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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管理实践

2013-12-27段晓鸣杨慧蓉

科学之友 2013年1期
关键词:运城市住宅小区新建

段晓鸣,闫 莉,杨慧蓉

(山西运城供电公司,山西 运城 044000)

1 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由于历史原因,目前运城市绝大多数居民住宅小区采用专变供电模式,其供电设施建设及产权归属、维护管理、更新改造等均由小区自行解决。经过十多年的运营,各种弊端日益显现,专变供电模式已成为群众投诉多、人大政协提案集中、广大城市居民反映强烈的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究其原因,主要是居民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管理的责、权、利严重不一致,建设主体的趋利性与产品的公共服务性相矛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小区电价普遍过高。小区供电设施由业主委托非物业公司管理,其人员素质低、专业性不强,加上房地产开发商在工程设计、设备选型、施工建设等方面打折扣,甚至采用低价、伪劣的电力材料和设备,导致运维费居高不下,且电力损耗过大(运城市平均在15%左右,远高于4%以下的标准)。物业公司为维护自身利益,大多采取违规加价的方式在用户电费中消化,变相抬高了国家规定的居民电价(国家电价政策规定普通居民生活用电执行1 kW·h为0.477元,在供电企业1 kW·h电让利3分钱的情况下,运城市80%以上小区执行1 kW·h为0.5~0.6元,最高达1元以上)。

第二,供电可靠性难以保障。小区建设中,有的房地产开发商为压缩成本,只办理临时基建用电手续,用临时供电设施转带正式用电的客户,给客户安全可靠用电留下许多隐患。在小区移交后,物业公司向居民用户违规加价收取差额电费,主要用于其人工成本或其他支出,很少用于小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改造,导致用户表计长期得不到校验,且因线径过细、线路老化等原因造成频繁掉闸的现象十分普遍,严重影响了小区住户的正常用电。

第三,设备运行状况令人堪忧。供电设施属消耗性资产,其机电设备使用年限一般在15年左右。小区建设之初,房地产开发商从各环节均执行较低标准,加之未能从长远考虑小区负荷逐年走高的趋势,致使小区内的供电设施长期超役运行,尤其是在夏季用电高峰期,随时可能发生配变烧毁或因电力短路引发的火灾事故,对居民生产生活和人身安全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针对以上现状,就地方政府而言,小区用电问题事关民生和社会和谐,急需通过统一、规范、有效的方式予以解决,并且应从政策、协调等方面给予支持。就小区住户而言,他们迫不及待地想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他们的电价高、故障多、隐患大、供电不可靠等问题。就供电企业而言,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统一收费、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是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也是进一步提升“国家电网”品牌形象的重要举措。自2007年以来,上海、辽宁、江西、山东、江苏、吉林等省市在对居民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统一规范管理后,无论从工程质量、日常运维、常态服务,还是从电网规划、设备更新、电价执行等方面,均能从源头上、专业上、制度上予以全面保障。综合以上因素,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实行“四统一”,既利国利民,又利于企业;既十分必要,又切实可行。“四统一”急需进行规范、实施和全面推广。

2 工作中的主要做法

推进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四统一”工作,需要当地政府主导、供电企业牵头、房地产开发商配合,才能做实、做成、做到位。实际工作中,部分房地产开发商不顾广大住户的强烈诉求,一味维护自身的个体利益,抵触意见较大,且通过人大、政协提案等方式予以阻挠。对此,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以现行政策为依据,确保合法。根据国家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条例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根据这一规定,供电企业在物价部门的监管下,统一收取居民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这在性质上属于企业正常的经营性收费,不属于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完全符合国家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二是以充分调研为载体,确保切实可行。公司先后组织有关人员赴江苏、上海等省市现场观摩、借鉴经验。同时,对运城市各小区的供电设施、电价执行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并形成调研报告。在此基础上,公司从全市小区供电管理现状及建议方案等方面,向运城市人民政府上报了《关于明确我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的请示》,经公司主要领导多次向市长、分管副市长汇报,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

三是以通力协作为载体,确保政策出台。公司在取得运城市市长对所报请示的批示意见后,加强与当地物价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多次组织人大、政协、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等代表召开座谈会,征询各方意见和建议,完善相关办法和规定。2011年7月,山西省物价局下达了《关于运城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的批复》。2011年8月,运城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运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管理办法》《关于下达运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标准的通知》。2011年9月,公司结合实际,制定了《运城供电公司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工程管理办法》,明确了工程受理、管理等方面的职责。

四是以全力推进为保障,确保项目落地。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早日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公司成立了由党政负责人为组长的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领导组,并根据职责分工,设立了工程前期、工程管理、资金管理、安全监察、物资招标、工程验收、工程审计等7个专业组。在具体实施中,积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统一管理居民小区供电设施的现实意义和长远影响,取得了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公司变“坐等上门”为“主动服务”,责成各县级公司“一把手”亲自负责,加强与当地规划、城建、土地等部门和房地产开发商联系,及时掌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发展态势,并采取“先干活,后收费”的方式,先进行统一设计、施工,再收取相关费用,消除了房地产开发商对工程进度的担忧。目前,公司已与36家房地产开发商达成收费协议。

3 收费标准、程序及产生的社会效益

根据省、市物价局的相关文件规定,新建居民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由住宅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并不得在房价外向用户加收;供电企业负责统一收取、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加快“一户一表”改造进程,实现供电、抄表、收费、服务“四到户”管理,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运城市现辖1个区、2个县级市、10个县、4个经济开发区。2011年,省、市物价局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将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分三类标准:盐湖区、河津市、运城经济开发区、空港开发区属一类,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140元;永济市、闻喜县属二类,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130元;临猗县、万荣县、稷山县、新绛县、绛县、垣曲县、夏县、平陆县、芮城县、风陵渡开发区、华信开发区属三类,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120元。2012年,经全省核准,收费标准统一定为每建筑平方米120元。

具体实施过程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到供电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合同;供电企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小区供配电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统一招标,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优质、高效地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此项举措全面实施后,将对经济社会和供电企业产生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一是大幅减轻居民负担。按运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年均用电量3.8×108kW·h电计算,1kW·h电降低了0.1元左右,每年至少可减少小区居民支出3 800万元,有助于和谐社会建设。二是有效降低电力损耗。2011年,运城市各小区因线路、配变过载等原因,共计损耗电量5.136×107kW·h。由供电公司统一管理后,从设计施工、日常运维等方面,均以高标准、专业化从严要求,使降损增效达到最优。同时,全面推行“一户一表”供电方式,为居民阶梯电价政策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三是有利于电网安全可靠运行。公司将结合各小区的负荷需求及设备运行状况,及时对重载、过载的配变和线路进行增容改造,对城市电网进行超前规划、合理布点,全面提高小区居民的供电可靠性。四是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国家电网”品牌形象。公司直接管理小区内部供电后,不仅可以让用户享受到常态化的优质、方便、规范、真诚的供电服务,而且可以为用户提供及时到位的供电抢修服务,向全社会展示更加良好的“国家电网”品牌形象。

运城供电公司认真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发展公司、服务社会,以人为本、共同成长”的社会责任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与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沟通,积极与房地产开发商合作,全力推动居民小区供电设施“四统一”和“四到户”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奉献清洁能源再立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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