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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视域下的民工权益维护——基于东莞部分民工的调查分析

2013-10-22肖霞

关键词:民工社工权益

肖霞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东莞 523808)

民工作为东莞市庞大而普通的一类人群,自1978年7月,港商到虎门开办了全国第一家三来一补企业——太平手袋厂以来,至今已在东莞工作生活了三十多年,为东莞经济社会的发展贡献了青春与血汗,为推动东莞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的是,与民工庞大的群体规模和社会贡献极不相称的国民待遇和社会地位。政府虽然通过就业培训、社会保障、户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来改善民工的生活现状,但他们的权益维护仍然得不到很好的保障。目前,他们仍面临着就业不稳定、收入较低、社会地位低下等困境。

一、民工权益维护乏力的两因素分析

(一)内部因素:权益维护意识淡薄

民工在工作和生活上都受到城市一定程度的排斥。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只能从个人感受方面意识自己处于不利地位,不能真正明白自己处于这种地位的原因所在。

据调查,绝大部分民工不熟悉关于工资待遇和劳动合同方面的应有权益。据调查,只有1%的民工清楚本市本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仅限于最低月工资,不清楚每小时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在他们看来每天工作10小时也是正常的。90%以上的民工并不知道最低工资标准的存在。民工并不太在意是否与企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根据我们的调查数据,只有40.1%的人确定与企业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10.4%的人不清楚自己是否与企业签订了正式合同,这部分人很多是跟着组长或者工头出来打工,本人并不直接与企业主或者老板、经理接触。剩下的49.5%的人确定没有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这一状况缘于民工对保护工人的相关法律条例了解太少。

表格数据显示,农民工对与自身权益相关法律的了解程度停留在了解一点或听说过。对最基本的《劳动法》了解程度最高,得分为2.85分,但也是属于比“听说过”多一点,比“了解一点”的程度低。其次是对《消防法》的了解程度比较高一点,得分为2.57分。这个法律与企业利益有一定的关系,部分企业组织员工进行了学习或者要求员工对它做一些了解。再次是对《工资支付条例》的了解,这是民工最关心的一个问题,得分为2.45分,其他相对更低。总的来看,民工对维护自身权益法律的了解是非常有限的。

法律意识淡薄的民工不清楚自己拥有哪些权益,更不会懂得维护权益,因此,经常会在无知的情况下接受一些侵权行为。有一定法律知识的民工在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却也因为他们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之于法律的大门之外。此时的农民工会不知所措,也会感觉到无可奈何,便会寻求在农村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来帮助自己,甚至是通过一些过激的违法行为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表1 民工对保护工人权益相关法律的了解程度调查情况

民工维权意识淡薄一方面与自身素质有关,民工文化素质相对比较低,传统观念强,他们的思想跟不上现代法制建设的步伐。当问及为什么不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大部分人显示出无所谓的态度:这有什么好签的?认为给钱做事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当问及为什么不了解对自己有益的法律条例时,他们几乎都一致认为那些东西用处不大,落到实处是行不通的。另一方面与社会制度的约束有关,传统城乡二元结构的隔离,让民工在潜意识中难以融入到城市。自卑感使他们在心理上已经认可和接受了当前的工作和生活状态。我国文化经济上的先天不足,造就民工不可能具备多少自我关注的意识,因此社会的关注和帮助对于民工的权益维护便显得尤为珍贵。

(二)外部因素:权益维护组织缺乏

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是民工群体权益维护乏力的原因之一,但是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民工缺乏可以依靠的权益维护组织。工会被认为是最重要的权益维护组织,但是在我们的调查当中,只有33.3%人回答说所在的企业有工会,而已经参加工会的人则仅占被调查人的13.6%。由此可见,企业中工会存在的比例偏低,对于民工权益的维护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乡会是民工自组织存在的一个最典型的形式,但是在被调查人员当中,只有19.7%的人说他们所在的企业有同乡会,参加同乡会的人只有4.2%。数据显示,民工的权益维护组织极度缺乏。那么民工维权组织缺乏的原因究竟何在呢?

从政府角度来看,改革开放以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一直是政府工作的重点,基层政府不遗余力地为本土企业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当民工与用工企业之间产生一定的利益冲突时,基层政府的某些政策目前一般有利于用工企业。另一方面,东莞市的产业结构决定民工的存在为一个庞大的群体,他们的人口数为户籍人口数的几倍,要从根本上改变民工群体的工资收入、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等现状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维护民工权益的非政府组织最明显的有两种:一个是农民民间维权NGO;另一种是农民工自组织。

NGO在我国出现的历史不长。民工潮在我国兴起是上世纪80年代,但中国民工NGO是在90年代才出现。随着民工问题的日益凸显,民工NGO逐渐引起人们关注。但是制度主义理论强调合法性机制的重要性,合法性不仅仅指法律制度的作用,而且包含了文化、观念、社会期待等制度环境对组织行为的影响。由于宏观体制环境的影响,民工民间维权NGO普遍面临着法律、政治和民间合法性缺失的窘境。因此,作为一种社会新生事物,它的社会公信度和社会认同度不高,甚至被人怀疑它的真实存在,因此,很少有民工求助于这种形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在珠三角,民工就试图组织工会,此后,民工自组织也曾蓬勃发展过,但是很快就因种种原因而不得不“自行解散”。2001年我国新修订的《工会法》在法律上肯定了民工拥有参加工会组织的权利,把进城打工的民工界定为“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流动工人”。但在现实中,民工加入工会是另外登记的,享受不到正式工人一样的工会会员的同等权利。因为存在不适合民工自组织的环境和条件,自组织就更受限制了。除了加入工会外,民工自组织没有合法合适的基础。国务院1998年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对新成立社会团体的资格条件做了严格的限制,要求有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要求有活动资金、固定的住所和专职工作人员,等等。对于分散的、候鸟迁徙式的民工来说,这些限制性条件是致命的。

二、频繁跳槽——民工权益维护方式的大众选择

由于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可以依靠的权益维护组织缺乏,当他们面对权益维护的困境时,往往很难找到正确的解决途径,几乎绝大部分民工在经历一段时间的茫然之后都作出了同样的选择——跳槽。“频繁跳槽”,逃避不公正待遇,成为民工争取正当权益的大众选择。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绝大部分人有过换工作的经历,在我们调查的426个样本中,有390人换过工作,占总人数的91.5%,除了初次出来打工的人,基本上人人都换过工作。除去没有换过工作的样本,民工的换工频率为2.92次/人。

调查列举出“工资低;工作累;生活条件差;生产条件差;管理太严格;有更好的工作可以做;没有发展机会;人际关系难处;被解雇;别人都走,我也走;感情婚姻家庭等原因和其他”十二个因素,对换工作原因进行解释。其中选取“工资低;工作累;生活条件差;生产条件差;管理太严格;有更好的工作可以做”六个因素作为频繁跳槽原因的占94.5%,而选“人际关系难处;被解雇;别人都走,我也走;感情婚姻家庭等原因和其他”原因的占5.5%。因此,我们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对前六个原因进行分析,提取两个主成分。

表2 换工作原因的荷载矩阵表

命名第一个主成分为“现状成分”指标,包括“工资低、生产条件差、生活条件差和工作太累”等因素;命名第二个主成分为“未来成分”指标,包括“没有发展机会”即“寻求更好的发展空间”,和“有更好的工作”等因素。就这两个主成分的分析做简单的比较如下。

表3 民工跳槽原因主成分分析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现状成分”指标和“未来成分”指标对换工作来说都很重要,把他们作为频繁跳槽的原因有将近95%的人。但是“现状成分”原因所占的比重更大,为75.4%。相比之下,“未来成分”显然不是他们频繁跳槽的主要原因。由此可以看出,由于大部分的企业没有给民工满意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民工只能以“换工作”来表示自己对现状的不满,但是频繁跳槽究竟是否能给他们带来满意的结果,我们都知道答案是否定的。

三、社工介入——民工权益维护的明智之举

(一)社工介入的可行性分析

社会工作是现代社会建立起来的以制度保障为基础,利益增进为目的,道德支持为根本的有系统的服务体系。是社会工作者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的助人服务活动,它既是一项专门助人的科学方法,也是一种制度——社会工作制度。

1.从社会工作的宗旨来看,社会工作是以倡导“助人自助”为宗旨的。社会工作是服务性的,它的基本任务是满足包括个人、家庭、社区等各种工作对象的需要,尤其是针对各类弱势群体的困难和需求。民工在城市工作、生活,除了在正式制度上,如社会保障、用工制度、教育培训、子女入学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之外,在非正式制度上,如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性、意识形态等方面更容易受到排挤,因此,他们是真正的弱势群体,应该成为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

2.从社会工作的功能来看,社会工作具有预防、恢复和发展三大功能。即预防新的社会问题的产生或者旧的社会问题再生,帮助服务对象恢复受损,为服务对象提供社会资源。对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民工,社会工作一方面能从制度层面通过制订社会政策、组织社会资源、开展公共教育、实施公共福利等形式改善民工现处的大环境,另一方面能提供直接服务的实务模式,帮助那些处于困境中的民工激发潜能,树立信心,解决问题,达到助人自助的目的。

3.从社会工作的方法来看,社会工作作为一门学科与职业,拥有一套科学的工作方法。社会工作能够针对不同的情境与服务对象,采用不同的工作方法,这些方法经过长期服务实践证明是有效的,适用于对个庭、群体、组织、社区特别是弱势群体等不同对象的服务。社工可以采用间接社会工作服务法,通过影响社会政策的制定实施,调动与配置社会资源改善民工的生存现状,提高民工群体整体的权益获取程度。也可以采用直接服务方法,通过接案—预估—计划—介入—评估—结案—跟进服务等环节直接帮助那些典型的个案、团体争取应得的权益,助其走出无力抗争的困境。

(二)社工介入的方式探讨

根据上述分析,社工介入民工权益维护既是必要的、可行的,也将是非常有效的。社会工作的助人活动包括了社会工作中的微观实务,也涉及到中观和宏观层面的实务,它有一套由助人的价值、专业的知识和科学的技术体系组成的实务方法。这种具有层次性的介入方法将改变以往从政策制定、工会协调或者法律援助方面单向度、单层次的切入模式,真正做到从宏观到微观,从社会到个人,从客观到主观形成一个系统化的工作程序以达到标本兼治的目地。

1.宏观层面:社工组织可以通过积极倡导政策改革和社会政治立法,为民工群体争取公平平等的权益。多年来东莞市政府为改善民工待遇,保障民工权益,促进民工市民化,出台了提升最低工资标准、为外来工正名为“新莞人”、积分制入户制度等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为进一步促使相关改革的推进,社会工作者可以跟随着政府的步伐,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及专业身份,提出政策建议,同时倡导、宣传、促进相关政策的执行,帮助民工争取在教育、就业、医疗、社保等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与城市居民平等的权益。拉近民工与城市人员的差距,使民工能平等地享受到应有的公民权利和公共服务。

2.中观层面:社工组织可以通过联系市区工会、市区妇联、街道社区、同乡会等可为民工提供权益维护的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整合各方面的资源,调动各组织的力量,建立有效的社会支援网络,为民工提供更为全面、系统的帮助和服务。目前,东莞市社工已经逐步进驻到妇联、工会、社区等组织机构,期待他们进一步整合各方面资源,积极开展为民工维护合法权益的有关工作,形成系统的社会支持网络。

3.微观方面:社工组织可以建立典型个案,采用个案访谈、家访、企业走访以及问卷调查等方法,了解民工权益被侵的原因,寻求各方支持帮助民工争取合法权益,解决问题并进行跟踪。通过对个案的专业分析,可以从中总结出民工个体或小团体共同的难题,了解民工的需求与困惑,进一步为更多的民工和民工群体提供咨询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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