做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加强对检疫员和协检员的管理,强化动物的申报检疫监管,保障动物正常有序流通。

3.4 加强对养殖场(小区)的监管

强化对免疫档案、养殖档案的使用。完善养殖场监管制度,履行告知义务和明确养殖场的责任。同时做好二维码标识佩戴工作,以便追根溯源。

3.5 加强对贩运户和经纪人的管理

对辖区内的贩运户和经纪人备案登记,做到心中有数,在动物疫病易发期或高发期有针对性地对其加强《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

3.6 完善案件的协查联办机制

建立完善跨省及跨州(市)运输、经营畜禽引发动物防疫案的协查联办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运输和违法经营行为。

3.7 完善正常的合法运输经营动物损失赔偿机制

依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完善相应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S851.33

:C

:1005-944X(2014)12-0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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