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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2013-12-20

检察风云 2013年16期
关键词:开户行赵先生网店

●法律解读

1. 警方和法院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余律师:警方和法院所说的“破案后处理”实际上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先刑后民的操作模式。针对赵先生的情况:

依据《刑法》第26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此案的诈骗金额达到人民币5万元。因此,利用假“淘宝”网站实施诈骗者构成诈骗罪,属于非法占有财产型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19日起实施,以下简称《规定》)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解释》)第138、139条规定,非法占有、处置财产型犯罪的受害人无法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通过法院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来挽回损失。且根据《规定》第五条,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时,被害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按照该规定,审判实践中赵先生通常只能通过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由法院依法追缴或者责令犯罪分子退赔来弥补经济损失,不足部分另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先刑后民。刑事案件处理终结前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一旦发现案件存在犯罪事实,通常不会就民事案件单独予以审理,这也是警方和法院让赵先生等待破案后才能处理的原因。

不过,《解释》未对追缴或退赔不足时如何处理作出规定,这其实为刑事案件涉及民事纠纷部分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留下余地。

2. 是否存在其他救济途径可让赵先生在破案前挽回损失?

余律师:如果假“淘宝”诈骗案一直未破,赵先生可以另辟蹊径,绕开诈骗分子,直接对与本案相关联的其他主体选择下列两种途径之一提起民事诉讼。

(1)赵先生可以要求账户所有人张某返还不当得利

《民法通则》第92条对不当得利这一法律现象做了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赵先生被诈骗的款项已经转账到张某的账户上。张某与电话诈骗者很可能不是同一人,可能不需承担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但张某一定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有义务将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返还给赵先生。本案中,赵先生可以以张某为被告向张某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不当得利返还民事诉讼。

(2)赵先生可以对张某的开户行提起确权诉讼

《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现赵先生的5万元虽然是在张某的银行账户内,但是该笔款项已经被冻结,实际上是由张某的开户行持有管理,因此,赵先生可以以张某开户行为被告向该开户行所在地法院提起确权诉讼,要求法院判决5万元及利息归赵先生所有,由开户行协助向赵先生归还该笔款项,这对赵先生来讲是比较便利的救济途径。

3. 赵先生收到假MacBook Pro后如何向网店进行索赔?

余律师: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金额达到人民币5万元以上,才构成刑事犯罪。本案例中,数码网店尚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是赵先生仍可通过民事途径来维权。赵先生可以以数码网店为被告至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侵权或者违约之诉,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然而,网络交易中卖家的身份很难确定,这也是网络交易维权的难点所在。而淘宝作为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有义务向赵先生提供数码网店的真实网站登记信息,赵先生可以通过此途径查询数码网店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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